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述评所引用的文献,时间范围在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之间。承接上一年度述评,继续对一年来中国犯罪学研究所取得的知识增量予以客观呈现,并作简要评价,对下一年的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作出预测和建议。本述评将出现几处引用某作者同一作品学术观点的情形。为节省篇幅,方便读者阅读,在给出第一条索引后,凡未再作新的说明,之后各条均出自上一索引。
一、概况
(一)出版学术著作
2011年出版的具有重要意义的学术著作有:1.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8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12月版,收入犯罪学论文30篇,37.互万字。2.王牧主编:《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12月版,48.7万字,主要内容是对我国30多年来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内容的梳理和发展,颇具开创性、基石性、权威性。这部著作和肖剑鸣、皮艺军主编的《罪之鉴: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是迄今为止我国以“犯罪学基础理论”冠以书名的仅有的两部学术力作。3.杨燮蛟著:《现代犯罪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12月版,78.7万字。该成果以犯罪控制与预防为研究重点,以大量的实地调查为背景,着眼于真问题、有益于解决中国现实的问题展开持续钻研。我国犯罪控制与预防的研究是近十几年来的薄弱环节,且30多年来较为厚重的成果都是在阶级斗争、政治中心的话语环境中生成。该成果更多地从民间视角、以现代社会思维对待问题,填补了空白,可能成为我国犯罪控制与预防研究范式转型的主要标志。4.肖敏、陈荣飞著:《犯罪概念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11年5月版,15.3万字。5.王牧、张凌主编:《中日犯罪学之比较研究—中日犯罪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一4)),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8月版,收录4个专题32篇比较犯罪学论文,39.5万字。6.张远煌、吴宗宪等著:《犯罪学专题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8月版,46.5万字。7.五次犯罪学研讨会会后编辑出版的论文集。8.出版了《有效的犯罪预防》等一批外国犯罪学译作。9.各地学者在杂志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全年共发表论文500余篇。①(①信息来源:中国知网。)
(二)召开学术会议
1·郑州会议。2011年1月5日至7日,河南省警察学院邀请全国一些知名犯罪学家在郑州举行了为期3天的“犯罪学俯察与大治安经略”学术研讨会,是一次由全国顶尖犯罪学家参加的、小范围、座谈式、穿插激烈辩论的、质量很高的研讨会。讨论内容被刊载于《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第2期,约4万字。2.天津会议。2011年4月23日至24日,“社会公共安全机制的反思与创新”中国犯罪学高峰论坛在天津召开。此次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和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共同承办。会议收到论文26篇,编为论文集。3.永城会议。2011年6月3日至4日,中小城市社会治安管控模式高层论坛在河南永城市举行。此次论坛由永城市公安局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北京工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及河南、江苏等警官学院的专家、学者共70余人参加。讨论的主题是探索中小城市的犯罪防控问题。4.哈尔滨会议。2011年8月19日至22日,中国犯罪学学会年会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本届年会将主题确定为“科学发展与读职侵权犯罪控制”,并确定了五个具体议题,分别是“读职侵权犯罪现象发展变化和实证研究”、“读职侵权犯罪控制机制研究”、“职务犯罪与 我国刑事立法完善”、“反腐倡廉总体格局与读职侵权犯罪控制”、“犯罪学基础理论与方法研究”。会议 收到论文160余篇,从中选取了90余篇优秀论文,编成((中国犯罪学年会论文集(2011年度))),已经 于2011年8月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5.澳门会议。2011年10月21日至22日,在澳门举行了两岸四地学者参加的“青少年行为与高危因素”专题研究发布暨研讨会,50多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研讨。会议收到论文27篇,编为论文集。
(三)在CLSCI上发表论文
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LSCI,共15种)是目前法学界公认的发表我国法学类优秀论文的核心期刊,其成果代表着我国法学研究的最高水平。2009年全国法学学者发表在CLSCI上的论文总数为1406篇,2010年为1431篇,2011年预计仍为1400余篇。2011年我国犯罪学学者发表在CLSCI上的论文总数为20篇:1.《中国法学》第3期,曾赞:《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的提出与证立—以重新犯罪风险测量为视角》,2.《法学研究》2010年第6期,郭云忠:《法律实证研究中的伦理问题—以刑事法为视角》。3.《法学研究》第3期,樊文:《犯罪控制的惩罚主义及其效果》.4.《中外法学》第1期,桑本谦:《“钓鱼执法”与“后钓鱼时代”的执法困境—网络群体性事件个案研究》。5.《中外法学》第2期,栗峥:《乡土纠纷解决的路径选择与正义表达》,6.《政法论坛》2010年第6期,张建秋:《反社会人格一~一刑事犯罪之人格基础》,7.《政法论坛》第2期,于志刚:《犯罪的规范性评价和非规范性评价》,8.《政法论坛》第4期,蔡宝刚:《经由政府道德法反腐败的法理求解—美国经验与中国借鉴》,9.《环球法律评论》第4期,翟中东:《试论控制重新犯罪的重返社会范式》;10.《现代法学》第3期,石经海:《当前涉黑犯罪的特点与成因调查—以重庆11个典型案件为样本));11.《法律科学》2010年第6期,汪明亮:《社会网络分析之犯罪学意义》;12.《法律科学》第4期,吕明:《刚性维权与动态维稳》。13.《法学评论》第2期,汪习根:《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机制创新》,14《法学评论》第2期,胡学相、许承余:《激情犯情节法定化的立法思考》;15.《法学评论》第6期,曾赞:UR刑人员刑满释放前重新犯罪风险预测研究》。16.《法学评论》2010年第6期,刘艳红、梁云宝:《犯罪行为与犯罪人格的关系:或联说之提倡》;17.《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6期,单勇、虞彪:《文化冲突领域下的中国腐败犯罪研究》,18.《法商研究》第4期,张晋藩:《中国古代廉政法制建设及其启示》,19.《比较法研究》第2期,张志泉:《日本犯罪者矫正处遇的考察分析与启示》;20.《比较法研究》第3期,朱立恒:《我国应对跨国腐败犯罪的问题与对策》。①(①信息来源:中国法学创新网。)
(四)被“四大文摘”转载情况
2011年我国犯罪学学者发表的专业论文被国内学术界最有影响的“四大文摘”全文转载或部分转载共38篇。
1.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
第4期,王志强:《重新犯罪实证研究》。第5期,毛昭晖、刘辉:《贪污受贿罪死刑不应废除的法理学、政治学和心理学分析》,王燕飞:《犯罪学研究导论》批判性疏议,郑震:《色诱侵财犯罪实证研究一以福建9地(市)为例》,阂征:《内地与香港社区矫正比较研究一二-以善导会为视角》,第6期,鲁兰、周折:《社区矫正预防重新犯罪机制研究》,但未丽:《社区矫正刑事政策价值考察》;第7期,吴之欧:《从“配合”到“疏离”到“参与”—论中国企业在犯罪伦理中的角色变迁》,郝川、王利荣:《再谈社区矫正制度方案的调整—以<刑法修正案>(八)的公布实施为视角》,楼伯坤:《犯罪行为研究体系独立论—基于刑事一体化的思考》,王文华:《“仇恨犯罪”若干问题研究》,单勇、洪玲华:《犯罪文化学:犯罪学中的独立分支学科》。第8期,靳高风:((2010年中国犯罪形势与形事政策分析》,宗会霞:《从“矫枉过正”到“刚柔并济”—我国社区矫正理念重塑及实务探索》.第9期,刘鑫、万志尧:《贿赂犯罪之犯罪学分析》,王新环等:《妨害公务案实证分析》;第10期,陈谦信:《中国犯罪学地位研究30年述评》,李习凡、何雨:《基于情境范式的芝加哥学派犯罪社会学研究》。
2.((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第1期,王玉杰:《如何以刑法规制经济犯罪》。第9期,李安:《从交通肇事到故意杀人—药家鑫犯罪心理研究》,第10期,梁茂春:《美国城市如何限制流浪乞讨))),
3.《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第1期,徐湘林:《转型危机与国家治理:中国的经验》,第2期,谭建华:《论雇佣犯罪特点》,金灿灿等:《青少年的社会适应:保护性和危险性因素及其累积效应》,第4期,阂征:《社会冲突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一以犯罪学为视角》.第5期,巨乃岐等:《我国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现状、问题与对策》。
4.《新华文摘》
第1期,董玉庭:《三种语境下的犯罪概念》。第3期,王牧:《犯罪学的方法论价值》,李娟:《网络语境下的恐怖犯罪防范》;第5期,王立军:《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打击与治理》。第7期,林品:《贪官有“个性”》。第8期,谭深:《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研究述评》;第10期,祝福恩:(("一把手”贪腐的几个特征》,杨晖:《北京市应对涉外突发事件的经验与教训》,第17期,孙彩虹:《恐怖主义犯罪的风险评估》。第18期,缪青:《反腐治本之道》。第21期,马克、刘岩:《突发风险事件的正确定性与应急管理创新》;何家弘:《职务犯罪侦查也要实现“四化”)),
(五)开辟犯罪学研讨专栏
1.从2011年第1期开始‘《青少年犯罪问题》杂志辟出了《犯罪学茶楼》专栏,委托中国政法大学皮艺军担纲,每期刊登5篇左右的文章,体裁除杂文以外,还有随笔、评论、人物访谈等。开办一年来,深受犯罪学界好评。“茶楼”的诞生是我国犯罪学界的一件大事,可以期待,它将与国内已经很有影响的《法学家茶座》、《社会学家茶座》一样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将大大有助于学者从隔世桃源走进社会生活,研究成果从“奖状认同”走向全社会的认同。
2.《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开辟了((犯罪学批判))专栏,逐期发表国内知名犯罪学学者的文章,专门讨论我国犯罪学研究的得失,反思研究范式,提出科学理念,更新研究方法,对我国犯罪学研究的理论创新和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
2011年我国学者的下列成果具有突出的原创性,对犯罪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贡献较大:
(一)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的提出
有学者在我国首次提出了测量重新犯罪风险的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首先,在研究犯罪发展理论、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综合犯罪理论之于犯罪人持续与终止犯罪解释力的基础上,提出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的三个核心命题及11项相应假设。其次,设定了年龄、早年家庭依恋强度、早年学校依恋强度、服刑境况、生平遭遇、不良交往行为强度、反社会行为强度、反社会人格强度的8个测量模型,在对来自不同类型监狱的1238个在押犯随机样本的问卷调查与回归分析的基础上,按照P值小于0.05的标准,从8个测量模型中逐一提取了20项预测因子,创建年龄、生平境遇、行为与选择三个测量模型。根据三个测量模型的二元logisitic回归分析结果,论证了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罪犯理论的三个核心命题。①(①曾资:《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的提出与证立—以重新犯罪风险浏蚤为视角》,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3期。)
(二)“未罪学”概念的提出
为更好地区分刑法学和犯罪学的界限,发挥各自的功能,有学者提出了“未罪学”的概念。指出,刑法学属于“已罪学”,而“未罪学”是对未然犯罪形态行为进行研究、治理的科学。“未罪学”是一个学科概念,不同于预防犯罪的概念:1.预防犯罪概念缺乏学科的参照系数,而未罪学是以刑法学为参照系的。有了这个参照物,研究对象就特定化了,不会太宽泛。2.预防犯罪的目标内涵不明确,未罪学有明确的“三未”目标,即未违法、未犯罪、未再犯罪。3.未罪学把违法犯罪视为一种社会病。故借鉴中医学“治未病”的理念,点化为“治未罪”,显然亦更具有治病救人的人文内涵。4.预防犯罪的概念,看不出预防对象及范围的法律依归,而未罪学的研究,依据国家各部门法的规定,是在部门法禁止性规定的框架内对关涉违法、关涉犯罪的行为及治理的研究。①(①夏吉先:《犯罪学与未罪学》,载《中国犯罪学会论文集(2011年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563567页。)
(三)对“弱势群体”概念的辨析
有学者认为,弱势群体中的“弱势”是相对于一般社会成员,而非相对于“强势”群体的一个范畴。就哲学意义而言,世界上的所有事物总是存在差别的,在强势和弱势之间,还有第三种情形,即“中势”的存在。弱势群体不仅是相对强势,也是相对于中势群体而存在。反过来说,不能说强势之外的群体就是弱势群体。现实中,贫困人口对应的,决不仅仅是富裕人群,也应包括没有温饱之虞的普通人群。如果以强势为比较标准界定弱势人群,那么就可能将在一个社会中处于正常状态的广大人群纳人“弱势”,由此势必导致“弱势群体”的泛化,不利于对这一问题的真正解决。
这一课题的研究对犯罪学的意义在于,它可以促进人们走出认识的误区,动员、激励社会力里参
加对弱势人员的救助。以往在人们的观念中,将富豪集团以外的人都看作是弱势群体,每个人都以“弱势群体,自居,限制了社会资源作用的发挥。明确了。中势群体,的定位后,有利于激发人们的自豪感和参与热情。②(②陈雄飞、陈宝友:《论犯罪学视角的弱势群体界定》,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1年第9期,第1219页。)
(四)犯罪的道德分析
强调犯罪行为的道德属性,注重给犯罪者以道德批判,是新中国成立后半个多世纪我国犯罪学界
的基本范式,其偏向已逐渐被人们所认识,但从学理上深刻剖析的文章极少。有学者作了这方面的努力,很能给人启迪。犯罪的道德属性并不总是确定的。罪与非罪之间,罪犯与守法公民之间,有时并没有实质的界限。主要原因是:1.法定犯罪的道德评价色彩不明显。,2.在近代犯罪学派那里,犯罪的道德评价色彩已经弱化;3.犯罪的发生,从大的社会背景分析,有其必然性,对于特定的个体来说,更受到一些偶然因素的影响,4.实际上的“犯罪人”在向法律上的“罪犯”转化的过程中,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偶然性。所以,没有必要过于强调从道德教化的角度去防控犯罪。归根到底,制度建设才是根本。③(③石永:《犯罪的道德分析》,载《河南誉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第2629页。)
(五)创设犯罪行为学科的设想
有学者提出了创设犯罪行为学科的设想,指出,对犯罪行为的研究虽在刑法学和犯罪学中都有涉
及,但受制于学科性质和研究目的的不同,学界对犯罪行为研究的视角和重心各有不同。在刑事一体化理念的基础上,通过对犯罪学和刑法学视野中的犯罪行为进行比较研究和理性分析,可以得出有必要和可能把犯罪行为在行为学、犯罪学、刑法学等学科分别研究的基础上突出出来,进行系统的研究,并创设犯罪行为学科,以实现犯罪学中散在性的犯罪行为与刑法学中确定性的犯罪行为的接受。这是强化对犯罪行为研究的深度和分量的重要途径,对完善刑事法律学科和促进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④(④樱伯冲:《犯罪行为研究体系独立论—基于刑事一体化的思考》,载《刑事法学》2011年第7期,第61-67页。)
(六)有组织犯罪研究
有组织犯罪在规律上符合犯罪的基本规律。从个体犯罪角度看,有组织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从群体犯罪高度看,有组织犯罪有其必然性。有组织犯罪的生成受到社会合力的决定。有组织犯罪存在着自然犯与法定犯的转换,符合破窗理论与犯罪饱和法则,这些印证了有组织犯罪的质量互变规律。有织犯罪与治理存在着博弈关系,犯罪行为的选择取决于相关变量的变化,博弈环境的建设对于有组织犯罪的治理意义重大。①(①丁英华:《时有组织犯罪的若干规律性的认识》,载《刑事法学》2011年第4期,第5158页。)
(七)犯罪株连研究
有学者认为,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广泛存在前科株连制度,是一种立足于犯罪人犯罪记录的规范评价,将本应由犯罪人独立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延伸到了犯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不仅对犯罪人回归社会形成了巨大的现实障碍,而且客观上严重破坏了犯罪人的家庭关系,促使犯罪人及其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走向社会的对立面,成为可能再次实施犯罪的潜在犯罪人群体。②(②于志刚:《前科株连效应的刑法学思考》,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
三、犯罪学比较研究
2011年我国犯罪学界犯罪学比较研究的成果显著,不仅数量比往年多,而且涌现了一批思想深刻、观点犀利的好作品。
(一)塞林文化冲突论的瑕疵
有学者举例说明了对犯罪学大师塞林做批判性研究,在研究中创新给他带来了喜悦。塞林的文化冲突论认为,当A文化圈的人移居到B文化圈时,因持有原规范文化,以及原规范文化的固化和与B文化圈规范文化的差异,会引发文化冲突、个体心理冲突和行为冲突,导致移民犯罪的增加。但塞林的冲突论并不是没有瑕疵的。通过作者对在日本的中国人犯罪问题的实证研究发现,在移民的过程中,A文化圈的人所持有的规范文化会在移动中发生变形。比如,在日的中国人文化圈会讨论“偷日本人的东西应该不应该”这样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国内绝对不会成为讨论的议题。不能偷东西是小孩都知道的道理。但在日本的中国人却会讨论这个问题,因为日本人侵略过中国,我们偷日本人的东西是让他们补偿对其父辈在中国犯下的罪行。还有,这种行为还带来中国人开的盗品店生意繁荣,等等。这些现象似乎在说明移民特有的规范文化并不是固化的,会在迁移中发生变形。移民文化圈原本应当成为制约移民犯罪的社会舆论,在B文化圈的大环境中却发生变形了。变形的原因与B文化圈对移民的歧视,以及歧视所带来的群体性抑郁及反抗有关。与B文化圈中法律与现实的冲突有关。也与历史上的民族仇恨造成的个体和群体错觉有关。③(③张荆在郑州会议上的发言,参见河南誉察学院学报编解部:《“犯罪学俯察与大治安经略”学术 研讨会纪要》,载(河南誉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第5-24页。)
(二)对西方社会学理论的认识
在过去近30年的理论与实践中,有些学者已发现西方的各种理论模型都不能充分解释中国人的自杀行为和中国的自杀率。例如,当今西方最流行、解释率最高的模型是精神病的理论,在欧美和其他发达国家90%以上的自杀身亡者生前都患有精神病。在中国,近来的研究数据表明,_精神疾病仅占中国自杀身亡者的50%左右。虽然涂尔干的社会整合和社会失范理论揭示了西方现代化进程中上升的自杀率,但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后的发展状况却不符合这个判断,精神疾病可能是自杀的重要条件,但并非自杀的必要条件,更不是充分条件。从另一个角度说,精神疾病有可能和自杀行为是共病(或称并发症),是由某种共同因素产生的。
西方大部分自杀研究是从医学、生物学角度着手并停留于探索层面,缺少理论概括。西方现有的社会学理论和模型有较大的局限性。例如越轨行为的压力理论并未考虑自杀,涂尔干和默顿也都没有提供与压力有关的测量工具。爱格纽虽为普通压力理论设计了测量压力的方法,但考虑到个人在看待客观压力时有着不同的主观方式,其测量仍需进一步探索。当然,任何一个理论都不会是完美的,学者们也在寻求其他的解读模式。虽然中国的自杀率像多数国家那样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和流动人口的增加而上升,但西方的社会学理论很难解释当今中国的自杀率。①(①张杰、景军:《中国自杀率下降趋势的社会学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第
97113页。)
(三)反仇恨犯罪立法不科学
有学者分析了美国仇恨犯罪及控制的发展状况。在美国,仇恨犯罪也叫偏见犯罪,是全部或部分因对他人的种族、宗教、民族、国籍、残疾、性倾向等方面有强烈歧视而引起的侵害人身、财产、社会的刑事恶行。美国的仇恨犯罪状况与其文化的劣根性密切相关。犯罪人普遍具有一种与其僧恨对象截然不同的、强烈的、莫名的文化自豪感,其根植于美国历史上的奴隶制、种族隔离、妇女压迫。人与人之间深刻的差异性造成了文化观念的剧烈冲突、核心价值的直接碰撞。犯罪人往往将他人的一些琐碎的生活语言,符号化地评价为对其人格、尊严、名誉的侮辱和贬损,并轻易外化为暴力攻击行为。
从美国反仇恨犯罪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吸取相应的教训。我国不应当也不需要制定专门的反仇恨犯罪法,可以通过《量刑规则》将犯罪人的仇恨动机作为酌定从重量刑情节具体作出规定。反仇恨犯罪法对犯罪防控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在犯罪学领域的研究意义大于刑法学上的规范实践意义。美国的反仇恨犯罪法的立法本意固然是为了突出打击仇恨犯罪,保障国家与社会的安全,其结果却有可能滋生和加剧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歧视和冲突。②(②刘晓梅:《英国的仇恨犯罪及其立法与研究动态》,载《社会公共安全机制的反思与创断·中国犯罪学高峰论坛论文集》,第126129页。)
(四)道德法在反腐败中的作用
专门创制政府道德法,具体规范政府官员的从政行为,是美国“水门事件”后反腐败的重要理念转向、制度创新和成效改进。这种反腐路径的法理,源于基督教道德原罪假说基础上的对官员道德的不信任,进而导出由于官德自治的不能和官员德性的自私而须通过权力道德的法律强制和排解公私利益冲突来防治腐败。求解美国经由政府道德法反腐败的法理逻辑,对我国当下转变反腐败观念,创新反腐体系,提高反腐成效等都有重要的借鉴价值。③(③蔡宝刚:《经由政府道德法反腐败的法理求解—美国经脸与中国借鉴》,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4期。)
(五)芝加哥学派犯罪社会学研究
秉持社会进步信念的芝加哥学派对人类社会疾苦充满了浓厚的道德责任感,他们把对异常、违法、越轨、犯罪等现象的研究聚焦于底层社会。认为严厉刑罚在阻止犯罪时并非总是有效的,相反,破除思维认知的偏见定势,为所谓的“犯罪分子”提供重新融人社会的宽容氛围更有利于治理犯罪。相当多的犯罪人并非不可救药,相反,只要改变对这些越轨者的刻板化认知,为他们提供重返正常社会的机会,是完全有可能把这些处于社会边缘的人重新拉进社会中。特别是对那些初次违法的性质并非特别恶劣的青少年来说,在对其行为的定性上更应该慎之又慎。唯如此,才能防止犯罪行为的恶性循环,避免由于社会融人困难而导致的把轻度违法分子逼上惯犯、重犯的不归之路。④(④李习凡、何雨:《基于情境范式的芝加哥学派犯罪社会学研究》,载《南京社会科学》2011年第7期,第7176页。)
(六)中外犯罪态势、类型的比较
我国严重攀力性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率非常低,20032009年之间,我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四类案件之和除以“刑事案件”总数,比率为4.91%-5.82%。根据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的统计,40个国家和地区中,就四种严重暴力性犯罪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率而言,中国排在第32位。也就是说,77.5%的国家和地区四种严重暴力性犯罪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率都比中国高,只有8个国家比中国低。巴肯博士说:“据中国法律研究人员的最新调查结果,2009年每10万中国人只有180人犯罪。这个数字与外国专家的调查结果一致。相比之下,仅在澳大利亚首都地区,每10万人就有673人犯罪。”以凶杀为例,记录显示,2010年每10万俄罗斯人就有15人被杀害,而美国和中国的相应数字是8人和2.3人。我国现阶段的犯罪态势显现两个特点,一方面,严重暴力犯罪明显下降。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犯罪呈上升趋势。同时生活节奏加快,社会关系更趋复杂,人们由于各种生活摩擦而产生矛盾和纠纷,进而导致伤害、侵财等轻微犯罪,以及各种过失犯罪频繁发生。经济犯罪、轻微伤害案件、侵财等轻微犯罪以及各种过失犯罪占到了全部犯罪的85%以上。这些和欧美国家现代化过程中的犯罪状况很不相同。①(①赵志华、鲜铁可:《轻刑化问题实证研究—以轻刑化趋势和犯界态势的内在平衡为视角》,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9期,第9098页。)
(七)美国犯罪学年会的开会特色
有学者谈了自己参加美国犯罪学年会的感触。美国犯罪学第61届年会的主题是“犯罪学与刑事司法政策”,下设矫正与量刑、批判犯罪学、国际犯罪学、有色人种与犯罪及女性犯罪五个分题。在近50间会议室里进行了交流和讨论。美国犯罪学年会的特色是:1.论题高度细化.这届年会参加人数在4000人左右,研讨围绕46个议题展开,总计进行了740多次的小组讨论与交流,再加上“海报问答”224次,总共就有近1000次的讨论。这种对研讨的主题的高度区分有几大好处:其一,所有与会者都能精确地找到自己的兴趣点所在,一句废话都不多听,其二,各个题目都涉及独到的研究方法和范式,不仅使代表们对同一问题能够从不同的验证方法和理论角度得到启发,而且也能使代表之间在同一个管道里对话和辩解,避免了各说各话、径渭不明。其三,每个议题的中心发言不超过5人,并在80分钟内完成回答与讨论,大大提高了研讨的效率。2.形式丰富多样。年会的形式通常主要是个人报告、主题研讨、学术沙龙、作者与读者见面会、海报会展等五种形式。海报会展是学者将需要演讲或报告的题目、论文摘要等写在一张海报上,会展期间,作者站在自己的海报旁边等待其他学者来讨论和交流。这种形式主要为了给与会的博士生、硕士生群体提供表达自己学术观点的机会。通常情况下,一个大厅里面粘贴四五十张海报。3.务实。报到即进人会场,三天半的会议时间全部用于研讨。不举行开幕式、闭幕式,没有欢迎标语、条幅。没有宴会,不发纪念品,不搞文艺演出,没有车接车送,不统一安排食宿,不搞旅游,没有参观访问。代表们在报到处领了会议文件后,自由选择去向。你对哪个问题感兴趣,自动对照去那个会议厅参加讨论、听学术报告就行了.4.组织有效。美国犯罪学会开会不设会务组,只设一个会长,每次开会时设两位临时会议主席,主持会务工作。临时主席由各高校的教授轮流担当。美国是高度发达的法治社会,守规矩早已成为每个人生活的常态,一本“秩序册”就足以规范4000人的行为,做到有条不紊。②(②王洁:《求奥、务实、高效—英国犯罪学会如何开会》,载王枚主编《犯菲学论丛(第八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12月版,第109130页。)
四、犯罪学实证研
经过近年的努力,我国犯罪学界的实证研究得到了深化,但拓展的空间仍然很大。过去的犯罪学研究中,对犯罪现象的理解限于“点”的理解,即仅仅是孤立地、静止地对某种犯罪现象作“因素分析”。其实,犯罪学研究的对象和内容,在更高水平上,应当是对犯罪行为的系列研究,在这些行为的发展变化中呈现出某种犯罪现象。社会现象分为动态部分和形态部分,过去的犯罪学研究大多只停留在犯罪现象的存在状态的描述,而缺少对犯罪现象中活动状态现象的揭示,尤其是,我们缺少“犯罪生涯”这一块的研究,而这一块又是最难、最有价值的。因此,和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犯罪学研究形成了差距。可喜得是,现在,国内一些学者已经开始在做这方面的努力,不但对犯罪活动作“点”的描述,而且作“线”与“面”的研究。他们的成果,使人们看到了某种犯罪、某个人的犯罪的一个完整的发生、发展过程,看到了各种社会条件对这种发生、发展的贡献,从而为政府精确制导、“精确打击”行动提供了更加可靠的依据。
(一)2010年中国的犯罪形势
2010年我国刑事案件总量持续增长,但与2009年相比,增长幅度不大,而且严重暴力犯罪和重大侵犯财产犯罪下降趋势明显。2010年前三季度,全国刑事案件持续增长,但增长幅度不大,同比上升5.3%, 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案件收案779595件,判处罪犯1006420人,同比分别上升
.44%和0.98%.2010年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和重大侵犯财产犯罪案件下降趋势明显。2010年1月至11月,放火、爆炸、杀人、抢劫等案件同比分别下降13.2%, 8.2%, 8.4%, 16.7%, 2010年主要犯罪类型的特点是,一方面,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大幅下降,重大侵犯财产犯罪案件持续减少,另一方面,政法机关重点打击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明显上升。①(①靳高风:《2010年中国犯罪形势与形势政策分析》,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第149156页。)
(二)流动人口犯罪研究
有新统计显示,北京市70%的犯罪是外来人口所为,违法犯罪被侵害人中有70%是外地人口。上海有72%以上的犯罪为非本地户籍人口所为,杭州已经突破了90%,而深圳近10年来的犯罪嫌疑人和被侵害对象中,非深圳户籍的分别占到98%和95%以上,作案人员和受害对象“两头在外”的特点非常突出。近几年,深圳形成众多以内地一些地区“老乡”为纽带的聚居地,属于“同乡村”概念的群体有643个近200万人。这些“同乡村”中,不时发生群体性、暴力性、突发性,甚至集体对抗政府的严重事件。在现有流动人口中,年龄主要集中在16至40岁之间,其中不少是第一代民工潮的子女。农民工构成流动人口的主体,主要集中在从事体力型的职业上,多数是建筑、装修、制造行业,其中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的占80%以上,未接受过培训的占70%以上。这些流动人口大多分布在城乡结合部或者“城中村”,形成低层次经济圈和生活链。
厦门市公安机关2008年、2009年和2010年上半年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属于流动人口犯罪的,分别占全部犯罪嫌疑人的80.23%, 74.41%, 86.6%, 2009年,厦门市流动人口为109.2万人,其中涉嫌犯罪被抓获6297人,占5.77%,常住人口为1”万人,其中涉嫌犯罪被抓获2166人,占1.22%,流动人口犯罪率约为常住人口的5倍。②(②赵雪军、欧伟珍:《社会转型中预防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研究》,载《福建誉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第4852页。)
(三)色诱侵财犯罪实证研究
2000年广东省色诱侵财犯罪案件最早开始萌动,其他省市区相比要晚1至3年,2000年至2009年是建国以来色诱侵财犯罪案件相对高发的十年。发案特点是:其一,案件多发生在经济比较活跃、外来流动人口数量较大的城镇,主要是广东,华东的浙江、江苏、上海,北京。其二,犯罪者集中在湖北、湖南、福建、江西、四川、贵州、河南等省,其中湖北、湖南最多。如福建省所发案件,作案人员中,户籍来源地为湖北的占41.7%,来自湖南的占38%,两省之和占作案人员的比重达79.7%。其三,犯罪者以中青年为主,大多数均已结婚。其四,犯罪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此类案件多发的原因:1.犯罪方法简单,一听就懂,一学就会,技术含量低,操作简便,容易得手。2.被害人不愿主动报案,其隐案数比强奸案件还要多。我国强奸案件的被害人报案率通常为10%左右,而福建、浙江的色诱侵财类犯罪的报案率只有5%, 3.犯罪成本低,利益链紧密、犯罪成员多来自同一乡村,很多是亲朋好友。4.犯罪场所容易选择。案件多发生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处的出租房。5.外来人员的性需要已经形成了市场。③(③郑震:《色诱侵肘犯罪实证研究—以福建9地(市)为例》,载《刑事法学》2011年第5期,第8594页。)
(四)对突发性事件的综合研究
有学者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群体性突发事件作了综合研究。群体性事件爆发的深层次、根本性的原因是利益冲突。瓮安“6·28”事件是当地在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拆迁等工作中,群众利益受损导致的。
孟连“7.19”事件实质是胶农与橡胶公司长期的利益纠纷而引起;陆良“8.26”群体性事件,是因煤矿与当地居民的利益谈判出了问题;“螺狮湾事件”则是因为市场片区升级改造引发了商户利益冲突。因此,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其根源往往不在引发事件的本身,而在于事件背后长期的利益矛盾和社会矛盾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在他们的研究中,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宗教纠纷、外来势力的渗透和破坏等,均被放在“诱发原因”的次要地位。①(①捧霄等:《民族地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研究》,载《云南誉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第5558页。)
笔者认为,近年来我国犯罪学研究领域在研究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方面,存在“扩大化”和“贴标签”的偏向,即夸大群体性事件的政治性、严重性、破坏性;将“官员腐败”、“信任危机”作为各种犯罪的直接影响因素,不够科学和严谨。此课题组成员的深人、求实精神,在将来的研究中应当为我们所借鉴。
(五)走出“阶级分析”的巢臼
现代意义上的恐怖主义发端于法国雅各宾派的专政,雅各宾派所构建的恐怖主义理论为形形色色的现代恐怖主义奠定了理论基础。因此,恐怖主义是政治斗争的产物,一开始就有明确的政治目的。恐怖主义犯罪者并不以追求个人的某种要求为目的,他们追求政治理想,希望实现他们的思想主张。如“基地”组织追求的目的是通过圣战建立一个真正的伊斯兰国家;斯里兰卡“泰米尔猛虎组织”的追求目的是在泰米尔人集聚区建立独立的泰米尔国.西班牙“埃塔”的追求自的是使巴斯克地区从西班牙分离出来,建立一个独立的“巴斯克民主的社会主义共和国”.不同的民族、国家、政治派别,对同一恐怖行为的评价是不同的。马克思曾经为法国雅各宾派的国家恐怖主义辩护:“全部法兰西的恐怖主义,无非是用来消灭资产阶级的敌人,即消灭专制制度、封建制度以及市侩主义的一种平民方式而已”。对于“东突”势力,我国和美国的定性就截然相反。此外,现实中还存在对实施同种行为不同人评价上的“双重标准”。由于标准不同,就会出现“一个人眼里的恐怖主义者是另一个人眼里的自由战士”的状况。认定什么是恐怖主义,关键看其实施的是什么行为,而不是看行为的目的。为恐怖主义的辩护总是建立在一个荒谬的命题之上:“目的正确了,证明手段也必然正确。”无论恐怖犯罪者的理想有多么正当,只要实施了针对无辜第三者的血腥行为,他们的罪行就是不可饶恕的。②(②赵侃:《恐怖主义的犯罪目的研究》,载《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4期,第9598页。)笔者认为,“目的正确,一切正确”的思维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可能产生犯罪”的信念异曲同工,是我们在犯罪学研究中应当努力避免的阶级偏见。
(六)新生代农民工犯罪
2010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护与犯罪预防”课题组先后赴广东、浙江、山东、河南和北京开展调研,调查16岁至30岁的罪犯2721名。发现新生代农民工罪犯的年龄主要集中在16至20岁之间,其中,25.5%的人曾经是留守儿童,14.9%的人曾经是流动儿童。从职业类型看,在新生代农民工罪犯中,普通打工者占45.8%,服务行业人员占36.5%,个体经营者占9.7%。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类型,从高至低的排列依次是:抢劫罪占38.0%.盗窃罪占5.6%;贩毒罪占4.8%.组织卖
淫罪占4.3%。从犯罪趋势看,传统的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的比例有所下降,而组织卖淫、贩毒等犯罪所占的比例有所上升。③(③郭开元:《新生代农民工犯界状况调查报告》,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年第4期,第37-40页。)
(七)家庭暴力研究
2011年“李阳家暴事件”是我国的一个新闻热点。李阳家暴是“文明人干野蛮事”的典型,让人感到惊愕和不可思议。在犯罪学界,人们通常认为,家暴是工人、农民的粗鲁行为,知识分子用冷战解决矛盾。李阳家暴的出现可能颠覆这个观念,形成一个拐点。研究这种变迁,可能带来对犯罪学相关问题认识的深化。
有学者调查发现,从2004年开始,妇联系统每年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诉一直都在4万到5万件之间,这个数字和2000年相比,增加了一倍多,而且一直未有减少的趋势。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向有关领导汇报情况时说,在家庭暴力中,女性的遭遇是:“以沉默隐忍暴力,以分手离开暴力,以暴力消除暴力,以生命结束暴力。”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到2007年审理了因家庭暴力而引发的12起杀人案件,其中一共死了13人。在陕西省女子监狱,2007年因家庭暴力杀人的女性有171人,其中有163件都是杀夫案。现在高收人、高学历、高地位的“三高人群”暴露出来的家暴事件越来越多,由于邻里交往较少,又顾及自己的社会地位而羞于公开,因此,城市里的家暴事件更为隐蔽,也更为危险。
对施暴者要通过矫治、教育和心理辅导来进行疏导,以改变他们的行为模式。
目前各地还处于试点当中的“人身保护令”可能将是法律的最大亮点。施暴者在限定的时间内,除不得对申请者继续实施暴力外,还被禁止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者。从各地实施的情况看,“人身保护令”的效果很好,绝大部分人都停止了施暴,也很少有复发的报告。①(①李静春:《<反家庭基力法>呼之欲出》,载《中国新闻周刊》2011年10月24日。)
五、展望与期待
盘点、评价去年一年的犯罪学成果,笔者发现,国内十余种犯罪学专业期刊和设有犯罪学专栏的期刊中,好文章的确太少。大部分期刊一年中只有1至2篇好文章,其余都是没有价值或价值很小的八股文章,罗列官方统计数字,提出空洞无物、一般号召的“对策建议”,基本上是简单的重复劳动。不仅表现在期刊文章中,而且出现了一批以西方犯罪学理论为主要填充内容的“学术专著”和教材,此等低级引进已有泛化的端倪,浪费了宝贵的学术资源。我们太缺少从中国现实出发的原创性研究,这是我们应该深刻检讨的问题。
(一)遵循研究规律
犯罪学是社会科学,要遵循社会科学的研究规律。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事实上,大多数犯罪学学者是以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开展研究的。一些成功学者的心得很能给我们以启示。有学者指出,所谓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简单说来就是按照社会科学研究的一般规律研究社会问题的方法。按照这一方法,研究者应当将法律问题视为一种社会问题,不仅要关注“书本中的法律”,更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法律”,也就是法律在社会中的实施状况。将社会科学方法引人到法学研究中来,意味着研究者要以科学态度展开自己的研究。具体说来:1.研究者通过观察和思考已经发生过的经验事实,从中发现根据现有理论无法得到解决的问题。2.研究者透过对问题的研究,进行“概念化的处理”,提出某一假设或者命题。3.研究者通过将所提出的假设和命题放人不同的经验事实中进行检验,对其得到论证的部分确立为理论,并将那些无法得到验证的部分予以否定;4.研究者提出的理论要么对某一制度、实践、改革问题的深层结构作出了模式化的概括,要么对某一长期反复发生的问题作出了因果关系意义上的解释,提炼出了某一具有解释力的理论变量,揭示了某种因果律。5研究者与本领域最前沿的理论进行学术对话,假如推翻了某一既有的理由,或者提出了某一主流理论的例外,就意味着这项理论研究取得了创新性成果,推进了理论的发展。②(②陈瑞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反思》,载《法学家》2009年第5期,第6174页。)
(二)走本土化之路
我国许多犯罪学者创新研究的路径常常是关注美国,跟踪西方学术的前沿,选择西方已经研究过的问题进行中国本土化的尝试,重复使用西方观察与思考犯罪问题的视角,虽然研究质童有了提高,但属于我们自己的概念、范畴、理论却难有发展。30多年来,我们还没有出现过像“标签理论”、“城市同心圆理论”那样对西方国家司法改革实践产生重大影响的基础理论。笔者认为,必须以我为主,从我们自己的需要出发,对本土的犯罪问题进行独到的观察与思考,进而形成独特的“题域”,才是原创和有价值的。现阶段,我们就要有良好的设计和踏实的行动。有学者系统研究了实现我国犯罪学本土化的路径,我们可以参考和借鉴,以利于将来的研究和实践。
我国犯罪学本土化大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西式犯罪学主流话语霸权进行反思。首先,对于西方犯罪学,一方面应肯定其在长期的历史演变中所取得的成就,应尊重其在世界犯罪学舞台上占有的主流话语权。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承认犯罪学在各国的成长与发展具有阶段性与历史性,受到各国历史文化背景与社会现实的制约,不可能存在适合各国的统一的笼统的犯罪学,从而应该否定西方犯罪学话语的霸权地位,充分尊重与肯定其他民族的创造性。其次,要对移植的国外的犯罪学理论进行改造。这种改造大体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对于国外犯罪学的有关内容进行批判,即对国外犯罪学的一些思想、理论与方法论等与我国的文化传统、意识形态、哲学基础等相矛盾或冲突的地方,通过辩驳、批评进而进行自我肯定。另一种情况是在国外犯罪学有关内容上进行扬弃,使其更加符合我国实际。我国学者对于西方实证主义研究方法进行扬弃,肯定思辨研究应该具有的地位;对于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方法论的扬弃,提出分而后合的主张,等等,都是这方面的成功例证。
2.在实践中形成自己专有的概念范畴。我国犯罪学的本土化,应该在本土实践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树立特有的人文取向的典范。这样形成自身的个性品格以及从深层次反映出特定时代、特定地区的人文精神,使得我国犯罪学的特色具有了实实在在的内容,而不是简单地将意识形态作为区分我们和他人的标签。
3.关注我国具有特性的犯罪问题。首先,探究其在我国社会结构与社会分化中“突出性”特质,形成独特的“题域”。对我国特定的犯罪现象要给予特别的投人,进行独到的学术解构。这样,犯罪现象在我国文化背景下具有的突出性特质就能够大体得到反映,并能进一步地进行规律性总结。其次,在前述的基础上进行知识累积,进而能够建立独到的解释范型并进行独到视域的阐发,形成特殊的、观察我国犯罪问题的科学视野与思考路径。最后,能够大胆地提出有学术价值的、能够反映现实犯罪问题症结的社会病态问题的新命题。①(①王燕飞:《我国犯罪学国际化与本土化的理性思考》,载《山东誉察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第101106页。)
(三)在批判中创新
“犯罪学批判”是从美国犯罪学界引进的一个新概念,对它的研究是2011年我国犯罪学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河南警察学院学报》开辟了《犯罪学批判》专栏,逐期讨论。郑州会议上,“犯罪学批判”是会议既定的两个研讨主题之一,众学者投入大量精力讨论了这个问题。任何学科都是在超越古人、超越洋人的努力中才能创新,才有生命力,这是一个充满批判、反思的过程。有的学者论述了为什么要批判,有的论述了怎样批判,都很有见地,很能给人启示,他们的思想昭示着今后一个时期的研究方向和路径。
郑州会议上有学者指出,缺少了批判精神,我们就很难找到一个真的学者,或者像芝加哥派那样的研究团队,有自己独特的学术流派,有自己独到的学术见解和完整的学术体系,更不要说创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犯罪学理论了。②(②张荆在郑州会议上的发言,参见河南誉察学院学报编辉部:《“犯罪学俯察与大治安经略”学术研讨会纪要》,载《河南誉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第5-24页。)
有学者指出了批判精神缺失的原因。中国犯罪学目前处于尴尬地位,在学科群体中仍然居于隐学地位,在科研部门和院校之中仍然处于边缘化的境况。其中原因复杂,但最为重要的原因正是与其批判性相关。犯罪学批判现实弊端的种种表现,无一不令那些因循守旧的官僚感到些许不快,所以,他们可能宁愿选择习惯于为现行秩序注释的刑法学,而宁可让锋芒毕露的犯罪学裹足不前。③(③皮艺军:《犯罪学问题清单(一)—有关犯罪学批判的思考》,载《河南誉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第24-30页。)
(四)提升精神高度
我国犯罪学难有创新,除环境、气候的制约外,还有学者群体自身的原因。今日中国的学者是很
缺少做真学问的勇气和精神高度的,知行脱节,不敢为天下先。有学者指出,中国人文学者为何缺乏创造力?最重要的是他们缺乏原创需要的人格、精神气质和世界观。西方人文学者自启蒙运动起就确定了自由、平等、博爱三大理念的信仰,并衍生出去中心、消解等级、反对霸权的多元主义。而中国学者最缺乏的就是平等精神,到了21世纪的今天,大多数中国人文学者仍然是等级制的信徒。当代学人的等
级制观念主要体现为三点:.畏官、畏洋人、畏古人。其实,这三重敬畏都源于对权力的崇拜。盘点中国当代学术,我们不难发现,学者们的主要工作有三:诊释官员之言,编辑和介绍西方著作,注释古代成果。这三个工作均难以进人真正的创造层面。中国人文学者缺乏创造力,不是因为命运作祟,而是由于精神高度不够。不消除没有平等情怀这个根本欠缺,一切原创就都谈不上。中国学者需要踏踏实实地补课,驱除自己内心深处的黑暗和鄙俗,否则难有学术真正的进步。①(①王晓华:《中国人文学者为何缺乏创造力》,载《凤皿周刊》2011年第27期,第88, 89页。)
(五)注意学科界限
政治和学术不分,不在同一概念和范畴下争论,最后徒劳无功,这是我们学术讨论上常见的现象,是一种痛疾。不遵守学术规范大大降低了会议和讨论的质量,这是今后需要注意克服的。天津会议上有两个争议的问题,其实都是不同学者站在不同的学科立场上讨论同一问题导致的“鸡同鸭讲”。其一,有的学者提出犯罪学的研究应当努力“不谈政怡”,不要讨论政治问题,马上招来多数学者的异议。同为社会科学,犯罪学的研究不可能不涉及政治问题。但“不谈政治”并不是反对涉及政治,而是强调不要站在政治家的立场谈论犯罪学问题,要站在犯罪学家的立场谈论问题。知识分子不是政治家,不能越姐代厄,去谈论人家领域的问题。如果真要是那样,知识分子就丧失了作为知识分子的真正存在特质。我们需要的是传播某种犯罪学的理论,而不是别的。“不谈政治”也不是要犯罪学家回避政治问题,而是要在谈论某一政治性质的敏感问题时(如罪犯的人权问题),要坚持自己的犯罪学思维,不被政治气候、政治观点所遮蔽。学者不问政治,但不能不懂政治,懂政治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研究犯罪学。“不谈政治”只是强调,任何学科在开展研究的时候,都应当“以我为主”,不做其他学科的附庸。也没有谁主谁次,谁贵谁贱之分,如刑法学者可以说犯罪学是它的辅助学科,而犯罪学这也可以说刑法学是自己的辅助学科。没有这种以我为主和自我坚持,犯罪学研究就很难有创新和突破。其二,有的学者提出,人类的社会结构分为金字塔型、断裂型、葫芦型、橄榄型等四种类型,指出中国目前正处在葫芦型社会阶层结构中,将来会逐渐过渡到橄榄型结构。现在的刑事犯罪稳中有升,将来会更加趋于和缓,表现为稳中有降。而另有学者引用权威学者的成果,认为中国社会正处在“过度精英化”的初期,中产阶级萎缩,社会成员划分为精英和大众两个集团,是一种“倒丁字形的社会结构”。②(②李强:《当代中国社会分层:浏蚤与分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出版,第185页。)还有学者认为,中国正处在断裂型社会结构,社会矛盾尖锐,仇富、仇权函仇警突出,存在发生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甚至社会动乱的现实危机。在今日中国犯罪学界,这仍是一场无解的争论。认定葫芦型社会结构存在的标准是,全社会不仅存在富裕阶段和贫困阶层,它们之间还存在一个“中产阶级”。将中国标定为其他社会结构的依据,是这些学者并不认为中国存在一个“中产阶级”。而目前国内对“中产阶级”的认定标准,不仅是分散的,而且不一致,有经济收人标准,社会地位标准,生活方式标准等,关于中产阶级占总人口的比例,也差距很大,很不一致。不同的学科对“中产阶级”有不同的理解和认定标准。现在是我们只有社会学的标准和统计,而没有适应犯罪学需要的调查和统计。所以,在今日中国犯罪学界,关于中国到底属于那种社会结构,每个学者的观点还只能是一种假说。但是,这又是犯罪学实证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很有研究的价值。期望更多的学者投人到这个课题的研究中来。
☆作者闵征系《中国监狱学刊》杂志编审、硕士研究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