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年度重要会议及学术活动
(一)河南许昌强制隔离戒毒模式研讨会
中国劳动教养学会成立于2001年,是劳教工作理论研究的阵地及实践层面总结经验的有效平台。2012年学会换届,高度重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理论研究,于2012年6月27-28日在
河南许昌召开全国强制隔离戒毒模式理论研究成果汇报会。在综合各地研究成果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对构建新模式和探索新方法的理论分析,形成了《关于我国强制隔离戒毒模式的研究报告》。
(二)全国劳教(戒毒)系统优秀教育矫治与戒毒个案评选活动
2012年9月3日至4日,全国劳教(戒毒)系统优秀教育矫治与戒毒个案评选表彰活动培训班在京举办。张苏军强调:要通过优秀个案的典型分析,加强对教育矫治与戒毒工作规律的科学探索,不断提高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水平;要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循证矫治方法;要通过表彰优秀教育矫治与戒毒个案,使广大干警在学习先进典型中受到激发和鼓舞,自觉地加强学习、钻研业务、大胆实践、改革创新,在教育矫治与戒毒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
(三)劳教执行改革调研会
2012年9月18-19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
学研究所主办的“劳教执行改革调研会”在江苏省南京市举行。会议重点就劳教制度的执行改革的实体与程序问题进行了深人而热烈的探讨,江苏劳教系统介绍了本省实务部门的劳教执行情况、具体做法、改革经验及存在的问题。与会代表还参观了南京市大连山劳教(戒毒)所并进行实地调研。本次调研会旨在加强法学界与法律实务部门在劳教改革问题上的沟通,共同为劳教制度改革建言献策。
(四)回归社会专业委员会理论研讨会
10月25日,中国劳动教养学会回归社会专业委员会2012年年会暨理论研讨会在云南召开。会议指出:将回归研究的重点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侧重。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努力形成劳教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无缝对接”,在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上见成效,要加强各单位协作、合作,进一步发挥分会理论研究等作用,服务于劳教戒毒工作,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
二、本年度值得关注的实践领域探索
(一)浙江省劳教(戒毒)局构建诊断评估工作运行模式
浙江省劳教(戒毒)局构建了诊断评估操作平台和网络,形成了具有浙江元素和时代特色的诊断评估工作运行模式。浙江先后出台了《浙江省关于认真做好强戒人员投送交接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强戒人员严重疾病认定标准(试行)》、《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强戒诊断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规范,共同构建了浙江省戒毒诊断评估工作的基本制度,后又对《细则》进行重新修订,使其更有操作性和科学性。省局成立诊断评估领导小组,下设诊断评估办公室。各强戒所成立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立生理康复、心理康复和行为矫治三个小组,同时在各大队设立强戒人员分期评定小组。通过组织自学、培训讲解、座谈讨论、书面测试等形式加强民警技能培训,同时通过各种形式强化对强戒人员的技能培训。还创建了四位一体的评估手段,包括问卷调查、组织体能测试、进行心理测试、引人人体成分分析仪等测量设备。以微机数据处理为平台,研发了包含5大模块、共计26个子项目的“三期四段五步”戒毒诊断评估临床应用系统。将所有26个子项目进行量化后记录,最终导出数据,形成完整评价,让戒毒诊断评估成为一项可量化的指标。。
(二)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构建“大戒毒大矫治”体系
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提出树立“大戒毒大矫治”戒毒新理念,并在实践中进行了有效的探索。1.推进戒毒社会化。湖南省将戒毒人员的职业技能教育纳人省就业服务局、省财政厅的年度培训计划,使吸毒人员的职业培训享受国家政策优惠。将吸毒人员加人城镇医疗保险,实现医疗保障社会化。戒毒所通过建立戒毒热线、“康友之家”QQ群,尝试建立“黄丝带”奖励基金和“戒毒家长学校”,为回归后需要帮助的吸毒人员提供帮助。2.树立戒毒公益性。湖南省戒毒康复所坚持去功利性、树公益性,对戒毒康复人员实行免费食宿、免费治疗、免费教育培训,劳动所得归自己所有。启动“善行千人免费戒毒公益行动”,设立爱心基金,接受26家企业捐款209万,628名戒毒康复人员得到爱心基金的帮扶。3.推进戒毒规范化。一是以强制隔离戒毒为主体,构建矫治体系。目前通过在新开铺所、白马垅所的试点,积极探索"3456”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流程,在全省各所推进回归适应区建设、戒毒康复区建设和集中教育日制度。二是以戒毒康复为桥梁,对接矫治体系。湖南将白泥湖戒毒康复所建成全国一流的戒毒康复示范所后,制定了1+7+11建设规划,18个强戒所分批启动戒毒康复区建设。同时,主动对接多元戒毒资源。三是以回归适应性训练为手段,完善矫治体系。在30多家企业建立了戒毒人员适应训练基地,有300余人接受了社会适应性训练。4.凸显矫治综合性。设置价值观重构、药物依赖矫治和功能恢复三大矫治目标,确定生理功能恢复、成瘾行为矫正、社会功能恢复和价值观念重构四大矫治内容,积极探索“三期四区五级六机制”模式。2
(三)湖南省坪塘劳教(强戒)所探索服务性执法新模式
杨建国等在《劳教(戒毒)场所服务性执法实践模式探索》一文中对湖南坪塘劳教(强戒)所探索服务性执法新模式进行了理论总结。从实践与效果分析看,该所理顺了服务性执法与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关系,坚持了民本取向、需求取向和责任取向。做到了立足当前国情、所情,立足于所内矫治和谐,立足于矫治对象的再社会化。建立了保障机制、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明确服务性执法效果的检验定位于场所和谐稳定以及教育矫治质量的提高。坪塘所服务性执法模式带给我们的启示:一是要完善包括基本服务、公共服务、基础服务和安全服务的执法服务体系;二是要创新服务方式,如设立电子政务平台、拓展服务范围等;三是提高服务质量。四是形成有效互动,让矫治对象融人服务性执法中。3
(四)四川省绵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立社会考验性基地的探索
社会适应性考验是在四川绵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常青藤戒毒康复模式”中提出的。此制度被放在巩固期中,对于获得6个月以上行政表扬奖励、处于巩固期、诊断评估分数在90-95分之间、家庭健全具备帮教条件、社区接收且当地派出所同意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社会性考验。自2010年实施以来,截至2011年4月共有52人参加周回归和月回归考验,回归期间操守保持率81%。建立社会性考验基地可以弥补周回归、月回归制度的不足,有利于实现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社会性,同时还有利于加强同其他戒毒制度的衔接。文章认为所内社会适应性考验基地的建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基地选址。所外基地要地处城区,交通方便,或者考虑在管理区内专门开辟区域。2.管理问题。建立自主组织,具体工作制度可以考虑TC模式。3.教育矫治.采用常青藤戒毒康复模式,进行预防复吸技能训练、职业就业培训和生活技能训练。4.生产经营。社会适应性考验基地必须具备生产经营项目。所外社会适应性考验基地的建设相比所内基地涉及部门多,需要政府统一组织和大力投人。可参照国外中途宿舍的建设办法,或依托社区戒毒机构挂牌建立组织机构。4
三、本年度研究涉及的主要问题
(一)劳动教养制度改革问题
1.劳教改革动态。唐慧事件、任建宇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及《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立法问题再一次成为舆论焦点。8月14日,来自北京、广东、河南、山东等10个省市的10位律师,联名致信司法部和公安部,建议对劳教制度“聆询制度空泛、决定和审批秘密化、律师会见难及被监听、年龄无上限”等弊病进行调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0月9日发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并举行新闻发布会。在回答外国记者提问时,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表示,中国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存在问题,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环球时报))援引美联社9日评论称,在经过多年争论之后,姜伟的表态是迄今为止中国政府发出准备改革劳教制度的最强烈信号。2011年11月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关于印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被列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试点地区的南京市政府下发通知,决定成立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组长由南京市公安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法院、检察院、政府法制办、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共青团、妇联等机构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由公安局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目前,南京、兰州、郑州、济南四个城市正在进行劳教制度的改革试点,试点工作由违法行为矫治委员会负责.甘肃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有关人士表示,此次改革重点在于劳动教养审批环节,委员会仍设在公安机关,对此做法有观点认为:全国性立法难以破冰,通过地方试点积累实证经验以修补法案,兼打消反对者的顾虑,也算是务实的稳妥改革之道。但是问题的焦点在于作为劳教制度的替代品如何既能纳人法治的轨道,又破除劳教“自侦自审自判自执”的弊端。若仅仅将“劳教”换成“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这一新鲜的名词,而在程序设计上仍沿袭以往,则将仍是“穿新鞋,走老路”的“新瓶旧酒”,注定难以得到公众的支持。5
2.劳动教养存废问题研究。王公义在((劳动教养制度存废问题研究》一文中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问题进行了探讨。近年来,对劳动教养制度批判声起,存废之争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立法问题、决定问题和监管问题。学者们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未来之路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和主张:一是保留并强化;二是废除。三是改革。作者认为对轻微犯罪和严重违法者不适用刑罚处理,而代以劳教方式,是一种宽容的制度,是一种管理的创新,对和谐社会建设及劳教人员的成长和生活是有益的。所以,赞成保留劳动教养制度,但迫切需要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应当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劳动教养应该立法。建议劳动教养立法命名为“轻微违法犯罪强制教育法”,明确这些人严格讲还是违法了、犯罪了,只是轻微而已,在我国法律制度下宽以相待,不适用刑法而已。二是劳动教养决定应该司法化。三是管理应该学校化。6
3.劳动教养法律困境分析。作者以案例分析切入,从立法语言、立法体系以及立法内容(主要是程序规则)三方面,对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人分析,并提出在短期内劳动教养制度尚不能被废除的国情下,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在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时,针对上述现存的问题,应当注意:第一,在立法语言上,尽量使用法律术语,与其他法律规范的用语保持一致;尽量使用不易产生歧义的用语,防止法律纠纷的产生;避免使用政治性用语。第二,考虑立法体系的整体情况,确立规范行政权力、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原则,注意不能违反《宪法》、《立法法》的规定,整合现有合法的、适应国情的法律规范,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并公布实施,避免法律效力层级方面的“误解”。第三,在程序立法方面,首先,应当确立行政程序中的基本制度.其次,应当确立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再次,应当确立相对人程序权利的救济途径。7
4.劳教制度变革路径研究。王静在((从行诉案件看劳教制度变革路径》一文中对81个以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例进行了分析。文章肯定了法院在制度夹缝中所做的努力和作用,同时指出对于像劳动教养这一类制度而言,在没有发生制度变革之前,行诉能够针对个案弥补制度未及变革前对个体的权益损害,为制度的弊病提供缓冲。但是行诉起到的作用终究是有限的,劳教制度法律硬伤只能通过立法解决。途径一,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进行审查。途径二,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同时废止《决定》和《试行办法》等的效力,这是目前制度变革的可行路径。8肖宝兴以国际人权准则为视角审视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指出其存在正当程序缺失及与人人享有不受强迫劳动的权利的冲突.文章认为从我国司法改革的实践经验来看,所有的改革方案最终还是要回到现实中,由解决一个一个具体的问题开始。因此,渐进式改革才是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行之有效的方式。这种渐进式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在保持劳动教养维护社会治安功能的基础上,强化正当程序和人权保障理念对其的制约作用,实现劳动教养价值目标的均衡化,适用范围的最小化,对公民自由进行处分的司法化,决定过程的诉讼化,执行方式的开放化。9
(二)劳教(戒毒)场所文化建设
司法部劳动教养(戒毒)管理局局长刘振宇在《学习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不断推进劳教戒毒场所文化建设工作》一文中指出:要准确把握场所文化建设的内涵、价值和重要意义.通过牢固树立场所文化价值观念,充分调动全体干警和劳教、戒毒人员的参与热情,精心设计场所文化载体,着力培养和创新场所工作文化,建立完善场所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来加快推进场所文化建设。同时从管理层面推动文化建设,主要做法是:要加强场所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深人调查研究、严格督促检查、营造舆论氛围等。10谢伦认为劳教(戒毒)场所文化建设对于提振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精气神,提升劳教(戒毒)人员的教育矫治水平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功能,可以起到现实导向、约束规范、和谐凝聚、牵引激励作用。在创建矫治文化高地的路径选择上,作者提出通过打造安全文化品牌、矫正文化品牌、习艺文化品牌、所区文化品牌、警察文化品牌为劳教(戒毒)工作协调健康科学发展注人动力。11季培军认为监狱劳教事业的发展,既需要制度和体制的保障,同时也需要文化、精神的力量去教育和凝聚队伍。应当进一步明确民警文化的内涵及本质属性、内容体系,牢固确立监狱劳教民警文化的核心价值理念—“忠诚、公正、廉明、奉献”,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措施,教育引导民带积极参与文化实践活动,创设民警文化建设的载体,建立起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价值理念体系和行为规范体系,推进监狱劳教民警文化建设的实施。12李愉安在《正确把握三个关系打造场所文化品牌》一文中提出场所文化建设必须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把握“有形与无形”的关系,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纠正对文化建设存在的无用、简单、阶段、应付的误区。二是把握“安全与矫治”的关系,科学规划打造品牌。场所文化建设必须坚持以安全为首要和前提,符合安全稳定总目标,打造“安全文化品牌”,培育“心理矫治品牌”、“所区广播、校报等所区文化品牌”及“民普文化品牌”。三是把握“传承与创新”关系,立足现实体现特色,不因循守旧也不标新立异,务求工作实效。13
(三)教育矫治问题研究
1.需求性教育模式。潘敏等对强制隔离戒
毒人员需求性教育模式的前提和实施路径进行了探讨。文章首先通过问卷方式分析了学员有何需求以及为何产生这些需求,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有效满足需求的教育模式。一是树立学员主体地位的教育观念;二是建立探索需求分类中心与实现需求的社会能力训练机构,实现学员需求分类教育,实现需求性教育的个别化,三是实施“按需教导”,科学划分民警岗位,将岗位设置为管理型、矫正型、戒毒型、习艺型、医务型,建立高素质的民警队伍;四是开展生存教育,生存教育是需求性教育的“着力点”;五是深化教育教学模式改革,实行“选班式教学”,开展“社区模拟活动”,优化课堂化教学结构,将信息技术与教育内容整合。14
2.辅助教育。山东省烟台市劳教所深人研究劳教人员道德观缺失的原因和构成现状,尝试把《弟子规》教育引人到劳教人员的辅助教育中,在劳教人员规范养成和道德观重塑等方面进行了有益实践。文章指出不良家庭环境、复杂的社会经历、心理状态是劳教人员道德观念缺失的重要原因。《弟子规》规范了日常生活的伦常和细节,在朴素规训中阐明美丑善恶,而且通俗易懂,贴近文化素养较差的劳教人员的生活,是道德教育的良好载体。在教育实践中,劳教所以“全员习训、感悟亲伦、悔罪养正、和谐回归”为要求,完善教学手段、统筹安排课堂教学、强化劳教人员研习、加强社会帮教、丰富活动载体。文章对《弟子规》教育矫治的效果进行了评估,发现经过三个教学周期的实践,劳教人员的道德观显著提升、行为习惯明显规范、悔罪改过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明显增强。同时也对劳教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15
3.职业技术教育。侯全生、金蔓对劳教人员职业技术教育发展方向进行了研究。文章指出:开展劳教人员职业技术教育是实现劳教人员再社会化的需要,但现阶段劳教人员职业技术教育普遍存在项目种类少、技术水平落后、培训活动不稳定、缺乏制度保障、学习内容和掌握程度与解教后的就业实际需求有距离等问题。作者对完善职业技术教育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将职业技术教育的内容不断调整为基本适合劳教人员出所后社会生存和就业需求的内容,二是不断转化民警教师思想观念,提高民警教学水平,完善多元化教学机制。三是优化劳教人员职业技术教育,尝试劳教人员职业技术教育一体化改革,使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融为一体。16
4.学分制运用。杨凤英等对学分制如何在劳教、强戒人员教育中加以运用进行了分析。一是以学分制为导向进行课程分类。将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同时设置相应的学分。学分要与劳教人员计分考核和强戒人员的诊断评估挂钩。二是以教育阶段为主体形成循环教育。三是以课程特点为依据贯通教育流程。四是以考核奖惩为抓手折算学分。17
5.自助式心理健康教育。自助式心理健康教育是指主体通过各种方式,满足自身的心理性需要,促进心理发展,维护心理健康的活动。杨杰认为这种教育可以凸显劳教人员的主体性地位,满足劳教人员的心理性需要,增强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效,是一种值得重视和提倡的教育方式。心理健康教育的形式多样,包括自助式心理探究、自助式心理训练、自助式心理辅导、自助式心理暗示、自助式心理激励、自助式心理社团等。18
6.教育矫治质量评估工具研究。北京市劳教局教育矫治评估课题组编制了教育矫治自评量表和他评量表并对其进行了研究。所管人员自评量表的编制:课题组共发放问卷1145份,回收有效问卷1068份,其中男性929人,女性139人。将所得数据资料录人统计软件包SPSS18.0中进行数据整理和统计。结论为所管人员教育矫治自我评价量表结构包括在所需求、心理健康、负性思维、罪错归因、偏差行为、人身危险性、生活态度、帮教条件、人生规划等9个维度。自编的所管人员教育矫治自我评价量表具有良好的信度和效度,可用于所管人员教育矫治的个体评价。所管人员教育矫治他评量表的编制研究:被试全部来自北京市劳教局下属各所大队一线管班民警,全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工作年限在1年一30年之间,年龄分布在23岁一55岁之间。共发放问卷280份,回收278份,有效率99.29%。结论:所管人员教育矫治质量他评量表结构包括心理与行为、矫治态度、帮教条件三个维度。自编量表具有良好的信度和效度,可用于所管人员教育矫治质量自我评定的辅助工具。19
(四)劳教(戒毒)场所执行管理问题
1.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模式研究。李耿如等对构建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模式进行了研究。“三期一体验”管理模式是在分析强制隔离戒毒与劳教戒毒的差异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心特点及当前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存在问题基础上提出的。模式的理论依据为:劳教戒毒实践经验的传承、认知行为治疗理论、人的需要差异性理论、动机强化治疗理论。模式包括脱毒治疗期、脱瘾训练期、戒治巩固期、康复体验期,同时建立“三期一体验”管理模式的运行流程。此模式讲求科学性、突出治疗性、体现特色性、追求完整性、注重文化性。20
2.医疗卫生工作研究。祝强以浙江省莫干山强制隔离戒毒所为例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进行了分析。文章指出:由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增速十分明显,戒毒医疗工作繁重,但场所医疗工作基础薄弱且不具备戒毒医疗服务资源,加之强制隔离戒毒医疗工作的法律缺乏专门规定,导致矛盾重重.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其一,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刚起步,在制度建设、管理经验等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其二,受劳教戒毒模式影响,戒毒医疗工作未引起重视。可从四方面人手加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医疗工作:一是配备大量医护人员并完善医疗设施建设;二是重视戒毒医疗工作在诊断评估中的作用;三是利用社会资源,建立戒毒人员突发疾病治疗的绿色通道,邀请地方专科医生进所门诊.四是建议筹划各级内部医院建设,形成良好的就医及转诊模式。21
3.“零留置”管理模式研究。强戒场所分散留置人员具有分布零散、情况复杂、监管困难等特点,成为场所安全的重大隐患。推行生活区戒毒人员“零留置”管理模式可以节约警力,维护场所安全。一是要坚持依法收治、强化身体检查,从源头上减少闲散人员,为“零留置”创造有利条件。二是要实施分类管理,化整为零。生活区使用人员和新投人员统一集中在习艺车间管理,隔离病号归口医院留医中队管理,实行保护性约束措施人员归口人所大队管理。三是开展清仓排查,强化直接管理。包括强化新人所强戒人员排查,加强患病强戒人员医疗和夹控管理,加强危险品管理。22
4.执法问题研究。童立云等从六个方面分析了强制隔离戒毒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难点。一是“人口”方面存在缺乏标准、期限不确定、收治宽泛等问题,二是管理方面存在缺乏有力的强制措施、对违纪行为处罚不及时、警械具使用规定不明确及诊断评估设置不合理等问题。三是治疗方面,治疗费用成为“无底洞”、医疗赔偿问题长期存在、传染病防治压力大;四是“出口”方面存在运行机制“有责无权”、特殊出口有待进一步明确等问题.五是外部监督方面存在检察监督不明确,应对网络舆情的能力有待加强等问题。六是责任追究方面缺少实施细则,不利于降低执法风险和保护执法民警。作者在对工作中存在的难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对策.22
(五)回归人员社会保护问题
1.社会保障问题研究。霍珍珍在对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文章指出:全国每年70万左右的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就业、保险等问题还未纳人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安置帮教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成为影响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我国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社会普遍存在的对这个群体的歧视。二是城乡分割的制度设计不合理。三是政策的规范和导向功能没有充分发挥的表现。具体对策建议包括:一是建立以社会救助为基础、社会保险为主体、社会福利为补充的刑释解教人员基本社会保障体系;二是建立以慈善为事业、互助保障为补充的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障体系。24
2.安置就业研究。陈涛在《关于规范和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的若干思考》一文中提出现有的禁毒法律不利于保障戒毒康复人员的平等就业权利,在今后修改《禁毒法》时应予以修改。作者认为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康复人员生产劳动从而在用工单位和戒毒康复人员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属于非标准劳动关系并实行合同管理。((禁毒法})第49条规定在规范戒毒康复人员安置就业工作上存在的不足之处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利于最低工资保障政策的实现;二是未明确适用公益性岗位的有关规定,三是不利于用人单位规避工伤风险。因此《禁毒法》第49条规定应修改为“戒毒康复场所应当采取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等措施,促进戒毒人员就业。”可以通过对用人单位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促进标准劳动关系在康复劳动中建立。融人失业青年培训见习机制,作为标准劳动关系的补充。25
3.帮扶制度研究。因为社会环境影响、帮扶机制不畅及吸毒导致的边缘化人格等原因,戒毒回归人员复吸现象较为普遍,尤其是回归社会后的3个月至一年时间是复吸的高危期。应当对戒毒回归人员提供过渡性帮扶以降低复吸率。首先政府应当提供政策性支持和物质帮扶;其次安置帮教机关要提供开发式、照顾式帮扶;再次社区要提供整合资源的支持性帮扶;最后家庭亲情帮扶与监管要结合起来。26
(六)重新违法犯罪预测研究
张桂荣、赵俊丰在全面分析和研究国外有关人身危险性理论以及各种评估犯罪人人身危险性方法和工具的基础上,对解教人员重新违法预测进行了尝试性研究。研究按照区域分布以及劳教人员的收容量情况,选择上海、浙江、山东、山西、河北、江西等省份作为调查省份,科学抽样,采用问卷方式进行调查,对所获取的研究资料,运用SPSS软件进行统计分析。通过对初次违法
组与再次违法组比较分析和“一进宫”与“多进宫”组比较分析,得到与解教人员重新违法具有相关性的因素,在此基础上选择符合条件的预测因子进行再犯预测。27
(七)队伍建设问题
赵鸿仁对劳教民警职业化技能建设进行了研究。目前劳教民警职业化技能建设存在思想认识、警力配置、机构设置、结构层次、岗位配置和运行机制、政策保障等方面的不适应。由于劳教民警兼具执法者、教育者和治疗者三种身份,除了具备教育矫治的一般技能外,还需要具备戒治康复的专业技能。文章就民瞥职业化技能建设提出了如下构想:1.总体要求。通过3至5年努力,达到种类齐全、层次合理、制度配套、使用高效的目标。2.专业分类和资质及人员配比。执法管理类按照收治人数2.5%的比例配备,教育矫治类按照2.2%的比例配备,心理矫治类按照2.2%的比例配备,康复训练类按照收治人数1.1%的比例配备,生理治疗类按照收治人数1.5%的比例配备,警戒护卫类按照收治人数1.5%的比例配备。作者还提出了推进职业化建设的几点思考:1.提高认识,营造良好氛围。2.科学制定规划,合理分类和设置岗位。3.完善管理体系,加强制度配套。4.改进技能培训,注重专业对口性。5.建设专家库,发挥引领示范作用。6.构建科学的职称制度,夯实技能建设基础。7.强化保障措施,优化职业化建设环境。28
(八)强制隔离戒毒问题
1.戒毒体系研究。张泽涛、崔凯在《强制性戒毒措施的实施现状及其改革》一文中对《禁毒法》中所规定的三类强制性戒毒措施的适用情况进行评析,提出完善我国强制性戒毒措施体系的改革建议,以期引起法学界对新的强制性戒毒措施实施效果及其存在问题的关注,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戒毒措施体系提供立法参考。文章指出:从目前的戒毒实践来看,由于戒毒措施执行主体没有实质性变更、戒毒措施执行内容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可以视为对以往两种强制性戒毒措施的简单复制,并没有实质性突破。这样一来,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所存在的种种弊端直接转嫁到强制隔离戒毒中来,立法者的初衷也就无从实现。而社区戒毒由于社区戒毒(康复)理念尚未得到广泛认同、社区戒毒工作缺乏人员装备等物质条件等原因导致基础薄弱,难以承担职能。作者认为为了真正实现“从惩罚到矫治”的戒毒理念的转变,要明确树立“社区为主,隔离为辅”的强制性戒毒思路,要加大社区戒毒(康复)的投人力度。由于我国新的禁毒体系刚刚形成,当前的强制性戒毒措施还存在着一些制度上的缺陷。应当分清强制性戒毒措施之间的主次关系,树立符合时代要求的矫抬理念,并对社区戒毒(康复)制度及强制隔离戒毒制度从技术层面上进行完善,力争既符合世界发展潮流,又不脱离我国国情,以期有效推动我国的禁毒事业的前进步伐。29
2.戒毒工作理念研究。李建胜指出戒毒机构应当实现由惩罚为主向治疗为主的职能转变,这要求强制隔离戒毒部门必须坚持以下四种理念: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就是要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利益为根本,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服务。一切措施要围绕戒除毒瘾、保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将其教育成守法公民的目标。二是树立治疗病人理念。戒毒者首先是病人,治疗是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首要任务。三是树立教育矫治违法者的理念。要不断创新丰富教育矫治的内容,开展卫生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四是树立挽救受害人的理念。吸毒人员是病人、违法者,也是受害人。要做好再社会化训练,加强职业培训,做好后续帮扶工作。30
3.戒毒模式研究。浙江省强制隔离戒毒所吸收“四期五步”劳教戒毒模式的经验,初步确立了三期(生理脱毒期、身体康复期、戒毒巩固期)四段(脱毒阶段、康复阶段、适应阶段和考察阶段)强制隔离戒毒基本模式和五步(生理脱毒、心理脱毒、行为矫治、技能训练和社会适应)流程,简称“三期四段五步”强制隔离戒毒矫治管理模式。文章探讨了“三期四段五步”模式的主要内容、运行流程和工作特点。介绍了近年来戒毒工作的创新和体会,做好戒毒工作必须正确认识戒毒人员,加强队伍建设,加强与戒毒人员家庭的沟通,确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开放理念。31
4.社区戒毒与强制隔离戒毒的衔接。开展社区戒毒不但有利于吸毒者身心健康和行为矫正、克服公安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劳教戒毒这两种隔离式戒毒措施的弊端,弥补两者的不足,克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硬着陆”所带来的阵痛,同时也保障吸毒者的人身自由,体现了戒毒人性化管理,显示出新型戒毒体系的独特优势。但是在开展这一工作的过程中,依然暴露出诸多问题。首先社区戒毒机构的缺失,导致与强制隔离对接的错位。其次缺乏社区戒毒的专业机制,导致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条块割据状态。其三社区戒毒队伍、经费保障不到位,导致与强制隔离戒毒无法实现有效对接。有鉴于此,作者认为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实现有效对接,并非社区戒毒建立一个象征性的组织机构,也不是强制隔离戒毒机关工作单一的延伸,而应从解决困扰社区戒毒工作根本问题出发,将现行法律有关社区戒毒执行主体“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的规定,修改为“司法机关承担,并由司法机关统一管理的城市、乡镇司法所具体执行社区戒毒工作”,使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一致。同时,地方政府应将戒毒经费列人专项财政规划,切实保障到位。32
5.执法监督问题。徐颖认为对强制隔离戒毒执行主体的执法监督存在着从立法层面到实施层面的缺失。文章对如何建立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的执法监督机制进行了思考:一是建立完善的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内部监督机制。二是建立多主体的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外部监督机制。总之,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的执法监督,需要在尽快完善瞥察行政权的行使、相对人的权利和法律救济等法律真空地带的基础上,改革内部监督体制,引人多主体的外部监督,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形成法律有保障,多主体多层次的监督体系。33赵锐、成月华认为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对强制隔离戒毒进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驻所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的职责,但在日常的工作中,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仍然存在着不足,具体表现为:监管力度不够,对强制隔离戒毒的呈批、审批、复查、复议程序无监督;对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缺乏监督;实践中法理依据和法律依据有缺失。现阶段发挥检察监督作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一是准确、有效运用现有法定权力开展“点的监督”。比如场所内出现一般刑事案件、重大事故等情形,检察院完全是可以介入调查并进行监督。二是梳理现有法律,合理解释法条,拓展检察监督工作的空间。三是发挥检察建议的优势,以此为突破口开展主动监督。四是通过举报和申诉及时掌握场所内的真实情况,发现问题、查清问题,顺理成章地介人检察监督。34
6.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调查。本年度作者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了一系列实证调查。
(1)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调查。上海女所对2798名强戒人员进行了调查分析。从地域分布情况看:强戒人员的省际流动性较以往增强。地域分布范围较广,涉及全国29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区域分布较为明显,户籍为长江流域的占大多数。从吸食毒品的种类看:吸食新型毒品比例明显上升。同时吸食两种以上的占一定比例。就每年收治情况看,吸食传统毒品的强戒人员比例呈下降趋势。年龄越大,吸食传统毒品的比例越高。吸食毒品的种类带有一定地域性。从强戒人员前科劣迹情况看:与劳教人员相比,强戒人员“多进宫”比例高。吸食传统毒品的强戒人员,“多进宫”的比例较高。与上海籍强戒人员相比外省籍强戒人员“多进宫”比例较低。从强戒人员就业情况看:无业人员占到95.5%。从吸毒原因分析:由于对毒品缺乏认识而接触毒品的占大多数。从强戒人员自伤自虐行为看:516名强戒人员中,有过自伤自虐行为的占31.78%。作者提出提高戒断率应当注重预防、强调科学性、突出综合性。35
(2)强戒人员群体化特征调查。通过抽样调查、访谈,王志翔对强戒人员群体有别于其他群体的一些特征表现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强戒人员整体文化层次较低,价值取向模糊,主观消极被动,抵触思想普遍,行为表现异常,群体压力极强。导致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本能的释放和从众心理;二是传染与催眠效应。三是暗示与易感性作用;四是压力性与自主性相交织。治理措施和思路包括:构建“社区、场所”衔接一体的长效应对机制,打破传统教育模式,着重引导规范强戒人员群体中的用语,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搭建主流文化平台;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注重人文关怀,促进场所和谐。36
(3)吸食新型毒品人员的调查。徐仁明等对新型毒品吸食人员进行了调查:背景特征呈现低龄化,群体性;新型毒品被看做是“娱乐消费品”,吸毒文化对吸食者的影响以及使吸毒者实现高度的文化认同是吸食新型毒品问题的根源,新型毒品更易成瘾,吸食者成为比传统毒品吸食者更易反复发作更严重的脑疾病患者。新型毒品使用者J清绪调控能力差,好勇斗狠、兴奋冲动,缺乏自制力;与吸食传统毒品的人员相比,更易出现冲动控制功能障碍、注意力缺陷、运动技能和记忆受损等病症。作者针对吸食新型毒品人员特征,提出了矫治对策。第一,要改变戒毒人员对新型毒品的错误认知,帮助他们了解新型毒品的成瘾J性及危害性。第二,要改变偏差思维方式形成健康价值观。第三,要修复神经功能损伤、恢复机体功能;第四,要掌握正确的戒毒技能,注重吸食者的心理修复训练;第五,要增强社会生活技能,加强后续照管。37
(4)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心理行为特征调查。何军佳等人从社会人口学、行为特征、复吸原因和戒毒态度、对新型毒品和戒毒相关因素的认知、社会支持、SCL-90症状自评、家庭状况和早期成长经历、认知和社会评价因素等方面对浙江省某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治的402名男性戒毒人员进行了调查。结论显示吸毒人员具有以下心理行为特征:认知偏差、价值观扭曲、存在情绪情感问题、意志力薄弱、为获取毒品不择手段、惯于欺骗、缺乏公共道德、偏执、抑郁、依赖性强等。作者认为重构心理功能和培养积极心理特征是克服心瘾的有效途径,强戒场所也具备完成心理能力训练、心理功能重建和积极心理特征培养的条件,重建心理功能是强戒场所开展戒毒工作比较适宜的方法。38
(5)戒毒者心理健康状况调查。研究者对安徽省某强制隔离戒毒所752例戒毒者进行调查,发放问卷1000份,回收有效问卷752份,有效回收率75.2%。采用90项症状清单(SCL-90)进行测验,并进行心理健康的多层次比较。调查显示,强制隔离戒毒者SCL-90各因子分皆显著高于全国常模,传统毒品戒毒组、新型毒品戒毒组、混合毒品戒毒组的各因子分也显著高于常模,提示各类吸毒者皆存在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通过比较发现,传统毒品组的各因子得分皆高于新型毒品戒毒组,但只有躯体化因子有显著差异。这提示新型毒品与传统毒品相比,具有成瘾性较强、但躯体依赖性较弱的特点,与以往的研究结果一致,这是新型毒品的后果易引起吸食者轻视的重要原因之一。本研究结果还表明,混合型毒品对人的心理健康危害最大,表现在9个因子分全部显著高于其他两组,提示混合型毒品依赖者的心理健康问题更为复杂.结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存在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不同类型的戒毒人员心理健康状况不同,应采取个体化的和有效的心理干预措施,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39
(6)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对美沙酮维持治疗的认知情况调查。段琳等对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戒毒人员对美沙酮维持治疗(简称MMT,下同)的认知程度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采用典型抽样法,选取四川、湖南、广西3省(区)共5家强制隔离戒毒所作为调查机构,其中3家为司法强戒所,2家为公安强戒所。在5家样本强戒所中运用整群抽样的方法,以大队为单位抽取戒毒人员,准人标准为阿片类物质成瘾人员、非文盲、通汉语,共抽取戒毒人员1015名。样本分布情况为:四川341人(33.6%),湖南363人(35.8%),广西311人(30.6%)。采用自行设计的问卷进行调查研究。问卷由12个问题组成,主要内容包括MMT的服药方式、效果、副作用及美沙酮与海洛因的差异等。通过调查检验问卷的信度,Cronbach's a系数为0.81,问卷信度较好。运用SPSS 15.0软件进行数据处理。讨论:目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对MMT相关知识的总体认知水平尚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重视所内MMT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提高戒毒人员对MMT的知晓程度,重点关注女性、文化程度较低及吸毒史较长和较短的戒毒人员,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的宣传教育也应当继续给予重视。同时,应当大力推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后的MMT转介模式,并借鉴国外经验,开始逐渐探索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引人美沙酮维持治疗。40
四‘对本年度理论研究的几点思考
(一)研究队伍方面
对本年度论文作者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劳教(戒毒)理论研究明显以司法行政系统的实务工作者为主要参与者,来自教学科研机构的则相对较少。他们更关注实务问题,更了解这些问题,也更希望通过自己的研究来解决实际问题,研究成果在量和质上都有上升趋势。值得关注的是一些省市的劳教(戒毒)系统积极引人开放性研究与合作机制,通过与有关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和大专院校联手,在矫治项目研发、考核评估标准及软件研制、心理咨询与矫治基地建设,以及专业人员资质培训等方面,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合作,研究成果质量也较高。建议:对毒品成瘾机制与矫治规律性的认识涉及多学科知识,认识毒品对人的躯体和精神的作用及成瘾机理,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强制戒毒模式,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科学课题,需要有关学科领域的研究人员与戒毒机构工作人员的长期合作。戒毒主管机构应当积极规划医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学科参与的课题与项目,协调有关部门,医疗、科研机构,大学及学术组织,开展长期的科研协作。
(二)研究内容方面
对本年度文章研究内容进行盘点,我们会发现教育矫治方法、强制隔离戒毒成为出现频率最高的关键词,这也反映了当下理论研究的焦点所在。回顾劳动教养理论研究的历史,从上个世纪80年代存废之争开始,对劳动教养变革的研究一直没有间断,2003年前后更是达到了一个顶峰,研究者用一批高质量的文章对劳动教养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对劳教改革进程也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2012年劳动教养制度虽然一度又成为舆论焦点,但是人们更倾向于认为劳动教养问题已不是为什么要改,以及如何去改的问题,而是何时改的日程表问题。所以媒体中常可见一些专家学者对劳动教养改革问题旗帜鲜明的表态,但是鲜少有专门论及此问题的理论文章。建议研究者拓展思路,“如何改”的问题还有研究的空间和价值。在《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立法进程陷入胶着状态的背景下,人们更多地把研究热情继续投向教育矫治方法手段的探索,以及对强制隔离戒毒实践领域问题的思考上。这些研究多可归类于应用研究,主要包括:具体政策的探索研究、戒毒人员心理特征研究、教育矫治方法和实用技术的研究、管理教育领域的对策研究等。还有一些是验证研究。例如,为检验“三期四段”戒毒模式以及各种戒毒方法的有效性,浙江、海南等省分别采用了大样本量和利用中介组织进行了大量实证调查,收集到定量化的结果数据,对矫治方法形成了更为客观的认识。这些验证研究摆脱了坐而论道的方式,对方法、措施、技术的正确性及其效果进行验证,可为决策和立法提供依据。但是基本理论研究则较少涉及:比如戒毒体系的完善问题、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性质及价值取向问题、不同戒毒制度的比较研究、强制戒毒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发展问题、权力的监督制约、体制机制保障问题、戒毒人员维护基本权利的途径、戒毒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等。建议研究者在关注实务问题的同时,也更多关注基础理论的研究,这是实现戒毒职能优化和有效性、可持续性发展的保障。
(三)研究方法方面
相对于理论或规范研究,实证研究(特别是结合本土文化元素的研究)如果做到研究过程认真规范、数据真实可靠,会容易发现一些有趣的结果,获得一些突破。张桂荣、赵俊丰对解教人员重新违法预测方法的研究,段琳等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研究都反映出研究者对研究方法规范性及科学性的重视,得出的结论也更加有价值。目前许多地方的(劳教)戒毒机关更加注重从实证角度检验矫治方法的有效性,这些实践探索为“循证矫治”研究提供了基础。但整个实践工作领域,对新的矫治方法与检验标准还存在许多认识上的误区,表现在:其一,许多人的观念意识还停留在目的预期和结果预期的理想化阶段。研究“想当然”、主观化、经验性思维仍比较普遍。这使得一些文章以工作经验总结的方式呈现出来,经验往往带有局限性,如果验证手段不科学,就不能上升为科学结论。其二,在方法选择上,还没有形成比较与优化意识,对现象及问题与干预措施之间的联系缺乏解释能力。而用实证方法评价教育矫治方案或戒毒项目的实际效果,最简单、有效的方法就是使用统计学意义上的衡量指标,评价实验组与对比组相关人员的结果数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项目的有关干预措施及其影响程度等显著性测试,以确定哪些因素对引起人员行为改变是比较重要的。其三,忽视具有评价与检验意义的过程及机制研究,缺乏系统性关系建构、标准化控制的机制建设和形成实证数据链的努力。建议在实证方法使用过程中更加注重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研究效能和精确度,同时注重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的结合,以此来推动教育矫治及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有效开展。
☆作者系中央司法誉官学院劳劝教养管理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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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卫国等:《建立强制戒毒人员社会适应性考脸基地的思考》,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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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徐仁明等:《吸食新型毒品人员特征调查及矫治时策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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