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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研究
“囚犯”应成为我国监狱学的基本范畴
发布日期:2015-4-13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2288   收藏(0)

    目前在监狱理论和实践中,监狱关押对象有“犯人”“罪犯”“囚犯”“服刑人员”“犯罪分子”“监狱押犯”等多种称谓。研究和统一监狱关押对象的称谓很有必要,有利于我国监狱学建立自己的基本范畴体系。本人认为,监狱关押对象应统一称为“囚犯”,“囚犯”应成为我国监狱学的一个基本范畴。

     一、我国监狱关押对象称谓的历史沿革

     在清末变法修律以前,一直称监狱关押对象为“囚”,个别时候也称“囚徒”。如,《尚书·周书·康浩》:“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王蔽要囚。”《周礼》有《秋官司寇·掌囚》篇章,规定:“掌守盗贼。凡囚者,上罪桔举而栓,中罪侄桔,下罪桔。”战国时魏国《法经》中有《囚法》一篇。《秦律》、《汉律》、三国时的《魏律》中有“囚律”篇。《晋书·刑法志》:“囚加不过五”、“亡者积多,系囚狠畜”,也有称“囚徒”的,如“囚徒诬告人反,罪及亲属。”“南朝宋、齐、梁、陈沿用晋律,殊少变化。”①隋唐都称“囚”。《隋书·刑法志》:“讯囚不得过二百”。《唐律·断狱律》:“诸拷囚,不过三度”。宋、元、明、清代基本沿袭了唐代制度,监狱关押对象的称谓不曾变化,均称为“囚”。

    清末以后,我国深受外来文明的影响,中华法系解体,这在监狱关押对象的称谓上也有所体现。清末的变法修律,不但照搬了西方国家(尤其日本)的法律思想、体例结构,而且还照搬了一些名词术语。

自清末狱制改良开始,单音节词“囚”逐渐为其他双音节词或多音节词所代替,监狱关押对象的称谓开始混乱起来,不同的法规、公文中有不同的称谓,监狱学著作中不同的称谓混用,有“在监人”“在监者"“受刑人”“受刑者"“监犯”“囚犯”“囚人”“囚徒”“犯人"“人犯”“罪犯”“监所人犯”等各种称谓。如1910年创制的《大清监狱律草案》用“在监人”,1913年北洋政府的《监狱规则》用“在监者”,年的《重罪人犯须特别戒护伤》中同时有“人犯”“监犯”“囚徒”,1917年《视察监狱规则》中同时有“在监人”“囚人”,1928年国民政府司法部公布《监狱处务规则》统一用“在监人”,1947年《受刑人监外作业实施办法》中同时有“受刑人”“受刑人员”。在学者监狱学著作中,孙雄的《监狱学》(1936年)中有“囚犯”“犯人”“罪犯”“监犯”“囚人”“囚徒”“人犯"“犯罪者”“犯罪人"“受刑者”等称谓,林纪东的《监狱学》(1959年)中专用“受刑人”指称监狱关押对象。2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大陆地区用“犯人”、“犯罪分子”较多。如1951年5月毛泽东主席亲自修改审定《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时批示:“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毛泽东的这一段话迅速在全国各地得到贯彻。1954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用“犯人”84处,“罪犯”1处。

   1980年代以后,用“罪犯”逐渐多起来,但同时还有“犯人”、“犯罪分子”、“服刑人员”等称谓。1982年2月18日公安部颁发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用“犯人”317处、“罪犯”3处,《犯人生活卫生管理办法》用“犯人”,同时颁布的《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三年规划》及通知文件中又多处用了“罪犯”。1990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用“人犯”71处,“罪犯”2处。司法部1990年11月6日发布的《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中用“罪犯”.1995年9月发布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用“服刑人员”6处,“犯人”2处。199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统一用“罪犯”指称监狱关押对象,共114处。19%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31处“罪犯”用于指经过法院审判的犯罪人(包括被判死刑、徒刑、拘役等刑罚的犯罪人,并不特指监狱关押的对象),有1处“罪犯”用于指犯罪嫌疑人,有1处“犯罪分子”。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8处“罪犯”用于指经过法院审判的犯罪人(包括被判死刑、徒刑、拘役等刑罚的犯罪人,并不特指监狱关押的对象),1处“罪犯”指犯罪嫌疑人,有61处“犯罪分子”。2004年月19日司法部发布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取代了1990年发布的《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规范名称中“罪犯”被“监狱服刑人员”取代,但条文中出现了“服刑人员”的称谓,在发布该行为规范的司法部令中仍同时有“罪犯”的称谓,在各种公文和理论文章中也经常用“服刑人员”。时至今日,监狱关押对象的称谓混杂不一,有“罪犯”、“犯人”、“犯罪分子”、“(监狱)服刑人员”、“监狱押犯”、“学员”等。学者这一时期的监狱学著作中用“罪犯”的较多。如,杨显光主编的《劳动改造学》(1982年,西南政法学院公安教研室编印)、刘智著《中国劳改法学》(1985年,未来出版社)、许章润著《监狱学》(1991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邵名正主编《监狱学》(19%年,法律出版社)、夏宗素主编《监狱学基础理论》(1998年,法律出版社)、司法部编审的监狱学知识丛书(2001年,法律出版社)。王平的《中国监狱改革及其现代化》(1999年,中国方正出版社)中有“罪犯”“犯人”等称谓。吴宗宪的《当代西方监狱学》(2005年,法律出版社)中统一用“犯人”,而在其《罪犯改造论》(2007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中用的是“罪犯”。在不少学者的监狱学著作或者论文中,常常是“罪犯”、“犯人”、“服刑人员”等多种称谓混用。

   二、监狱关押对象应统一称为“囚犯”,“囚犯”应成为我国监狱学的一个基本范畴

   监狱学中指向监狱关押对象的范畴作为监狱学的一个基本范畴,本人认为应该符合以下条件:1.能够抓住监狱关押对象的显著特征。2.内涵清楚,外延准确。3体现理性、严谨和专业性,避免口语化及感情色彩和价值判断.4.语言简洁凝练。5.具有本学科的特色,有利于本学科的发展。 6.照顾历史传统。在监狱学中,监狱关押对象应该如何称谓?下面就几种主要称谓逐一进行分析。

   (一)“犯人”

   “犯人”,意指犯罪的人,特指在押的(在线新华字典xh.5156edu.com)。本人认为“犯人”这个称谓不适合作为监狱学的一个范畴。因为:1.犯,侵也(《说文》)。“犯人”,指犯罪的人,强调有犯罪行为。监狱关押对象不一定有犯罪行为(有错判可能),其唯一确定的特征是“处于被关押状态”,因此“犯人”没有抓住监狱关押对象的共同和显著特征。2.广义监狱指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专门机关,包括因民事、行政等原因被拘禁的机构和场所。“犯人”是因刑事犯罪被拘禁的人,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但不包括因民事、行政违法被拘留和被劳动教养的人,因此存在外延过窄的问题。3.有的“犯人”不在押,而这部分超出了监狱关押对象的范围,因此,“犯人”又存在超外延的问题。

   (二)“罪犯”

   “罪犯”,指被法院定罪处刑,而且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在线新华字典xh.5156edu.com),本人认为“罪犯”也不适合作为监狱的一个基本范畴。因为:1.“罪犯”只包括已决犯,不包括未决犯和被拘留、劳教的人,存在外延过窄的问题,不适合广义监狱。2.犯罪本身是很难把握的,错判是有可能的,监狱关押对象是否犯罪并不完全确定,用“罪犯”作为监狱学的范畴存在不准确的问题。3.罪犯不一定在监狱关押,例如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管制、罚金、没收财产等,因此“罪犯”存在超出外延的问题.4.“罪犯并不是监狱学所特有的概念。”“罪犯是刑事诉讼法的范畴,2监狱学将其分割出一部分来作为自己研究的范畴,它无法包含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民事、行政被拘留者。这种范畴体系,

向前延伸不到对监狱制度有决定影响的定罪后的刑罚适用制度,向后建立不起与出狱人保护的有机联系,向外不能囊括未决犯监狱的制度。这标志着作为监狱学独立存在优势的范畴体系迄今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3用“罪犯”作为监狱学的范畴不利于形成监狱学独特的范畴,不利于监狱学的发展。

   (三)“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也不适合作为监狱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因为:1.“犯罪分子”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是一个政治术语,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在规范性文件和监狱学中,应当杜绝使用这个称谓,因为“这既不符合使用法律术语的规范性的规定,也不符合一般的语言文字规范性的要求。”42.感情色彩浓烈,带有一定的歧视倾向,与尊重罪犯、保障人权的要求不适应。3.意在强调“罪”,同“罪犯”一样,没有抓住监狱关押对象的共同、确定的特征(即“处于被关押状态”)。4.借用刑法学或刑事诉讼法学中的一个范畴“犯罪”组词,不能形成具有监狱学自身特色的范畴。5.语言不简洁不凝练。

   (四)“监狱服刑人员”

    2004年发布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取代了原来的《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罪犯”被更为平和的称谓“监狱服刑人员”所取代,这被认为是一种进步,体现了人性化,5显示了对服刑人员的尊重和平等,更注重对人权的保护。6刘武俊先生(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认为《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实施彰显了监狱文明。7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刘宏、曾小滨先生认为“‘监狱服刑人员’这一称谓体现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代表着我们对监狱押犯认识的加深,是监狱法治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监狱由传统走向现代的一个必然趋势。”8

   “监狱服刑人员”和“服刑人员”是两个词语,然而却常常被有意无意地混淆,例如《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名称中是“监狱服刑人员”,在下面的条文里却出现了“服刑人员”的词汇,众多媒体报道中说的是“新规范第一个不同就是将罪犯称作服刑人员”、“新规范中用‘服刑人员’替代‘罪犯’的称呼”。在监狱理论研究和日常监狱工作中用的更多的是“服刑人员”,而“监狱服刑人员”却很少用,刘宏、曾小滨称赞这次称谓变化是历史的进步,文章中也频频出现“服刑人员”这一称谓,甚至文章正、副标题里的用法都不一致。9

    “监狱服刑人员”这一称谓确实有其好的一面,如内涵外延清楚,词性中性,但缺陷也是很明显的,如:1.不够简洁凝练。可能就是因为有这个缺陷所以常常被有意无意“简称”为“服刑人员”。2.其中包含了“监狱”一词。监狱和监狱关押对象都是监狱学研究的基点,处于同一层次,应该分别形成两个专用的范畴。监狱关押对象的范畴不能借用“监狱”这一范畴来表述自己,应该有自己独特的称谓。“监狱押犯”这一称谓同样存在这一问题。3.基于最狭义监狱(也就是我国现行《监狱法》意义上的监狱)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监狱关押对象的共性特征是“被生效刑事裁判确认为有罪并被投人监狱服刑”。10这显然不能适用于广义的监狱(包括关押未决犯的机构和场所,以及因行政违法被拘禁的机构和场所,如劳教所、拘留所),也不能适用于狭义的监狱(包括现在的看守所)。如今的看守所同我国古代的监狱一样,即关押已决犯(是服刑人员),也关押未决犯(不是服刑人员),好多外国的监狱也是如此。“服刑”一般指的是服自由刑。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与被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也属于服刑人员。“服刑”并不是监狱关押对象的特征。因此“监狱服刑人员”没有抓住监狱关押对象的特征(即“处于被关押状态”)。

   那么“服刑人员”呢?它也不能作为监狱学的基本范畴。因为:1.“服刑人员”同“罪犯”一样,存在超出外延的问题。服刑人员不一定在监狱关押,如被判缓刑的、管制的、暂予监外执行的、假释的,都是服刑人员。2.没有包括未决犯和被拘留的人,存在外延过窄的问题,不适合广义和狭义的监狱。3.其中包含“人员”这一词汇口语化。为监狱学的长远发展考虑,应该建立自己严谨、专业的范畴。

   (五)“囚犯”

    本人认为,“囚犯”可以作为监狱学的基本范畴。因为:1.“罪犯”和“犯罪分子”重在强调“罪”,“服刑人员”重在强调“刑”,“囚犯”重在强调“囚”。“囚”,会意字,从人在口(围)中。《说文》:囚,系也。《尔雅》:囚,拘也。作为动词是“拘禁”的意思,作为名词指“被拘禁的人”。囚犯,是“在监狱中被囚禁的人”、“关押在监狱里的犯人”(据汉典网zdic.net)。强调被拘禁的事实和状态,抓住了监狱关押对象的主要特征。至于难以说清的是否有罪,在所不问,显得理性、严谨。2.词性中性,不带感情色彩和价值判断。“犯人”“罪犯”的称谓让关押对象有被贴标签和被歧视的感觉,即使刑期结束可能仍被这样称谓,不利于监狱关押对象回归社会。而被拘禁则是一时的状态,刑期结束拘禁就结束,不能再被称谓“囚犯”,这样有利于监狱关押对象回归社会。3.外延准确。不问是否有罪,不管已决、未决,不分刑事、民事还是行政原因,只强调被拘禁的事实和状态。因此,无论广义还是狭义监狱甚至是最狭义的监狱的监狱关押对象都可以称为“囚犯”。4.符合我国历史传统。在清末以前我国数千年的历史中,监狱关押对象一直被称为“囚”或“囚犯”“囚徒”。5.简洁明快,高度凝练。6.富有特色,有利于形成监狱学特有的范畴,有利于我国监狱学的发展。7.便于国际及地区交流。1955年第一届联合国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用的就是“囚犯”(共202处)。这是一个国际性的规范,大家共用这一概念有利于华文不同地区间的交流。“香港社会对服刑人员有多种称谓,囚犯、犯人、罪犯、服刑人士、在囚人士等概念混用。但官方文件和监狱职员中使用‘囚犯’称谓的较多。”11

    基于以上分析,本人认为“犯人”、“罪犯”、“犯罪分子”、“服刑人员”、“监狱服刑人员”等称谓都不适合作为我国监狱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只有“囚犯”能够担当此任。我国部分学者也有同样的认识。“‘囚犯’范畴可担当科学界定的广义的监狱关押对象,其内涵是:被国家强制力通过特定设施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与社会隔离的人员;其外延包括: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罚之罪犯,被逮捕、刑事拘留之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处以治安、司法拘留者,被劳动教养者。”12

 

 

☆作者尚波单位:河南省监狱管理局罪犯研究所

①蔡枢衡:《中国刑法史》,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85页。②见河南劳改局编《民国监狱资料选》(土),第1-196页。

2从刑事诉讼的程序上说,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严格称呼,从立案侦查到移送审查起诉决定提起公诉前,称行为人为“犯罪嫌提人”;提起公诉至一审法院判决止称行为人为“被告人”,如上诉的,则称“上诉人”或“被上诉人”。只有判决生效认定有罪,被执行刑罚的人或犯翁睛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人,称“罪犯”。

3夏宗素、耽光明、冯昆英:《新中国监狱学的回顾与前暗》,载《中国监狱学刊》1999年第5期,第10-16页。

4楼红明:《规范性文件不宜同时使用“犯罪分子”“罪犯”称谓》,中国新闻网。

   http://www.chinanews.com.cn/sh/news/2008/10-17/1415756.shtml.

5见新华网: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体现人性化。

   http://www.bj.xinhuanet.com/bjpd_sdzx/2004-04/28/content 2055670.htm.

   华声网:中国街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名显人性化。

   http://www.chinagw.com/node2/node l 16/node 1090/node 1091 /Userobj ect6ai l 67396.html.

   南方网:解读《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http://www.southcn.com/NEWS/community/shzt/prison/core/200405111045.htm.

   2004年6月16日《人民日报》:《狱管变革彰显司法文明》,转载于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oldarchives/zht/zgrdw/commonlzw.jsp@label=wxzlk&id=330847&

   pdmc=1504.htm.   人民网:新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彰显人性化色彩。

   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1060/2471393.html.

6见中国法院网:《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5.1实施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

   php?id=111386

7刘武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实施名显监狱文明,载于网易网:http://news.163.com/2004w05/12538/2004w05 1083348069444.htm1

89刘宏、曾小滨:《犯人、罪犯抑或服刑人员—从称谓转变看监狱服刑人员法律地位的回归》,载于《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3期。

10刘宏、曾小滨:《犯人、罪犯抑或服刑人员——从称谓转变看监狱服刑人员法律地位的回归》,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3期,第81页。

11闵征:《香港囚犯矫正工作观感》,见西北刑事法律网http://xbxsf.nwupl.cn/net/ShowArticle.asp?ArticleID=489

12夏宗素、耿光明、冯昆英:《新中国监狱学的回顾与前瞻》,载《中国监狱学刊》1999年第5期,第10-16页。

 

《犯罪与改造研究》201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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