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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研究
2012年监狱理论研究综述
发布日期:2015-1-26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917   已收藏(1)

 

    一、本年度重要出版与学术会议动态

   根据不完全统计,本年度出版的重要学术著作有:昊宗宪著《监狱学导论》(法律出版社),李豫黔著《刑罚执行理念与实证:亲历中国改革30年》(法律出版社),翟中东著《减刑、假释制度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贾洛月!著《监狱行刑伦理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张东平著《近代中国监狱的感化教育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周祖勇著《环境改造:现代中国监狱改造罪犯的重要途径》(法律出版社),黎赵雄主编《文化与监狱:佛山样本》(法律出版社),于荣中著《监狱安全论》(东南大学出版社),陈光明著《走出监狱:监狱制度转型的文化絮语》(法律出版社),昊新中著《缘定高墙的探索》(德宏民族出版社),应朝雄著《监狱分监区工作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乔成杰、宋行主编《监狱安全管理实务》(化学工业出版社),乔成杰、宋行主编《监狱执法实务》(化学工业出版社),杨木高著《中国女犯矫正制度的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

   本年度召开的重要学术性会议有:2012年5月22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和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在

河南郑州市召开了《刑法修正案(j劝对监狱工作影响评估报告》的论证会。2012年9月16日一19日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主办、江苏司法厅、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协办“循证矫正方法及实践与我国罪犯矫

正工作研讨班”。

   二、本年度值得注意的实践探索

   (一)两级管理模式的上海实践

   “扁平化”是近年我国监狱管理的一大探索。监狱管理“扁平化”,主要指罪犯管理由“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三级模式改革为“监狱一监区”二级模式。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是我国在全局范围内开展“扁平化”改革的管理局。上海市监狱管理局郑善和在《上海监狱两级管理模式:通向集约高效和专业发展的改革

与挑战)}①一文中介绍了上海市二级模式的基本结构要素。关于管理幅度:根据现代管理学理论,一个中层管理者的管理幅度在6-10人。按照一个监区4个领导计算,一个监区的民警数在30-45人较为

科学。在此基础上,以这支队伍为常量,管理教育300-,450名罪犯。关于民警职责:监狱民警的职责

应当体现基本职责与专业职责有机结合。基本职责包括承包监组、值班、应急处突等基本内容;专业职

责重点突出业务性,减少事务性工作所占比重,发挥专业团队的作用。两项职责相结合,可明确划分民

警上班状态,并确定每种状态的时空安排及工作内容,一般可分为现场执勤、业务工作、值班备勤等状

态。关于瞥务组职能:警务组是以专业分工为分类标准,在监区内部设置的开展罪犯管理教育工作的非

行政性专业团队,原则上分为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狱政管理、安全警戒等警务组。警务组兼有教研组、项目组和学习型组织的特点。

   (二)上海市个别化矫治的探索

   郑天明在((犯罪与改造研究)) 2012年第2期发表的((个别化矫治的探索与思考)}一文介绍了上海市的个别化矫治基本实践:第一,以调查为基础,建立个体调查体系。调查方法主要采用文献、面谈、

问卷、测量和观察调查。调查采用了基本情况核查表、罪犯及其家属调查问卷、罪犯谈话、排摸情况记

录、心理测试量表、文化程度测试等工具,并且规定了程序,明确了时间、责任人等。第二,分析鉴别调查情况,制定“一人一策”的矫治方案。矫治方案以((服刑人员个别化矫治手册))形式表现出来。矫治方案要突出重点。在矫治项目和措施选择上突出解决罪犯矫治的主要问题。把矫治项目确定在危险度控制与改变,改造难易度控制、文化知识需求、法律道德认知需求、就业技能需求、家庭关系调适需

求、社会适应能力需求、心理健康需求等方面,以求实现资源最优化,工作效益最大化。第三,明确过程管理,促进个别化矫治的落实。首先,加强矫治项目的管理。项目管理重点是关注罪犯个体矫治方案的执行状况,督促矫治任务的落实,防止个别化矫治的虚化和形式化。明确罪犯个别化矫治手册是对罪犯实施改造的基本依据,它对罪犯的矫治目标、项目和措施是对监狱教育改造的指令性要求,监狱应当根据该手册对罪犯实施改造。其次,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明确了罪犯个别化矫治手册和相关调查的原始材料的移交办法,提出了掌握罪犯个别化矫治手册的责任干警及其管理使用意见。最后,重视对个别化矫治方案的完善。由于罪犯入监时进行的调查只能是一种初步的调查,随着对罪犯矫治工作的深人,对罪犯的了解会不断深化,同时罪犯在矫治中不断遇到一些问题,出现新的情况。因此,在罪犯投人到中期改造后一年内,应对罪犯个别化矫治手册做出一次补充调整。

   (三)浙江省乔司监狱的“三期九段”教育改造新体系的探索

   浙江省乔司监狱课题组在2012年第2期的((犯罪与改造研究)}发表《从服刑人员到合格社会人》,介绍了乔司监狱“三期九段”教育改造新体系的探索与实践。“三期九段”教育改造新体系是指把服刑人员整个教育改造过程分为三个时期,每个时期又分为三个阶段,并在每个改造时期、各个阶段赋予一定内容,采取不同方法的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改造体系。“三期九段”中的“三期”即人监教育、中期教育、出监教育;“九段”即把入监教育分为“收押甄别、服刑指导、点单分流”三个阶段。把中期教育分为“制订改造规划、重塑职业生涯、考核评估发证”三个阶段;把出监教育分为“模拟社会实训、回归就业指导、社会有效对接”三个阶段。入监教育期,重在服刑指导,提高服刑人员适应监狱改造生活的能力。收押甄别阶段主要做好规范收押和人监甄别两项工作。入监甄别是确保监狱安全稳定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对服刑人员个别谈话、查阅档案、社会调查、心理测试,初步掌握服刑人员个体情况,对其改造难易度和危险程度进行评估,为人监期间开展针对性管理教育打好基础。服刑指导阶段实行“三段式”管理,落实“四项教育”。服刑指导的目的是使服刑人员的思想意识、行为养成尽快适应监狱环境、制度要求,完成“社会人”到“服刑人”的转变。“三段式”管理指“过渡式一强化式一常规式”管理。“四项教育”是指人监适应性教育、认罪服法教育、行为养成教育、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点单分流阶段的目的是在注重个人需求和改造要求相结合的原则下,为服刑人员职业生涯重塑提供条

件。中期教育期的重点在于对罪犯进行本质上的改造,为服刑人员刑释就业打下基础。中期教育的“制订改造规划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一人一策”的个别化教育改造方案,为开展针对性教育奠定基础。“重塑职业生涯阶段”的核心工作是对服刑人员开展“六大教育”工程,即“思想教育名师工程”、“文化教育学历工程”、“技术教育开放式办学工程”、“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导航工程”、“心理健康教育阳光工程”、“监区文化艺术教育塑魂工程”。“考核评估发证阶段”,重在总结教育成果,颁发学历和技术证书,为罪犯走向社会谋生打好基础。出监教育期,重在回归社会指导,提高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能力。这一时期的“模拟社会实训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出监适应性教育的基础上,建立模拟社会生活的场景,对服刑人员开展社会生活体验和专项训练。监狱对临释服刑人员进行出监适应性教育,包括政策形势、公民道德等7大模块教育,使临释服刑人员思想、行为逐步与社会接轨。建立“出监教育中心”,内设模拟社会实训基地、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建立交通服务站、派出所、司法所、人才市场、行政办证中心、银行等模拟功能室,配备触摸查询电脑,开展模拟社会实训,帮助临释人员掌握社会生活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回归就业指导阶段”的工作主要是监狱整合社会资源为临释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机会,并及时纠正、疏通、引导临释服刑人员的就业心理。“社会有效对接阶段”的任务,监狱通过加强与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社区、家属的联系,使刑释人员得到有效的社会安置,具体工作包括身份核对、新人更衣、物品交接、出监登记、新人宣誓、警官赠言、检察官谈话、社会帮教、家属候接、办理释放手续、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和家属的联系等。

    (四)滕州监狱顽危犯的管理与矫正2

   滕州监狱课题组认为,对于顽危犯要挂牌攻坚。第一,创建一支务实高效的攻坚队伍。成立顽危犯挂牌攻坚战略小组,监狱领导高度重视,以分管监狱领导任组长,形成管教科室以及政治处、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各职能科室领导任主要成员协同作战,各押犯单位主管领导任分组长,专职、兼职侦查员以及监区千警任成员的攻坚队伍。第二,创立攻坚制度。这一制度包括顽危犯的挂牌确立、“招标”转化、教育评估三个部分。这三项重要工作均通过“顽危罪犯挂牌攻坚工作会议”来实现。首先通过狱情分析会议中监区反映情况,确定顽危罪犯,然后在每年两次的“顽危罪犯挂牌攻坚工作会议”公开挂牌招标,确定包教干警,最后由包教干警汇报顽危罪犯的包教情况,总结经验、体会,进行交流,并对包教罪犯进行评估。顽危犯攻坚工作的基础是信息收集。滕州监狱在搜集信息方面进行了很多尝试,其中开展的每月的思想信息汇报制度已见成效,此制度要求每名罪犯每月都要将本月的改造情况、有何建议、满意的不满意的情况进行汇报,然后由分监区区长、教导员过目并写出评语,交监狱审核。顽危犯攻坚工作的前提是完善监管设施,从制度上进行控制性防范。后者要结合监管实际,着重抓犯情分析、顽危犯监控、事务犯管理、清监查铺、现场管理等制度的落实。

   (五)浦口监狱网格化管理

   江苏浦口监狱监狱长夏苏平在2012年第7期((犯罪与改造研究})发表的((江苏省浦口监狱网格管理与服务的探索》,介绍了浦口监狱网格管理实践。浦口监狱是江苏单个关押点罪犯人数最多的高等级警戒监狱,随着江苏监狱布局调整开展“扩容”建设以来,民警人数也随之增长到千余人。为维护监狱安全稳定,提升罪犯改造质量,2011年7月起,浦口监狱研究参照公安机关经验,开始网格化管理的探索。网格化管理的基本内容如下:一是网格的确定。在坚持现有行政配置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地域定界、规模适度、无缝覆盖、动态调整”的原则,以监区所辖范围为基础,综合地理布局、道路走向、无缝拼接、工作量等因素为基础网格。网格边界必须明确,确保不遗漏、不交叉,要将网格内所有单位及楼栋、院落等全部纳人网络管理之中。同时建立监狱、总支、监区、分监区、网格五级体系,形成了全监狱为一级网格、8个二级网格、24个三级网格(监区)、48个四级网格(分监区)、1000余个五级网格(罪犯小组)。二是网格管理员队伍的建立。网格管理员是推行监狱网格化管理与服务的骨干队伍。按照“一格一员、综合履职”的要求,由每一名分管民警担任网格员。网格员在监狱中担负“信息采集、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产指导、生活卫生、法律奖惩”六项职责任务。网格管理员在所划分的网格内巡查,对网格内发生如改造、生产、警戒设施破损、材料制作等信息,通过电话、表单、照片、录音和地理信息快速定位等手段及时采集上传至监狱信息平台,通过信息系统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监狱在狱政科设立网格化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各类信息。三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狱管理和服务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监狱网格化管理和服务之中。浦口监狱积极联系驻地公安、检察、法院、武警等单位,明确一名社会管理联络员,以及部分执法监督员、服刑人员亲属作为监狱的帮手,做好信息采集、服务和管理工作。

   (六)豫章监狱使用行为矫治技术改造顽危犯

   徐国梁在2012年第2期《中国监狱学刊》发表的《论行为矫治技术在改造顽危犯工作中的应用》一文中介绍了豫章监狱使用行为矫治技术改造顽危犯的主要实践。第一,对顽危犯实施严格管制。主要做法有:(1)报经监狱审批,进行带铐禁闭。(2)禁闭期结束后进行高强度体能训练,训练包括队列、往返跑、俯卧撑、单姿势定位等,训练时间一般每天10小时左右。根据每个顽危犯身体的具体情况,训练方式和强度有所调整,以保证安全。(3)控制饮食。把食物量降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水平,一般只能吃素菜。(4)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唱狱园歌曲、看电教节目、上思想教育课等。这类学习训练时间每天约4小时。(5)限制行动自由。吃饭、睡觉、洗刷时都有专人监督,按规定要求进行,违反者将受到处罚。通过高强度的训练、教育和管制活动,使顽危犯处于一种特别累、特别苦和特别没有自由的状态,即一种相对剥夺的状态,并产生改变这一状态的渴求,为下一步对他们实施行为矫治制造了一个“已形成事件”。第二,与顽危犯达成行为矫治契约。通过一段时间(一般1至6个月)训练、管制和教育,绝大部分顽危犯都会产生较强烈的改变意愿,这时警官便可以与顽危犯签订行为矫治契约了。行为矫治契约是行为矫治工作组与顽危犯之间达成的书面约定。约定的内容包括:(1)目标行为,即顽危犯保证做到的行为。例如不自伤自残、不打架斗殴、参加生产劳动等。(2)规定如何记录目标行为。例如约定由顽危犯所在小组的工艺员每天记录该顽危犯的劳动任务完成量。(3)规定行为考核时间。例如某顽危犯的参加生产劳动行为,起初以周为考核周期,稳定后再以月或季度为考核期。(4)确定强化物和惩罚物。即实现承诺给予什么奖励,没有做到承诺给予什么处罚。(5)确定由哪个机构来实施奖惩。例如约定顽危犯当年实现承诺,由行为矫治工作小组报请监狱另行给予单项表扬或奖励。第三,行为调整。达成行为契约后,顽危犯必须回到原所在监区,在全体服刑人员面前淤吁悔发言,宜读自己的承诺。替官同时宣布对其承诺兑现情况的考核奖惩办法,鼓励大家监督执行。

   (七)燕城监狱“实施人生重塑规划”教育实践

   张发昌在2012年第5期《中国监狱学刊》发表《引领自觉改造,指导重塑人生—燕城监狱“实

施人生重塑规划”教育实践活动解析》介绍:为促进罪犯改造,司法部燕城监狱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

在服刑人员中广泛开展的“实施人生重塑规划”教育实践活动。人生重塑规划主要包括三个以下组成部分:第一,服刑改造规划。教育引导服刑人员以真诚认罪悔罪、严格遵规守纪、积极接受教育、努力参加劳动为基础,以原判刑期及个人条件为依据,以当前国家刑事政策与监狱行政奖励标准为尺度,按最佳、一般、最低三个档次,计算出自己可能的累计减刑时间,得出三种长短不等的实际服刑时间方案,然后围绕方案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如何通过严守纪律、积极改造,才能必守底线,力保一般,争取最佳。第二,素质提升规划。引导服刑人员深人思考自己为什么会犯罪,从成长经历、个人修养、生存环境、心理素质等多方面查找犯罪原因;如何才能加强修养、真心诚意、防止重蹈覆辙;深人思考自己将来要在社会上立足、生活与发展。在此基础上,服刑人员依据现有条件和预测的实际服刑时间,制订自我矫正、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详细学习、训练规划。第三,自由生活规划。是指合法重获自由后如何生活的设计以及为实现这种设计当前需要做的准备。

   三、本年度重要的理论观点

   (一)文化改造论

   查庆九、陈志海在((OR罪与改造研究)) 2012年第7期发表((文化改造新探索—关于山东省任城监狱文化改造罪犯的调研报告》提出应当将监狱的文化建没和对罪犯的文化改造作为罪犯教育改造的基本手段。文化通过潜移默化方式影响着人的价值观、人的行为方式、人的行为习惯,影响着人的实践活动、认识活动与思维方式。文章的基本根据是任城监狱文化改造的实践。任城监狱文化改造主要内容与形式有以下六种:第一,开展传统文化教育。传统文化教育内容包括《弟子规》、《论语》、《三字经》、《千字文》等。第二,开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任城监狱在文化教育改造主题下,对罪犯开展爱国主义、改革创新、社会主义荣辱观、雷锋精神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改造。第三,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环境。健康向上的文化环境可以使罪犯在耳濡目染中受到文化的熏陶,得到身心的,渝悦和心灵的净化。文化环境包括墙壁文化、广场文化、走廊文化、监室文化等。第四,开展丰富多彩的监区文化活动。任城监狱根据罪犯个人爱好,采用自愿方式,先后成立了多种多样的文化活动团体,包括兴趣小组、文艺类团体等。第五,打造多媒体文化教育平台。监狱在通过狱内广播、报纸、黑板报、电视宣传栏等传统方式进行文化传播的同时,还建立起内容丰富、形式新颖、便捷实用的多媒体文化传播、教育改造平台。第六,利用亲情文化教育改造罪犯。任城监狱利用“监狱开放日”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大型亲情帮教活动,邀请表现好的罪犯亲属进监狱参观,了解监狱各种教育改造活动的情况。

   (二)监狱秩序的生成

   刘方冰在《中国监狱学刊》2012年第3期发表的《监狱秩序生成与制度变迁》就监狱秩序的生成

提出主张。文章指出:监狱制度为监狱相关主体之间的交往提供一种确定的结构.它可以防止和抑制人们交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任意行为和投机行为,使得个人的社会活动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增进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与信任,从而建立起必要的监狱秩序。其中的逻辑关系是:制度影响预期,预期影响行为,行为决定秩序。监狱制度性规则通过控制手段,要求人们遵循,人们又通过自己对规则的认识和理解,在行为中表现出遵守或违反,个体行为,在整体中便构成监狱秩序。监狱制度性规则必须以控制性手段为中介作用于监狱秩序,其中的控制实现的途径就是对于行为的奖惩。正是监狱制度性规则的标准性、导向性、强制性特征造就了其激励和惩罚功能,而对人的目标和行为施加了重大影响,起到规范监狱相关主体行为形成监狱秩序的作用。由监狱制度性规则而至激励与惩罚、再至行为的预期、再至监狱秩序,就是监狱秩序的发生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激励和惩罚机制是监狱秩序的基础,或者动态地看,监狱秩序就是监狱利益主体自愿或强制地遵守既定的制度安排与规则设计,使相关待定的利益分享与增进过程保持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行动的协调、利益的和谐与合作的改良。

   (三)选择口述史的方式书写监狱史

   宋立军在2012年第7期的《犯罪与改造研究》发表的((关于口述监狱史的初步探索》就为何选择‘口述史的方式书写监狱史谈了他的看法:第一,口述监狱史使监狱历史书写主体多元化。传统的监狱史,多由学者专家来书写,记载的通常是权威者的观点。而选择口述史则可以反映普通人的观点,实现普通人写史。第二,监狱口述史贯穿个人的生命体验。监狱口述史是个人口述的历史,因而与受访者的人生史密不可分。这正是口述史的长处所在。通过口述史,可以找到大量丰富、鲜活的事例,将生命体验融入历史,并突出人的作用。第三,口述史方法能更有效地解析监狱历史中的诸多概念。第四,口述史可以改变监狱史研究重点。在以往的监狱研究中,我们更强调的是如何正确地执行了方针政策,对于过去所犯的错误或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较少予以反映。口述史有利于弥补这一缺陷。第五,口述监狱史可以为监狱(史)研究开辟新领域。

   (四)构建刑罚执行阶段刑事和解制度

   孙春雨在2012年第8期《犯罪与改造研究》发表《论刑罚执行阶段刑事和解的制度构建》主张:

为了更好地改造犯罪分子,并兼顾被害人的利益诉求,在刑罚执行阶段,对于符合适用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经调解人对被害人与服刑人员进行调解后,犯罪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科予其一定的义务,要求其对被害人的相关损害予以恢复和补偿。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经刑罚执行机关审查确认后,应当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对犯罪人予以减刑、假释。刑事和解的前提条件是:有明确的被害人,且被害人能够找到.和解主体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犯罪人认罪、悔罪。被害人对犯罪人表示宽恕、谅解。犯罪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不属于法律禁止的不得减刑、假释的人员范围。该阶段刑事和解的形式只能有两种:犯罪人及其代理人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自行和解。刑罚执行机关主持的和解。

   (五)倡导大狱侦观

   刘保民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年第10期发表((新形势下加强狱内侦查工作的思考))一文中提出在监狱工作中引人“大狱侦观”。所谓“大狱侦观”,就是整合监狱内外各种资源和力量,构建一个体系严密、全员参与、条线配合、内外联动的狱内侦查新机制,形成一种齐抓共管的狱内侦查新格局。首先,倡导全员参与狱内侦查。要求所有监狱警察参与到狱内侦查工作中,构建一支以专职替察为核心、兼职警察为骨干、一线警察为基石的“金字塔型”式的狱侦网络。其次,强调条线配合。狱内侦查好比是监狱的“第三只眼”,通过狱情信息搜集、研判,将影响监管安全的因素及时反馈给狱政、刑罚执行、教改、生产、生活卫生等部门,为监管工作提供迅捷的情报服务,采取相应处置对策,消除各类隐患。最后,注重内外联动。建立监狱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所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解决诸如狱内外共同犯罪案件、刑事技术指导、脱逃罪犯抓捕、狱外人员扰乱狱内秩序的处罚等问题。

   (六)引人物联网技术

   周根杨、王进在2012年第4期《中国监狱学刊))发文((物联监狱—监狱安全防范模式变革新路径))认为,当前监狱安全防范有以下特点:第一,被动式防范,即事后防范。在发生影响监狱安全的事件后,采取各种方法处置,对各种安全隐患缺乏预见、预判的功能。第二,节点式防范。目前监狱对监狱的控制并非全覆盖、全过程的,且无法回溯管理过程。在罪犯管理中,有“民警每小时清点人数”的制度规定,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民警对现场人数的掌控,但这一掌控仍然是节点式的,非全过程的。这一状况同样存在于“工具清点”、“外来人员管理”等重点制度的落实中。第三,单一式防范。经过近年来的发展,监狱的安全防范逐渐从人防为主向物防、技防、人防、联防“四防一体”演进,但各种防范手段、方法之间相互孤立,未集成平台。第四,经验式防范。目前,大部分监狱仍然把监管安全的重担压在一线民警的身上,人工防控仍是主要手段。文章主张将物联网技术引人监狱。

   徐鹏、陈进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年第10期发表《物联网技术在监所安全管控中的应用》一

文介绍到:物联网技术应用是利用射频技术研发的“监所全时空管控系统”。射频识别技术是20世纪

年代开始兴起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是一项利用射频信号通过空间祸合(交变磁场或电磁场)实现无接触信息传递并通过所传递的信息达到识别目的的技术。物联网技术可以用于人员定位与人员识别。人员定位表现为可以对罪犯进行区域定位、狱警区域定位、重点区域监控、非法人侵监控、非授权离位告警。人员识别表现为门禁管理、考勤管理、消费管理、车辆管理、巡更管理。

   (七)监狱的规模应当控制

   刘崇亮在《中国监狱学刊)) 2012年第1期发表的《监狱行刑的有机构成—对监狱形态的分析))中认为,监狱规模应当控制。文章认为,监狱的人口最好不可超过500人。其中蕴含着的理论基础是什么?以500人为最佳容量的监狱为标准,首先表现在监狱方面对惩罚活动的控制安全的合理性。监狱关押的对象为特殊的社区群体,具有双重结构特征,他们一方面表现为一般社会群体的共性,另一方面又表现为非正式群体的个性。随着群体规模的增大,在内部形成亚群体的可能性也增加了。当那种在社会形式中占优势的群体超大规模趋势发展时,群体内的冲突也势必会剧烈,而且因为其聚集的数量大,所以冲突的规模也可能会较大,一旦冲突发生,秩序控制所需要付出的社会成本可能大大超出预期。其次表现在有利于惩罚和改造的个别化。对罪犯处遇个别化是指针对罪犯的矫治与处遇方案个别化,制订罪犯的矫治与处遇方案,应当根据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的大小,以及社会生活需要而给予个别对待的制度或措施。当监狱的人口规模过大时,监狱的行政事务管理则过于庞杂,在分类管理、危险评价系统、监管处置系统、教育矫治系统日益要求科学化、精细化的今天,大型监狱的粗放式管理可能会与之相违背。

   (八)《监狱法》应当修改

   夏宗素教授在《中国监狱学刊)))2012年第1期发表的《女犯特殊权益保护的比较研究》主张:我国((监狱法》应当增设“女犯”专章,针对女犯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作出有别于男犯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心理矫治、劳动及其特殊权益保护等明确规定,再依据《监狱法》制定专门的《女犯管理教育》行政规章,对女犯的管理教育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以便全国统一遵照执行。对于哺乳婴儿的女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时间,应根据情况适当延长至婴儿满1岁半到2周岁,这有利于婴儿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女犯人

监后的改造,也有利于家属或亲属继续对孩子的抚养。对于无法托养的孩子,民政部门和社区应帮助解决好孩子的抚养和上学问题。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我国法律的正义和人道,也才能真正保护女犯及其子女的特殊权益。

   李康熙、赵东在2012年第2期的《中国监狱学刊》上发表《对<监狱法》有关未成年犯改造问题

的修改建议》认为《监狱法》对未成年犯改造问题规定存在缺陷与不足。第一,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可操作性不强。长期以来,我国未成年犯管教所是依附于成年犯监狱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大多都是引用针对成年犯管理和教育的规定,运用成年犯监狱改造手段和模式,致使未成年犯监管改造工作特色不太鲜明,一直没有摆脱成年犯监狱行刑模式,基本上没有摆脱“小劳改队”的被动局面。第二,有些规定不太明确,预留空间过大。由于《监狱法》对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管对象年龄问题规定得不够具体明确,致使目前全国许多未成年犯管教所羁押着大批成年罪犯。第三,滞后于形势发展需要,不能做到与时俱进。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许多未成年犯管教所,对那些余刑时间不长、表现一直良好、社会危险性不大的未成年犯,探索实行开放式的“试工试学”处遇制度,收到良好效果。但令人遗憾的是,《监狱法》却没有对监所外“试工试学”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至于司法实践中陷人“尴尬”境地,多年的好做法由于“无法可依”不得不被迫停止。

   (九)监狱有必要对罪犯进行危险评估

   赖德毅、周盛传在((中国监狱学刊)) 2012年第1期发表((罪犯狱内危险等级评估的实践与思考)}一文认为,监狱有必要对罪犯开展危险评估工作。第一,罪犯狱内危险等级评估是监狱对罪犯分流分押的主要依据。确保监管安全是监狱的首要工作,在既往的实际工作中,大部分监狱没有严格实行分级关押,导致10%的极高危险级别的罪犯耗费了监狱管理民警80%的精力,即便如此,还是难于控制住这

些罪犯,导致一些监管事故的发生。因此,建立高危监狱或高危监区,集中人力物力重点控制危险性极高的罪犯就显得十分必要。要甄别出极高危罪犯,就必须对罪犯狱内危险等级进行科学评估,为罪犯分流分押提供依据。第二,罪犯狱内危险等级评估是对罪犯采取针对性矫治措施的需要。不同危险等级的罪犯,矫治措施应该有所区别。要有效矫治罪犯,就必须根据罪犯的危险等级及危险类型,制定不同强度、不同类型的矫治措施。对危险性高的罪犯,干预措施相对要强;危险性低的罪犯则可以引导为主而减少干预。

   (十)罪犯非正常死亡的处理

   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课题组在2012年第5期《中国监狱学刊))发表的((监狱罪犯非正常死亡问题的原因及应对措施研究》就罪犯非正常死亡问题提出他们的看法。第一,应有独立的社会监督委员会的参与。一旦有在押罪犯死亡事件发生,监狱必须第一时间通知社会监督委员会。这一独立的社会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员系民间志愿者性质,与监狱、在押罪犯亲属无任何利害瓜葛,其虽没有调查权,但有权且必须和检察机关共同参与整个死亡事件的处理。第二,确保调查程序正当。在调查罪犯非正常死亡案(事)件中,有两个程序环节必不可少:一是举行公开听证;二是公布调查报告。检察机关在调查结束后,应当撰写调查报告。在该调查报告中,检察机关应当列举所搜集到的证据,回答当事人关注的问题,就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行剖析,最后得出调查结论,并详细陈述作出该调查结论的根据。

   四、实务问题探讨

   (一)如何看待媒体热炒监狱现象

   张晶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年第2期发表的《“热炒监狱”现象的批判与反思》提出:近几年来,监狱几乎日益被置于公众审判的视野之下,甚至有被妖魔化的倾向:正面的报道尽管不少,但是很少引起社会公众的注意。而监狱的一些消极现象的披露,却被各类新闻媒体,尤其是网络、博客强烈关注着。文章认为,在网络时代要正确认识媒体热炒监狱现象,要化“危”为“机”。以现代媒体为平台,引导群众正确认识罪犯、监狱、监狱的功能、行刑目的。通过与公众的沟通,培养正确的监狱观、刑罚观。

   (二)限制减刑罪犯的管理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死缓罪犯的有关限制减刑和不得假释。如何管理这些罪犯?浙江警官职业学院课题组在2012年第2期《犯罪与改造研究)}上发表((浙江省监狱系统限制减刑罪犯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思考》提出:限制减刑罪犯在理论上成为被长期囚禁的“监狱人”,可考虑依据当前监狱改造环境,结合限制减刑罪犯的特定需求,设计出一套区别常规罪犯的处遇制度。建议监狱制订并实施针对限制减刑罪犯特殊生活的处遇方案,实行分等级管理,将罪犯的改造表现跟狱内生活(如活动空间、伙食标准、通讯会见、学习培训、娱乐休闲等)处遇结合起来。限制减刑罪犯恶习深,危险性高,从长期来看,对这类罪犯的有效监管必须建设专门的高戒备度监狱。在高戒备度监狱,罪犯受到严密监视,其行为受到严格管制。设立不同安全警戒水平的管理区,在超高度警戒管理区,罪犯在相对封闭的监舍布局内采取个体关押,享受的自由度极低。高戒备度监狱通常在省会城市或中心城市选建或改扩建,这是为了更加有效地整合社会帮教资源,建立稳固的监狱工作社会支持系统。根据浙江实际情况,浙江监狱系统有必要在“十二五”期间新建或改建1家押犯容量为2000人、警力配置600人以上的高戒备度监狱,按照高度警戒监狱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集中收押全省限制减刑罪犯。

   (三)对服刑和刑释人员就业技能培训热的冷思考

   夏辉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年第3期发表文章指出:在大多数人的想象中,刑释人员只要通过培训,有了一技之长,就能顺利就业,安居乐业,就不会重新犯罪。而事实却出乎我们的意料,甚至令人吃惊。调查表明,刑释人员并不希望靠这个职业技术等级证去就业、去挣钱,一些刑释人员甚至刑满时一出监狱大门就将证书扔了。服刑和刑释人员中有84%的人认为技能培训没必要,不感兴趣。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可以从三个方面看:从就业市场层面分析,主要是岗位供需矛盾突出,刑释人员在监内培训的工种或专业出来后用不上,而社会企业或单位只愿提供别人不愿干的“苦脏累”劳动岗位。从监狱层面分析,主要是因监狱培训项目与市场需要信息不对称,加上条件和资源方面的限制,监狱开展的培训工种或专业有限。一般为单一工种大规模培训,缺少差别化、针对性培训,培训的工种或专业不能适应就业市场的需要,造成供需脱节。从刑释人员个人层面,主要是部分刑释人员尚没有完全改造好,仍然怕苦怕累,好逸恶劳,急功近利,希望一夜暴富。据江苏省监狱局对“服刑人员最希望监狱提供什么帮助”调查显示,29%的人需要提供有关形势和就业指导方面的帮助,28%的人希望提供足够的刑满释放资金,只有17%的人需要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作者认为,一哄而上、“大呼隆”式的单一的职业技能培训毫无必要,劳民伤财。应根据变化了的新形势、新要求和刑释人员的新需求,改革和创新现有的教育培训模式,实行分层分类的差别化培训。

   (四)监狱执法证据工作存在问题

   监狱执法证据具有提高监狱执法水平、促进罪犯遵纪守法、化解社会舆论危机等功能,然而我国对监狱执法证据重视不够。江峰、韦浩在2012年第4期《中国监狱学刊》发表的《监狱执法证据工作之研究》认为,监狱执法证据存在不少问题:第一,证据标准不清楚。把罪犯违纪证据与犯罪证据相混淆。对证据的证明效力认定有偏差。第二,取证规则不明确。取证时限不严格,证据收集不全面,登记保全不当。第三,证据运用不合理。过度依赖罪犯旁证且审查不严;把证据、依据与结论相揉合。如,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中,监狱需要证明罪犯的认罪服法情况,一般只附上罪犯书写的《认罪服法书》和主管民警评语。此项《认罪服法书》一般是在民警的指导和教育下按固定格式书写而成,难以完全真实反映罪犯的认罪态度和悔罪思想。笔者认为,它在证据法学理上属于当事人陈述,其证明力值得商榷。

   (五)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对策

   2012年关于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的监狱对策仍然是实务与理论界关注的重点。陈光明在2012年第5期《犯罪与改造研究》撰文《“限制减刑犯”与“刑期延长犯”的改造方略与进路设计一刑

法修正案(八)>为视角的创新性思考》指出:随着“限制减刑犯”、“刑期延长犯”两类罪犯群体的出现,监狱改造工作所面临的新情况,也是监狱监管改造从未应对过的新挑战。监管工作模式应当变革。文章对新监管模式作如下描述:一是高警戒度管理模式与社会化管理模式并举。改革现行的粗放式的监禁模式,将重刑犯监狱调整设置为“防爆、隔网、监控”要求的最高警戒度监狱。在最高警戒度监狱里,再分别设置“限制减刑犯”和“刑期延长犯”监区。在对此类罪犯实行分管分押式监禁的同时,应再施以某种具有社会化属性的管理模式,以形成宽严相济的行刑环境。二是惩罚式管理模式与人文性管理模式并用。监狱在依法对“限制减刑犯”和“刑期延长犯”进行高警戒度惩罚性监禁的同时,还应当在高戒备度管理的行刑环境里施以更具人文性色彩的管理,体现出安全、人文的管理风格。换言之,就是对“限制减刑犯”和“刑期延长犯”既要依法执行刑罚,严格执法,同时也更要体现出监狱人文管理的特质,并与社会化管理模式相对接。三是劳动改造模式与文化改造模式并使。监狱在对“限制减刑犯”和“刑期延长犯”进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习性的同时,更应当以文化的力量,援用各种文化的载体,加大对罪犯的文化改造,使罪犯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更多地感受到文化的感染力和影响力。

   (六)监狱安全管理的十项措施

   江苏监狱狱内侦查总队的于荣中在2012年第5期《犯罪与改造研究})发表《监狱实施科学管理十项措施研究》将监狱安全管理内容归纳为以下十项:第一,开封收封讲究次序。开封收封时,应当根据监舍结构特点,合理安排警力,但每个楼层必须至少有两名以上民瞥在现场维持秩序,并要明确分工。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罪犯从背后袭警的可能,确保每名罪犯均在民警的视线之内,开封应当由里向外,收封应当由外向里依次推进。第二,上下楼梯严防拥挤。应当按层组织罪犯上下楼。为了既考虑速度,又确保安全,防止拥堵挤兑、酿成事故,一个楼层宜安排最多两个小组排成二路纵队同时上下。每组生活组长在前,学习组长在后。下楼按小组由外向里、上楼按小组由里向外依次进行。第三,生活用品尽量塑化。第四,物品摆放定置管理。物品摆放必须梯次分布,远高近低,陈列整齐,方便存取;上轻下重,上小下大。固定区域,便于寻找。第五,劳动工具,链式固定。第六,工间点名交叉复式。长期的实践证明,工间点名对于防止罪犯违规违纪,特别是防止罪犯脱逃非常管用。工间点名可以由犯人点名与执勤民警点名结合起来。第七,违禁物品堵源截流。罪犯中的违禁物品主要通过人监、会见、邮包、进监人员等渠道带进。为防止罪犯利用会见带进违禁物品,要着重把好“三关”:一是要把好对会见亲友的安全检查关;二是要把好现场管理关;三是要把好对罪犯会见前后的检查关,会见结束,民警对罪犯的人身及其所带物品,要认真、仔细检查,防止将现金、假发、手机、毒品等藏在衣服、包裹等物品中带进监内。在进监人员的管理环节,要着重把好“两关”:一要把好门卫检查关。二要把好对职工和外来人员的陪同关,对进人监区的职工和外来人员,要安排民警全程陪同,从制度上杜绝他们与罪犯的任何不正当接触,使其没有为罪犯私传信件和违禁物品的时间空间。第八,车辆进出全程管制。第九,替力分布点面结合。现场警力分布应当注意“面”的把握,“点”的控制,做到“点”“面”结合,使所有罪犯均处于受控状态。第十,安全检查不留空隙。将全面检查与个别检查结合起来。将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结合起来。

   (七)维护监狱安全的建立和完善动态排查机制

   刘金华在2012年第s期《中国监狱学刊》发表《关于建立和完善动态管控机制的思考》主张为维护监狱安全的建立和完善动态排查机制。动态排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监区(分监区)带值班民警负责对所管罪犯的思想动态通过现场观察、个别谈话、包夹人汇报等方式进行日排查,随时收集罪犯思想动态,当日填写在《罪犯思想动态排查记录本上》,并在日碰头会上汇报。民警日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4类12项:1.罪犯生活表现类:罪犯饮食规律变化。罪犯作息规律变化。罪犯身体健康状况。罪犯心情变化和情绪起伏。2.罪犯改造表现类:改造信息和积极性变化,服从民警管教情况;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完成劳动任务情况。3.罪犯人际关系类:家庭变故情况;与他犯发生矛盾冲突情况。4.罪犯社会反映类:对国内外重大事件的反应和评论。对狱内各类事件的反应和言论。监区(分监区)的动态排查工作。监区(分监区)罪犯思想动态的排查工作由监区(分监区)长组织,监区(分监区)分管领导和管教干事负责实施。监区实行周排查,主要内容包括8项:监区(分监区)民警日排查情况;监区(分监区)重点罪犯动态;监区(分监区)级耳目反映的罪犯动态;罪犯私藏违禁品情况;罪犯因违纪被扣罚3分以上的情况;民警个别谈话情况反映信息。罪犯互监制度落实情况;影响监管安全的其他情况。监狱的动态排查工作。监狱对罪犯思想动态的排查工作由监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狱政科负责实施。监狱月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14项:各监区每周排查情况,监狱重点罪犯动态.罪犯受警告以上严重违纪情况;罪犯会见、亲情电话监听反映。罪犯信件、包裹检查情况反映。罪犯心理咨询情况;监控中心对罪犯动态监控情况。新投犯送押看守所反映情况;驻监武警反映情况.特警大队巡查督察反映情况;监狱级耳目反映的罪犯动态情况。监狱罪犯整体思想动态趋势。围墙电网、门禁系统、报警装置、监控设施、灯光照明等安全警戒设施的运行情况。危害监管安全的其他情况。

   五、重要的改革建议

   (一)建设出监机构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鲁兰、葛向伟、周折在2012年第2期((中国监狱学刊》发表的((创建出监监狱诸问题初探—出监监狱建设调研报告》提出:罪犯改造成效需要在出监阶段加以巩固、提升,方能促进罪犯实现从“监狱人”到“社会人”的转变,有效降低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加强出监机构建设、做好罪犯出监工作,是新形势下对监狱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为此,第一,国家加强出监机构建设。各监狱都应建立专门的出监监区开展罪犯出监工作。出监监区的环境应相对独立于其他监区,有利于实行较为宽松的罪犯处遇,有相对独立的教学设施和实训场地等。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专门的出监监狱。第二,明确出监机构的功能。出监机构的基本功能应当定位为:开展出监教育,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第三,完善出监机构的罪犯分级管理。为了实现对出监机构罪犯的规范化管理,建议各省(区、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在确保监管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更为宽松的管理办法,强调罪犯的自我约束和自律意识,以实现回归前的缓冲。第四,做好出监评估工作。

   (二)将罪犯医疗纳人全民医疗保险

   龙兴亮在《构建监狱罪犯医疗经费保障机制的几点思考》3一文中指出:现行有关监狱法律规定对罪犯医疗经费保障程度和范围界定不明晰,实际经费保障程度的有限性与要求监狱对患病罪犯“及时治疗”经费需求量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因而引发成为影响监狱稳定的一个因素。改进现行监狱罪犯医疗经费窘境的关键是通过从立法的层面将现行“多元化”的医疗保障制度调整为“公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全民覆盖,实现罪犯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化,并基于“三个有限”,明确监狱对病犯医疗法定责任的有限性。

   (三)监狱企业的发展方式

   随“首要标准”的提出,监狱企业如何发展,成为监企改革必须考虑的问题。就这个问题,程颖在《监狱企业转变发展方式问题研究—基于适应改造罪犯需要的维度》4中提出自己的看法。监狱企业转变发展方式的基本思路是:第一,以服务监狱工作大局为立足点,加强监狱企业战略规划管理。要科学选择监狱企业发展方向。要配合监狱布局调整和监狱事业发展,在适合罪犯劳动改造的前提下,找准监狱企业在市场主体中的位置。在生产项目的选择上,尽量选择适合监狱特点、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项目;在生产的发展上,主要靠挖掘企业内部潜力,要大力保护监狱企业的政策资源和矿产、土地等物资性资源,培植资源型企业,同时,积极争取部分监狱企业产品纳人政府采购。第二,以规范运行为基础,积极创新监狱企业管理机制。要建立健全决策机制,要建立健全约束与监督机制,健全执行监事制度。执行监事作为集团公司的出资人代表,向集团公司报告工作。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监督各子公司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纪律情况,评价各子公司经营管理业绩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状况。第三,以提高罪犯就业能力为目标,大力加强罪犯技能培训。要优化罪犯人力资源配置。以罪犯劳动岗位的合理匹配为目标,应用企业岗位分析、罪犯测评、罪犯甄选、岗位配置等手段,把符合监狱企业发展需要的各类罪犯及时、合理地安排在所需要的岗位上,使之与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形成现实的要素运动,使得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全面提高企业资源生产效率。要强化罪犯人力资源培训和开发。在综合考虑监狱企业职能及发展目标和罪犯个人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对准市场设专业、对准岗位设课程、对准实践抓教学、对准企业抓就业,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地选取培训方式,对罪犯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学习与培训,使罪犯能胜任本劳动岗位并不断有所创新,为推进监狱企业内涵式发展以及罪犯将来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四)"5+1+1”教育改造模式推行路径

   周雨臣在《中国监狱学刊》2012年第1期发表的《监狱机关全面推行“5+1+1”教育改造模式研究》一文指出:当前,我国绝大多数省份监狱系统尚未真正建立起适应“5+1+1”教育改造模式的体制机制。如何推进“5+1+1”教育改造模式?首先,要从体制机制保障。实施“5+1+1”教育改造模式各级监狱领导落实的责任监督机制。实施“5+1+1”教育改造模式持续良性推进的协调配合机制,确立监狱长(或主管改造副监狱长)主持的每周1次的各职能部门和监区共同参加的协调会议制度。实施促进“5+1+1"教育改造模式稳步发展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要明确规定对罪犯的课堂化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等任务是每一位民警的特定职责,把教育改造职责与民警的年度公务员考核、奖优评先、晋级晋升、奖金发放等活动紧密结合,并实行严格的约束和退出机制。实施促进“5+1+1”教育改造模式有效开展和运行的财政保障机制。其次,在师资队伍建设上保障。实施“5+1+1”教育改造模式要求必须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多元的师资队伍。再次,在教学条件建设上保障。"5+1+1”教育改造模式的顺利实施必须有较为完备的教学条件作为基础和保障。所谓教学条件主要是指教学设施、设备、教材等教学基本要素。建立、健全和完善教学条件建设是监狱实行规范化办学,创建具有现代气息的特殊学校,大力提升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物质前提和基本保障。最后,要从教学运行建设上保障。要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应根据监狱实际情况,探索科学的教学组织形式。

   (五)关于轻刑犯教育矫正方式

   戴艳玲在2012年第2期《犯罪与改造研究》上发表的《轻刑犯教育矫正方式研究》针对监狱系统对轻刑犯教育矫正方式存在缺乏针对性的关押与管理方式和教育矫正方式,提出下面的改革建议:第一,在监狱按照戒备等级分级建制普遍实施之前,监狱内部可以监区为单位对轻刑犯实行单独关押和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预防“交叉感染”进一步分类。这样的分类改革,不仅有助于对轻刑犯各种教育矫正方式的分类实施,而且有助于避免因“过度隔离”、“过度剥夺”而阻碍他们在短期监禁过后回归并逐步适应社会。第二,推行“服刑计划”教育矫正方式。由干警指导他们根据自身情况制订个人的“服刑计划”,并经监狱教育矫正部门批准后付诸实施。第三,着眼回归“在即”,避免过度隔离。就轻刑犯的刑期特点看,回归“在即”,监狱内的刑罚执行应避免对其造成过度隔离,否则将妨碍他们回归社会前的准备,不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监狱对于改造表现较好和剩余刑期不长的轻刑犯可以实行开放或半开放式管理,允许其工作日或者工作时间走出监狱到附近工作或者参加劳动,周末或者晚上回到监狱。作为奖励措施或者出监前的必要准备,监狱还可以实施有条件的外出准假制度(可以作为《监狱法》中“离监探亲”的一类具体实践方式),可以根据安全性评估的情况分为有干警陪同和没有干警陪同两种情况。

   (六)创新监狱安防指挥平台

   王传敏在2012年第1期《中国监狱学刊》发表的《关于创新监狱安防指挥平台管理模式的思考》提出创新监狱安防指挥平台。监狱安防指挥平台是指监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起来的监管安全防范、指挥管理的机构系统。监狱安防指挥平台主要具有定位、监控、报警、门禁、应急指挥等功能,由监控系统、监听系统、报警系统、门禁系统、巡更系统、人身定位系统、智能电网系统、通讯系统八大系统组成。第一,人身定位系统。当前主要是利用RFID和WSN技术,实现对罪犯人身区分、识别、跟踪

和定位,确保全面、实时、不间断地掌握、管理监管区域内罪犯的准确位置、行为轨迹和体征习惯等情况。第二,监控系统。主要是在监舍、围墙、车间、公共区域、通道门、特定布防区域、监狱边界地区的公安联防点等区域布设摄像设备,采集模拟图像信号并转换为数字信号,通过网络传递至监狱指挥中心的硬盘录像机,实现对监控区域的实时查看和监控录像。第三,监听系统。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会见监听。二是亲情电话监听;三是监舍及特殊部位(如禁闭室、审讯室等)的监听。第四,报警系统。当前报警系统主要有围墙周界报警、高压电网报警、定点网络报警和无线随身便携式报警四种。其中围墙周界报警系统由电子围墙报警、红外报警、语音报警等部分组成。第五,门禁系统。又称出人管理控制系统,它是管理人员进出的电子、机械一体化控制系统,以实现控制、辨别进出人员。该系统可设定人员进出权限、滞留时间、异常状态反应报警。该系统数据直接录人数据库,并实现联动报警、数据查询,紧急状态下可由最高权限者实现全门禁系统闭锁。该系统现已成功吸收了密码控制、卡片识别、生物识别技术(如指纹、虹膜、面部成像等)、双门互锁、三滚道闸等技术。第六,巡更系统。巡更系统能对监狱值班巡查民警的巡更地点、巡更状态、巡更人员进行数字标识,并按照需要,定义为不同的巡更路线。可以自定义巡更次数、巡更时间,系统可以对全部数据进行自动化处理、分析。该系统既可以实现对民警的考勤督办,又能够保护其人身安全。第七,智能电网系统。该系统主要由系统主机、电网和报警控制器、高压发生器、围墙电网和数据采集部分组成,可实现远程实时监控、报警、查询等功能的数字化智能分段控制。第八,通讯系统。该系统主要是基于现代程控交换系统、数据交换系统、宽带交换系统、移动通信系统等通信技术支持的程控电话、手机、对讲机、警务通等通讯工具。

    六、本年度值得关注的研究项目

   (一)关于循证矫正的研究

   关于循证矫正的研究是本年度的热点。循证矫正,本意是“基于证据的矫正”,其核心是遵循研究证据进行矫正实践,强调罪犯改造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本年度刊发的有关循证矫正的文章有:张桂荣、司绍寒、陈静编译((美国循证矫正实践的概念及基本特征》(《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年第6期),郭健《美国循证矫正的实践及基本原则》(《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年第7期),张桂荣、赵雁丰编译的((循证原则在监狱矫正中的实践与应用》(《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年第8期),葛向伟编译《成年犯矫正项目循证研究—如何有效降低重新犯罪率》(《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年第9期),朱洪祥《基于循证实践理念的罪犯个别化矫治教育逻辑范式重构》(《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年第10期)。此外,《江苏警视》2012年第9期开辟了“循证矫正”专栏。

   (二)关于罪犯认罪悔罪的研究

   赵正顺、彭辉在2012年第10期《犯罪与改造研究》发表《罪犯认罪悔罪教育情况调查研究》一

文指出,根据调查,罪犯认罪服判情况堪忧。根据文章,认为自己有罪的占89,认为自己无罪的竟

达到11%。表示自己能够充分认识所犯罪行的后果与危害的仅占60%,有一定认识的占28,明确

表示不能认识的占4%,没有想过认为服刑就行的占8%;经常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自责或惭愧的占

,表示“偶尔”的占28,表示“从不”的占8%;表示完全服从法院判决的占79,表示只服

从判决中的一部分的占16%,明确表示不服判的占5%.表示对法院的判决有异议的犯群中,认为“判

重了”的占68,认为“事实认定错误”的占13%,认为“适用法律错误”的占11%,认为“法律程

序有问题”的占8%,

   (三)关于短刑犯的研究

   郑祥在2012年第3期《中国监狱学刊》发表《弄清“首要标准”,创新短刑犯教育》指出:短

刑犯在福建地区上升得很快。1983年押犯上升了36.67%,短刑犯上升了43.56%, 1984年押犯上升了

.09%,短刑犯上升了45.52%, 2001年押犯上升了7.62%,短刑犯上升了60.02%。短刑犯的增长值得

关注。

   (四)关于台湾监狱体系的研究

   郭建安、胡昂在2012年第4期《中国监狱学刊》发表的《台湾监狱法律体系研究》一文对我国台

湾的监狱法律体系进行了全面研究。文章指出:通观台湾的监狱法律体系,具有几个明显的特点。一是体系较为完备。除《宪法》和刑事法典中为监狱行刑类法律规范确立原则的相关条款外,仅专门监狱法律规范就有160多部,分为法律、法令和行政规则三个层次。《监狱行刑法》的16章94条也体系完备、结构严谨,近乎涵盖了台湾监狱行刑的方方面面,使得各项工作大都有法可依。二是不断适时修订。对作为专门监狱法律规范母法的《监狱行刑法》,自国民政府于1946年颁布之后,在国民党政府退台之后又分别于1954年、1957年、1974年、1980年、1992年、1993年、1994年、1997年、2002年、2003年、2005年先后修订了11次。其他相关法律规范也随着作出相关修订,以适应监狱行刑实践的需要。三是根据感化教育和人道化处遇的实际需要制定和修订。台湾监狱管理者一直根据监狱管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从教育刑主义出发,适时制定和修订监狱法律。

   (五)关于心理矫治有效性的研究

   心理矫治在我国监狱系统已经普遍铺开,然而效果如何?庐江监狱课题组在2012年第2期《犯罪

与改造研究》发表的《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的制约因素与对策研究》一文指出:安徽省某监狱自2005-

年共接待咨询案例已逾1000人次,但真正取得实质性矫治效果的不过三四十例。在一些单位的监管改造实践中,由于罪犯心理矫治效果得到了充分体现,因而也滋生出心理矫治功效的“神话论”。民警在对罪犯进行教育管理的过程中,一旦遇到“难啃的骨头”、“难剃的头”,立刻就把解决不了的问题都归结为心理问题,把心理矫治当成是最后的“杀手铜”。而当心理矫治作为最后的“杀手铜”被亮出来却不见明显效果后,“花瓶”论随之出现了。认为心理咨询是为应付上级检查而设的,就是帮助罪犯放松解压、调适情绪,只是带他们做做游戏、勾勾量表,并不解决实际问题。心理矫治效果如何?需要科学研究。

   (六)罪犯是否享有婚姻权与隐私权

   张晶、宋行、刘方冰在《犯罪与改造研究)) 2012年第7期发表的((囚犯权利保障新论))一文提出罪犯是否享有婚姻权与隐私权?囚犯的婚姻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它是一项与个人自由密切关联的权利。但是,囚犯由于服刑而使自由受到了客观的限制,因而,有些理论研究工作者,强调这实际是一份名义权,而实际无法行使。尤其是伴随婚姻权而来的生育权、抚养权等。法律没有规定囚犯没有隐私权。隐私权是人权的重要权利,但是,监狱无处不在的监控,让囚犯的隐私权几乎丧失殆尽。究竟囚犯有无隐私权?

   (七)关于南非、俄罗斯刑事执行制度的研究

   关于南非、俄罗斯监狱,我国的研究非常有限。席逢遥在本年度围绕南非矫正制度、法律所发表的系列文章,5田越光等围绕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律制度6所作的研究,不仅推进了有关南非、俄罗斯矫正制度与学说的研究,有利于引导对其他国家矫正制度的研究,而且为我国对南非矫正制度、俄罗斯刑事执行制度研究积累了材料。

   七、本年度理论研究的思考

   (一)监狱体系宏观构建问题日益突出

   从今年有关杂志刊文看,有关监狱安全的著述所占比重比较大。监狱实务工作者非常关心监狱安全。有关监狱安全的研究从重要性分析阶段步入安全措施设计与制度建设阶段。前面介绍的王传敏的《关于创新监狱安防指挥平台管理模式的思考》、刘金华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动态管控机制的思考》、于荣中的《监狱实施科学管理十项措施研究》、周根杨与王进的《物联监狱—监狱安全防范模式变革新路径》、徐鹏与陈进的《物联网技术在监所安全管控中的应用》等著述,针对监狱工作安全需要,有的从软件角度,有的从硬件角度.有的从物防角度,有的从技防角度,有的从人防角度,对安全监狱进行了不同程度创新的设计。监狱严格管理措施的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不仅如此,有的安全措施已经进人实施。如夏苏平在《江苏省浦口监狱网格管理与服务的探索》一文所介绍的监狱网格管理。落实了新一代安全措施下的监狱管理状态是什么样?沈显明在《福建福清监狱考察略记》7一文中写实描述:福清监狱系一所建于1998年的新监狱,2001年正式启用。具有完善硬件设施。福清监狱围墙高5.5米,后期在围墙上增加了武替巡逻通道,内设有2道卧式电网,上一道为6000-7000伏高压电网,下一道为380伏低压电网,内侧5米处用高4米的钢网隔离,围墙内侧安装了红外报警。人外出需过六关,刷卡、密码、指纹、掌纹、换牌、过旋转门、武警验证身份等环节,十分严密。监舍、车间、公共场所安装400多个监控终端,全方面履盖各个场所,甚至是死角。手机信号的屏蔽,大大减少了罪犯使用手机的念头和行为。监狱严格落实8511教育改造模式。福清监狱严格按照司法部提出的8511教育模式执行。即每周五天劳动、一天休息、一天进行正规教育,每天劳动不超过8小时。通过现场考察,该监狱在落实上确实做到了制度化、正规化、常态化。每天晚7点的中央台新闻联播,全体罪犯必看,不看的要扣分。每晚的20分钟讲评是规定动作,之后还有45分钟的专题教育。他们不仅每周一天的课堂化教学能认真落实,而且每天晚上又安排近2个小时集体教育。监狱严格直接管理。福清监狱每个中队配10-15名民警不等,白天监区内不少于5名值班。充实的普力确保做到了三大现场不离人,民警直接管理十分到位。罪犯劳动结束回监舍后自由活动空间范围小,很少像我们监狱这样可在院内四处走动、自由打球。看电视必须集中统一,不看要扣分。车间管理也十分严格,不准随意走动。

    监狱安全得到比较有力的保障。

   无疑,对罪犯的刚性管理是必要的,特别是在强调全社会安全稳定的时期。而且这种安全措施设计与制度的构建为未来的高戒备监狱建设积累了经验,作了制度的准备。但是,这种监狱管理模式是否是我国监狱管理的未来?

   我国现在监狱管理难度总体是上升的。《监狱法》所规定的刑罚执行目标实现状况并不能说尽如人意。根据一些调查,有的监狱收押的重新犯罪分子人数无论绝对数,还是相对数都比较高。根据湖北江北监狱2011年的数据,该狱押犯中重新犯罪人员(曾受劳教、管制、拘役处罚的情形不计其内)已达29.5%.8我国有过监狱押犯重新监禁率超过20%的报告,我们在过去的资料中也看到过。例如,根据北京监狱局2003年12月的调查,累犯占押犯比例的20.1%.9根据甘肃某监狱于2007年对在押的三年以下短刑犯的调查,该狱服刑二次以上的罪犯占被调查罪犯的23.8%,10重新监禁率20%在重新犯罪分析中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很多重新犯罪率比较高的国家的重新监禁率是20%(重新犯罪率可以表现为重新被捕率、重新被定罪率、重新被判刑率、重新监禁率,通常是重新被捕率最高,重新监禁率最低。根据1999年对美国从弗吉尼亚1993年释放的962名罪犯刑满后的三年跟踪研究,11美国弗吉尼亚1993年因重新犯罪的被捕率是49.3%,其中犯重罪的重新被捕率是39.6%,重新犯罪的被定罪率是35.4%。重罪的重新犯罪的被定罪率是22.4%).

   维护监管安全重要,但是,控制重新犯罪率也重要。

   如何控制重新犯罪率?这个问题不可避免涉及到监管安全与上述监狱管理模式问题。涉及到全方位控制罪犯是否能够降低重新犯罪率,涉及到监狱分级问题,涉及到中国是否建设低度戒备监狱问题。现代中国需要对监狱体系建设的宏观考量。我们期望在新的一年中,大家对这个问题能够展开讨论。

   (二)对国外监狱制度的研究需要向深度发展

   2003年与2004年我国监狱领域的专家前后在保定、杭州开会就监狱学科建设进行研讨,期冀解决监狱学研究专业性水平低、学术视野狭窄、研究方法单调、学术规范欠缺等问题。近10年过去了,监狱学研究水平是否有所提高?答案是不尽人意。

   我国监狱学研究裹足不前的原因多种多样,笔者赞同冯卫国教授的看法,12监狱学研究裹足不前与监狱学研究的封闭密切相关:研究者只关注自己的研究,轻视他人的成果;研究者只关注中国的研究,忽视国际的研究。因为研究缺乏与外界的信息交流,研究者思维不能拓展,研究不能实现真正的创新,加之行刑领域尚未建立学术研究与行刑实践密切的互动关系,研究也很难得到中国行刑实践的促进,因而,中国监狱学研究裹足不前。

   而近30年来,国际行刑领域不仅出现了刑事司法(Criminal Justice)学术共同体,建立了以刑事司法院、系为主的知识传播、知识生产与创新主体,而且行刑理论又有了新的重大发展。新的行刑理论不仅发展了传统的行刑目的论,而且创新出新概念,提出危险评估、危险控制、矫正需要评估,发展出新的行刑技术,如重返社会矫正项目、矫正项目认证等。新的行刑理论不是对原行刑理论的修补,而且在原行刑理论基础上对行刑理论架构性的创新,将行刑由矫正目的扩展到帮助罪犯重返社会目的、惩罚目的与剥夺罪犯犯罪能力目的。监狱管理制度从实施累进处遇制发展到推行危险管理制度。矫正制度从“传统矫正”制度发展为“项目矫正”。

   在新的理论导引下,国际社会刑罚执行从20世纪70年代进人一个新的变革时期,而且这一变革仍

然在进行中。13

   让视域超越“围墙”,让思维突破封闭。推进中国的监狱工作的发展需要了解国际社会的监狱变革。

   时下开展的循证矫正研究是研究国外监狱制度的重要人口。

   (三)时代呼唤“新式”的监狱理论研究工作者

   同2011年一样,来源于实务部门的干警仍然是监狱理论研究的生力军。来源于实务部门的干警提

出了很多重要主张。来源于实务部门的干瞥成为监狱理论研究的生力军的原因:一是干警是监管工作的实践者;二是越来越多的干警接受了层次比较高的教育。

   虽然源于高校、研究机构的监狱理论工作者在建立与发展监狱学理论工作中做出了重大贡献,但

是,由于传统监狱理论多使用注解方法,“宣传”特征突出。宣传有关监狱的法律,宜传有关监狱的政策,宣传有关监狱的规定,所以,传统监狱理论的学术境界与时代的要求有很大差距。一些中肯的评论需要监狱理论工作者反思:“在洋洋大观的监狱学研究专著、论文中,除了少数有一定学术价值外,多数是凑数篇什、时髦之作,呈现出了一种浮躁之气。”14监狱学学科的整体发展“越来越缺乏法学界、教育学界的外部认同,缺乏监狱实务部门的支持,它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差距也将越拉越大。”15

   监狱理论工作者固然要宣传有关监狱的法律、规定,需要“写文章”,但是,监狱理论工作更要研究监狱中的问题,服务行业。16尤其是改革的今天。今天监狱工作面临很多问题,虽然监狱管理机构根据问题性质,采取了相应的对策,但是,对策的科学水平还不尽人意,很多对策不能及时出台。随着押犯数量增加,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监狱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需要解决的问题越来越多。监狱需要“智库”。监狱理论工作者研究监狱问题,既是社会分工的要求,是监狱工作时代的要求,也是社会的要求。随着监狱干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监狱系统的宣传部门足可以满足有关监狱的法律、规定宣传工作的需要。

   监狱问题的研究可以使用法学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心理学的方法、教育学的方法进行。每种方法都可以构成专业人员的专业高地。每种专业方法的使用都可显现出鲜明的专业色彩,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都可以提出解决监狱某个问题的最有价值的方案。本年度的著述不乏专业性突出的成果,如刘崇亮的《监狱惩罚机能与改造机能的冲突与融合》,孙平的《监狱的悖论—监狱亚文化的传承—以田野调查的视角》,17严浩仁的《监狱一线民警的职业压力及其缓解对策》,18杜新彬、曹佳佳、高秋华、曾天德、李江华的《服刑人员监狱生活适应性的调查报告》。19中国监狱问题研究的肤浅不是监狱理论本身肤浅,而是研究者在学术上专业水平不够高。监狱理论深度与监狱理论研究工作者的专业水平成正比。

   建设一支专业化的研究队伍,由法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教育学家构成的监狱理论研究队

伍,对于解决中国监狱工作所面临的问题是必需的。这是时代的新要求。

 

 

 

☆作者翟中东孙霞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①《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年第1期。

2膝州监狱课题组:《顽危犯矫治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年第5期。

3《中国监狱学刊》2012年第5期。

4《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年第2期。

5《南非的监狱制度(上)》、《南非的监狱制度(下)》,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年第1期、第2期;《南非共私国娇正法》,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年第3期、第4期、第5期、第6期、第7期;《南非矫正白皮书》,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年第9期、第10期、第11期。

6《俄罗斯联郑刑事执行制度研究》(续4),载《中国监狱学刊》2012年第2期;《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制度研究》(续5),载《中国监狱学刊》2012年第4期。

7《犯菲与改造研究》2012年第3期。

8湖北省江北监狱课题组:《重新犯罪原因的调查与思考—以江北监狱为样本》,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年第11期。

9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重新犯罪研究课题组”:《北京市在钾犯重新犯罪情况的调查分析》,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6期。

10姜润基、李天权:《浅谈短刑犯改造的科学性》,载《监狱理论研究》2007年第6期。

11 Ostrom, B.J.,Kleiman, M.,Cheesman II, F., Hansen, R.M.&Kauder, N. B.(2002). Offender Risk Assessment in Virginia: A Three-Stage Evaluation. Williamsburg, The National Center for State

   Courts and the Virginia Criminal Sentencing Commission.

12冯卫国:《开放监狱科学—浅谈监狱学研究进路》,载郭明主编:《中国监狱学科建设暨监狱制度创新学术论坛》,浙江誉官职业学院2004年印,第114页。

 

 

 

《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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