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监狱学
【写作年份】2002年
【正文】
本文写作过程中,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杨殿升教授提供了大量的资料和宝贵的意见。笔者谨此深表谢意。
赵国玲
监狱法学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监狱法学以监狱立法和监狱行刑活动为研究对象;广义的监狱法学除研究上述内容外,还研究监狱史、狱政管理、狱囚心理、监狱经济管理、监狱医疗卫生、监狱统计、监狱建筑等内容。从此种意义上讲,广义的监狱法学等同于监狱学。本文所研究的是广义的监狱法学。除特别指明的外,本文以“监狱法学”代表含“监狱学”与狭义“监狱法学”在内的所有有关专著、教材、课程及相关研究,而论述的重点则在狭义的监狱法学。
一、中国监狱法学的诞生
监狱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中华“三王始有狱”,〔1〕一般认为中国古代监狱源于夏朝。但近代意义上的中国监狱法学的诞生,则是二十世纪初的事情。
1900年,八国联军攻陷北京,逃亡西安的清朝廷,被迫推行“新政”,狱制改革作为推行“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被提到了“为司法所特重”的议事日程。一时间,派员出国考察监狱实务,翻译外国监狱法规和监狱法学著作,开办法律学堂讲授监狱法学,颁布监狱法则,改革监狱管理机构,设立罪犯习艺所,筹建模范监狱等,开展了大规模的清末狱制改良运动。可以说,正是这场狱制改良运动,导致了中国监狱法学的诞生。
清末狱制改良的基本内容,是仿效西方资产阶级监狱制度的模式,改革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主义监狱制度,这就首先要将西方的监狱法律及其学说介绍到中国来,于是,在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的主持下,以修订法律馆为基础,翻译出版了许多西方法学著作与法律,其中有关监狱方面的法律和论著主要有《日本监狱法》〔2〕、《比利时监狱则》(未译完)〔3〕、《日本监狱法》(佐藤信安著,中国国民丛书社译述,1903年)、《监狱学》(谷野格著,瞿世玖 刘 昕译,1906年)、《狱务揽要》(小河滋次郎撰,文萼辉、曾遇贤编译 1906年)、《独逸监狱法》(小河滋次郎著,柳大谧编译,1907、1911、1913年)、《监狱学》(小河滋次郎著,明志学舍译,1909年)等,这些译著为清末狱制改良和中国监狱法学的建立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除了翻译国外监狱法律和监狱论著外,当时国内学者也编辑出版了一些监狱论著,如刘蕃编《监狱学》(1905年)、廖维勋著《监狱学》(1907年)、韩兆蕃著《考察监狱记》(1907年)、监狱研究社编印《监狱学》(1908年)、湖北法政编译社编印《监狱学》(1908)、王元增著《日本监狱实务》(1908年)、许世英 徐谦合著《第八次万国监狱大会报告书》(1910年)、熊元翰著《监狱学》(1913年)、刘英山编著《监狱学》(1914年)等等。这些论著尽管有的比较简单,理论深度不够,体系也欠科学,但毕竟表明中国学者已经开始了对监狱法学的研究。
与监狱法翻译和监狱法学论著出版的同时,清政府开展了一系列的监狱立法活动,《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章程》(1903年),《议复江督等会奏恤刑狱折。》(1905年),《法部咨各省申明遣军流犯到配所习艺定章文》(1906年),《法部奏议实行改良监狱折》(1907年)等有关狱制改良的奏章行文先后被“钦定”,特别是1910年以日本监狱法为蓝本制定的《大清监狱律草案》,为中国近代改良监狱绘制了第一张蓝图。
监狱立法、监狱改良需要有专门的人才,为此,1906年三年制的京师法律学堂开办时,监狱法被列为第二年的课程。同时,学制为一年半的速成科中,也保留了监狱学的课程〔4〕。1907年,学部通令〔5〕:京师和各省法政学堂增设监狱学专科,编定监狱学专科课程,选拔高等法政学生,专门研究监狱学理和管理技能。据主讲监狱学的日本监狱专家小河滋次郎记载,法律学堂还开办了监狱班〔6〕。京师法政学堂在第二年与第三年的课程中均设置了监狱学〔7〕。
综上,有专门的课程、专门的研究人员、专门的监狱法则、专门的译著与论著等等,应当说,中国监狱法学在二十世纪初已经诞生。
在研究诞生之初的中国监狱法学时,日本监狱学家、修订法律馆狱务顾问小河滋次郎和清末法制改革的倡导者、法学家沈家本是必须提及的两位重要人物。小河滋次郎(?—1915年),日本长野县小县郡人。曾任司法省监狱事务官和监狱局狱务课长。小河滋次郎为日本监狱学创建者之一,又以提倡废除死刑而闻名。1898年起,被东京帝国大学法科大学聘为监狱学讲座,1907年参与监狱法起草。1908年五月,小河到北京任狱务顾问,同时自次月起,任附设于法律学堂的监狱学专科之讲席。小河“本其生平所学,为我国所用”〔8〕。1908年,小河为清政府起草监狱法规,创制了《大清监狱律草案》(1910年奏报)。
“小河滋次郎为日本监狱家之巨擘”〔9〕,其关于监狱法学的著述甚丰,译成中文的有《监狱作业论》、《监狱学》、《狱务揽要》、《独逸监狱法》、《日本监狱制度一斑》等。其中,较系统地反映小河监狱法学思想的,是柳大谧编译的小河的《独逸监狱法》。小河的原书1897年出版,是当时日本唯一讲述西欧各国监狱法的著作。该书分前后两编,前编包括犯罪及刑罚、犯罪防制、监狱构造及管理等;后编专述司狱官吏。小河滋次郎专著在中国的出版及其本人在法律学堂的讲课,将西方先进的监狱法学说传授到中国,为中国监狱法学的诞生作出了重要贡献。
沈家本(1840-1913)是“汇通中西”的清末法学家,他不仅在法律史学、法理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领域多有建树,而且在监狱法学方面也很有研究。他是清末狱制改良的最有力之人,为变革封建旧狱制、建立近代新监狱作出了巨大贡献。沈家本关于监狱法学的思想基本载于《沈寄〖HTXL〗膁〖HT5”SS〗先生遗书》甲编中的《监狱访问录序》、《与戴尚书论监狱书》、《丁年考》、《狱考》及《奏进呈刑律草案折》、《奏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等论著与奏折中,其主要观点概括起来有如下方面:
(一)关于监狱的宗旨
沈家本认为,监狱的宗旨在于感化,这是他在对古今中外监狱理论和制度进行悉心考 证和比较之后得出的结论。他指出,“泰西监狱,初亦未得感化之宗旨,而惟以苦人、辱人为事。迨后有仁慈者出,目睹大惨毒之方,惨刻之状,同为人类,何独受此,于是倡为感化之说,播于欧洲。更有学人辈出,相与研究,定厥宗旨”〔10〕。于是,他为《监狱访问录》作序时,一言以蔽之:“监狱者,感化人而非苦人、辱人者也”〔11〕。他以为,罪犯是可以感化改造的,“顾蚩蚩者氓,自非下愚不移,讵有不可感化之理?”〔12〕但仅靠严刑峻法不能收此效,监狱才是感化教育罪犯的场所,“严刑厉法可惩肃于既往,难望湔祓于将来,顾藉监狱之地,施教诲之方”〔13〕,这样,“纵不能尽人而感化之,第使十人而得六、七人,或四、五人,或二、三人,则人之有害风俗有害治安者,必日见其少。积渐既久,风俗自日进于良,而治安可以长保焉”。〔14〕 沈家本这种设监狱以教育感化犯人,从而防止其重新犯罪,进而维护社会治安的思想,于今日仍有借鉴价值。
(二)关于监狱的地位
沈家本力倡“监狱与立法、司法鼎峙而三”〔15〕,地位同等重要。他认为,“纵有完备之法与明允之法官,无适当之监狱,以执行刑罚,则迁善感化,犹托空言”〔16〕。他认为,“方今力行新政”之中国,“监狱尤为内政外交最要之举”〔17〕。要变法图强,就必须讲求监狱之学,进行狱制改革。沈家本这种重视监狱地位的眼光,令人钦佩。
(三)关于监狱法与刑法的关系
与上述关于监狱地位的主张相呼应,沈家本力主“刑罚与监狱相为表里”〔18〕,两者相辅相成。这是对刑法为主、监狱法为辅之类说法的明确否定。他指出,“近世各国刑法,除罚金外,自由刑居其强半”〔19〕,而执行自由刑的场所——监狱,更应“采用自由刑之规制”〔20〕。他对监狱立法非常重视,指出:“纲纪一国必以法律组织,监狱依然”。一监之内,“上而官吏有服从之职务,下而囚徒有遵守之事项,大而惩罚赏誉,小而日用饮食”,都必须明确规定〔21〕。“举凡建筑之法,待遇之法,监督之法”〔22〕,均须“酌理准情,区画周至”〔23〕。于是,在沈家本的主持下拟制的《大清监狱律草案》,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使监狱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脱离(沈家本还主持指定了《大清新刑律》、《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等法律)、相平行,成为中国第一部独立的监狱法典(草案)。沈家本对监狱法与刑法关系的解释及其为使监狱法与刑法等法律相独立、相平行所做的努力,对于中国监狱法学及监狱法制建设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关于监狱法学研究
沈家本非常重视监狱法学研究,他说:“欧洲各国监狱为专门之学,设立万国协会,穷年研究,精益求精,方进未已”。〔24〕而“中国从未有人讲求此学,则际此更张之始,自应周咨博考,择其善者而从之。若仍墨守己见,不思改图,恐无以关国人之口,遑论远人哉!”〔25〕因此,他以极大的热情研究和宣传西方监狱法律和监狱学理,本文前述的以修订法律馆为基础翻译的外国监狱法律和监狱法论著,法律学堂开设监狱法学课程,聘请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来华讲学等,均是在沈家本的主持和力倡之下进行的。
(五) 关于监狱法的内容
如前所述,《大清监狱律草案》是在沈家本主持之下制定的,虽然它的内容和编纂体例基本照搬日本监狱法,但仍不失为清政府具有重大的影响。
(三)监狱管理
本书的第8至12章,王元增分别论述了监狱构造法、监狱管理法、监狱监督权、监狱会计、监狱统计等内容。
(四)感化教育
在本书的最后,王元增用一章的篇幅论述了感化教育。他指出,感化教育是对于不良少年及幼年犯罪之绝对无责任者并未满16岁之幼年犯,认为可施感化教育者设。感化教育的方法分家庭感化与集合感化两种。王元增对感化教育的论述虽然与现代监狱法学不同,但他重视感化教育的思想则是值得肯定的。
从现代监狱学的角度看来,王元增《监狱学》中的某些分析是简单了一些,有些观点亦值得斟酌。但是,这并不能影响该书在中国监狱学发展史上的地位。应当承认,后来的许多监狱学研究都是在王元增此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赵琛 (曾任国民党首都高等法院院长) 的《监狱学》是中国监狱法学初步发展阶段的又一监狱学力作。该书于1932年出版(后于1933年、1937年、1948年等多次再版)。此时,国际监狱会议已召开了十届,教育刑论早已取代报应刑论而风靡于世界,刑罚目的观已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人们由注重自由刑的裁判而转向自由刑的执行,监狱改良不断深入,监狱法学的研究也有了较大的发展。因此,赵琛的《监狱学》较之前人的同类书亦有了较大的发展。该书分绪论、监狱与监狱学、监狱史及监狱学史、犯罪与刑罚、监狱之主体与客体、监狱之制度、犯罪之预防、监狱构造法等8编。书中除了对王元增《监狱学》中的有关问题如监狱史、犯罪与刑罚、出狱人保护事业、监狱构造法等进行了更为准确与全面的阐述外,还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如:将监狱定义为“依国法专以囚禁受自由刑之执行者所设之公的营造物”〔33〕;明确指出行刑要遵循十大要旨:出狱人保护事业须注意之十大事项〔34〕等。赵琛的上述分析和论述,无论从深度还是从广度上都超过了其前人。
然而,赵琛的《监狱学》与前人同类书的主要区别,也是赵琛对中国监狱学的最大贡献,是他对监狱学的意义、地位及发展史等学科本身问题的分析与阐述,由此奠定了监狱学在中国社会科学中的地位。
赵琛指出,监狱学是“关于监狱之一切原则主义学说及其法令的知识,简言之,就是研究监狱制度之?〔36〕,“今日各国大学法科之科目中,殆无??讲座,以研究此种学问,足见其科学上地位的?述,不仅在当时,而且在现今也具有重要意,赵琛还分别论述了监狱学与哲学、行政学、心理??琛对上述关系的分析虽然比较简单,但对于正学初步发展的当时,是十分急需的 。
在广泛收集国外资料的基础上,赵琛分三个方面-??的发展史作了阐述。〔38〕
在赵琛之前,国内对监狱学的意义、地位、与??的研究与明确的认识,赵琛的《监狱学》,尽管有??统、全面地阐述了上述问题,对中国监狱学科民政府司法部狱务研究所研究人员)的《监狱法论》出版于》、《监狱处务规则》、《军人监狱规则》、《监??保管办法》、《在监人接见规则》等一系??备。因此,芮佳瑞关注的焦点便集中到了监狱??明确以“监狱法”而非以“监狱学”命名的而??论、各论、结论、附录共5编。绪论阐述了监狱的意义??管辖、监狱种类、监狱视察、人犯申诉、??护、劳役、教诲及教育、给养、卫生及医治、??亡;结论阐述了出狱人保护、县监所协进;附??论监狱学上的一般原理原则而不涉及狱内??篇幅。从监狱法学的角度而言,芮佳瑞的主要贡献,是
1.监狱的意义 芮佳瑞指出,“监狱者,行??,为“依据法律,以国权拘束犯罪人于一定场所,限制??之教育感化,以消除其恶性”。监狱所使??育感化囚人的性心,运动卫生康健囚人的体格??在监内对于知育德育体育受特别训练,及出监外对于生??有益社会”〔39〕。无疑,芮佳瑞对上述内容的?义〓芮佳瑞指出,“监狱法者,即监狱中处理实务之??行刑罚之一切制度”。他认为,监狱行政与管理、囚人入监??、卫生、奖惩、保护出狱人事业等,均须明定于监??则”。他进而明确指出:监狱法为实现刑罚执行刑??为公法,监狱法为强行法,监狱法为国内法。就各国立??两种情况,芮佳瑞的观点与赵琛等人一致,即监狱?述虽然有不尽科学之处 (如监狱法的定义) ,但他治??是十分正确的。
3.监狱法的要素??要素及公平的要素。他还特别指出,为达公平??情、罪质、职业、家庭、身份等的不同,区别对待。〔前人更系统、全面地论述了监狱法的有关内容,包??接见、赏罚、赦免、假释、释放、出狱人??详细的注释。但是,难能可贵的是,芮家瑞并不仅局限??狱法学理论。如,他从分析犯罪原因入手??,人之所以犯罪,不外三大原因:“一为缺少德性??活压迫,无独立谋生从事职业之技能”。而今若欲??输其知识,授与以技能,矫正前非而后可??42〕。此外, 他还对囚人的权利、出狱人增、赵琛、芮佳瑞等人长期的经验积累与扎实的理??这些学者的推动之下,中国监狱法学在二、三十年??法学始终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并被定为大学法??然还有不少监狱法学专著、教材及文章问世,??》等),但无论从学科体系的建设,还是??三者。
至此,二十世纪上半期??化、讲科学、强调作业、教诲及教育的监狱法??管理科学、法制严明,而实际情况则不然:清末监狱新??改良措施大多流于形式,并未实际贯彻执??内仍充斥着腐败与黑暗,掌责、流遣、笞刑仍一监狱及其分监)〔43〕。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良计划,但大都是空头支票,并未兑现,其监狱实行的??照搬外国监狱法学说,是二十世纪上半期中国监狱法学学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其次,作为一门学科,仅??、“教诲”等是不够的。一门学科的发展??法学在此方面的缺陷显而易见。这一点本文的最后>(一)80年代之前:重建前的准备阶段
二十世纪后五十年中国监狱法学的发??所管理工作的实践活动分不开。四十年代末,??法全书〉,作为一门学科,监狱法学自然也抛??其他部门法一样,既需要立法的重建,也需要司法实践的重建,??中国在本世纪后五十年监狱法学的渊源,??止上一个统治者法统的基础上建立的,同时它??求。当然,与别的部门法,比如刑法、刑事诉??借鉴甚至可以说是部分照搬前苏联的刑法??了前苏联的某些经验但却不是照搬的苏联模式期,我党领导的根据地和解放区的监所管理体制远??从操作上无需舍近求远,放弃自已成功的做法??体制便主要从根据地和解放区监所管理工作的例》,监狱法学的研究更是“有法可依”了,??的通行做法而非监狱法研究所独有)的监狱法早在十年内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即在各根据地开始了创建监??监所管理制度。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的政权建设更有关监所管理的法律规章。根据地的监所管理从指??具备了新中国监所管理形式的雏型。解放战争时期监狱??基础上进一步展开。这一时期监所工作的??旧的监管制度,制定新的监管规则,创建新的??命时期,我党的监所管理工作从组织形式上是??分散,没有统一的监狱法典,理论研究方??却失之粗浅、零碎,其内容主要是对当时颁行某项规章??有的理论性和系统性。不管怎样,这一时期的??了深厚的实践基础,可以说,今天我国相对成??管理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升华。
本世纪后五十年中国监管改造工作开始于五十年代初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时批示:“大批应??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造”。毛泽东的这一段话迅速在全国各地??展。1954年8月,政务院通过《中华人民??第一部监狱法规,可以说它是我党以前劳动改??作有为监狱法学的理论研究奠定了基本的??学的准备??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开设了劳动??劳改法”,直研究的真实,下文将有多处使用??些在职劳改工作干部学??造法讲义、拟定了教学大纲??的文字材料,??的一些书刊、资料。这些书?编印的《中??狱法学的理论研究存在明显不足?的范畴;研究的方法主要是对党的劳改方针?方面论证其科学??有从劳动改造法制建设的高??怎样操作??动改造机关的职能、劳动改造的??章面世,但无??的层面上,缺少作为一个学国的法制受到严重八十年代以来:监狱法学重建并发生在劳改领域的几件??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细则》。二计划和1985年7月中国劳改法学狱法》颁布。
“八劳”会议是在中国大陆结?改工作的任务。尤其可贵的是会议清醒地认识到年以后出生的年轻人。很多人,特别是青少年?一些人的问题,本来是属于民事纠纷,但由于种??罪犯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的守法公民和对社?,更是提出要“像父母对待患了病的孩子、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为他们创?说的)的角度进入规范操作。有权机关的这种观?作的新起点也是劳改法学发展的里程碑。
《监狱、劳改队管??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十??制建设的呼声不断高涨,并??的研究环境大??改条例》已经运作了28年,其成功之处和不??《刑事讼诉法》也已颁??此时,《细则??它与《刑法》和《刑事讼诉法》为这??另一?,积累了丰富的改造罪犯经验,在劳改法制日益?劳改法学的理论研究因之日趋活跃。大量的劳改?立劳改专业教材编辑部,提出了编写劳改教材的了理论研究的视野,丰富和发展了劳改法学学业硕??政法学院相继招收了这个专业的硕士研究?成立了劳改管理学系(前者后撤销),从高中毕??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四年制教学计划》,各综?法律专业的教学计划,标志着它作为一个部?体系、推进它的科学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推动监狱法学发??成立。1984年?” (后更名为“预??机构。1985年以后各地也相?改法学研究会成立(后更名为??以来第一个全??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学会??题进行了研究??有关劳改理论的论文集??研究》)等学术性杂志。这??阶段。1992年8月?白皮书,以我国??述了几乎包括罪犯改造??不是理论著述,但??理论研究有着不可忽视的推??学应然的研究示着我国监狱法的法律体系??历史上又是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此后出版的教材或专著,无论从内容还是体系上学研究的成果:若干理论问题的初步探讨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监狱法学自重建以来,已有百余??量上看,较上半世纪均有了长足的发展。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有余叔通的《劳动改造法学》狱史》(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许章润的《监狱学》(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杨世云等年版)、杨殿升主编的《监狱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及金鉴主编的《监狱学总,从不同角度阐述了监狱法学的有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对后半期中国监狱法学的发展与完善作出狱法学长期以来处于实际操作相对发达、理论研究严重滞后的失衡状态。虽然从54年《劳??仅限于对法条的微观阐释,对学科的宏观构思和把握长时间显得薄弱和杂乱。1985年中??讨论,认为:劳改法学是一个综合性的学科体系。应包括四个理论层面即:劳改法学基础层??造基本原理层。但看法并不一致,杨殿升教授支持将劳动改造法学体系分为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两部法学基础理论(2)中国劳动改造发展史(3)中国监狱史(4)外国监狱制度(5)比较论应包括:(1)狱政管理(2)教育改造(3)罪犯劳动(4)劳改经济(5)劳改政治工作(6)狱系建设的成果,杨教授这样评价:“体系还很不完善,大部分分支学科还处在创建过程中,有的??的劳动改造法学的科学体系,还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45〕。应当说,
这种??范围
杨殿升将之概括为三个方面:监狱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狱的行刑实践,即??理论〔46〕。兰洁在其主编的《监狱法学》一书中认为,监狱法学是以我国监狱法、监狱??实践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刑事法律科学。因此,监狱法学以监狱法、监狱法律关系以及监??运动规律为该学科的研究对象。着重对我国现行《监狱法》及《监狱法》贯彻执行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总之??狱行刑实践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它是对??
3.监狱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监狱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劳动改造条例》是新中国最早的立法之一。其时,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和第一部刑事诉讼?渊源来讲,却只是当时的政务院颁行的一个行政法规。与之配套的《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事诉讼法作为独立的部门大法予以颁布了,两大法就刑罚执行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特别是刑事诉讼法最后一??变,1982年出台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偏偏又是由公安部“通知各地试行”?人曾认为,监狱法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附属法,或者是一个行政法规。但最终学术界还是达?法律体系的三个主要法律部门之一。三者相互衔接、相互配套,共同组成国家的刑事法律体系条规定“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独立的部门法。
4.监狱的力工具之一,其最初的形态就体现为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因此,仅从监狱是阶级专政??国家的监狱,是完全相同的。关于我国监狱的性质,1954年《劳改条例》早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改造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惩罚和改??性,“它既是监狱,又是工厂(农场)和学校”,但这种观点不久就遭到了批判,认为,无论称‘特专政的工具和刑罚执行机关的性质相提并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界定监狱的性质时?法律语言的准确性,“并不是说监狱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属性不存在了”。〔49〕金鉴主编的《监狱学??体体现。因此,监狱“首要的作用是惩罚罪犯。”〔50〕但是我国对罪犯执行刑罚不是单纯为了惩改造的最主要形式是劳动改造。因此,我国的监狱除了惩罚和改造罪犯两项政治任务以外,还有一定的经指的??题。杨殿升主编的《监狱法学》直截了当地写道:“罪犯法律地位,是指罪犯在监狱法??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表现为罪犯在监狱服刑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52〕。罪犯享有的权?、人身安全和健康权、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休息权和获得劳动报?,但因其在监所服刑而受到一定的限制。二是罪犯享有的特殊权利,包括:辨护权、上诉权、?而被特别提出)、接见权、通信权等。关于罪犯的义务。有著作将其分为三个大的种类: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的义务。3、监所?则
罪犯改造的方针是国家组织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所追求的目的和指导思想的综合体现。?狱法学》认为,中国监狱工作方针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有一个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犯人,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犯人坐吃闲饭)。(2)“两结合”方针??(4)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曾有过的一系列原则,综合成两条基本的东西: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认为这种表述“更加严??的研究方面,薛梅卿主编的《中国监狱史》(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堪称补白 />(??研究中国监狱产生、发展的演变过程及其规律的学科,是以研究监狱及其管理制度为主体的?:(一)奴隶制的监狱。
(二)封建制监狱。
(三)半殖?史的研究方法〓薛认为研究中国监狱史必须坚持:(1)阶级分析的方法
(2)历史分析的?
(4)关于中国监狱史的研究内容与任务〓薛认为, “研究历??史的借鉴,并揭露其监??设的经验教训,揭示我国监狱发展的历史规律,就是这门监?监狱制度的特点
关于奴隶制监狱的特点,他指出:奴隶制监狱体现了原始社会??反映在狱制上便是对奴隶的囚禁不以??政权结合,神权治狱色彩浓厚,监狱成为“天罚” />关于中国封建监狱的特征,薛总结??行政合一。(3)监狱法缺少独立品格。(4)监狱法属于法外用刑的现象。(6)以维护君主??为狱政方针。〔54〕
薛指出,半封建半殖民地??有它自身的某些特征:一方??改良新监并存,至国民党政府时期形成封建、买办、法西斯一体??杂、混乱而又极其反动??一个转折时期,“近代资产阶级进步的狱政思想和监狱理论的影??大清监狱律草案》制定,揭开了中国近代监狱史的?削阶级腐旧狱制根本对立的新狱制”—6〕。
8.西方狱制研究
从七十年代末开始,有关西方狱制的“??史、行刑理论、行刑制度和狱政管理的经、窦希琨的《比较监狱学》,这是中国学者撰写的第一本较为系??并使其自身作为一门学科在监狱法学研究??方狱制,学者们重点研究(介绍)了这么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近代自由刑的出现客观上促生了近代西方监狱。二是发端于十八世纪中后期,盛行于十九世纪?基本范畴的根本性变革。
(2) 行刑理论
杨世云的《比较监狱学》分?云认为报应刑思想类似于原始社会以命偿命、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原则但又与其有着本质的区别。杨氏从历??为教育刑理论开辟了刑罚理论研究的新时期,但由于它把教育作为行刑的唯一目的,因而也存在严重?中的中国部分本文已作阐述,此处从略。
(3) 行刑制度
杨?,各国才开始了研究和实行行刑制度。在《比较监狱学》一书中,杨对独居制、奥本制、累进制、r />以执行自由刑为任务的监狱体制最终??出现了种种行刑理论和行刑制度,但是,人们最后?复归理想与复归效果的矛盾。行刑??顺利、健康地重返社会。然而,在囚禁的状况下,“很?切品性”〔56〕。行刑的理想与行刑的效果之间存??率居高不下就看出了问题。二、一般威慑?。但是,近年来西方国家的犯罪率居高不下,说明了??的矛盾令人对自由刑的合理性产生怀疑。?自生能力偏低,监狱因此成为政府财政的沉??刑目标自????化、个别化的观点得到广泛认同,同时出现了用非监禁办法取代监禁办法的趋反思们不难发??密切关联的“现象”之间的??载体的监狱总是受到统治者最优先的考虑,正如本??朝还??视监狱的建制(这里我们仅??及监狱内部是否腐朽黑暗)。监狱立法则在其次,??条规颁布,不管它?在实践中被执行。最薄弱的是监狱法学,这一点在本世纪后半期表??得应有的位置和发展—?值得思考的。客观的一面,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早就说过的,军队、法庭??是一种潜在的威慑力量,并不被国家?一个社会个体所能直接感受到锋芒的两把利剑。但是,任??未定的过程,人们可以对法庭程序的操作是否?监管者——之间的关系是最简单的专政与被专政的关系,??对这种专政行为的合理性提出质?不能深入发展,中国监狱法学特别是后五十年监狱法学研究滞后的??法学的发展前景时??观方??文章的最后将就监狱法学的学科建设应解决的几个问题提一狱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定有助于调整人们之间的某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泉。现在的问题是:监狱法学??着它的理论职责就只是为监狱立法的施行进行宣传推广,或?研究的单纯服务思想必定??,但同时任何理论抽象都不能离开客观现象作“纯理性”的思维运动?对社会没有危险的自食其值时必须同时把握两点:其一,监狱法学的研究应该立足于为立法和?方面进行科学论??、问题予以解释和监督。而?,因为后两者只是前者研究的对象,监狱法学的研究既包??狱制的研究以及学科本身各种范畴的?国监狱法学研究价值定位的误区就在于理论研究者和实际??注意到监狱法学理论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的重要国监狱、??的注释性特征自有它的存在价值。不管是本世纪的前五十年还是后五??和监狱立??法学科创立的共同??别是监狱法学研究,因其对象的特殊性,它最初的理论??。最多,??字推究。但是,这种纯粹来自感??的梳理,这从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今天监狱法学研究??便特别注??缜密的定量分析,而且因为在一?成我们的思维定势,很难进入深层的理性抽象的境界?究,不可能得出有推广价值的理论??萌芽之后,再一味囿于研究方法的固有习惯,实际上是?。同时也要看到任何东西都有它的历史渊源,我??二十一世纪就有了监狱的雏形出现,为了准确揭示?进行考察,由此发现某一制度或问??,揭示监狱法制思想和监狱法律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另外,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狱制已大大走在了中国的前面,??国外的狱政制度,??不同国别、不同法系的监狱法制进行比较研究,从中分析利弊得失,以获得更多的规律性认识,因此,在监狱法研究中,比较研究法??立法的“已然??和司法操作“应然性”的探讨,也就是说要将监狱法学研究上升到哲学思考,应该从已有的研究成果中鳞选出若干基本的理论范畴作为学??的重要组??的关系,学术家们应该将它们作为一个系统来加以研究。罪犯改造是一项要求全社会参与的?某一手段或方法都不是明智的选择。
3.关于监狱法学的理论体系
监狱法学理论体系的不成熟和不完善状态??究方法的??学的实际水平尚处于对有关法条政策的词语进行经验解释的层面上。一个学科连基本的理论体系都不完善就如同黑夜里走路,既摸不清方?中国监狱法学的发展历史,我们发现监狱法学正好处在这样一种无奈的境地。目前,这一局面已稍有改观,一些基本的范畴似乎已得到公认,如?化等等。但是这些还只是初步的成型说法,而且就是这些概念和范畴的确立也是经过政府的“有权追认”后才得以通行的,因为如果不是《?定。总之,监狱法学研究的理论体系建设现在还没有最后完成,这给今后的研究带来不便或者障碍,因此,进一步完善监狱法学的理论体系依然是很紧迫??俗通》。
〔2〕据日本 岛田正郎著《清末之狱制改革及大清监狱则例之编纂》记载:“本稿官达第81号公布,翌年大加修改,以敕法律大臣沈家本奏修订法律情形并请归法部大理院会同办理折》,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7〕 李贵连:《二十世第5期。
〔5〕 《学部通咨各省法政学堂?“我所负责教导的班与普通的学生班有所不同,为特别的监狱班,系自各地选拔??托法律学堂经营,实际上法部几乎一切皆不过问,完全由法?判所者,毕业后,任监狱官吏,执br />〔8〕〔9〕〔10〕〔11〕〔12〕〔14〕〔22〕〔23〕沈家本:《监狱访问录序》,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故宫博物4〕〔25〕清沈家本《与戴尚书论监狱??为王元增《监狱学》所作序。
〔27〕〔32〕王元增著:《监狱学》1924年版,第1、2、99、149、163、176、190、191、194、197、199、228、229页
〔33〕〔38〕赵琛著:《监狱学》1932年版,第7、260-262、272-275、274-277、277-278、322-326、10、卷头0-184、183-238页。
〔39〕〔42〕芮佳瑞著:《7页。
〔43〕法权讨论委员会《考察司法记》。
〔44〕《人民日报》1981年9月10日。
〔45〕2〕杨殿升主编:《监狱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2、17、53、55、79页)。
〔48〕〔50〕〔56〕余叔通主编:《劳动改造法学/>〔53〕兰洁主编:《监狱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6页?》(群众出
作者:赵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