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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政管理
押犯构成与罪犯行为规训之思考
发布日期:2015-5-8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955   收藏(0)
内容摘要: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部分罪犯实际执行刑期较以往长,监狱押犯人数会进一步上升,无期、死缓等重刑罪犯所占比例将会增加,特别是被依法决定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实际执行刑期至少要达到二十七年以上,监狱发生暴狱、袭警、行凶、劫持人质等暴力案件的危险性增加。当前,监狱内押犯构成发生了较大变化,改造矫正难度加大,罪犯行为的复杂性已经表现之行为分析、岗位之配置、劳动之教育等等。从规训技术、规训功能和监狱文化等方面来分析规训的思考。笔者结合监狱实践,与规训理论结合,进而分析规训行为和监狱文化的显现。
主题词:监狱 押犯构成 行为规训
 
一、押犯构成与罪犯行为之分析
当前我国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仍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国际敌人势力进一步对我实施西化、分化战略,监狱防攻击、防破坏、防渗透任务十分艰巨。目前,我国监狱押犯已近~万人,其中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占~%,暴力犯占~%,被判刑两次以上罪犯占~%,去年全国共排查出具有脱逃、行凶、自杀等危险的罪犯~万名,监狱押犯构成日益复杂,监管改造压力大。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部分罪犯实际执行刑期较以往长,监狱押犯人数会进一步上升,无期、死缓等重刑罪犯所占比例将会增加,特别是被依法决定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实际执行刑期至少要达到二十七年以上,监狱发生暴狱、袭警、行凶、劫持人质等暴力案件的危险性增加。信息社会和网络媒体快速发展将监狱工作置于更加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中,家奴工作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一旦发生罪犯脱逃等安全稳定事故,极易引起广泛关注,造成媒体网络热炒。[1]笔者认为,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的实施,长刑期罪犯减刑幅度缩短,服刑期较长,影响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增加监管工作难度。
笔者结合自身在监区工作的实践与思考,以“监区模本”为押犯461名的构成进行分析,结合年龄、刑期、罪名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可以略知如下特点:一是从年龄上来分析:“50”后(指1950年以后出生的)罪犯占9名,占押犯比例为0.01%;“60”后罪犯占66名,占押犯比例为14.3%;“70”后罪犯占123名,占押犯比例为28.8%;“80”后罪犯占208名,占押犯比例为45.1%;“90”后罪犯占55名,占押犯比例为11.7%。可以看出,“70”后、“80”后罪犯所占比例依然较大、人数最多。“90”后罪犯比例上升。二是从刑期来看,押犯10年刑期以上罪犯人数137名,占押犯比例为30%。5年刑期以下罪犯人数50名,所在押犯比例为18%。可以看出长刑期比例较大,短刑期比例也大,这样混合刑期罪犯的关押模式,没有科学罪犯分类,给罪犯个别化矫正带来难度。三是从犯罪的罪名来看,盗窃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依然占最大比例,涉黑、涉毒有所增加。
笔者还从罪犯行为方面来分析:笔者结合实践体会,在监狱罪犯这个群体中,有不同的岗位,在不同的岗位由不同类型的罪犯来承担,这样在群体中会形成一个大大的网,这张网就是权力发挥着更多的作用。在监区如有组长、大值班、车间主任、线长、仓库管理、安全员等不同的后勤岗位,还有大比例人数的机位(确实生产劳动)劳动岗位。还体现在卫生管理、就医、饮食、会见、亲情电话、超市购物方面,最重要的还是日常的语言和行为方面更能体现出罪犯的行为。
总之,笔者结合当前押犯的构成和监区模本押犯的构成分析,监管构成依然复杂严峻,改造难度增加。而且刑罚政策的变化、刑法的修改等变化给监狱工作带来的较大的变化。
二、规训的涵义[2]之分析
在巴黎少年犯监管所对犯人的惩罚方式中,福柯看到了一种新的权力模式,他称之为规训权力。规训,英语“discipline”有两层次的意思:一是作为名词指“纪律”、“学科”;二是作为动词指“用纪律训练”、“使……有纪律”。也就是说,“纪律”在规训权力中扮演了核心角色。规训的第一种意义和一个技能知识体系相关,我们有各种学科,如历史学和社会学,我们也可以联想到要成为一名歌唱家、芭蕾舞演员或者足球球员而需要接受的各种训练。规训的第二种意义给人以惩罚的联想,如管教一个不听话的孩子。规训在第一种意义上是个名词——我们为进入某领域并在该领域受到重视而需要具备的一系列的资格;在第二种意义上是个动词——我们施加于自身或他人的行为。在第一种意义上,规训是一种与自我实现和成就联系在一起的积极力量。在第二种意义上,规训是一种令人联想惩罚和强制行为的消极力量。
三、规训的手段和功能
规训社会权力铸造方式包含了这样几个关键机制:把规训的微妙分割投射到混乱的拘禁空间中,把它与适合于权力的分析性分部方法结合起来,对被排斥者个别地加以考虑,但使用对排斥进行标识的个体化步骤——规训权力有条不紊地推行这一切。它从19世纪初就开始了,在精神病院,在监狱,在少年犯教养所,乃至在某种程度上,医院也是如此。一般来说,实行这种个体化管制的有关当局是根据一个双重模式发生作用的,一方面是区分与标记的二分法,疯癫与健全,危险与安全,正常与变态;另一方面是强制性安排和差异性分布的方式,他是谁,他必须在何处,如何刻画他的特征,他是如何被认识的,如何在他身上以个体化的方式实施不断的监视,等等。规训技术不同于王权的威严仪式,也不同于国家的宏大机构。它的手段是细小的、微不足道。但它能逐渐侵蚀那些重大的形式和机构,改变其机制,实现自己的效能。规训可以通过时间和空间的功能性分割来发挥作用。规训对单间、座位和和座次进行了组织,并因此构造了既是建筑学的,又具有实用功能的等级空间。这种空间提供了固定的位置,并允许流动;它们划分出各个部分,并建立运作联系;它们标明了位置和价值;它们既确保了个体的顺从,又保证了时间和姿势的更为经济的运用。它们是现实和理想的混合空间;因为它们支配着建筑物、房间、家具的配置,所以是现实的空间;因为它们突出体现了特征、评价和等级的安排,所以又是理想的空间。[3]笔者认为,在监狱这样的监禁机构中,起床劳动就餐的实践表,就能约束罪犯和警察的工作方式。想要了解空间如何约束罪犯,监狱为罪犯的劳动分割出不同的空间,流水线劳动的各个位置,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任务,这些任务需要某些特定的技能来完成,同时也给予人们特定的地位(线长、组长、质检、车间主任、大值班、值班员)。当然,根据机构需要和相关人员的劳动能力,罪犯在劳动线上劳动的位置可以移动,或被调动。每移动一次,他们在这个机构空间(罪犯劳动岗位)中的地位也随之发生变化。因而,规训化权力使得人们在机构中得到一个空间,在体系中占据一个地位。这种地位排序使机构可以在它的整个空间内控制人员的调动,同时也能控制这些人员调离前后的进步情况。以这种方式,规训通过提供给人们场所而使人们个性化。这个场所并没有给人们提供固定的职位,而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分派人员,使他们在一个关系网中运转。
规训的目的是把理性的、有效的、技术的社会所需要的驯顺主体普遍化:一个温顺的、努力工作的、充满愧疚的、有用的主体,一个听命于一切生产与战争策略的良民。获得这种驯顺特征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持续不断的规范对照所带来的道德压力:好与坏的公民,年幼与成熟。总之,规训是通过判定行为规范以及修正任何对之的偏离而进行的。[4]
在层级监视和规范化裁决的基础上,检查机制是规训运行的重要技术手段。首先,检查能把可见状态转变成权力运作。由于被检查者处于可见领域,很容易被监视、被支配,从而确保了权力对他们的统治。而权力无须自我炫耀,依然可以保持着不可见的状态,只须通过编排被检查者,就能显示自己的权力。其次,检查伴有一套书写机制,从中产生了书写权力。被检查的个人都需要记录在案,形成了大量的文牍,发展了分类、整理、核对等技术。建立档案的目的是对每一个人实行有效的识别和描述。第三,文牍技术把每个人变成了一个个案。权力通过检查这一技巧把它的客体置于客体化机制中,检查是这一客体化的礼仪。检查产生了有关个体的特殊发展、性情和能力的知识,个体第一次以记录、档案、图标的形式而被客体化。
规训的功能是通过规训区分,构建起体系内的严密渠道。这些渠道借助相同的机制,培养驯顺的状态。规训的权力是温柔的、人道的,同时,也是阴险的——正因为它的行使是看不见的,是通过审慎的监视而不是公开的强制来进行的。按照福柯的描述,这种监视使权力与人相分离,使人变得温顺、合乎标准。同时,福柯提议把监狱看成是具有四个因素的构型。首先,是监禁的惩罚部分,即剥夺自由。其次,是监狱的戒律向度。再次,是在监狱和罪犯周围建立起来的知识框架。最后,监狱的排除罪行而非再生犯罪的功能。
这种封闭的、被割裂的空间,处处受到监视。在这一空间中,每个人都被镶嵌在一个固定的位置,任何微小的活动都受到监视,任何情况都被记录下来,权力根据一种连续的等级体制统一地运作着,每个人都被不断地谈找、检查和分类,划入活人、病人或死人的范畴。所有这一切构成了规训机制的一种微缩模式。[5]
四、矫正技术规训化和惩罚艺术
由于传统刑罚理念的影响,加之对犯罪原因和对监狱的泛政治化认识,使矫正技术这一权力的技术呈现出惩罚与被惩罚、强制与被强制、矫正与被矫正的关系模式,使强制的、强迫的矫正成为我国矫正的基本运行模式。监狱器物态的间隔控制、夹管、规范、训练、强迫劳动、强制教育等,不难得出这种强制性的矫正,具有规训的属性。这种规训化的矫正模式,其最大的弊端就在于强化矫正的单向度作用,而忽视矫正的互动性和罪犯的主体性。实践表明,没有罪犯有信心的主动参与的矫正,矫正效果是及其有限的。[6]
通过对刑罚制度转变的分析,可以看到,从肉刑到监禁的进步,不是人道的胜利,而是一种权力策略。这是福柯揭示的资本主义假人道。但在我们国家,人道则是主要的考虑,但我们又必须承认权力在改造罪犯过程中的作用。人道和权力似乎是一对矛盾体,即讲求人道就不应太张扬权力,否则就是反人道。因此,在人道主义的限制下,权力的运用就要讲究艺术性,用一种更加精致而隐秘的权力艺术来避免权力与罪犯的直面冲突,从而也节约了司法成本,使惩罚罪犯更有效更经济。而在这些技术中,规训就是一种很好的办法。
规训是福柯《规训与惩罚》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也是福柯创造的一个新术语,它含有纪律、教育、训练、学科等多种释义。福柯对其定义是,使肉体运作的微妙控制成为可能的,使肉体的种种力量永久服从的,并施于这些力量的一种温驯而有用关系的方法。事实上,规训的方法并不是监狱的发明创造,它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方法,监狱只不过是更集中更明显地使用规训的方法的机构。福柯把规训权力的成功归因于其简单而有效的三种手段,即层级监视、规范化裁决和检查。[7]
五、行为规训与监狱文化之分析
文化转型的外在性批判重建或文化整合,促成了监狱文化的快速变革。这样的转型始终牵涉4个深层问题:[8]
   (一)人的进步与监狱的进步。当代全球范围内的现代化浪潮推动着发展观的不断进步,从单纯的经济增长观,经过社会的综合发展观,最终确立了以人为本的新发展观。人从本质上是历史活动的主体,其最大的发展和完善体现在他的基本的生存方式或行为模式的转变,也就是文化转型。监狱的文化转型立足于人本、人道、人性,在人文精神的批判重建上发力,追求根本意义上的人的发展。其侧重点在罪犯新文化人格的重塑,全面培育罪犯回归社会的生存能力,使罪犯实现生存方式或行为模式的脱胎换骨式的转变,获得进步文明的新文化身份。罪犯主体的文化新生必然以监狱文化机理和生活图式为承载,监狱在文化转型中的整体的发展进步也是势在必然。
    (二)文化精神的冲突与裂变。文化的转型带来现代化精神的自我裂变,技术理性和人本精神之间的张力与冲突过早展开,既无法抗拒技术理性所创造的巨大物质财富的诱惑,又不得不担忧由此引发的普遍物化和人之异化。这在监狱里最直接表现为改造与生产的长期矛盾。一方面要坚守改造罪犯的人文理想,另一方面又要组织罪犯开展资本原始积累式的生产劳动,劳动改造罪犯的宏大话语被急功近利的经济利益最大化追求无情解构。社会徘徊不下的重新犯罪率和在押罪犯精神疾病的明显上升,不能不说是监狱文化冲突的副产物。
(三)日常生活模式和价值观念的巨变与悖论。当代监狱大踏步向都市进军,瞬间改变了监狱管理者和罪犯的日常生活模式。执法者层面,8小时工作制不再是空中楼阁,偏僻山野的单调生活成为远去的黄鹤,繁华的街市成就了现代化的乐享。而都市的无限诱惑也使理想悄悄消蚀,执法异化为值班与看守,安全成了监狱的霸权话语。就连官方的主流话语也由单向度地强调“艰苦创业、无私奉献”演化为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并重“,“让民警得实惠”,更加关注民警的日常生活的幸福感与愉悦度。罪犯层面,告别了农场大田牧歌式的生活,搬进了现代楼房和车间,躲避了风吹日晒,也告别了蓝天白云。田埂与机器易位,皮肤与精神却同步苍白。“三课”教育成了远去的记忆,“罪犯一周三个晚上看新闻联播”经成为不严厉督查便难以完成的考核指标。
(四)技术理性的超级霸权。监狱成为全球技术中心化的畏缩文本。边沁的“圆形监狱”或成为昨日黄花,信息化成了当今的技术霸主。电视会议、视频监控、卫星定位、手机屏蔽、网络矫治、管教软件等共同构建了监狱技术文化舞台,将福柯的“全景敞视主义”演绎到极至,让权力——知识话语继续由现代监狱向社会生发开去。而监狱里的人似乎已经异化成了技术理性的附庸。在监狱文化研究若干关键词[9]的分析。监狱文化研究涉及到大量的关键词,少部分是我们常见的和容易理解的,如改造文化、警察文化、罪犯文化、监区文化等,大量的则是需要我们去深入研究分析才能理解和掌握的,如监狱文化政治、监狱意识形态、监狱文化领导权、监狱文化认同等等。这些关键词涉及哲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历史学、监狱学等众多学科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内涵和学术背景,是我们研究和建构监狱文化理论的基础和路径,值得高度重视。除了上述提到的,这里再列举若干,有待大家共同研究:监狱文化范畴(要素、功能、模式、结构)、改造哲学、规训、监狱权力、知识、话语、话语权、主体客体、监狱现代化、后现代性文化、结构主义、解构主义、监狱人文、监狱大众文化、监狱消费文化、监狱符号、编码、解码、文化中心边缘、监狱文化产业、监狱文化资本、文化批判、西方马克思主义、物化、异化、监狱文化身份认同、监狱法治文化、宽容、行刑文化、监狱安全文化、监狱公共领域、监狱文化传媒、听觉视觉文化、文化差异、单向度、表征、文本、审美再现、霸权独白、无责漫谈、工具理性、价值理性等等。
 
注释:
[1] 陈训秋.在全国监狱安全稳定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国监狱,2011(5),p16.
[2] 孙运梁著,福柯刑事法思想研究——监狱、刑罚、犯罪、刑法知识的权力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10.p71.
[3]孙运梁著,福柯刑事法思想研究——监狱、刑罚、犯罪、刑法知识的权力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10.p74-75.
[4][4] 孙运梁著,福柯刑事法思想研究——监狱、刑罚、犯罪、刑法知识的权力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10.p74-75.
[5] 【法】米歇尔.福柯著,刘北成、杨远婴译,规训与惩罚,三联书店,2007.3,p221。
[6] 宋行,罪犯矫正技术及体系建构研究,中国监狱学刊,2008(2),p10.
[7] 徐久生、顾勇,论监狱执行刑罚的向度——以福柯的主体思想和权力学说为视角,中国监狱学刊,2010(1),p60.
[8] 刘方冰,中国监狱文化的现代转型研究,犯罪与改造研究,2008(1),P52.
[9] 于爱荣,监狱文化基本理念与表征,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5),p13.
参考文献:
1.徐久生、顾勇,论监狱执行刑罚的向度——以福柯的主体思想和权力学说为视角,中国监狱学刊,2010(1),p60。
2.宋行,罪犯矫正技术及体系建构研究,中国监狱学刊,2008(2),p10。
3.陈训秋.在全国监狱安全稳定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国监狱,2011(5)。
4.于爱荣,监狱文化基本理念与表征,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5),p13。
5.刘方冰,中国监狱文化的现代转型研究,犯罪与改造研究,2008(1),P52。
6.【法】米歇尔.福柯著,刘北成、杨远婴译,规训与惩罚,三联书店,2007.3,p221。
7.孙运梁著,福柯刑事法思想研究——监狱、刑罚、犯罪、刑法知识的权力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10.p74-75。
 
作者简介:
 
李靖辉,男,汉族,河北省邯郸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毕业,曾任河北省邯郸监狱狱政管理科主任科员,监狱法律援助工作站副站长,现任河北省邯郸监狱九监区主任科员。中国监狱工作协会“十百千”监狱理论研究骨干,主要从事监狱学、罪犯矫正、犯罪学及刑罚学、社区矫正实务研究,先后从事监区罪犯改造5年来,在一线改造罪犯,积累许多实践经验。从事狱政管理工作8年来,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特邀讲授狱政管理学、罪犯心理矫正、监狱学基础理论课程(2009-2010),监狱文化网特邀研究员,《监所研究信息》报社优秀通迅员,参与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课题《监狱劳教场所科学安全机制研究》研究撰写工作(2009-2011)。

作者: 李靖辉( 河北省邯郸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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