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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研究
2011年中国监狱理论研究综述
发布日期:2014-8-7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2504   收藏(0)

一、本年度出版动态

   根据不完全统计,本年度公开出版的图书有:张苏军主编,丁传庆、戴艳玲副主编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刑罚执行方式改革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徐为霞等著的《监狱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与处置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于爱荣、魏钟林等著《监狱囚犯论》(江苏人民出版社)。于爱荣等著《监狱替察论》(江苏人民出版社),王志亮著《清末民初:中国监狱现代转型肇始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武玉红主编《监狱管理经典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王志亮主编《监狱工作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马志冰、焦宁亚主编的《监狱文化建设与监管安全工作研究》(法律出版社),张学超主编《罪犯矫正学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徐家俊著《提篮桥监狱》(中国文史出版社)。桂晓民主编《论上海监狱工作》(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王廷惠著《美国监狱私有化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汪勇主编《监狱刑务处理实务》(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郭明主编《监狱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本年度继江苏监狱管理局主办以书代刊系列出版物《监狱评论》后,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系推出了以书代刊系列出版物《监狱学论坛》。

   二、本年度值得注意的实践探索

   (一)江苏监狱系统推进信息化为基础的“金剑工程”

   刘保民在发表于《犯罪与改造研究)) 2011年第2期的((江苏监狱推进“金剑工程”建设的实践与思考))一文介绍到:自2002年起,江苏监狱系统坚持以服务监狱职能履行为目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大力实施科技强警战略,在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完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强化科技管理、提升监狱技防和信息化管理水平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通过这几年的建设,实现了基础网络全联通、主要功能全覆盖、重要部位全监控、管理应用全员化的“四全”目标。根据江苏监狱系统总体发展战略需要,“十二五”期间江苏全省监狱要在监狱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建立以现代科技为支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为主导的江苏监狱工作新型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在现阶段,要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重点建设内容:一是开展矫正干预技术示范工程建设。二是打造安防一体化建设平台,着力提高监狱安全防范能力。三是构建现代数字警务新机制,着力提高监狱警务效能。四是完善监狱政务(狱务)支撑体系,着力促

进规范执法建设。监狱政务(狱务)支撑体系就是要通过不断完善基础通讯网络,筑牢信息安全屏障,建设以服务监狱工作为中心的信息化支撑平台。

   (二)河南豫东监狱实行“3+2”减刑提名工作法

   孙宏艳在刊发于《犯罪与改造研究》2011年第2期的((河南豫东监狱“3+2”减刑提名工作法的实践及效果》介绍到,为了避免监狱在行使减刑提请权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避免由于提请减刑不公引发的监狱安全隐患,为增加减刑提请工作的透明度,河南豫东监狱提出“3+2"减刑提名工作法。其中的"3”即“三考”,即在减刑提请前,重点考核服刑人员在此次减刑时的计分考核情况、行政奖惩考核情况、减刑间隔时间考核情况,并将这三点考核情况通过一定的分数量化为数据作为罪犯减刑提请的客观事实依据。所谓“2”也称为“两推”,即在减刑提请前实行分监区、监区两极推荐。所有服刑人员减刑,都必须经过分监区、监区两级警察的信任投票,实行海选票决,并折算成一定的分数,纳人服刑人员的主观减刑评价。"3”反映的是罪犯改造表现的客观事实,"2”反映的是监狱管教警察对罪犯改造情况的主观评价。"3+2"就是把对罪犯改造的实际考核与监区、分监区两级警察对罪犯的主观能动性执法评价结合起来,从而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对罪犯表现进行打分,决定罪犯减刑提名顺序的一种制度。"3十2”减刑提名工作法,统一了减刑的具体内容,综合考察了服刑人员的表现,避免了因同一监狱执法标准不统一引发的对于执法不公正的纠纷和意见。"3+2”减刑工作法实质上是对罪犯减刑提名权的改革,它限制了分监区长、监区长的自由裁量权,提高了普通警察在办理减刑案件中的话语权,增强了减刑工作的透明度,改变了过去少数人研究多数人旁观的现象,理顺了监狱、监区和基层干警的权力运作关系。"3+2"减刑提名工作法因促进了执法公平、公正,杜绝了“人情”减刑提名和“关系”减刑提名,其试点后得到了社会、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取得了良好的反馈效果。

   (三)沙洋汉津监狱“阳光文化”的实践①(①龚百生:《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阳光文化”纪实》,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1年第4期。)

   “阳光文化”是由汉津监狱“阳光”艺术团为载体的文化发展而来的。汉津监狱“阳光”艺术团成立于2002年11月,演员常年保持在60人左右,配有各种乐器70余件和一套电声、音控设备。从成立定位开始,汉津监狱就把阳光艺术团作为教育改造的重要手段来经营和发展,经常为罪犯安排娱乐节目,受到罪犯欢迎。以“阳光”艺术团为基础,汉津监狱陆续推出了群雕文化、园林文化、情感文化、协会文化、开放文化、广场文化、书画文化等主题,建立了《汉津监狱“53222111”监区文化体系工程》。"53222111”工程,即“五室”、“三协”、“二栏”、“二厅”、“二牌”、“一报”、“一团”、“一站"。“五室”指教室(含多媒体教室)、教研室、电子阅览室、图书室、文体活动室;“三协”指体育运动协会、文艺表演协会、读书写作协会,“二栏”指宣传栏、阅报栏;“二厅”指阳光音乐厅(含礼堂)、书画文化展厅;“二牌”指亲情寄语牌、一日心情提示牌。“一报”指狱内导报;“一团”指阳光艺术团;“一站”指《阳光之声》广播站。阳光文化与常规执法管理有机结合,形成监狱“外松内紧”的管理氛围,有效促进了服刑人员行为养成、遵规守纪、安心改造,有力保障了监管秩序的持续稳定。

   (四)湖南省星城监狱开展罪犯回归指导工作的实践②(②喻昌远、陈韧翔:《关于罪犯回归指导工作的实践与思考》,载《中国监狱学刊》2011年第2期。)

   湖南省星城监狱是一所从事临近释放罪犯出监教育的特色型监狱,成立于2002年。2004年星城监狱获得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支持,特批成立了“监狱系统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同年省监狱局下文成立“监狱系统就业指导中心”。星城监狱据此设置回归指导科,行使上述两个机构的职能。星城监狱采取下面形式开展罪犯回归指导工作。形式一,积极开展创业培训,鼓励刑释人员自主创业。形式二,采取四种推介模式推荐刑释人员就业。四种模式分别是网上推介、现场招聘推介、协议用工单位推介、过渡性安置推介。形式三,为罪犯提供创(就)业指导。监狱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多渠道咨询、多层次回访”的指导模式。学员在监狱学习时可以在课堂上和课后向授课老师、职业指导师提出自己的疑问,刑满释放后,仍然可以通过回归在线网站、电话或亲自上门咨询创(就)业相关信息。

   三、本年度重要的理论观点

   (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下的监狱行刑应当体现区别

   戴艳玲在《中国监狱学刊》2011年第2期发表的《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下监狱行刑的发展趋向》指出:“体现区别,宽严相济”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指导下监狱行刑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并以实现刑罚目的为尺度,通过“区别对待”实施并实现“宽严相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根据实现刑罚目的的实际需要,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尽量避免可能造成的“刑罚不足”或“刑罚过剩”情况。现行的监狱对服刑人员分级管理和处遇制度从实践效果来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宽严不同的区别处遇,对于稳定狱内改造秩序,提高对服刑人员管理和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起到了一定效果。但是,面对当下服刑人员构成状况以及我们对监狱教育矫正工作的质量要求,这一制度显露出诸多粗泛、滞后、难以操作等不适之症,不利于“体现区别,宽严相济”的深人实施。因此,改进分类分级处遇的相关制度和实践,应该成为监狱行刑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内容。其一,应当改进分级管理。对于在监禁状态下的服刑人员,失去自由是对他们最大的剥夺,在监禁状态下行为自由度的扩展,则是对他们最有效的激励。在监禁状态下服刑的罪犯,其行为能力的范围根据服刑表现和悔罪程度等因素而扩展或收缩,呈动态变化,其变化与处遇状况的改变是一致的,体现着刑罚执行的惩罚和激励作用。其二,改革分类处遇。在监禁刑执行过程中,不仅应该区别不同服刑人员主观恶性程度、悔改情况、服刑表现等因素实施宽严不同的处遇方案,而且在他们服刑过程的不同阶段也要根据其悔改和表现情况给予宽严不同的处遇。

   (二)正确认识过去的改造经验

   胡配军在《中国监狱学刊》2011年第2期发表的《关于改造的反思》一文指出:在罪犯改造历史上,新中国曾经在实践中通过改造三大类战犯,积累了史无前例的成功改造经验,并举世瞩目。诚然,任何工作都要承前启后,过去工作中成功的经验需要继承与借鉴,但是面对时过境迁的监狱环境,如果硬要将过去的经验复制套用到今天的改造工作,则可能不合时宜,也无法收到预期的改造效果。因为整个的改造生态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当时的罪犯构成与今日不同。二是改造的政策上无法沿袭。三是政治使命感的差别。所以,这些成功改造战犯的经验,可以为当代的罪犯改造工作提供借鉴,从中获得启迪,但不能将过去的模式与经验直接加以应用,更不能以过去的改造特例与效果来界定和要求今天的改造活动与效果。

   (三)中国监狱需要进行现代转型

   陈光明((中国监狱学刊》2011年第3期发表的《当下中国监狱的现代转型研究》指出:当下中国监狱面临现代转型问题。监狱的转型在当下的构成主要有:行刑模式的现代转型。一是由混合型的戒备行刑向不同等级戒备行刑方式的转型。二是由完全监禁式行刑向社会化矫正行刑模式的转型.三是由惩戒式监禁模式向恢复性行刑模式的转型。四是由行刑的宽泛化向行刑的个别化模式的转型。狱政管理的现代转型。一是行刑质量由经验的判断性向量化的评估性转型。二是由粗放型的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转型.三是由单向性的行刑激励向互动式的内在激励的转型。四是由监狱行刑信息的“纸质法”向信息的“电脑法”的转型。教育形式的现代转型。一是由集体教育向与个别心理矫治并举进行教育的转型;二是由现代法制教育为主向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并举进行教育的转型.三是由行为规范的教育为主向与重塑健全人格并举进行教育的转型。劳动功能的现代转型。变破坏者为建设者的矫治功能,强化自食其力的实践功能,补贴家庭困难的责任功能,提高就业技能的培训功能,帮困救济的善行功能,生存保险的补充功能,赔偿受害者的赎罪功能和聪明才智的开发功能。监狱警察职能的现代转型。一是监狱警察的职业化,要建立监狱警察职业的准人制度,提高监狱警察的准人条件,尤其是要提高监狱领导层面的准人条件和任职资格。二是监狱警察的专业化,要建立与监狱刑罚执行相适应的、与罪犯的教育改造相吻合的专业化的岗位体系,以管理的标准化为基础,以管理的专业化为重点,建立专业化的岗位任职要求和资格条件,以强化监狱警察的专业管理能力,以真正实现监狱警察“能”的转型。

   (四)《罪犯考核奖惩办法》的工具主义很危险

   郑辉建、王文来在刊发于((犯罪与改造研究》2011年第7期《浅谈正义、程序与权利视角下的“罪犯考核奖惩办法”》一文中指出:虽然《罪犯考核奖惩办法》是监狱机关、监狱民警管理罪犯的工具,但是,我们不能丢掉程序、正义的前提。否则,工具主义的做法非常危险。这里的“工具主义”表现为将《罪犯考核奖惩办法》作为管理工具,《罪犯考核奖惩办法》对我有利、能够促成我的目的,我就服从它。如果对我要达成的目的构成一种限制,我就绕过它。结果是随意奖惩罪犯。在健全的法律观念中,《罪犯考核奖惩办法》不仅仅是工具,其代表着我们的价值,代表着法治社会的一种生活状态,代表着基本的道德伦理准则,它是不允许放弃和背叛的,是不允许践踏的。

   (五)可以考虑推行罪犯“自愿劳动制”

   张晶在发表于《犯罪与改造研究)) 2011年第2期的《恢复性司法视野下的罪犯劳动问题探究》一文中建议推行“自愿劳动制”,并进行了基本设计。就罪犯劳动技术层面而言,自愿劳动制的构想是:关于劳动的条件。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劳动,自愿劳动罪犯必须有一定的劳动技能。关于劳动的奖励,参加劳动的罪犯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参加劳动的罪犯有权获得行政法律奖励,参加劳动的罪犯根据劳动的效绩,并结合其他改造表现,获得不同的处遇。与此相应,对不参加劳动的罪犯,没有劳动报酬,不能获得行政、法律上的奖励,在处遇上为严管级。

   (六)实行监狱内罪犯劳动报酬对罪犯救赎救助具有重要意义

   陈向阳、翁炬在发表在2011年第4期的((中国监狱学刊》的((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罪犯救赎救助制度的价值研究》中指出:随着罪犯救赎救助行刑司法体系的完善,在监狱刑罚执行过程中,最为科学合理的运用罪犯劳动报酬的方法,就是建立由专门机构集中管理的罪犯救赎救助基金。这不仅是建立罪犯救赎救助制度的有效载体和路径,也是狱内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最终价值取向。罪犯救赎救助基金这种价值取向及用途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用于赔偿被害人。很多罪犯由于好逸恶劳又挥霍无度,导致他们没有生活积蓄,犯罪后被判赔偿时因没钱而无法赔偿,《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给予劳动报酬后,使罪犯赔偿被害人成为可能。因为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吃、穿、住等日常生活开销主要靠国家财政供给,所以罪犯的劳动所得大部分是可以用于履行赔偿义务的,监狱建立罪犯救赎救助基金制度就是帮助罪犯逐步落实把劳动报酬用于赔偿被害人,这样既保护了被害人的权利,提升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又培养了罪犯的责任感,促进其自觉改造。其次,用于支持出狱人员创业发展服务社会。监狱可以通过罪犯救赎救助基金的建立,并完善其提取、管理、计息和支付等相关内容,用于资助出狱人员平稳渡过刑释后的“困难期、迷茫期”,资助他们自主创业,逐步达到安居乐业并服务于社会,有效防止重新犯罪的发生,这既为社会减负又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谐。再次,用于爱心捐助帮助更多的需要帮助的人。

   (七)监狱设计应当树立的理念

   韩述钦在发表于2011年第3期《中国监狱学刊》的《监狱设计对罪犯矫正的影响》一文指出:在今后的监狱设计中,必须树立以下几个理念:第一,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摒弃报复主义的行刑思想。以人为本是指建筑物的设计,要考虑生活于其中的主体的感受,以完善人、发展人和改造人为宗旨。第二,监狱设计应树立小型化的理念,摒弃监狱的“规模效应”的观念。从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以及西方发达国家的监狱设计规范来看,监狱应以小型化为主、,单个监狱的押犯规模不宜大于500人,以200人左右为宜。大型监狱就是非理性的产物,必然会给监狱的管理带来很多负面因素和非理性的东西。第三,监狱设计应树立分类分级的理念,摒弃“统一标准”的旧观念。目前我国的监狱设置没有明确的安全警戒程度的分级和分类,除了以性别和年龄因素划分为男犯监狱、女犯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之外,监狱设施内外的安全警戒程度、技术装备、人力资源配置以及管理方式没有明显的级差区别。在此种监狱设置体系中,监狱建筑设计指导理念几乎千篇一律,设计标准也趋于雷同。

   四、实务问题探讨

   (一)当前监狱工作面临的突出难题

   吴新中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11年第2期发表的《当议当前监狱工作中的八大突出难题》指出,当前监狱工作面临下面难以处理的具体问题:其一,罪犯死亡善后难。近年来,罪犯患病特别是相对较重的疾病,监狱都会告知其家属。有的犯属会即时赶到并尽到其相应的责任,但相当一部分犯属到场后只要见花钱多或疗程长,都怕惹“责任”,千方百计溜之大吉。还有的则根本不来,甚至干脆说没有亲人。然而,一旦罪犯病亡,便会纠集人员到监狱“兴师问罪”,甚至哄闹监狱。其二,罚金执行难。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罚金判决难以执行到位。于是在行刑实践中,法院经常要求监狱将减刑、假释与罚金执行硬性挂钩。由于罪犯没有财产,因而罚金执行实际罚及罪犯家属。根据《刑法》第59条关于“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的精神,这种做法显然违反了“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同时,一旦其亲属无能力执行或者不予配合而影响到罪犯的减刑假释时,极易引发罪犯对改造的消极与无助、对政府的抵触甚至仇视,给监狱的正常工作带来消极影响。

(二)应对《刑法修正案(八)》所带来的挑战

   吴新中、肖喜兰在《中国监狱学刊》2011年第4期发表的《论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工作的影响及对策》指出,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八)),是我国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进行的一次范围最广、力度最大的修正。刑(八)的修订更加注重了民生,加大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力度,较大幅度地调整了刑罚的结构,解决了我国刑事法律中“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问题。然而这对监狱工作而言,势必会带来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与变革。刑(八)诞生,监狱工作压力陡增。第一,提高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执行上限。第二,增加了监禁刑罪犯实际服刑的期限。第三,取消了13个适用死刑的罪名。第四,新增了9种罪名,扩张了进人监狱的押犯“人口”。第五,明确增加了不得假释的罪名及需要考虑的特殊情形。因此,监狱遭遇严重挑战.表现为:押犯绝对数量增大,挑战监狱的关押能力,罪犯危险系数增大,挑战监狱的应变能力.实际工作压力增大,挑战监狱的安保能力。罪犯改造难度增大,挑战监狱的矫正能力。

   (三)如何解决与现代传媒的关系

   黄勇峰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11年第10期发表的《现代传媒与监狱工作科学发展》指出:虽然现代传媒有消极的一面,如监管工作易被炒作,过去可以内部控制的事情变得无法控制。相对封闭的监狱偶尔出现一些失误,一旦被媒体嗅觉,就会被其炒作,局部事情往往全国化,国内事情往往国际化。但是,现代传媒更有积极的一面,监狱要积极面对现代传媒。第一,以现代传媒为全新平台,树立监狱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第二,以现代传媒为全新武器,科学改造罪犯。一要通过传媒,特别是网络实现跨时空、跨地域的联系互动,开展远程视频教学、罪犯的社会帮教、亲情教育、就业指导。二要创新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方式,构建具有“资讯、教育、交流”等功能的罪犯教育局域网,在专网上开通查询、咨询、图书阅览、网上学习、法律援助、电视教育及节假日罪犯与其亲属互发短信等系统,坚持正面引导,吸引罪犯来访,为罪犯提供自主学习,自我改造的环境。建立网上心理咨询和测试系统,定期受理罪犯心理咨询,及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此外,可倡导罪犯在局域网上开设博客,让罪犯与罪犯之间进行网上交流互动。

   (四)监狱布局调整中存在的问题

   任希全、邵云、李玉娥在发表于2011年第3期《中国监狱学刊》的《监狱布局调整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指出,总结监狱布局调整的实践,监狱布局调整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第一,监狱类型设置欠缺对关押对象进行较为深人、细致的分析。第二,监狱建设缺乏细化标准,不利于监狱行刑效益的提高。2002年12月,由司法部编制的《监狱建设标准》,经由建设部、国家计委批准,正式下发,并于2003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监狱建设标准中对于该标准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监狱建设目标、建设原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建设标准、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配套设施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为今后监狱的硬件建设提供了执行依据,为监狱刑罚执行职能的发挥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是、我们也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该标准客观上以关押罪犯的人数为标准,将监狱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而在监狱选址与安全警戒设施方面则将未成年犯管教所、女犯监狱作为一类,其他监狱作为一类,确立了不同的标准。在监狱建设标准上则区分大、中、小型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女犯监狱。在规划布局与场地及配套设施方面则采用统一标准。我们认为,这种分类方式及相应的标准,是值得商榷的。如果以此标准一以贯之,那最终建成的监狱都属于中度或者高度警戒度的监狱,将会产生诸多不利影响。

   (五)如何应对“三假犯”

   丁裕等在2011年第5期《中国监狱学刊》发表的《解剖“三假”犯》一文,对“三假”犯问题进行了探讨。所谓“三假”犯是以假姓名、假地址、假身份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当前监狱对“三假”犯的核查手段是:一是分监区管教民警审阅罪犯档案,发现“三假”犯本人或家属等利害相关人没有主动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的,管教民警主动与罪犯户籍地公安机关联系,以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为最终的查证结果。如罪犯户籍地在偏远地区未设公安机关的,则委托当地行使户籍管理职权的基层人民政府调查,以该人民政府寄回的监狱协查函回执为准。二是“三假”犯本人或家属等利害相关人主动向分监区管教民警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的,经办民警首先对罪犯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进行仔细核对,并形成相应笔录和留下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存档。接下来,由管教民警负责与当地承担户籍管理职责的公安机关、基层人民政府联系,核对无误后,可作为查证结果。“三假”犯是监狱罪犯中较为特殊的一类,这类罪犯不需要付诸任何实际的违规行动,他们的存在本身便可被视为对监狱世界固定规则的冒犯、对监狱纪律潜在的威胁。为控制“三假”犯,文章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刑事办案机关应当提高刑事侦查水平和讯问能力,同时以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逐步完善全国人口资源库存共通网络,加强对偏远基层辖区的管理力度。第二,以公平行刑和提高“三假”犯转化率为管理的价值导向,修改对“三假”犯过严的考核规定,同时探索在实践中建立科学的“三假”犯查证机制,并尝试对“三假”犯实行集中关押和管理。

   (六)减刑工作存在的问题

   蒋世强在2011年第10期((犯罪与改造研究》发表的《减刑假释制度执行现实困惑及对策思考))认为我国减刑制度存在评价标准不实问题。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以减刑。虽然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对“确有悔改表现”进行了界定,但仍有较大程度的概括性和主观性。1990年司法部在总结监狱推行计分考核经验基础上,制定实施了《关于计分考核奖惩罪犯规定》,把罪犯思想改造与劳动改造作为计分考核的两大内容,以分计奖,尽量排除法律运作中的随意性,客观公正地反映罪犯的服刑表现。这种做法本身存在“以分折刑”,思想改造难以量化,考核多集中于劳动定额,导致重生产劳动分、轻思想改造分现象的出现。百分考核给罪犯伪装改造以可乘之机,使罪犯不再把减刑的愿望转化为积极的改造行为,而是采用欺骗、投机、贿赂等手段求得“曲线”减刑,使减刑的功能和目的难以实现。百分考核缺乏科学性,百分考核所记载的数据、材料,是罪犯劳动表现的事实,不仅影响对罪犯减刑条件的主观构成的准确评估,而且使执法着对罪犯改造实践评价的随意性增加,容易导致产生司法擅断,成为金钱减刑、人情减刑滋生的土壤,使减刑制度适用难以公正化、平等化。实践中,有许多监狱都自行制定了本监狱的百分考核办法,这就造成了同样条件下,在此监狱不能减刑,在彼监狱却能减刑的情况,甚至,在同一监狱的不同监区存在不同的考核评价标准,使罪犯不能享有同等权利。

   (七)对罪犯“过度医疗”问题的探讨

   孙温平、王青、侯义斗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11年第8期((关于对罪犯“过度医疗”问题的若干思考》一文中探讨了罪犯“过度医疗”问题.文章指出:《监狱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对监狱干警的执法活动和监狱医院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监狱医院的医务干警,为了防止医疗纠纷,防止罪犯投诉甚至报复等“执法风险”,在罪犯的诊疗过程中检查、用药积极,高精尖检查、贵重药品的使用增加,如脂肪乳、白蛋白等贵重药品,在公费医疗和医保病人中,需要个人负担一定比例的药品,也不限制使用。据对北京监狱系统中心医院住院服刑人员与社会住院病人统计,2003年至2005年,住院服刑人员使用部分自费和超出目录范围完全自费药品的费用比例.比同期住院的社会人员高出2.91个百分点。大型的检查,如MR, CT, CR使用率高于社会病人。然而,监狱医疗经费是有限的。目前,全国监狱机关根据各地财力的不同,按照一定标准拨付罪犯医疗经费,多的罪犯人均年拨付医疗费500至600元,少的不足百元。据统计,2004至2007年全国24个省(市、自治区)罪犯医疗费超支部分占医疗费标准的43。以北京市天河监狱为例,近年来上级对罪犯的医疗经费按每名罪犯每年500余元的标准进行拨付,这在全国监狱系统来讲标准之高,可以说是首屈一指的,可医疗经费不足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2007年至2009年实际超支近达80%.罪犯“过度医疗”问题值得关注。

   (八)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

   任维亮、张全新在发表于((犯罪与改造研究)) 2011年第8期的《对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探讨))一文指出,80年代构建的刑释人员安置帮教体制正面临严峻的挑战:一是计划经济的背景变化。在计加强对高危罪犯的监管和突发事件的应对,是当前重刑犯监狱应对刑罚调整的必要举措。关手高危犯监区的管理运行模式,文章认为,高危犯监区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缩小管理单元的原则.配优、配强、配足瞥力的原则;按危险等级动态管理的原则,适度劳动改造与实施矫正项目相结合的原则;管理上从严与生活上从宽的原则。高危犯监区基本制度包括:危险评估制度,危险评估制度包括高危犯监区的罪犯甄别、危险类型确定、危险等级划定、罪犯流转均通过危险评估机制,危机处理制度,高危犯监区关押的都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罪犯,安全风险非常高,事故风险大,要按危机理论做好危机处理和应急处突工作。高危犯监区设置要建立高级别安全防范。高危犯监区是最高警戒级别的监区,是监狱中的监狱,在安全防范上应配齐配足硬件设施。罪犯监舍安装对角监控、报警器、喊话系统,内部设施水、电、暖全在室外控制,24小时监控,监区外围安装封闭隔离网,与其他监区形成独立的封闭区。按照缩小管理单元的原则,每个监舍关押6-8名罪犯,包括罪犯心理辅导员等,严格控制活动范围,除看病就医外,一般不得离开高危犯监区,杜绝单独行动和本监舍以外罪犯私下交往。高危犯监区内设单独隔离区,对个别人身危险性极大、躁狂冲动难以控制的罪犯进行短期的保护性隔离。

   (八)建立安全防范指挥平台

   王传敏在发表于2011年第11期《犯罪与改造研究》的《关于监狱安防指挥平台新型管理模式的思考》指出,受传统的管理体制束缚、信息化发展规律限制,目前的监狱安防指挥平台存在建设、维护部门与使用部门相分离。多部门独立使用子系统;安全指挥体系多为“虚设”机构。信息集成尚未完全互联互通。为此建议,依据“化零为整、化虚为实、化繁为简”原则,对现有监狱层级的安防指挥平台管理模式可以作如下调整:在监狱机构层面,组建“监狱安防指挥中心”职能部门,该部门统筹负责全监狱的监管安全预瞥、分析、干预、处置及善后工作。其职能范畴可以作如下界定:第一,安全预警职能。第二,危机事件指挥职能。第三,安防指挥平台的建设维护职能。第四,监管安全日常防范职能。第五,民警日常履职督查职能。第六,舆情发布职能。

   (九)职业倦怠防范对策

   职业倦怠指个体在工作重压下产生的身心疲劳与耗竭的状态。一般认为,职业倦怠是个体不能顺利应对工作压力时的一种极端反应,是个体伴随于长时期压力体验下而产生的情感、态度和行为的衰竭状态。研究认为,职业倦怠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情感衰竭。指没有活力,没有工作热情,感到自已的感情处于极度疲劳的状态。它被视为职业倦怠的核心维度,并具有最明显的症状表现。二是去人格化。指刻意在自身和工作对象间保持距离,对工作对象和环境采取冷漠、忽视的态度,对工作敷衍了事,个人发展停滞,行为怪僻,提出调离申请等。三是无力感或低个人成就感。指倾向于消极地评价自己,并伴有工作能力体验和成就体验的下降,认为工作不但不能发挥自身才能,而且是枯燥无味的繁琐事物。监狱警察对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成天面对高压的工作环境,特殊的人际关系以及较频繁的接触社会阴暗面,成为职业倦怠的高发人群。张建钊在2011年第8期((犯罪与改造研究》发表的《雌狱警察职业倦怠防范对策思考》一文认为应当通过下列措施防范监狱警察的职业倦怠:就干警而言,要重视自我调节。首先,要提高个人素质,正确认识什么是职业倦怠。要多读书,善读书,培养一个良好的习惯,如体育运动。其次,重视心理健康训练。再次,需要家庭支持。最后,要有适当的心理宣泄。就监狱机关而言,要从优待警,从物质上、精神上、文化上、心理上关怀干警。就社会而言,要关怀干警家庭,建立合理的选拔制度。

   六、本年度值得关注的研究项目

   (一)关于“罪犯之研究”的研究

   于荣中发表于《犯罪与改造研究》2011年第3期的《研究“罪犯之研究”》之所以值得关注的基本理由是本文将“罪犯之研究”对象纳人理论视野。“罪犯之研究”指罪犯如何“研究”监狱、监狱警察。由于出发点不同,“罪犯之研究”往往直接威胁监狱的安全稳定。

   文章认为,罪犯研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隐蔽性。为了防止暴露,罪犯的“研究”必须脱离群体,躲避警察和他犯的视线。第二,周密性。为了提高成功的概率,他们往往会研究制定一套甚至多套方案,在反复推敲、权衡利弊得失后实施,力求滴水不漏。第三,精准性。少数罪犯具有很高的智商,对监狱、对警察的观察、研究不仅周密,有相当的广度,而且非常细致、透彻,达到了相当的精度和深度。第四,独到性。罪犯研究的心态。第一,“稻草”效应。第二,“扳机”效应。第三,“最危险的地方最安全”,“办法总会有的”。罪犯研究的方法有:第一,观察。一是利用与替察接触、交谈的机会,观察警察的言谈举止和兴趣爱好。二是留心观察警察上下班、巡查督察以及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掌握其日常活动规律。三是注意观察周围的同犯。四是注意观察监房和车间的门、窗、锁,注意利用出收工或在公共区域活动的机会,观察外来车辆、人员进出情况,观察监控探头的位置,观察围墙电网、照明设施的运行,武警岗哨的执勤、换班等情况。第二,搜集。第三,试探。一是有意无意地制造一些“麻烦”,试探警察的责任心和警惕性。二是注意选择一些意志薄弱、爱占小便宜的警察、工人以及其他外来人员,通过阿谈逢迎、许愿、以金钱为诱饵、攀附老乡关系、施以小恩小惠等多种手段,试探其是否可作进一步的拉拢腐蚀对象,以帮助带进手机、现金、假发等违禁品,为作案提供条件等等。第四,归纳。通过前期的观察、搜集、试探,在掌握监狱设防、警察活动规律、应急处置方式的基础上,对自己掌握的有关情况和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演绎推理,着手谋划袭警、脱逃方案,物色作案同伙,准备作案工具,并对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做好应对准备。接下来,便开始下定决心,付诸行动。罪犯研究的主要内容。罪犯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琢磨监狱警察、物色作案同伙、寻找监狱漏洞、选择脱逃方式、寻找作案时机。

   (二)关于罪犯反社会人格障碍干预研究

   曹广健、苗红熠发表在((犯罪与改造研究)) 2011年第9期的((服刑人员反社会人格障碍病因与千预研究》值得关注的理由如下:第一,反映了反社会人格障碍发生的心理病理机制研究进展,第二,对罪犯反社会人格障碍进行了取样、社会学的数据分析。显现了研究的专业化水平。

   文章通过对罪犯反社会人格障碍进行了取样、社会学的数据分析认为,虽然反社会人格障碍一直是公认最难治疗的心理障碍之一,但是可以干预的。干预方法:第一,认知行为治疗。认知行为治疗通过长期强化可以增强其亲社会行为,逐渐消退其反社会行为。第二,团体心理治疗。团体治疗的目的在于为服刑人员提供教育、鼓励和支持,同时也提供一个交流情感的安全环境。在团体情境下每名服刑人员都有机会审视自己的困难,了解问题是如何发生的。同时也可以使参与的服刑人员更多理解自己和他人,领悟到如何更好地与他人发展关系,增强服刑人员独立自主、自己解决问题和抉择的能力,解决冲突矛盾,以达到确保监管安全,建立和谐改造关系的目的,并且对于修复服刑人员的心理创伤会起到积极作用。第三,药物治疗。药物治疗也有很多实践经验,如锉已经成功地用于反社会人格障碍的冲动和攻击行为。

   (三)关于新中国口述史的研究

    徐家俊发表于《犯罪与改造研究》2011年第3期的《新中国监狱口述历史探微》值得关注的理由是监狱口述史纳人监狱理论研究视野。文章指出:第一,是积累新中国监狱史的需要,文革期间,全国许多监狱单位被撤销,划归地方,不仅对工作造成很大影响,同时也对监狱档案资料造成极大损失,有的监狱局多年档案被全部焚毁或部分销毁。60多年来,各地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也经历了多次调整、整合(或撤销、或合并、或恢复、或新建),不少资料缺失。就是档案工作搞得比较好的单位,1949-2010年间,各年份文书档案的数量也悬殊很大,解放初期和文革期间的就比较少,改革开放以后的比较多。做好新中国监狱口述历史,是对解放以来监狱历史的填补和充实,使新中国监狱历史资料更加完整。第二,做好新中国监狱口述历史,是及时抢救新中国监狱史料的需要。人的生命是有一定年限的,生老病死这是客观规律。现在,时间的年轮已进人2011年,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今已有60多个年头。一部分新中国监狱的创建者已经离去,但是我们应趁另一部分熟悉监狱情况的老同志还健在,思维还清晰,要尽快做好访谈和口述工作,尽快把他们所知道的情况,如监狱史上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召开,重要文件的制定和修改,重要铁路、公路和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监狱(劳改队)的创建、撤并和迁建,各个时期监狱工作的成功经验、挫折教训、典型个案记录下来,形成规范的口述历史,为新中国监狱史及各地区监狱史上留下一笔宝贵的财富。

   (四)关于深化监狱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研究

   湖北省江北监狱课题组发表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11年第4期的《关于深化监狱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研究》值得关注的主要理由是该文积极反映监狱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改革开放30年来,虽然监狱领域内的所发表的涉及全局的作品在一定程度减弱了“宣传”味道,但是,仍然有些文字材料充斥“唯上”话语。监狱研究成果应当坚持客观精神。只有坚持客观精神的研究成果,才可能推动科学决策的诞生。

   文章根据湖北江北监狱的改革实践认为,监狱体制改革存在下面的问题:监狱办社会职能分离不彻底,占用警力.分散精力,从组织结构上影响监狱工作的规范运行。改造质量评估国家标准未出台,做法老套,机制陈旧,从运行模式上影响监狱工作的规范运行。监狱基本建设投资保障不到位,职能异化,隐忧重重,从建设资金上影响监狱工作的规范运行。监狱建筑整体功能设计不科学,设施不全,功能不齐,从设施布局上影响监狱工作的规范运行。罪犯劳动改造项目选择不稳定,调整频繁,时断时续,从生产项目上影响监狱工作的规范运行,基层民警积极性的激发不得力,强压硬推,激励萎缩,从内驱动力上影响监狱工作的规范运行;监狱职工收人保障机制未建立,影响稳定,牵扯精力,从职工管理上影响监狱工作规范运行。文章反映的问题虽然是监狱管理中的微观问题,但是,产生问题的原因却有宏观上的因素。

   (五)叙事心理治疗对罪犯监狱化人格的个案干预研究

   曾天德、张丽娇发表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11年第7期的《叙事心理治疗对罪犯监狱化人格的个案干预》一文值得关注的理由是文章完整地介绍了叙事心理治疗对罪犯监狱化人格干预研究的对象、方法与结论。该成果的研究性很突出。

   文章首先介绍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研究设计是先后组成试验组与对照组,前者使用叙事心理治疗对罪犯监狱化人格干预,后者不进行干预。然后使用《服刑人员监狱人格量表》进行测试。结果发现:叙事心理治疗在罪犯监狱化人格双重性、自卑和悲观消极这3个维度上干预效果明显;’咨询师的期待和敏感度是罪犯监狱化人格叙事疗法干预效果的重要特质,实验环境(治疗环境)是影响罪犯监狱化人格干预效果重要因素,叙事疗法的理论比较易懂,技术也相对容易掌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疗法,可适用于司法系统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

   (六)服刑人员社会适应性问题之实证研究

   张婿发表于《中国监狱学刊)) 2011年第2期的《服刑人员社会适应性问题之实证研究))值得关注的理由是,作者在服刑人员社会适应性问题研究中使用了社会学上的实证方法。

   根据文章介绍,研究人员首先到河北省的邯郸监狱和邢台监狱开展问卷调查。研究采用分层抽样的办法,但受客观条件限制,未严格按照预定的概率比例原则进行抽样,而是采取了异比分层的方法。在调查过程中,在邯郸市和邢台市共发放问卷100份,收回100份,回收率达100%。然后,研究人员进

行有关数据统计。研究的分析思路是首先采用非加权计算点数的方法得到所列细目的具体分数,即每一个人社会适应性的总分。其次,对这一分数进行数据分组,根据得分的高低将分值分为四个级别,级别越高,说明服刑人员社会适应性越好,越能够顺利地回归社会。在对罪犯社会适应性相关分析中,研究者不仅使用相关系数及说明,而且使用了直方图、折线图等。总而言之,文章的方法意义很大。

   (七)关于监狱亚文化的研究

   刘方冰发表于《中国监狱学刊》2011年第2期的《囚犯亚文化:抵抗与收编》一文值得关注的理由:其一是话题很重要,但是关注不够。其二是作者关于亚文化的分析比较深人,所使用的语言较新鲜。

   文章指出,囚犯亚文化是一种相对于监狱主导文化而存在的,承载囚犯群体独特审美观和价值观,以其独特风格挑战监狱主流文化,实现自身文化认同的一种文化形态。囚犯生活于监狱制度和关系中,也同时存在于一种特殊的意义图式中。囚犯群体的核心关切是自由与人权,通过身体突围、语言藩篱、游击、穿越等策略展现抵抗风格。作者不仅对囚犯亚文化的观察很细微,而且认识深人、到位。比如作

者写到:命名绰号可以消解权威。囚犯们不仅给自己命名绰号,也给警察命名绰号。如果说囚犯相互再命名是在体现“我的名字我做主”的自主意识,那么囚犯对警察的命名则就是在“你的名字我做主”过程中展现赤裸裸的攻击、颠覆企图了。有个典型的例子是:某监狱推行“5S”管理,一个监区的囚犯就将该监区的主要领导按职务高低命名为“大S",“小S”等。当看到监区长去号房时,有人就提醒:“别闹了,大S来了!”这里有两层含义需要关注:其一,对监区领导,囚犯既不叫私人姓名,也不叫官方职务,而叫他们命名的绰号,在再命名中享受“安置”警察的快意,轻而易举地抹去了“你”的名称规则,建构起了“我”的命名规则,消解了监区领导的权威。其二,如果囚犯在命名监区领导绰号时联想到了台湾当红女艺人“大S”和“小S_,那么囚犯就将男性警察隐喻成女艺人,在戏谑中实现了对监狱警察权威的再颠覆。命名兼戏谑的双重解构,使绰号在囚犯亚文化中显示了超级反抗功能。

   (八)关于劳动改造创新与监狱革命的研究

   龚华在《中国监狱学刊)) 2011年第2期发表的((劳动改造创新与监狱革命—再论刑罚剥离与监狱企业模式重构》值得关注的理由是文章深人地分析了劳动改造的哲学问题,对劳动改造学说进一步研究具有启发意义。

   文章写道:劳动改造命题是与中国马克思主义者的劳动哲学一脉相承的。人们从马克思、恩格斯的劳动学说中发现:“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体力劳动是消除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的消毒剂,是罪犯改过自新的唯一手段”,并总结出:“劳动不仅创造了人本身,而且推动了人类社会向前发展,是人的第一需要,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这充分说明了人的本质并不是个人的固有的抽象物,在其实质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对罪犯改造的实质性内容,就是要实现对罪犯的本质改造。因为人的本质只有在劳动这一决定性力量的作用下,才能实现和得到证明,而且罪犯新的本质也只有在劳动中才能产生和确定”。从认识论的角度,人们认为:“人的认识,主要地依赖于物质的生产活动,逐渐地了解自然的现象、自然的性质、自然的规律性、人和自然的关系;而且经过生产活动,也在各种不同程度上逐渐地认识了人和人的一定的相互关系。一切这些知识,离开生产活动是不能得到的。”并得出:“一切坏事都是从不劳动开始”,“让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他们如果不劳动,人民的国家就要强迫他们劳动”。然而,这种认识下的所谓“劳动”,很容易让人局限于对物质财富的生产,把行动锁定在生产活动甚至体力劳动上。也就是说,“美学意义的‘劳动’概念被经济学意义的‘劳动’概念覆盖和替代了。人们相信,。劳动,中蕴涵着通往各种美好价值实现的阶梯,丁。用劳动哲学治疗·贪情性成,的中国传统,用劳动来创生一个崭新、强盛的新国家,是这种劳动方案的最根本所在。”那么,这种对物的生产活动必然能使人朝好的方向改变吗?事实并非如此。物质财富的巨大生产有可能把人引向“拜物”、“拜金”主义,物质生产活动的背后有可能是虚假的改造……

   (九)罪犯自杀五步检测法

   何选才、王建平在((犯罪与改造研究)) 2011年第3期发表的((罪犯自杀五步检测法的实践与思考))值得关注的理由是文章所介绍的自杀检测法具有操作性。

   文章指出,近年来狱内自杀案件时有发生,罪犯自杀是狱内安全的重大隐患。如何预测是否具有自杀危险?文章提出罪犯自杀五步检测法:第一步,考察焦虑、抑郁感情况.第二步,考察应激源及机体防御机制。第三步,考察心理素质和抑郁程度.第四步,考察压力承受程度和临床征象,第五步,综合评估。

   七、本年度理论研究的两点思考

   (一)关于监狱理论研究的主力军问题

   从监狱学领域公开出版的两大专门刊物《犯罪与改造研究》、《中国监狱学刊》看,本年度监狱学主要论文作者源于实务部门。来源于教学、研究部门的作者要少一些。其他行业杂志的情况大体相当,包括《中国司法》、《监狱工作研究》等。这种状况与其他学科有很大的不同。如果进一步考察.我们会发现,源于监狱实务部门作者的研究成果不仅数量增加,而且质量也不断提高。有的作者的文章甚至打人法学领域,发表在法学核心期刊上,还有的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刑事法学》全文转载。即使从监狱学领域公开出版的两大专门刊物发表的文章看,我们也注意到很多源于实务部门的作者发表的成果有很高的理论水准。例如,刘方冰关于罪犯亚文化的研究①(①刘方冰:《囚犯亚文化:抵抗与收编》,载《中国监狱学刊》2011年第2期。)将罪犯亚文化的研究推到一个新的高度,龚华对劳动改造的分析②(②龚华:《劳动改造创新与监狱革命—再论刑罚剥离与监狱企业模式重构》,载《中国监狱学刊》 2011年第2期。)令老树开新花。从目前情况看,源于实务部门的作者正在向监狱理论研究的主力军发展。

   监狱实务部门研究能力的提高是多种因素促进的成果:第一因素是干警学历水平的提高。近十年来,由于高等教育的发展、就业难度的加大、监狱系统对干警队伍建设的重视,全国监狱系统干替的学历水平不断提高。很多监狱千警接受过研究生教育。干瞥的学历水平提高实质提高了监狱的研究水平。第二因素是一些监狱、监狱局领导班子重视监狱理论研究。重视监狱理论研究的监狱、监狱局领导班子通常会建立激励制度支持干瞥开展监狱理论研究。

   监狱实务部门研究能力的崛起,带动监狱理论的研究倾向于实务问题。因而监狱理论的热点话题基本是实务问题,纯理论性的话题基本没有空间:监狱体制改革问题、监狱布局调整问题、刑法修正案(八)给监狱带来的挑战、监狱安防问题……

   讨论、研究实务问题,显然源于实务部门的专家更有发言权,特别是随着干警的学历水平提高,研究能力提升的情况下,源于实务部门的干警拥有系统的知识体系,掌握很完整的研究方法,又身处监狱管理第一线,因而掌握了研究的第一手资料,研究优势很突出。

   在当下的监狱理论研究队伍格局变迁中,在教学、科研部门从事理论研究的人员不可避免地从能力到地位受到影响。

   监狱理论研究机构、人员如何应对监狱理论研究的这场变革,如何在新形势下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找到自己的价值空间,我们将拭目以待。

   (二)关于监狱理论研究的科学问题

   由于监狱押犯的增加、罪犯管理难度的加大、重犯率的上升、市场经济的影响,我国监狱从狱政管理到罪犯教育,从罪犯生产到管理体制,都面临变革问题。于是各种改革建议、策论性研究应运而生。目前我国监狱理论园地里的很多成果都属这类。

   既为改革建议,不仅有采用、不被采用之分,更有合理、不合理之别。后者是前者的根据.

   何为合理?何为不合理?现象上“合理、不合理”问题是论证问题,本质上是科学、不科学问题。

   何为科学?1888年达尔文曾给科学下过一个定义:科学就是整理事实,从中发现规律,做出结论。达尔文的定义指出了科学的内涵,即事实与规律。科学要发现人所未知的事实,并以此为依据,实事求是,而不是脱离现实的纯思维的空想。至于规律,则是指客观事物之间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因此,科学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经过实践检验和严密逻辑论证的,关于客观世界各种事物的本质及运动规律的知识体系。

   在有关监狱改革的各种建议中,虽然有的成果经过实践检验,而且接受了严密的逻辑论证,但是,更多建议没有经过实践检验,如主张通过对罪犯开展儒家文化教育以改造罪犯。研究成果缺乏研究方法、研究过程是当前我国监狱理论研究普遍存在的问题。当然,这里也要说,这个问题是一个监狱理论研究发展中的问题。

   如何开展科学研究?国外的有关研究值得我们借鉴。

   通说主张:罪犯在监禁期参加文化学习可以降低重新犯罪率。这个看法是否科学?

   在“美国矫正教育委员会"(Correc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主持下,研究人员跟踪3' 3200名在1997年夏天到1998年初冬从马里兰州、明尼苏达州、俄亥俄州三州监狱释放的罪犯。①

   这一调查建立在以下假设基础上:假设一,参加教育项目者比不参加教育项目者重新犯罪率要低,重新逮捕率低、重新定罪率低、重新监禁率低。假设二,参加教育项目者即使重新犯罪,其所犯的罪要轻于没有参加教育者.假设三,参加教育者假释后违反监督规定者少于没有参加教育项目的罪犯。假设四,参加教育项目者更可能参加回到社会前的各种项目。假设五,参加教育项目者释放后就业率要高于没有参加教育项目者,对于都获得就业的人,·参加教育项目者所挣工资要高于没有参加教育项目者。

   跟踪调查表明:

   第一个假设得到验证。

   第二个假设没有得到验证。接受教育项目的罪犯实施的暴力犯罪、交通犯罪、违反假释监督规定的行为略多一些,而没有接受教育项目的罪犯实施的财产犯罪、毒品犯罪、轻罪多一些。

   第三个假设也没有得到验证。

   第四个假设部分得到验证。接受教育项目的罪犯在假释期间参加教育项目、毒品治疗项目、咨询等活动者多于没有接受教育项目的罪犯.

   第五个假设是在过犯释放后3年部分得到验证:接受教育项目的过犯比没有接受教育项目的过犯收入高。

   具体研究结果见下面.研究表明:在教育上多花1美元,可以在监禁上少花2美元。(①Bucklen, K.B. Correc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 s Three State Recidivism Study. Research in Review 4(3).pp.2-4.Steurer,S. Smith,L.& Tracy,A. The Three State Recidivism Study.

Http:lldpscs.md.gov/publicinfolpublicaitonslpdfs/three-state-regdivism-study-summary.pdf)

马里兰州

参加者

没有参加者

重街被捐情况

52.1

55.7

重新被定菲情况

31.5

36

重新被监禁情况

30.9

37.7

明尼苏达州

 

 

重街被捕情况

42.6

54.0

重新被定菲情况

24.5

33.8

重新被监禁情况

14.3

21.5

俄亥俄州

 

 

重断被捅情况

50.7

、_58.2

重街被定罪情况

26.1

33.7

重街被监禁情况

24.4

31.7

三州,犯降低情况

 

 

重街被捕

48.4

55.9(一13%)

重新被定罪

27.3

34.5 (-21%)

结论:在监禁期组织罪犯参加丈化学习,有助于罪犯改遗,可以降低重新犯菲率。

 

通过这个研究个案,我们看到,科学研究不仅包括主张、结论,更包括研究方法与研究过程。开展科学研究,是支持监狱改革的需要,是监狱工作的时代呼吁,是监狱理论研究的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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