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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之风
汉代御史大夫有多大职权
发布日期:2014-9-12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058   收藏(0)

    《汉书·百官公卿表》说:“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有两丞,秩千石。一曰中丞,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这段文字虽极简约,却使我们看到秦代作为指导理论的法家思想在督责臣僚方面确是极高明的,体现在官制上,也相当严密与严谨。 

  秦、汉的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合称三公,三公的地位高于九卿。御史大夫在三公的排列中,是处于最后一位。御史大夫“位上卿”,则又说明御史大夫为九卿之首。这样看来,御史大夫是个很微妙的职务:三公之末、九卿之首。 

  从印绶上,也可看出御史大夫与丞相、太尉的区别。丞相、太尉均为“金印紫绶”,而御史大夫则为“银印青绶”。秦、汉官制中,自九卿至郡守、郡尉官俸分别为中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三大类,以比二千石为最低。这三类均是高官,印绶亦均为银印青绶,再下去就是中层官僚了。从印绶的级别看,御史大夫亦比丞相、太尉低了一级。 

  御史大夫又明确规定为丞相的副职:“掌副丞相”。 

  上述情况表明,御史大夫在三公中各方面的待遇明显地低于丞相、太尉。 

  但御史大夫依然保留着原先御史所具有的皇帝身边近臣的性质。我们从《汉书·高帝纪》中的一封求贤诏书的用语中可以看出:“御史大夫昌(周昌)下相国,相国酂侯何(萧何)下诸侯王;御史中执法下郡守。”这里,诏书是通过御史大夫再给相国(丞相)的,诏书发给太守时,也并不是经过丞相的渠道,而仍是由御史大夫属官发给郡守。这样一个下达皇帝诏书的渠道值得我们注意,因为御史大夫的地位是低于相国的,皇帝诏书通过御史大夫下给丞相,说明御史大夫及其属官整体上具有代表皇帝下达诏书的近臣性质。汉初去秦未远,这封诏书的口气,可以说明秦代的御史大夫及其属官的皇帝近臣身份。 

  《汉书·百官公卿表》中御史大夫职责中有“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的话。公,指三公,御史大夫自己不能受理自己奏事,那么,这里的“公”,自然是指丞相、太尉了。由此可见,丞相、太尉的上书也要经过御史大夫上达皇帝;“举劾按章”,即弹劾和查治,可见御史大夫及其属官,对包括丞相、太尉在内的百官,均有弹劾和查治之权。御史大夫不仅是皇帝的近臣,而且还是皇帝的专职监察包括丞相、太尉在内的百官的近臣。简明扼要地说,就是皇帝所直属的监察系统的总头目,可以代皇帝行使监察查治包括丞相、太尉在内的公卿百官。 

  三公之间的分工清楚明白。三公都是皇帝的助手,其中丞相是统领百官的行政首脑,太尉是统管军事的首脑,御史大夫是监察首脑。这是在皇帝统一领导下的分工制,或曰分权制。 

  理清上面的关系,对御史大夫何以排列在三公之末,何以是副丞相身份,何以在印绶规格上要低于丞相、太尉的道理也就清楚明白了。一方面,因为御史大夫有权监察丞相、太尉,有权弹劾、查治丞相、太尉,如果御史大夫地位、级别再高于丞相、太尉,那就有可能成为凌驾于丞相、太尉及百官之上的一种官职,从而变为有可能与皇帝争权的势力了。这显然不利于皇帝对大臣分而治之的原则。另一方面,御史大夫领导的监察系统,又必须与丞相、太尉领导的行政系统、军事系统区别开来,这一系统就必需直属皇帝,由皇帝垂直领导,由此可以保证丞相、太尉以下的百官必须受到另一垂直的监察系统的严格监督。御史大夫的主要属官御史中丞在皇宫内部的兰台办公,则是这一监察系统必须由皇帝亲自和直接掌握的组织保证;同时或能使皇宫内部的宫官系统,同样处在御史大夫系统的监察之下。 

  这种高官之间的相互制约的机制,就其形成的初始阶段而言,当然是皇帝独断、皇帝督责臣僚理论的制度体现。不过,这一制度其所以在此后两千年封建社会中一直沿袭下来,则又是因为体现在这一制度中的分权制思想是有普遍性的。其实,资本主义下的三权分立,也同样是一种分权制,与前述封建制度下的监察官僚与行政官僚之间的分权制实为同一分权制思想的不同表现形式。 

  御史中丞不仅监察朝官,并且还监察到郡一级的地方官。《汉书·百官公卿表》中说:“监御史,秦官,掌监郡。”监御史亦属御史中丞领导,平时在郡中办公,每年定期返京,向御史大夫及御史中丞汇报工作,相当于中央监察部门的派出官员。 

  秦代创造的这一直属皇帝的、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的垂直监察系统,自汉至清,名称虽不断有所变化,但这一独立、垂直的性质,是始终不变的,这是由于监察系统特殊的功能作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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