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劳动教养理论研究三大热点问题:一是围绕戒毒理论研究的重点问题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展开全方位、多角度的研究探讨;二是围绕教育矫治质量提高这一核心问题对教育矫治的方法、技术、手段创新问题进行探索。三是从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等角度对推进规范化管理,提升劳教、戒毒工作整体水平进行研究。
本年度重要会议及学术活动
(一)全国监狱劳教戒毒系统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工作会议在西安召开。2011年9月26日至27日,司法部在陕西西安召开了全国监狱、劳教、戒毒系统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前一阶段规范化管理年活动情况,要求全系统深人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监管工作“首要标准”,推进“管理年”活动深人开展,进一步全面规范监所管理工作,提升监狱、劳教、戒毒工作整体水平。
(二)全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座谈会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2011年10月10日至11日,司法部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全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座谈会。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吴爱英出席会议并讲话。昊爱英强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人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实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贯彻落实全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周永康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司法行政戒毒工作重要批示,全面做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三)全国劳教戒毒场所文化建设工作座谈会在江苏省句容市召开。近年来,全国劳教、戒毒系统大力推进场所文化建设工作,逐步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取得了显著成绩。通过大量文化实践活动,场所文化建设对于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矫治质量的积极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广大干警更加坚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工作作风进一步得到改善,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显著提高。劳教、戒毒人员思想道德水平、法制意识、文化素养、回归社会能力都得到了较大的提升。建设了适应教育矫治工作需要的场所设施和人文景观,形成了具有劳教、戒毒工作特点和本地区文化特色的所区环境。
(四)浙江省戒毒协会成立大会暨首届戒毒论坛在杭州召开。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共同破解戒毒管理领域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戒毒水平,2011年6月23日,浙江省戒毒协会成立大会暨首届戒毒论坛在杭州召开。戒毒论坛邀请了公安、司法、卫生等领域的五位嘉宾围绕“展示戒毒成果、推动共同发展、共建和谐社会”的主题,分别从不同角度、不同部门展示当前戒毒最新成果。
(五)劳动教养学会戒毒研究专业委员会2011年年会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戒毒管理局施红辉局长代表戒毒研究专业委员会作了2011年度工作报告。报告指出:2010年以来,戒毒研究专业委员会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大力开展戒毒理论研究,为推动戒毒工作实践探索和指导、服务基层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撑。施红辉同志还从戒毒工作理念、诊断评估机制、戒毒模式、保障机制等方面深刻分析了当前戒毒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明确了戒毒研究专业委员会2012年的工作计划和任务。中国劳教学会常务副会长王运生同志从国家戒毒工作的法制环境、司法行政系统戒毒职能任务、戒毒理论研究的重点问题和戒毒理论队伍建设等四方面明确了当前戒毒工作研究发展的中心与重点,对今后戒毒研究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六)劳动教养学会队伍建设专业委员会2011年年会暨第六次理论研讨会在杭州召开。会议认真总结回顾2011年队伍建设专业委员会工作,研究部署2012年队伍建设专业委员会工作,交流2011年度各成员单位优秀调研成果及当前队伍建设工作情况。会议强调,各成员单位今后要努力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健全工作制度,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自身建设。二是突出研究重点,明确任务,进一步强化理论研究工作。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劳教(戒毒)工作发展的主题,以及劳教(戒毒)工作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人开展劳教(戒毒)上作中队伍建设基础理论和应用对策研究。三是紧密联系实际,注重转化,进一步提升理论研究成效。2012年队伍建设的理论研究的着眼点要放到联系实际上,放到解决具体问题上,更要放到民警具体可操作性上,使理论研究最大限度地发挥指导实践的功能。
(七)劳动教养学会执法研究专业委员会2011年年会暨理论研讨会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张兆鑫指出,劳教(戒毒)机关是依法履行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职能的行政执法机关。加强执法领域的理论研究,更好地推动劳教(戒毒)机关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执法能力和水平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专委会的重点任务。
二、劳动教养工作改革值得关注的实践探索
(一)湖南省劳教(戒毒)局推出服务型执法、教育性管理、综合性矫治三项创新。湖南省劳教(戒毒)局紧密围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出了服务型执法、教育性管理、综合性矫治三项创新。将服务贯穿于执法的全过程,在依法矫治的同时,注重人文关怀;在管理的过程中始终体现教育的教化、引导功能,寓教于管,内化于心,充分利用社会帮教、法律援助、志愿组织等社会资源,运用管理、教育、医疗、心理治疗、劳动锻炼等手段对劳教(戒毒)人员进行综合性矫治,赋予了劳教(戒毒)工作新理念新内涵,拓宽了思路,拓展了平台,系统工作整体呈现出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二)安徽省劳教(戒毒)系统建立。“大教育”格局,提高教育矫治质量。为贯彻落实首要标准,安徽省劳教戒毒部门把教育矫治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紧抓劳教戒毒人员习艺的职业技能培训,使95%以上的劳教戒毒人员获得职业技术资格证书.据了解,安徽省劳教戒毒部门逐步建立“大教育”格局,全年聘用专、兼职教师208名,开展规范化课堂教学。突出职业技能教育的实用性,开办焊接、面点、家电维修等技能培训班,获得职业技术证书的劳教戒毒人员实现了回归就业与社会就业需求对接。强化心理矫治成效,接待心理咨询900余人次。丰富辅助教育形式,连续举办“五月场所文化月”活动,加强社会帮教,900余人次到场所开展各类帮教活动。
(三)江苏省劳教(戒毒)系统确保文化教育活动“四个落实”,推进所区文化建设。2011年江苏省劳教(戒毒)系统整合教育资源,建立了基础教育指导中心、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所区文化指导中心、回归社会指导中心,优选和配备精干力量,确保各类文化教育活动组织、场地、项目和时间的“四个落实”.在江苏劳教(戒毒)场所,有一个从2003年至今已举办了9届的文化月活动。自活动开展以来,累计组织播放经典影片和记录片200多部,体育竞赛活动1000多场(次),矫治学员购买各类图书逾30万册,撰写读书心得体会5000余篇。江苏劳教(戒毒)系统还创办了30多种内部报刊,形成了“一份所内报纸、一份所内刊物、一间电化教育室、一个教育矫治网、一个广播电视站、一个学习宣传栏”的“六个一”文化传播主阵地,成立了46个文艺、体育、手工等兴趣小组,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文化活动平台和载体,矫治学员在求知、求美、求乐中获得价值认同。
(四)重庆市劳教局深人开展“红色文化进场所”。重庆市劳教局谢伦在《浅析“红色文化进场所”对劳教人员教育矫治的引领价值》一文中分析了“红色文化进场所”对劳教人员教育矫治的引领价值。文章将“红色文化进场所”的内涵界定为,在劳教场所特有的环境背景下所独有的文化建设中,将红色文化摆在重要、显著的位置上,在广大劳教民警职工、劳教人员中广泛开展红色文化教育,将红色文化所具有的强大育人功能运用于教育改造工作中去,运用于劳教民警队伍建设中去,从而全面推动各项劳教工作的有序开展。“红色文化进场所”的引领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凝聚整合作用—引领劳教人员消除对立情绪,营造良好矫治氛围。2.现实导向作用—引领劳教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3.实务规范作用—引领劳教人员接受教育改造的主动性、积极性。4.激励奖励作用—引领劳教人员主动学习,积极回归社会。文章从引领形式、内容、效果与制度四个方面论述了践行“红色文化进场所”引领价值的经验。(①谢伦:《浅析“红色文化进场所”时劳教人员教育矫治的引领价值》,载《中国司法》2011年第6期,第29-31页。)
(五)河北省劳教局推进民警职业化进程。自2010年9月起,河北省劳教局在全系统掀起了一
场“制度革命”,共清理、制定和修订各类规章制度和工作守则261种,完善9大类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406条,基本实现了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目标。为提高职业化专业能力,采取多种措施强力推进。一是完善学习制度,创新学习方式。二是深化和巩固岗位练兵活动,增强培训的系统性和针对性。三是积极推行执法资格和岗位任职资格考试考核认证,推动工作责任由“原则要求”向“刚性标准”转变。目前,已完成执法类、专业技术类、后勤保障类等5大类岗位资格培训科目设置及考试考核办法。此外,省劳教局把加强职业理想和职业纪律教育作为职业化建设的核心,开展了“立足岗位、执法为民”专项教育,面向全系统征集劳教民警核心价值观,确立了“忠诚、奉献、敬业、公正、团队”的河北劳教民警核心价值观,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和职业作风建设得到明显加强。
三、劳动教养理论研究涉及的主要问题
(一)劳教制度发展方向研究
1.路径选择与模式建构。西北政法大学冯卫国教授在《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路径选择与模式建构》一文中指出:现行劳教制度存在诸多弊端,改革势在必行。在承继劳教制度的合理内核的基础上,对之进行法治化改造,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是比较现实和理性的选择。“违法行为矫治”当属介于刑罚处罚和治安处罚之间的特殊的司法矫治处分。从程序上看,须走司法化之路。从执行模式上看,应更趋开放、宽松。文章审视了现行劳动教养制度,提出以下观点:现行劳教制度同现行法律及有关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有所冲突.现行劳教制度设计显失公平,适用标准模糊.现行劳教制度缺乏公正、严格的程序保障,现行劳教制度执行中存在异化现象。在劳动教养改革问题上,作者认为,将劳动教养同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区别开来,认为它是这两者之外的一种独立的违法行为的处遇方式,能够体现劳动教养制度的特殊性质和功效,相对来说更为合理。文章认为,尽管劳动教养立法一波三折,过程十分艰难,但有理由相信,在高层下决心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背景下,《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出台有日可待,并对“违法行为矫治”制度的性质辨析、对象界定、程序设置、执行方式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②(②冯卫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路径选择与模式建构》,载《山东誉察学院学报》加11年第2期,第56-61页。)
2.劳动教养与监狱、社区矫正吸收并合。中国政法大学李本森博士在《劳动教养与监狱、社区矫正吸收并合与可行性探讨》一文对劳动教养、监狱与社区矫正的整合进行了研究。其基本观点:劳动教养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打击控制犯罪的重要制度.由于程序机制的缺陷而备受争议。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社区矫正制度的引人,劳动教养制度在整个社会治理中的违法惩戒机制引发的惩罚比例失序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而同时能够有效地优化整个国家的犯罪控制格局是非常迫切的现实问题。国家可将监狱系统划分为重刑监狱与轻刑监狱,将社区矫正对象扩大到严重违反社会治安的违法人,经由劳动教养与监狱和社区矫正间的吸收并合,形成重刑改造、轻刑管教、微刑矫正的刑罚执行的“三分层格局”。据此,对目前的中国的刑罚执行和社会治安权力体系进行优化整合,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的刑事和社会治安法律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无论是从有效地控制犯罪的增长来维护社会的稳定,还是优化监狱布局和保障人权及提升国家法治形象等方面,“三分层格局”的改革构想都具有较强的现实可行性。①(①李本森:《劳动教养与监狱、社区矫正吸收并合与可行性探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10期,第39-50页。)
3.重构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可行性。中国社会科学院赵连庆同志在其《重构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可行性探讨》硕士毕业论文中对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弊端以及重构进行了分析。其基本主张为:对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应在坚持总体原则下,分二步实施。这一总体原则在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基础上重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劳动教养法律体系,通过立法对劳动教养制度的适用对象、审批、时限、监督等相关内容进行改革,使这一法律体系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在刑罚与治安行政处罚之间起承上启下的作用,从而正式形成我国社会治安的三级制裁体系。改革实施的第一步就是要在坚持行政化、专有化原则的基础上对劳动教养制度立法,并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许多重要内容进行改革。改革实施的第二步就是要在专有化和改革劳动教养重要内容的基础上,把劳动教养制度的行政化改为司法化,并实行劳动教养对象的法定化。②(②赵连庆:《重构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可行性探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生院硕士研究生论文, 2011年4月。)
(二)重新违法犯罪问题
1.“首要标准”视角下的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山东省劳教局毕于乾同志在((关于贯彻落实“首要标准”减少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几点思考》一文中指出:劳教场所贯彻“首要标准”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教育挽救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职能作用。文章认为,劳教机关应大力加强四项教育,努力提高四种能力,着力增强劳教人员的生存发展素质,为劳教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打下良好基础。加强四项教育和四种能力是指: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社会认知能力;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心理调控能力,加强劳动技能教育,提高就业谋生能力。加强回归社会教育,提高社会适应能力。③(③毕于花:《关于贯彻落实“首要标准”减少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凡P X-考》,载《中国司法》2011年第9期,第46-48页。)
2.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调查。贵州省司法厅理论研究课题组对贵州省22个监狱、9个劳教所、1333名重新犯罪服刑人员、309名重新违法在教人员、647名刑释解教人员,117个司法所、500个刑释解教人员所在地村(居)委会,544名刑释解教人员的近亲属进行了实证调查。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及其管理对策研究课题报告》一文中,课题组从重新违法犯罪的总体情况、重新违法犯罪的主体特征、主要类型、高发时段四个方面分析于近5年贵州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状况,形成如下结论: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之所以近年来呈上升趋势,除刑释解教人员主观原因外,可归因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所的教育改造工作无法适应刑释解教人员再社会化的需要.二是政府的安置帮教无法满足刑释解教人员再社会化的需要。三是巨大的生存压力撕破了刑释解教人员再社会化的梦想。四是社会的排斥歧视阻碍了刑释解教人员再社会化的步伐。课题组在管理对策方面的主张有:出台一部法规,形成规范的管理机制,实现二个转变,树立科学的管理理念,抓好三个阶段,提高监所的教育改造质量。搭建四方平台,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④(④贵州省司法厅理论研究课题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及其管理对策研究课题报告》,载《中国司法》2011年第9期,第82-85页。)
(三)教育矫治问题
1.中国特色的教育改造工作。在《中国特色的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发展与创新》一文中,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高莹教授从承继中华文化与改造工作经验的启示、回应时代挑战的变革与创新、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践行新的规划与目标三个层面论述了中国特色的教育改造罪犯工作。文章认为,中国的传统文化历来注重“教化”的巨大作用和蕴涵的深厚人文精神的影响,在教育改造罪犯的工作实践中,我们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将中华优秀文化传统与当代改造工作实践相结合,在继承劳动改造和感化教育传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实践不断发展和创新,提炼和概括了一系列理念、原则、方法,形成了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中国特色。面对新的形势、任务和挑战,作者提出如下主张:第一,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地认识罪犯—尊重其人格与发展权利,是教育改造的基本前提。第二,发挥“感化机制”的积极效应.以促进其转化为核心,创造一切有利于改造的条件,是教育改造的重要基础。第三,运用“涵化理论”,优化系统、整合资源、创新实践载体,是促进教育改造的有效手段。第四,强化改造质量管理,通过科学化的控制手段,提高其浦t会化的程度和水平,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是教育改造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之后作者提出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践行新的规划与目标,观点如下:确立改造人在监狱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努力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提出科学教育和矫治的新理念;实行个别化、社会化、人性化的教育改造新举措;通过加强监狱系统的心理矫治工作,增强其诊断、干预、矫治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建立新的体制机制,推行科技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的各项保障措施。①(①高莹:《中国特色的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发展与创新》,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1年第8期,第26-29页。)
2.性罪错女劳教人员教育。在《性罪错女劳教人员生存环境及矫治对策研究》文章中,北京市女子劳教所课题组从自然情况、生存环境、心理状况及道德、价值观念方面分析了性罪错女劳教人员的特点,并从外部环境和内部主观角度论述了性罪错劳教人员违法犯罪原因,重点阐述了性罪错女劳教人员的矫治对策,其主张如下:依法严格管理,树立正面文化导向,开展针对性教育,加强心理疏导,强化职业技能培训。②(②北京市女子劳教所课题组:《性罪错女劳教人员生存环境及矫治对策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1年第5期,第15-17页。)
3.精神疾病类劳教(戒毒)人员“危机状态”的冲突与调适。在《精神疾病类劳教(毒)人员“危机状态”的冲突与调适》一文中,浙江省十里坪劳教所来海军同志对3年来67名精神疾病类劳教(戒毒)人员(含严重心理障碍者)进行了调查,阐述了精神疾病类劳教(戒毒)人员管理现状,即危机状态中:采取“六管控”;管理教育上:实行“三层级”;环境设施上:抓好“四举措”。文章揭示了精神疾病类劳教(戒毒)人员管理隐忧,并从保障机制、收治条件、专业人才培养、考核鉴定以及解决治疗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管理教育措施。③(③来海军:《精神疾病类劳教(戒毒)人员“危机状态”的冲突与调适》,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1年第8期,第32-34页。)
4.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方法。湖北省劳教(戒毒)局刘德隆等同志在《关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方法的实践与思考》一文中提出:强制隔离戒毒教育矫治的主体是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教育矫治的理论依据是认知行为模型,强制隔离戒毒教育矫治的价值取向是降低危害。文章详细阐述了工作人员应当在生理脱毒期、矫治康复期、回归训练期和跟踪回访期采用不同的教育矫治方法,并对强制隔离戒毒教育矫治之科学发展进行了思考。形成如下观点:以人为本是强制隔离戒毒教育矫治工作的必然前提;因人施教是强制隔离戒毒教育矫治工作的关键所在。再社会化是强制隔离戒毒教育矫治工作的必由之路.特色模式是强制隔离戒毒教育矫治工作的本质要求。④(④刘德隆等:《关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娇治方法的实践与思考》,载《中国司法》加11年第1期,第49-52页。)
5.劳动生产的习艺和矫治功能。湖南省坪塘劳教所唐承燕同志在《浅析新形势下劳教(戒毒)场所如何充分发挥劳动生产的习艺和矫治功能》一文中提出:新形势下劳教(戒毒)场所劳动生产应定位在习艺和矫治功能上。所谓习艺劳动矫治功能,是指我们所依法组织的习艺性劳动不仅是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增长,而是将其归位到以增强矫治人员生存技能,提高矫治人员适应社会和服务社会的能力。以转化思想、培养良好劳动习惯为宗旨,逐步增强习艺劳动的矫治功能和塑造功能,以习艺性劳动围绕服从和服务于提高教育矫治质量、促进矫治对象的回归就业、净化社会治安环境这一总体目标开展工作,以达到教育人、改造人和挽救人的最终目的。文章重点分析了新时期劳教(戒毒)场所劳动生产的改革和发展,主要观点:正确认识劳动生产的习艺和矫治特性。全面把握好劳动生产的发展方向。积极完成生产劳动的任务部署。①(①唐承燕:《浅析新形势下劳教(戒毒)场所如何充分发挥劳动生产的习艺和娇治功能》,载《中国司法》2011年第2期,第44-46页。)
6.心理矫治问题。北京市女子劳教所课题组对劳教场所心理矫治工作进行了思考。在《劳教场所心理矫治工作的思考》一文中,课题组发现劳教所的心理矫治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为对心理矫治工作缺乏全面深刻认识,专业队伍仍需不断适应工作形势,心理矫治工作内容仍需不断规范化和系统化。文章还重点探讨了加强与完善心理矫治工作对策,观点如下:第一,进一步健全心理矫治网络体系,发挥各网络层级在教育挽救工作中的独特作用。第二,进一步加强心理矫治与相关工作的结合,促进心理矫治与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第三,进一步完善心理矫治工作内容,促进心理矫治工作的规范化发展。②(②北京市女子劳教所课题组:《劳教场所心理矫治工作的思考》,载《犯罪与改追研究》2011年第2期,第72-74 X1。)
7一体化教学。北京市新河劳教所侯全生等同志在《劳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一体化教学初探》一文中指出:一体化教学模式已经成为职业技能培训发展的主要方向,也将是劳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改革的必经之路。文章阐述了实施劳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一体化教学的现实意义,主要包括:一体化教学能够最大程度地激发劳教人员学习兴趣,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一体化教学符合劳教人员的认知规律,有利于劳教人员更快的拿握一技之长.一体化教学有利于劳教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一体化教学更加符合现代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有利于增强劳教人员就业竞争力。一体化教学模式有利于劳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长远发展。之后分析了当前实施劳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一体化教学的优势与面临的困难,并提出了以下具体措施:第一,建设一体化的教学培训中心。第二,编写适合劳教人员学习培训的一体化教材。第三,充实“双师型”教师队伍。第四,积极寻求校企合作,探索产、学一体的培训之路。③(③侯全生等:《劳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一体化教学初探》,载《中国司法》2011年第1期,第53-56页。)
8.说理式劳教执法。江苏省方强劳教(戒毒)所沈卫红同志在《浅析说理式劳教执法的基本内涵及实践路径》一文中提出:积极倡导和大力推进说理式执法,是加强劳教工作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个重要载体和切人口。文章认为,“说理式执法”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寓德于理、寓法于理、融情于理、说事拉理,并指出推进说理式执法具有以下方面的现实意义:一是维护场所安全稳定的职责所在,需要大力推进说理式执法。二是全面落实首要标准的内在要求,需要大力推行说理式执法。三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必由之路,需要大力推进说理式执法。四是加快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势所趋,需要大力推进说理式执法。在推进说理式执法的实践路径方面,作者主张:在理念氛围中予以“精育”,在实践应用中做到“力推”,在循序渐进中要求“恒进”,在不断完善中实现“长效”.④( ④沈卫红:《浅析说理式劳教执法的基本内洒及实践路径》,载《中国司法》2011年第3期,第46-,48页。)
(四)场所管理问题
1.医疗卫生工作。在((劳教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困惑及发展对策))一文中,新疆自治区劳教局余传霞同志分析了劳教场所医疗卫生工作面临的困惑,主要包括:医疗卫生工作管理体制不规范,医务人员管理机制不完善,医疗资源匾乏,医疗经费短缺。并提出了如下发展对策:理顺体制,规范设置。借助社会医疗资源,探索建立融通机制,多渠道争取资金支持。完善戒毒医疗理论学科建设与信息管理。①(①余传霞:《劳教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困惑及发展对策》,载《犯罪与改追研究》2011年第5期,第66-68页。)
2.规范化管理。四川省眉山强戒所李群忠同志在《全面推行规范化管理着力提升劳教场所整体水平》一文中提出:为深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监管工作“首要标准”,在继承劳教工作优良传统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用发展的理念、创新的思维、改革的办法推进劳教工作和戒毒工作及戒毒康复工作,促进劳教戒毒场所各项工作专业化、程序化、制度化、精细化、规范化,切实加强软硬件建设,着力提升劳教戒毒场所的整体工作质量和水平,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迫切需要在劳教戒毒场所全面推行规范化管理。文章从构建规范化管理体系为着眼点,推行规范化管理的保障措施、切人点、着力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②(②李群忠、张卫芬:《全面推行规范化管理着力提升劳教场所整体水平》,载《中国司法》2011年第2期,第40-43页。)
重庆市劳教局谢伦同志在《劳教(戒毒)场所实现规范化管理的实践途径》一文中论述了重庆劳教(戒毒)场所的规范化管理情况。他认为,要实现劳教(戒毒)场所规范化管理,唯有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十化”建设,切实推进劳教(戒毒)管理创新。“十化”是指工作理念先进化,安全稳定常态化,基层基础标准化,教育矫治特色化,戒毒康复示范化,场所管理精细化,责任考核网格化,工作要求严格化,管理手段现代化,队伍建设系统化。③(⑥谢伦:《劳教(戒毒)场所实现规范化管理的实践途径》,载《中国司法) 2011年第8期,第55-58页。)
3.建立卫生安全防控体系.上海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刘冰、朱伟同志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卫生安全防控体系问题进行了研究。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卫生安全防控体系研究》一文中,他们分析了强隔场所卫生安全防控现状,主要观点如下:强隔场所卫生安全防控呈现“三高三低”现象,即各级领导重视程度高,总体防控水平低。系统协调要求高,运行模式效能低。防控工作要求高,队伍专业水准低。劳教场所的卫生安全防控主要表现为“三缺”:一是缺少专门部门,二是缺乏专业防控,三是缺乏体制保障。文章还详细阐述了场所卫生安全防控体系的构建和场所卫生安全防控的重点。④(④刘冰、朱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卫生安全防拉体系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1年第5期,第22-26页。)
4.艾滋病感染者集中管理。四川省劳动教养管理局郭兰平等同志在《劳教场所艾滋病感染者集中管理防治的探索与实践》一文中阐述了四川省劳教场所的艾滋病感染者集中管理治疗制度。文章分析了双盲式分散管理潜藏的危机,明确了相对集中管理是现阶段的必然选择,回顾了集中管理的酝酿和启动,并总结了基层的创造性实践。创造性实践包括:着力打造坚强的工作团队。着力稳定艾滋病感染者的思想。着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着力提高感染者的生命质量。着力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⑤(⑤郭兰平、李兴:《劳教场所艾滋病感染者集中管理防治的探索与实践》,载《中国司法》2011年第3期,第43-45页。)
(五)劳教人民替察队伍建设
1.专家型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徐杏元等对专家型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问题进行了研究。在《专家型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探索》文中,徐杏元等认为建设一支专家型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是提高违法犯罪人改造质量的关键,并将专家型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概念界定为:在监狱劳教工作中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突出的研究能力,能敏锐地发现和解决监管改造工作中危、难、急、重问题,工作业绩突出,能够引领和指导其他警察攻坚克难、创新工作的人民警察。①(①徐杏元等:《专家型监狱劳教人民誉察队伍建设的探索》,载《中国监狱学刊》2011年第1期,第134页。)文中对专家型监狱劳教人民替察的界定和分类进行了阐述,并重点论述了专家型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建设机制,主要包括培养机制、人才引进机制、激励机制、自我管理机制和保障机制。
2.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人员专业化之标准。上海市戒毒管理局宋冰等同志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人员专业化之标准》一文中指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科学性。工作的内容及性质决定工作人员的素质及要求,专业性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需要由专业化的人员队伍来从事和操作。戒毒工作人员专业化的标准主要包括戒毒工作人员自身素质与客观环境。其中,戒毒工作人员自身专业素质的发展和提高是戒毒工作人员专业化标准的核心,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受过一定时间的专门训练,具有较强的专业基础。(2)具有专门的戒毒工作理论和实践知识。(3)具备戒毒实践能力,包括开展戒毒活动组织能力,戒毒工作评估能力,对戒毒人员的行为、学习、交往、情感的指导能力,创设有利于戒毒的环境等。(4)具有专业责任感和爱岗敬业精神。除戒毒工作人员自身素质外,良好客观环境的创设也是戒毒工作人员专业化标准的重要方面,如创建完善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设立专业技能交流平台,以发展和提高其专业水平。文章对矫治康复师、全科医生、心理咨询师、康复治疗师、职业指导师的基本职责、基本功能和要求进行全面阐述。②(②宋冰、徐定:《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人员专业化之标准》,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第103-107页。)
(六)强制隔离戒毒问题研究
1.基本理论研究
(1)戒毒再社会化教育体系。上海市第一劳教所鲍家松等同志对戒毒再社会化教育体系进行了研究。在《戒毒再社会化教育体系探索研究》一文中,鲍家松等同志将戒毒再社会化教育体系界定为,将戒毒再社会化教育工作视为一个完整的过程,自然划分为四个阶段,即引导阶段、矫治阶段、训练阶段和解除前阶段,将教育内容赋予社会化和时代性,实现再社会化教育的目标。并分析了戒毒再社会化教育现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戒毒场所再社会化教育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社会宣传不到位,与社会的合作力度还不够,民警的再社会化教育理念还没完全树立.民警对再社会化教育心理上还尚存顾虑.再社会化教育内容的针对性还不强。他们指出,面临上述困境原因是:第一,缺乏系统而有针对性的社会化教育内容。第二,戒毒场所内缺乏正常的社会互动教育形式。第三,“标签效应”使社会对吸毒者存在认知偏差。第四,“自我互动理论”导致学员自身认知的偏差。第五,回归社会后的权益保障机制尚未建立。文章还对戒毒再社会化教育体系构建的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基本框架以及实施路径进行详细论述。③(③鲍家松等:《戒毒再社会化教育体系探索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1年第3期,第34-38页。)
(2)戒毒人员后续照管。湖南省坪塘劳教所李宁等同志在《戒毒人员后续照管方法研究及模式探索—关于“黄丝带”活动的实践与思考》一文中指出:“黄丝带”戒毒鼓励基金及“四位一体”戒毒帮教体系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方式,视为承担社会职能的一种途径,成为破解再次复吸的一次探索。文章阐述了“黄丝带”活动的成功经验和启示,即戒毒事业的发展需要延伸教育职能,保持戒毒人员操守必须注重联合帮教,破解复吸难题需要形成社会支持系统.并从戒毒人员、戒毒人员家属和强戒所三介方面分析了“黄丝带’活动的实践困难与困惑,最后对“黄丝带”活动的推广提出了如下对策与建议:政府主导,全力推进“黄丝带”工作。多方驱动,全面形成“黄丝带”工作合力。多措并举,努力帮助戒毒人员回归社会。①(①李宁等:《戒毒人员后续照管方法研究及模式探索—关于“黄丝带”活动的实践与思考》,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1年第8期,第41-44页。)
(3)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范围。贵州省劳教局朱晓辉同志在《关于正确把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范围的思考》一文中指出:《禁毒法》规定的宽泛的收治对象,不仅给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带来沉重的压力,而且使戒毒工作偏离主体轨道,其后果十分严重。文章认为,制约场所规范收治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首先,《禁毒法》关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对象的宽泛性和国务院相关法规的滞后,是导致戒毒场所收治关无法严格把握的主要原因。其次,戒毒场所在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上还面临很多的困难和障碍。第三,禁毒理论与实践的偏差,也是导致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人满为患的原因之一。文章还提出关于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范围的思考,具体如下:第一,从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理念出发,抓紧时间制定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范围。第二,从以人为本理念出发,在国务院制定的禁毒条例中增加对部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不予收治和暂缓收治的条款,充分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第三,从戒毒场所承担社会管理功能的理念出发,戒毒场所要加快所内艾滋病等特殊病隔离区的建设力度。②(②朱晓辉:《关于正确把握强制隔离戒毒人灵收治范围的思考》,载《中国司法》2011年第4期,第52-54页。)
(4)戒毒人员再社会化。厦门劳教所胡晓云同志在《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几点思考—以戒毒人员再社会化为视角》一文中提出:强制隔离戒毒作为唯一的封闭式戒毒措施,如何有效地与社区和戒毒人员再社会化衔接来执行,以期发挥其在整个戒毒流程应有的功能,是强制隔离戒毒机关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③(③胡晓云:《时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几点思考—以戒毒人员再社会化为视角》,载《中国司法》2011年第7期,第48-51页。)文章分析了戒毒人员再社会化面临的困境,主要包括:政策主导的缺失,社会服务的排斥,人际关系的摒弃,人格品质的丧失,并从教育工作、管理工作、生产工作以及治疗工作四个方面对戒毒工作适应戒毒人员再社会化进行了反思。
(5)强戒人员回归社会“无缝对接”。四川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童立云等同志在《对强戒人员回归社会“无缝对接”的思考》一文中指出:强戒人员普遍具有文化程度较低、以育壮年为主、染毒时间长、多罪错比例大、复吸率偏高、自我控制能力较差、身体状况较差、生存技能缺乏、存在心理障碍、潜在的社会风险大等特点。由于上述特点的存在,如果衔接工作、后续照管和安置帮教不力,这些人员回归社会后,就会不同程度地增加社会矛盾、增多社会风险、增大治安维稳压力。文章认为,强戒人员回归社会后面临的主要问题:社区康复、戒毒康复滞后。人户分离严重,信息工作脱节.择业就业困难。社会保障不足,帮教工作乏力。在实现强戒人员回归社会“无缝对接”的对策建议上,他们主张: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社会保障,完善工作机制。④(④童立云等:《对强戒人员回归社会“无缝对接”的思考》,载《中国司法》2011年第3期,第49-52页。)
(6)强制隔离戒毒的经济学分析。湖北省沙洋劳动教养所王茂松同志在《强制隔离戒毒的经济学分析》一文中阐述了强制隔离戒毒成本的概念、成本构成及成本分析,形成如下启示:树立公正廉洁执法意识,切实做到依法管理。建设“节约型场所”,努力降低会计成本。加强成本预算工作,科学统筹合理安排;提高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效果,实现戒毒康复目标。(①王茂松:《强制隔离戒毒的经济学分析》,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第107-112页。)
(7)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康复的“无缝衔接”。上海市自强社会服务总社郑烨同志在《论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康复的“无缝衔接”—以上海市宝山区社区康复个案帮教工作为例》一文中以个案为例分析了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康复“无缝衔接”的要求与评估,并提出了相应的专业反思。作者认为,所谓“无缝衔接”,是指社会工作者提前介人到所内,与服务对象、对象家属、民警建立专业关系,对于即将由强制隔离戒毒转为社区康复的服务对象,社会工作者给予了其自由表达及尊重的空间,为服务对象出所后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提供了一个好的开头。专业反思主要包括:交谈时认真倾听,要让服务对象舒适。要为服务对象保密。要投人情境,而不止于同情。诚实和直接;温暖和尊重,改变兴趣方向,学习延缓满足;运用对质。(②郑烨:《论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康复的“无缝街接”—以上海市宝山区社区康复个案帮教工作为例》,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第98-102页。)
2.戒毒模式研究
(1)“三期四段”模式。浙江带官职业学院袁霞和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林涛对“三期四段”强制隔离戒毒模式进行了研究。在《“三期四段”强制隔离戒毒模式》一文中,他们将“三期四段”戒治模式界定为:根据戒毒人员吸毒、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接受教育戒治的全过程划分为三个时期,即生理脱毒期、身体康复期、戒毒巩固期,并按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每一时期的戒治反应特点,实施相应的脱毒、康复、适应、考察的四个阶段的动态管理模式。③(③衰使、林涛:《“三期四段”强制隔离戒毒模式》,载《中国监狱学刊》2011年第3期,第116页。)文中探讨了“三期四段”戒治模式的运行构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针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特点,合理安排“三期”的教育与治疗,设定戒毒人员戒治阶段和时间的划分及戒治目标。“四段”管理中对戒毒人员教育与治疗的目标、内容和形式的确定。文中还分析了“三期四段”戒治模式在应用中需注意的问题,并对完善强制隔离戒毒戒治模式进行了思考。
(2)特殊管理模式。浙江警官职业学院胡聪和浙江省戒毒劳教所郭晓明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特殊管理模式问题进行了研究。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特殊管理模式的变革》一文中,他们认为,特殊管理是指对患有各类严重疾病(在当初收治体检时又没有达到严重疾病标准)的戒毒人员进行的有区别于一般戒毒人员的管理活动、现行的特殊管理模式是将患有各类严重疾病的戒毒人员分散到各戒毒所、各大中队接受戒毒治疗,既给管教民警的日常工作增加了难度,也容易造成戒毒人员之间的交叉感染。另外,也违背了经济学上所说的“集约化经营”与“专业化分工”两项原则。因此,已不适应提高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效率的要求。④(④胡聪、部晓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特珠管理模式的变革》,载《犯罪与改追研究》2011年第1期,第59页。)文章重点对艾滋病病区、性病病区、精神疾病病区及聋哑人病区的管理内容进行深人分析。
(3)劳教创业培训。在《寓毒瘾戒治的劳教创业培训—一种劳教戒毒模式的新尝试》一文中,
南京大学狄小华教授指出戒除毒瘾面临的难点聚焦:戒毒太难,难在心理叠加效应难对抗,屡戒屡吸,缘自内在戒毒动机难维持:效率低下,皆因外在支持合力难形成。并分析了劳教戒毒存在的问题:第一,沿袭劳教管理模式,需要强化康复理念;第二,劳教学员情况各异,需要突出分类矫治。第三,形式多样的戒毒方法,需要形成系统支持。文章从创业励志—戒毒动力源泉,创业培训—综合戒毒平台以及综合模式一一全新培训要求三个方面,重点论述了创业培训的戒毒模式的构建。(⑤狄小华:《富毒瘾戒治的劳教创业培训—种劳教戒毒模式的新尝试》,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1年第4期,第5-11页。)
3.实证调查研究
(1)戒毒人员骨质疏松调查。在《戒毒人员骨质疏松状况的调查及治疗与预防》一文中,上海市劳教学会杨杰、胡厚植同志对戒毒所的4%名戒毒人员采用问卷调查与逐个走访等方式进行调研,发现不良行为、营养不良、运动光照、免疫机能、口腔卫生是戒毒人员骨质疏松形成的因素。文章对戒毒人员骨质疏松危害的预防与治疗进行了重点论述,基本观点如下:第一,对戒毒人员定期地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骨质疏松症的人员进行有效的治疗。第二,根据戒毒人员中易患骨质疏松的现状,有针对性地加强营养。第三,对戒毒人员进行系统的康复和体能训练,适当增大户外运动量。第四,加强心理矫正治疗,提高戒毒人员自我调整和自我监护的意识和能力。第五,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注意合理安排生产劳动时间和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项体能训练等。①(①杨杰、胡厚植:《戒毒人员骨质硫松状况的调查及治疗与预防》,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1年第1期,第67-69页。)
(2)初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调查。在(040例初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情况调查分析》一文中,浙江省十里坪强制隔离戒毒所二大队课题组自拟问卷,随机抽取140例收容强制隔离戒毒不足2个月的男性初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为样本,从受查者一般特征与戒毒矫治基础工作,受查者对吸毒认知、对强制隔离戒毒态度与戒毒者角色建立,受查者对戒毒信心的认识与戒毒信心、戒毒动力和毅力,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环境因素的影响与戒毒矫治策略选择五个方面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分析。提出如下对策思考:纠正禁毒执法偏差,谋求公众认同和“溢出”效应,以认知教育为初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毒矫治基础工作,设计有利于初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戒毒管理系统,遵从戒毒规律,引人治疗社区模式。(②浙江省十里坪强制隔离戒毒所二大队课题组:《140例初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情况调查分析》,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1年第6期,第69-75页。)
(3)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调查。在《天津市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调查分析》一文中,天津社会科学院刘晓梅和天津市劳教学研究会陈岩以天津市青泊洼、板桥、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戒的743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为研究对象开展了问卷调查,并对其中的52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了个案访谈。文章从人口特征、吸毒行为特征和生存状况三个方面分析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状况,得出以下结论:在总体上,天津市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构成呈现出男性多、35岁以下青少年多和社会闲散人员多的“三多”特点。调查显示,因为受到社会情境和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多数人出现了自我认知的偏差,认为自己低人一等,受到了社会的歧视。从个人层面来看.改善吸毒者的社会处境必须从矫正自我认知出发。③(③刘晓梅、陈岩:《天津市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调查分析》,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1年第6期,第54-58页。)
(4)出所戒毒人员调查。在《广东出所戒毒人员的特点及提高戒断率的对策和建议》一文中,广东省三水劳教所易最等同志从年龄分布、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就业情况、强制戒毒次数等方面对2029名戒毒人员进行了调查,并分析了影响戒断率的主要因素,得出以下结论:戒毒人员的决心和意志是成功戒毒的决定因素,成功就业是保持戒毒操守的重要因素,家庭的关爱为成功戒毒提供良好氛围,社会的理解和宽容为成功戒毒提供良好的环境,戒毒康复等新措施为成功戒毒提供了新的路子。文章指出当前戒毒工作中存在如下问题:社会对曾经吸毒的人歧视依然很严重,各地区在安置帮教方面发展很不平衡,延伸帮教各环节衔接不紧密,存在脱节现象,戒毒人员的职业技能仍然十分欠缺,戒毒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推广。之后文章从政府决策层和社会两个方面论述了提高戒断率的建议和对策。④(④易茂等:《广东出所戒毒人员的特点及提高戒断率的对策和建议》,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1年第7期,第24-27页。)
☆作者赤艳张凯单位:中央司法誉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