曾有犯罪统计表明,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事实是,大多数犯罪是由男性实施的,犯罪被称为一种“男性的工作”。 但现在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在内从上个世纪中期开始女性犯罪率就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并且其上升的速度和幅度都超过了男性犯罪率的增长。
在西方女性犯罪正呈现低龄化和主动化的趋向。在我国女性犯罪虽不及西方女性犯罪率高,但女性犯罪的特点也正呈低龄、团体、暴力化的趋势。在我国刑法所列十项罪名中,女性犯罪几乎都有所涉及,尤以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居多。犯罪作为一种客观社会现象,它是社会生活中诸多矛盾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反映。因而,无论是从宏观上,还是从微观上看,犯罪原因都很复杂。
西方有学者认为女性犯罪率的上升是因为女权思想的产生及扩展、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以及参与各项社会活动的增多。 那么在我国为什么素有温柔贤惠的中国女性的犯罪率也会持续增高?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一简要阐述。
一、社会经济因素对犯罪起到了决定性的影响
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 还比较低,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还不够高,社会分配还不能按需分配,贫富差别、城乡差别还比较大,因而,一些农村女性以及生活比较贫穷的女性就有可能会为财而铤而走险。如4个农村女性进城后,看见同龄的城里女性打扮地很入时而自己却一身寒伧的衣衫,虚荣心、攀比心立刻上升,遂走进服装店偷走了好几套贵重的衣物,被当场抓获。
而另一农村女性和丈夫一起用铁锅炒炸药卖款得肥,构成了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却也仅是为了一个财字。
还有一些从偏远农村被拐卖到较富裕的地方作他人妻子的受害妇女,作为曾经被犯罪分子所侵害对象的他们,在被拐卖以后也仅仅为了暴利而竟然再伙同其他的犯罪分子一起再去拐卖其他的妇女。而在上个月,河南破获一特大跨省贩卖30个女婴的案件中其中涉嫌犯罪的女性参与者也仅仅是为了每卖一个婴儿能从中获取一二百元的蝇头小利。
二、特殊行业管理制度的原因
女性因为体力等方面的原因,因此一些服务行业就成了妇女比较集中,并且是经常从事的行业,如美容美发厅、歌舞厅、按摩院、饭店宾馆等场所,因为主管机关在管理方面存在着漏洞,比如对一些卖淫嫖娼者只作一种治安处罚,因为我国的法律不把这两种社会现象当成犯罪,但那些组织卖淫者却构成了犯罪,如一美容店女老板就是利用自己经营的美容店组织一批女性进行卖淫,从而构成组织卖淫罪。
而在一些青少年经常出入的地方,比如迪厅酒吧等地方,也因为在管理上存在疏漏,致使一些犯罪分子将毒品比如摇头丸带至那些地方,引诱胁迫一些女孩子吸毒,而吸毒成瘾后的他们因为没有足够的钱去买毒品,他们可能就会走上盗窃或抢劫等侵犯财产的暴力犯罪。而现在一些没有营业执照的黑网吧就违背国家的有关规定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因为父母没有给孩子们足够的钱去让他们上网,在没钱上网的时候他们也会走上盗窃或者抢劫的犯罪道路,那些孩子中间也会有许多女孩子参与进去。
三、家庭环境方面的原因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而家庭教育作为一个人成长过程中最基本的一个启蒙,古今有之,但是家庭教育却往往被重视得不够,据说现在有人提议说新婚夫妇在做父母之前应该先上家庭学校,等拿到家庭教育合格证后才能去生孩子,虽然这种提法有些过了,但是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现在的人们开始重视家庭教育。因为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他们的言行举止、道德水平、文化修养以及对孩子或放纵、或溺爱、或专制的教育方式,甚至现在越来越多的父母的离婚都有可能会给孩子带来负面的影响。有家电视台曾经报道了一位单亲母亲,为了弥补孩子缺少父爱的歉疚,她就从物质和金钱上不断地满足女儿的需要。看女儿成绩不好,考大学无望,母亲就将女儿送到北京去学美容,盼望女儿能有一技之长,将来立足社会。可女儿不思进取,没学多长时间就出入各种娱乐场所,并学会了服食摇头丸,而母亲为了支付女儿的各种费用,则到了沈阳加入了一个盗窃团伙,最终被抓获判刑。女儿得知母亲被判刑后,更加放纵自己,吸毒成瘾卖掉了母亲为她辛苦买来的房子,房钱花光后,又和男友一起去偷汽车。这是一例典型的因家庭原因而造成的女性犯罪。
但是现在家庭教育却往往正在走进一个误区,家长,尤其是那些文化水平不高,把自己未实现的理想寄托在孩子身上望子成龙的那些母亲们,对孩子们教育则采取了严厉的管教方式,甚至是暴力手段,对孩子动辄就打,长时间地把打骂孩子当成家常饭,有的甚至构成了遗弃、虐待或者故意伤害犯罪。有一个母亲就因为孩子不听话把年幼的孩子打成了肾破裂,构成了重伤,母亲就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外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四、家庭暴力方面的原因
在女性的某些犯罪中,家庭的暴力是导致女性犯罪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中国的许多地方流行着一句老话:“打倒的媳妇,揣倒的面”,这句话充分反映了家庭暴力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在某些地方有许多家庭竟然把打媳妇看成是天经地义的,男权思想的存在是促发女性犯罪的一个根源。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中曾报道过一贤惠的农村女性为了照顾已成植物人的丈夫,多年未嫁。后生活的艰辛使她再嫁, 条件是答应照顾其前夫,再婚的丈夫婚前答应了,但婚后却百般地折磨殴打她,并且多次扬言要杀了她和她的前夫。不堪忍受的妻子为了不被杀掉,在被又一次殴打后的深夜向那个折磨她的再婚丈夫举起了菜刀。这位女性本来是位很值得人们同情的弱者,但是因为家庭暴力她从一个受害者变成了杀人犯。
除了家庭暴力外,男性的不自重以及对妻子的不忠实也往往会造成女性因为嫉妒而造成女性犯罪,甚至一些组织他人卖淫的老板娘和一些利用色相敲诈勒索案,从一定程度上讲都是因为男性的私欲而使女性走上了犯罪道路。
当然现在除了因为遭受家庭暴力而使女性由受害者变成犯罪者外,象水浒所讲的孙二娘那种女权思想也在某些女性身上存在。某电视台就报道过一个下岗工人的妻子因为丈夫收入不多并且做生意又不会就成天见地斥责丈夫是窝囊废,并且经常地性打骂丈夫,在一次丈夫出去蹬三轮车回来又没挣到钱时,她把丈夫绑在椅子上用苕帚不停地打还不如她身体强状的丈夫,打了将近一夜,妻子打累就睡觉去了,醒来的时候发现丈夫死了。这是一个很极端的例子。
五、夫妻双方不忠实的原因
我国新的婚姻法专门把夫妻相互忠实作为一个法条单列出来,记得当年在修改婚姻法时,围绕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是否要列入法条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很长时间的大讨论,可见,对于夫妻相互间的忠实有太多的人在关注着。其实在今天即使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不纳入法律规范之内,也应该是夫妻间相互恪守着一条规则。但是作为有着几千年封建文化影响的中国男性来说,那种“兄弟如手足,妻子如衣服”的不太正常的思想在某些男性身上依然根深蒂固。有太多的女性就曾经因为丈夫对自己不忠实在外包养情妇而走上了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犯罪之路。
当然,在现在男女平等,同工同酬的时代,女性和男性一样已经从经济和人格上开始走上独立,他们已经不再是谁的依附品。他们走上社会,加入社会大生产和劳动中来,有了更多接触社会的机会。有些女性在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里甚至在他们所谓的爱情至上中也常常会走入另一个极端。曾经有不少的案例就是在女性有了外遇外,又抹不开面子,不选择离婚的道路,而去亲手杀死自己的丈夫然后想达到和第三者长相厮守的愿望,却不想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
六、封建残余思想方面的原因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史,中国妇女在“三纲五常”制度的束缚下,在一夫多妻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桎梏下,颤着三寸金莲过了几千年男尊女卑的生活。一直到今天,那种对男性无论是从经济还是从精神上的依附以及对女性自身的不尊重,还在某些女性意识领域里占着主导地位。如一媒婆为摄合一对男女成婚,竟协助男方将女方强奸。更为荒唐的一案,有一随丈夫进城谋生的少妇,在自己身怀六甲时,在丈夫强奸了一少女时,在丈夫以离婚相威胁时,竟劝说少女并协助丈夫多次地奸污了少女。最后夫妻双方皆因为强奸罪被处有期徒刑。女方因为在哺乳期,判处有期徒刑后缓期执行。 还有一农村妇女在封建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下,在生完一女孩后,看到第二胎又生下了一个女孩,竟然将女儿活活掐死,最后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判处了有限徒刑。
七、人生信念和价值观的原因
一些女性在腐朽享乐思想的支配下,为所欲为,道德感缺乏,精神需要空虚,丧失了做人最基本的理念,热衷追求对物质的满足欲和膨胀的个人私欲,为所欲为,人说,多行不义必自毙,他们最后也不可能逃过法律的制裁。有一女性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竟结伙一批有前科、有劣迹的男子,利用自己的色相去勾引男性,然后再以不给钱就把此事曝光的手段疯狂地敲诈他人的钱财。
还有一女性,是某市一银行的副行长,但生活方式却极度荒靡奢侈,除了有私家别墅,还包养了两个年轻的男性当其情妇,除了挪用公款外,还利用自己作为银行副行长的身份采取吸收储户资金而不入帐的手段大肆进行诈骗犯罪,最终也身陷囹圄。七、心理方面原因一个健康的人不仅指其身体的健康也指其心理的健康。而现在的女性犯罪大都跟心理异常有很大关系,自私、嫉妒、偏狭、心理承受能力差、自制力差在某些犯罪的女性中就体现了这点。在某高校,一女生因为性格怪异,嫉妒心强,用老鼠药毒死了和她有矛盾的室友,还有一高校女生因为嫉妒同学比她富有竟然把同学勒死,当侦查人员问她为什么会勒死她同学时,她说当时也不知为什么,事后她也试图想用风扇把同学吹醒。这两个案例都是因为自身心理素质上的性格异常而导致的女性犯罪。
而印象最深的则是我上大学期间看过的一份报纸:一医院精明能干的女护士和在医院护理患病老父亲的一男子相好,他们自认为是深深地相爱,而那个男子却是有妇之夫,并且有一个七八岁的孩子。女护士是医院的标兵,得过许多荣誉,是人们眼中善良而美丽的白衣天使,但是在最后她得知无法和那名男子走到一起时,竟然将那名男子的孩子从学校里骗出来,在一公园里特别残忍地用硫酸将六、七岁的孩子泼伤,致孩子终身残疾的重伤,最后她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这个女护士其实也是因为心理方面的偏狭、嫉妒和极度的自私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作者单位: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