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 用户登录 | 设为首页
站内搜索:
联系方式:QQ:613116699           邮箱:613116699@qq.com
监狱小说
[法]福柯《规训与惩罚》
发布日期:2014-7-9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345   收藏(0)

【内容介绍】《规训与惩罚》,是法国著名思想家、结构主义大师米歇尔·福柯(1926~1984)的代表作之一,于1975年问世。福柯视其为“我的第一部著作”,包括他自己都对此重视有加。

本书论述关于现代灵魂与一种新的审判权力之间相互关系的历史,论述现行的科学—法律综合体的系谱。在这种综合体中,惩罚权力获得了自身的基础、证明和规则,扩大了自己的效应,并且用这种综合体掩饰自己超常的独特性。。。在对我们的时代进行诊断的哲学家圈子里,福柯是对时代精神影响最持久的。

本书的名字由起先的法文书名“Surveiller et punir”,(直译为监视与惩罚),在福柯本人建议下改为了“Discipline and Punish”。这里的“discipline”即可做名字亦或做动词,具有纪律、教育、训练、校正、训诫等等多种遗憾。。

其实这是他在书中立主诠释的一核心概念,也是其所创之新术语。同时,福柯利用它的多词性和多义性,赋予它新的含义,用以指近代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权力技术,既是权力干预、训练和监视肉体的技术,同时又是制造知识的手段。

福柯认为,规范化是这种技术的核心特征。他对书名的改动显然也是为了突出这一术语。本书所考察的惩罚权力的历史包括三个阶段:中世纪末和“旧制度”时期作为王权武器的酷刑;18世纪末,包括法国大革命时期人道主义的“再现”式惩罚;19世纪开始的、使用现代规训技术的监狱和普遍化的监视。书中提到的“古典时期”(法文:l'age classique;英文:classical period),不是指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古典古代,而是指近代绝对君主制和法国大革命时期,大体上与西方文学史上所说的古典主义文学时期一致。本书中这一术语的用法与福柯其他著作中的用法也是一致的。

第四部分  监狱

第一章 彻底而严厉的制度

如果说监狱是与新法典一起诞生的,那就大错特错了。监狱这种形式在刑法体系系统地使用它之前就存在了。当整个社会处在制定各种程序——分配人员,固定他们的空间位置,对他们进行分类,最大限度地从他们身上榨取时间和力量,训练他们的肉体,把他们的连续动作编入法典,维持他们的彻底可见状态,在他们周围形成一种观察和记录机器,建立一套关于他们的知识并不断积累和集中这种知识——时,监狱已经在法律机构之外形成了。如果一种机构试图通过施加于人们肉体的精确压力来使他们变得驯顺和有用,那么这种机构的一般形式就体现了监狱制度,尽管法律还没有把它规定为典型的刑罚。诚然,在18世纪和19世纪之交,有一种拘留刑罚。但是,这实际上是刑罚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形成的强制机制的接受。刑事拘留的“原型”——根特监狱、格洛斯特监狱和沃尔纳街监狱——一标志着这种转变的最早几个明显可见的点,而不是标志着革新或起点。监狱这个惩罚武库中的一个基本因素,确实标志着刑事司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刻:刑事司法走向“人道”。但是,它也是新的阶级权力正在展开的那些规训机制的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刻:规训机制征服了法律制度。在那个世纪之交,一种新的立法把惩罚权力规定为社会以同样方式对所有社会成员施展的一般职能,在这种权力面前,一切人都是平等的;但是在把拘留变为典型的刑罚时,新立法引进了某种权力特有的支配方式。司法被说成是“平等”的,法律机制被说成是“自治”的,但是它们包含着规训征服的一切不对称性。这种状况就标志着监狱这种“文明社会的刑罚方式”(R。SSi,169)的诞生。

人们能够理解为什么监狱惩罚旋即便具有了不言而喻的性质。在19世纪最初几年,人们还把它视为新奇之物。但是它显得与社会的职能本身是如此紧密而深入地联系在一起,以致它把18世纪改革家所设想的其它一切惩罚手段都抛进忘川。它似乎是历史运动本身的产物,人们别无选择。“立法者使监狱成为我们目前刑罚体制的基础和几乎全部内容,并不是出于偶然,也不是兴之所至。这是观念的进步和道德的改善”(VanMeenan,529一530)。此外,虽然一个世纪之后,这种不言而喻性有所改变,但它并没有消失。我们都意识到监狱的各种弊病,知道虽然它并非无效,但也是有危险的。然而人们无法“想像”如何来取代它。它是一种令人厌恶的解决办法,但是人们似乎又不能没有它。

监狱的“不言而喻”的性质,即我们发现很难割舍它,首先是由于它采用了“剥夺目由”的简单形式。在一个自由受到推崇、自由属于一切人、每个人都怀着一种“普遍而持久”的情感向往自由的社会里,监禁怎么会不成为典型的刑罚呢?这是因为失去自由对一切人都是同样重要的。与罚款不同,这是一种“平等”的惩罚。监禁是最明晰、最简单、最公平的刑罚。此外,它能够用时间来量化刑罚。在工业社会里,有一种工资形式的监禁。这种形式构成了它在经济上的“自我证明”,能够使监禁显得是一种补偿。通过征用犯人的时间,监狱似乎具体地体现了这样的观念:罪行不仅伤害了受害者而且伤害了整个社会。按日、月和年头计算的,在罪行与时间之间定出量化等式的刑罚,有一种经济一道德的自我证明。于是,人们就经常听到这种与严格的刑法理论相反的却与惩罚的作用相一致的说法,即坐牢的人是在“还债”。在我们这个社会中,用时间来衡量交换是“自然”的,监禁也同样是“自然”的。

监狱的自我证明还基于它自身的角色。它被设想为或被要求成为一种改造人的机构。当监狱进行监禁、再训练、从而造就驯顺者时,纯粹是稍稍有点强化地模仿了在社会中已有的各种机制。在这种情况下,监狱怎么会不被人们一下子就接受了呢?监狱很像是一个纪律严明的兵营、一所严格的学校、一个阴暗的工厂。监狱与它们没有实质上的差别。这两重基础——法律一经济基础和技术一规训基础——使监狱似乎显得是所有刑罚中最直接和最文明的形式。而且正是这两重作用使它坚实可靠。有一点是很清楚的:监狱不是先有剥夺自由的功能,然后再增添了教养的技术功能。它从一开始就是一种负有附加的教养任务的“合法拘留”形式,或者说是一种在法律体系中剥夺自由以改造人的机构。总之,刑事监禁从19世纪初起就包括剥夺自由和对人的改造。

让我们回顾一些历史事实。在1808年和1810年的法典以及在此前后的一些措施中,监禁从未被混同于纯粹的剥夺自由。它是或者只能是一种有差别的和最终的机制。有差别是因为,不论囚犯是已被判刑的还是仅仅受到指控,不论他属于轻微违法还是刑事犯罪,监禁只能采取同样的形式,但是,各种类型的监狱——拘留所、教养院、中央监狱——一应该在原则上或多或少与这些差异相对应,所实行的这种惩罚不仅仅应该在强度上有等级差别,而且在目的上也应各有不同。因为监狱从一开始就有一个明文规定的宗旨:“刑罚有轻有重,刑法不能允许被判处较轻刑罚的人与被判处较重刑罚的人关在同一个地方,……虽然法律规定的刑罚是以抵罪为主要宗旨,但也希望能使犯人改恶从善”(Real,244)。而这种改造应该是监禁的内在效果之一。监禁一惩罚需要有相应的监禁机构:“监狱中应井然有序。这将大大有助于犯人的新生。恶劣的教养、坏榜样的习染、懒惰造成了犯罪。那么,就让我们尽量把这一切腐败渊源堵塞住,让健康道德的准则在监狱中畅行无阻。被强制劳动的犯人会逐渐最终喜欢劳动,当他们获得报酬时,他们将获得劳动的习惯、兴趣和需求。让他们彼此成为劳动生活的榜样。劳动生活很快就将变成一种纯洁的生活。他们很快就会开始对过去有所悔悟。这是产生责任感的先兆。”教养改造技术直接形成刑事拘留的制度框架的一个部分。

我们还应回顾一下监狱改革的运动,因为对监狱功能加以控制并不是一种新近出现的现象,而且似乎也不是由于对其失误有某种认识。监狱“改革”实际上是与监狱本身共始终的。可以说它构成了监狱的发展内容。从一开始,监狱就受制于一系列相伴随的机制。后者的宗旨显然是纠正监狱的失误。但是后者似乎成为监狱本身功能的一部分。它们与监狱的联系极其紧密,并贯穿了监狱的全部历史。因此,随即便产生了关于监狱的繁琐冗长的技术研究,产生了一系列的调查。其中包括1801年夏普塔尔(Chaptal)的调查(其任务是研究用什么办法把现代监狱制度引入法国)、1819年德卡兹(Decaies)的调查、1820年问世的维勒梅(Vilerm6)的著作、1829年马蒂尼亚克(Martianac)起草的关于中央监狱的报告、1831年博蒙(Be。Umont)和托克维尔(TOCqlleVi-lle)在美国进行的调查、1835年德梅茨(Demetz)和布鲁埃(Blouet)在美国做的调查。另外还有在进行关于单独囚禁的辩论时,蒙塔利维(Montalivet)对各中央监狱的总监和各省政务会的问卷调查。此外还产生了一系列的协会,监督监狱运作和提出改革措施,如1818年官方组织的“改善监狱协会”,稍后产生的“监狱协会”以及其它各种慈善团体。从1814年9月第一次复辟提出的从未付诸实行的改革,到1844年托克维尔起草的法案(该法案暂时结束了关于提高监禁效率的手段的长期辩论),出现了数不胜数的命令、指示和法律。为了改善机械刻板的监狱,各种方案纷至沓来:有关于犯人待遇的改革计划,有改善物质条件的方案,其中有些方案,如丹茹(Danjou)和阿鲁·罗曼(HarouRomgin)的方案,始终停留在纸上,有些则变成了指示(如1841年8月9日关于建立拘留所的通知),还有些则变成了现实,如小罗盖特(Pe-dteROqllene)监狱。在这个监狱实行分格式监禁,这在法国还属首创。

此外,还有一些或多或少直接出自监狱的出版物。有的是由诸如阿佩尔(APPert)的慈善家写的,有的是由稍后的“专家”编写的(如《慈善事业年鉴》),有的则是由获释的犯人编写的。在复辟末期有《穷雅克》,在七月王朝初有《圣佩拉吉报》。

不应把监狱看成只是间歇地被改革运动所撼动的、死气沉沉的制度。“监狱理论”是一系列连续不断的操作指令,是监狱运作的一个条件,而不是对它的偶尔批评。监狱一直是一个活跃的领域。在这里,方案、建议、实验、理论、亲历见证和调查层出不穷。监狱制度一直是人们关注和辩论的焦点。那么,监狱还是一个黑暗的,被遗弃的领域吗?近二百年的时间里人们已不再这样说了。但这足以证明它不是这个样子吗?在变成一种合法的惩罚手段后,它使得关于惩罚权的古老的法律一政治问题又增添了围绕着改造个人的技术的各种问题和讨论。

巴尔塔尔把监狱称作“彻底而严厉的制度”(Baltard,1829)。在若干方面,监狱必须是一种彻底的规训机构。首先,它必须对每个人的所有方面——身体训练、劳动能力、日常行为、道德态度、精神状况——负起全面责任。学校、工厂和军队都只涉及某些方面的专业化,而监狱远远超过它们,是一种“全面规训”的机构。其次,监狱没有任何外界干扰,也没有任何内部断裂。直到它的任务彻底完成之前,它不可能被打断。它对人的压力也不应被打断。它实行的是一种不停顿的纪律。最后,它对犯人施展一种几乎绝对的权力。它具有压迫和惩罚的内在机制,实行一种专制纪律。它最大限度地强化了在其他规训机制中也能看到的各种做法。它应该是能够最强有力地迫使邪恶者洗心革面的机制。它的行动方式是强制实施一种全面的教育:“在监狱中,政府可以任意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和任意处置他们的时间;由此人们可知这种教育权力是如何运作的。它可以不仅在一天之内,而且在连续的岁月里管制起床和睡觉、活动和休息的时间,吃饭的次数和时间,食品的质量和份额,劳动的性质和产品,祈祷的时间,语言的使用,甚至思想的使用。总之,这种教育就是简单地控制着肉体在餐厅到车间再到囚室之间的运动,甚至在休息时也是如此。它决定时间的使用,时间表。简言之,这种教育占据了整个的人,占据了人的全部体力和道德能力,占据了人的全部时间”(I-uca。,11,123一124)。这种彻底的“教养制度”建立了一种生存记录。它既不同于纯粹法律上的剥夺自由,也不同于“启蒙思想家”时代的改革者所设想的简单的训诫机制。

1.监狱的首要原则是隔离。使犯人与外部世界、与促成犯罪的一切事物、与促成犯罪的集团隔离开,使犯人彼此隔离。刑罚不仅应该是因人而异的,而且应该使犯人个人化(有两种方式)。首先,监狱应该被设计成本身就能消除由于将不同的犯人集中在同一个地方所产生的有害后果,能够消灭阴谋和造反,防止将来(在犯人获释后)形成受胁迫的集团关系,应该成为许多“神秘组织”的道德败坏行为的一个障碍。总之,监狱应该把它所集中起来的坏人变成一批相同的和相互依赖的人:“这个时刻在我们中间存在着一个有组织的罪犯社会。……他们在一个大民族中组成了一个小民族。这些人几乎全部在监狱中见过面或几次相见。我们现在必须打散这个社会的成员”(托克维尔《致议会的报告》,转引自Beaumont&Tocqueville,392一393)。其次,单独囚禁能够使人反省,随后肯定会产生悔恨。因此单独囚禁是一种积极的改造手段:“使犯人陷入孤独,他就会反省。由于他单独面对自己的罪行,他就会逐渐痛恨这一罪行。如果他的灵魂还没有被邪恶棍灭,那么在孤独状态中悔恨就会来侵扰他”(Beaumont&Tocqueville,109)。单独囚禁能够实现某种刑罚的自我调节,能够造成一种惩罚的自动个人化:越是有反省能力的犯人,越易于犯罪。但是,他越易于悔恨,单独囚禁对于他就越痛苦。然而,当他真心痛改前非后,孤独就不再使他感到难以忍受了。“因此,根据这种令人赞叹的规训方法,每一种理智和每一种道德本身都具有一种惩罚的原则和尺度,它的失误和人的错误并不能改变事物的确定性和永恒不变的公平。……这不的确像是一种神圣正义的标志吗?”(Aylies,132一133)。最后,也许最重要的是,隔离犯人能够保障以最大的强度来对他们使用权力,这种权力将不会被任何其它影响颠覆。隔离是实现彻底服从的首要条件。夏尔·卢卡(Charlesl。"oas)在谈到狱长、训导员、牧师和其他“慈善人员”对被隔离的犯人的作用时说:“不难想像人们的言语介入可怕的沉默惩戒时对心灵,对人的力量”(Ioas,I,167)。隔离造成了犯人与施加于他的权力之间的亲密交流。

正是在这一点上,产生了关于美国两种监禁制度即奥本(Auburn)和费城的监禁制度的争论。实际上,这场影响广泛、旷日持久的争论不仅仅集中于应该以何种方式实行隔离,而隔离则是为各方都接受的。

奥本模式规定,夜间使用单人囚室,白天劳动和进餐都在一起,但要保持绝对安静,犯人只能在得到看守的同意后小声地与看守说话。这显然是模仿修道院模式,也是模仿工厂的纪律。监狱应该是一个严格符合下列标准的微观社会:每个人的道德生活都是隔绝的,他们组成一个严格的等级序列,彼此没有横向联系,只能上下沟通。奥本制度的鼓吹者认为,它的优点在于,它是社会本身的一个复制品。它的强制性的保障是物质手段,但首先是一种人们必须学会遵从的统治,而这种统治的保障是监视与惩罚。对待犯人,与其“像对待笼中的野兽那样用镇和钥匙”来控制,不如把他们集中起来,“用有益的活动把他们聚在一起,强迫他们养成良好的习惯,通过活跃的监视来防止道德污染,通过沉默的统治来维持犯人的反省。”这种统治使犯人习惯于“把法律视为神圣的戒律,违反它将导致公正合理的惩戒”(Mittermaier,载《法国人和外国人的立法规》,1836)。因此,这种隔离、不准交流的集中以及由不间断的监督所保证的法律的实施,应该把犯人恢复为社会的人。这种操作应把犯人训练得适应“有益而顺从的活动”(Gasparin)。它应使犯人恢复“友好交往的习惯”(Beaumont&Tocqueville,112)。

在费城监狱实行的是绝对隔离。按照人们的设想,使犯人获得新生的不是某种习惯法的运用,而是个人与自己良心的关系。(7)“犯人被单独关在囚室里,他被交给了自己。在一片沉寂之中,他情欲俱灭而沉浸于自己的良心。他扪心自问,感受到作为一个人的绝不会彻底纸灭的天良在觉醒”(《经济学家杂志》,11,1842)。因此,对于犯人起作用的不仅仅是外在的对法律的尊重或对惩罚的恐惧,还有良心本身。这是一种深刻的征服,而不是一种表面的驯服;这是一种“道德”的转变,而不是态度的转变。在宾夕法尼亚监狱里,唯一的教养改造机制是良心和它所面对的沉默的建筑。在樱桃山(CherryHil!)监狱,“高墙就是对犯罪的惩罚。单人囚室使犯人与自己对质。他被迫倾听自己的良心说话。”因此,在那里劳动更具有慰藉性质而不是义务。巡视员不必使用强力——这是由事物的物质性决定的——因而他们的权威也会被承认:“在每次巡视时,这张可信赖的嘴里就会吐出一些仁慈的言语,使犯人由衷地产生感激、希望和慰藉。犯人爱戴着守,这是因为看守是耐心的和通情达理的。高墙是可怕的,但人是好的”(Blouet)。在这种封闭的囚室里,在这种人间坟墓中,复活新生的迷思(myth)很容易产生。在黑夜和沉寂之后,就将是新的生活。奥本是还原为基本要素的社会。樱桃山则是死而复生之地。天主教很快就把公谊会的这种技术吸收进自己的话语中。“我看你的囚室无异于一个可怕的坟墓。不是蛆虫,而是悔恨与绝望在啮蚀你,把你提前打入地狱。然而,……它对于一个读神的犯人是一个坟墓,一个可惜的理骨瓮,但对于一个真诚的基督徒犯人则是幸福永生的摇篮。”

由这两种模式的对立产生了一系列的各式各样的争论:宗教争论(信仰转变应该是教养的主要因素吗?)、医学争论(彻底隔离会使犯人精神失常吗?)、经济方面争论(哪种方法花费更少?)、建筑学和行政管理方面争论(哪种形式能保证实现最充分的监督?)o无疑,这就是为什么这场争论旷日持久的原因。但是,争论的核心,也是争论之所以产生的原因是这种“监狱”机构的主要宗旨:通过中断所有不受权力当局监视的或不按等级排列的关系,强制地实行个人化。

2“除用餐外,工作伴随着犯人直到晚祈祷。然后一次新的睡眠使他有一个不受任何胡思乱想干扰的愉快休息。每周六天时间就这样度过。继之而来的一天完全用于祈祷、受训和有益身心的冥思。每周、每月、每年就这样度过。犯人在刚进来时是一个反复无常的人,或对自己的反常执迷不悟、要用各种恶习毁灭自己的人。然后,他会逐渐养成一种习惯。这种习惯开始纳粹是外在的,但很快就变成第二天性。他会熟悉工作并享受工作的乐趣。如果明智的教育能使他的灵魂深感悔恨,那么当他最终恢复自由时,他会更坚定地面对各种诱惑”(JUliUS,417一418)。工作同隔离一起被确定为监狱改造的有效手段。早在1808年法典中就对此做了规定:“虽然法律施加的刑罚以抵罪为其目的,但刑罚也旨在改造犯人。万恶的懒惰使犯罪者走进监狱,并在监狱中与他重逢。它控制了他,使他彻底堕落。如果能够把犯罪者从懒惰中解救出来,这双重目的也就实现了。”四)工作既不是拘留制度的补充,也不是对它的矫正。不论是涉及到强制劳动,还是涉及到幽禁或监禁,这位立法者”认为工作必须与之相随。但是,这里所考虑的必要性完全不是18世纪改革者们所说的那种必要性。后者是希望监禁成为一种对公众的做戒或者是对社会的有益补偿。在监狱制度中,工作与惩罚的关系则是另一码事。

复辟时期与七月王朝时期发生的几次辩论,揭示了犯人劳动的功能。首先,关于工资问题有过一次争论。法国犯人的劳动是有报酬的。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监狱中的工作是有报酬的,那么这种工作实际上就不是刑罚的一部分;因此犯人就可以不去完成它。此外,工资是对工人技能的奖赏,而不是对犯人进步的奖励:“最恶劣的犯人几乎总是最灵巧的工人。他们获得最高的报酬,因此他们也是最放肆,最不肯悔过的”(Marquet-Wasselot,转引自I-"oas,324)。这方面的争论从未完全停息过,在19世纪40年代初又激烈起来。当时正值经济危机,工人骚动,工人与犯人的对立也开始明朗化。工人举行罢工,反对监狱工厂。当时肖蒙(Chaumout)的一个手套制造商在克莱尔沃(Clairvaux)监狱成功地组建了一个工厂。工人对此表示抗议,宣称他们的劳动蒙上了耻辱。他们占领了工厂,迫使雇主放弃了初衷。工人的报纸也展开了一场宣传战。第一个主题是,政府鼓励犯人劳动是为了压低“自由”工资。第二个主题是,监狱工厂的弊端对于妇女更为明显。妇女因此而失去工作,被迫卖淫,然后因此而进监狱。当这些妇女自由时,她们不能工作。她们进了监狱后又与那些仍在工作的妇女竞争(《工厂报》,第3年,第4期,1842年12月)。第三个主题是,犯人获得了最保险的职业——“盗贼在温暖安全的条件下从事制帽和制造家具的工作”,而失业的制帽工则被迫“到‘人类屠宰场’做铅白(有毒的含铅白色颜料。——中译者注),每天挣两个法郎”(厂报,第6年,第2期,1845年11月)。第四个主题是,慈善事业对犯人工作条件的关心胜过对自由工人工作条件的关心:“我们敢说,如果犯人工作时与汞打交道,科学界会非常关注,其热心程度远超过设法保护工人不受水银气的危害。有些人会惊叹‘这些可怜的犯人’。他们对镀金工人则几乎不置一词。然而,你又能期待什么呢?人们只能以杀人或抢劫来唤起同情和关心。”最主要的主题是,如果监狱愈益倾向于变成工厂,那么不如趁早把乞丐和失业者送到那里,从而改造法国的“总医院”或英国的劳动院。此外,还有许多请愿书和信件,在1844年法令颁布后更是有增无减。有一份被巴黎议会驳回的请愿书“发现有人竟残忍地建议用凶手和盗贼来做今天数千之人赖以生存的工作。”“议会宁要巴拉巴斯(Barrabas),也不要我们”(《工厂报》,第4年,第9期,1844年6月和第5年,第7期,1845年4月;另参见同一时期的《温和的民主》)。印刷工人听说要在默伦(Melun)监狱里建立一个印刷厂时,向大臣递交了一封信。信中说:“你是在受到法律公正惩罚的罪人与为了养家糊口和国家繁荣而省吃俭用、诚实劳作的公民之间做出了抉择”(《工厂报》,第5年,第6期,1845年3月)。

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这些宣传的答复大同小异。犯人劳动不能被指责为造成失业的原因:它的范围有限,产品很少,不可能对经济产生全面的影响。它本身确有价值,但不是由于它是一种生产活动,而是由于它对人体机制具有作用。它是秩序和规律化的一个要素。通过它所提出的要求,它令人难以察觉地传递了一种严厉的权力。它使肉体屈从于有规律的运动;它排除骚动和涣散;它确立一种等级体系和一种监视,这种等级和监视已愈益被人们所接受,也更深入地铭入犯人的行为举止中,因为它们是它的逻辑的组成部分:实行了工作制度,“在监狱里就确立了统治。这种统治毫不费力,无须使用任何压迫和暴力手段。通过安排犯人活动,人们就培养了他的守秩序和服从的习惯。人们使懒汉变得勤奋而活跃……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就会在有规律的监狱生活中、在他所从事的体力劳动中找到……某种医治地的胡思乱想的秘方”。犯人劳动应该被视为把狂暴躁动、不动脑筋的犯人改造为循规蹈矩的角色的机制。监狱不是工厂。它是而且按其本性应该是一台机器,犯人一工人既是它的部件,又是它的产品。它“不停地占据着他们,唯一的目的就是填满他们的时间。当肉体被刺激起来、思想关注于某个特定对象时,那些胡思乱想就会消失,灵魂会重归于平静”(Danjou,180)。说到底,如果说监狱劳动有某种经济效益的话,那么这是因为它按照工业社会的一般规范制造出机械化的个人:“工作是现代人的天命。它取代了道德,填补了信仰留下的空白。它被视为万善之源。工作应该成为监狱的信条。对于一个机器社会,需要有纯粹机械的改造手段”(Faucher,);在英国,“踩踏车”“和手摇泵就提供了一种没有终极产品的、规训犯人的机械化方式)。这是在制造机器人,也是在制造无产阶级。实际上,当人们只有“两只从事任何有益工作的手”时,他们就只能“通过从事某种职业,靠自己劳动的产品生活,或者通过盗窃,靠别人劳动的产品生活”。然而,即使监狱不强迫犯人工作,它似乎也被再次纳入这种体制,只不过是间接地通过征税,使某些人占用其他人的劳动:“懒惰问题(在监狱里)与在社会上毫无二致。如果犯人不靠自己的劳动生活,那么他们就靠别人的劳动生活”(I-"oas,11,313一314)。劳动使犯人能够自给,同时也把盗贼变成了驯顺的工人。这就是给犯人劳动付酬的功利所在。它把“道德的”工资形式做为犯人生存条件加于犯人。工资灌输着对工作的“热爱和习惯”;工资使这些不懂得“我的”和。你的”的区别的恶人有了私有财产观念——“人们靠自己的汗水挣来的东西”的观念(Danjou,210一211;另参见《工厂报》,第6年,第2期,1845年11月);工资还使那些胡乱挥霍的人懂得节省和计划(Ioas;犯人口薪的三分之一被扣留,到他离开监狱时发给他)。最后,由于工资是按工作数量计算的,因此它能够从数量上体现犯人的劳动积极性和改过自新的进步(Ducpetiaux,30一31)。犯人劳动的工资不是对生产的奖励,而是对犯人改造的鞭策与衡量手段。它是一种法律虚拟,因为它不表示劳动力的“自由”转让,而是一种被假定为有效的教养技术的谋略。

那么,犯人劳动的价值是什么?不是利润,甚至也不在于培养某种有用的技能,而在于建立一种权力关系,一种空洞的经济形式,一种使个人服从和适应某种生产机构的模式。

监狱劳动的典型形象就是克莱尔沃的女犯车间。这种人性机器的安静与严密使人联想到管束严格的女修道院:“在一个高座上坐着一名妇女,座位上方是一幅耶稣受难图。在她面前有两排犯人在完成她们的任务,因为基本上都是做针线活,所以要不断地维持绝对的安静。……在这些大厅里,似乎空气也在忏悔和赎罪。人们会被自然而然地带回到这个古老地方的久远时代,会想起那些自愿的忏悔者,她们把自己幽闭在这里而告别人世。”人们可以把这种情况与下面这段描述比较一下:“到棉纺厂去,听一听工人的交谈和机器的奏鸣。这些机械运动的有规律性和可预见性与由许多男人、女人、儿童相互接触所产生的观念和道德的混乱形成对照,世上还有比这更鲜明醒目的反差吗?”(Faucher,20)。

3.监狱以一种更重要的方式超出了纯粹的剥夺自由。它愈益变成一种调节刑罚的工具。它通过执行委托给它的判决,似乎有权至少部分地行使判决的权力。当然,在19世纪,甚至在20世纪,除了有限的形式(通过特赦、假释和组织教养院的间接方式)外,监狱并没有被赋予这一“权利”。但是,应该指出,从一开始监狱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就要求享有这种权利,以为它是监狱充分发挥作用的条件,是保证监狱有效地完成法律赋予它的改造任务的条件。

惩罚的期限也有同样的情况。它能够准确地量化刑罚,根据情况划分刑罚的等级,赋予合法的惩罚某种多少公开的工资形式。但是,如果惩罚的期限在判决中被一成不变地确定下来,那就可能不利于改造犯人。徒刑的期限不应该是罪行的“交换价值”的量化。它应该根据犯人在监禁期间的“有效”转变来调整。它不是一种时;同标尺,而是一种完成的时间。它是一种运作形式,而不是工资形式。“慎重的医生是根据病人是否达到最佳疗效来结束或继续他的治疗。同样,在这两种假设中的第一种情况,赎罪也必须结束于犯人的彻底改造。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拘留已变得毫无意义,而且从这时起拘留对于改造好的人是不人道的,对于国家也是一种徒然的负担。”‘们)因此,计算恰当的刑罚期限不仅应根据罪行及犯罪环境,而且应根据刑罚实际发生的作用。这就是说,刑罚应该因人而异,这样做不是基于犯罪的个人、犯罪行为的司法主体、犯罪的责任者,而是基于被惩罚的个人、被监督改造的对象、被关在监狱里、被监狱机构改造或对之做出反应的个人。“这完全是一个改造作恶者的问题。一旦改造完成,犯人就应返回社会”(转引自《判决公报),1837年4月6日)。

拘禁的性质和内容再也不应完全取决于犯罪性质。司法惩罚根本没有作为明确标志犯人性质的符号的价值,根本不考虑犯人是否能被改造。具体地说,虽然刑法承认了犯罪与犯法的区分,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禁与苦役监禁的区分,但是犯罪与犯法的区分从改造的角度看是没有操作价值的。1836年当司法部进行调查时,各中央监狱的狱长几乎都持有这种观点:“违法者一般来说是邪恶的。……在犯罪者中,有许多是因一时冲动或屈从于一个大家族的需要而犯罪的。”“犯罪者的表现要比违法者的表现好得多。前者比后者更驯从,更努力工作,后者一般是些扒手、流氓和懒汉。”因此,人们认为,惩罚的严厉程度不应与犯法的严重程度成正比,不应一次就决定下来。

作为一种改造活动,监禁既有自己的要求,也有独特的风险。它的阶段划分、严厉程度的临时加强和持续减弱都取决于它的效果。夏尔·卢卡称之为“道德的机动分类”。自1825年在日内瓦监狱实行分级渐进制度起,法国经常有人对此加以鼓吹(Fresnel,29一31)。它采取了三个区域的形式:一般犯人的考验区、惩罚区以及走上改造之途的犯人的奖励区(I -oas,11,440)。或者也可以说它采用四阶段制:威吓阶段(剥夺工作和任何内部或外界联系),劳动阶段(隔离、但从事工作。在经过被迫的无所事事阶段后,劳动就会被当作一种恩惠而令人高兴),道德训诫(监狱管理人和官方巡视者不时地来做“报告’’),集体劳动阶段(Duras)。虽然刑罚的本源确实是一种法律决定,但它的管理、它的状况和它的严厉程度则应属于一种在制造刑罚效果的机构中监督这种效果的独立机制。这是一整套奖惩制度,它不仅应能使犯人遵从监狱规章,而且应能使监狱有效地影响犯人。司法机关本身逐步接受了这种观点:“在被征求关于一项涉及监狱的提案的意见时,最高上诉法院认为,人们对于实行奖励的主张无须大惊小怪,无论奖励的办法或者主要是金钱,或者是一顿美餐,甚至是缩短刑期。如果说有什么东西能在犯人心中唤醒善恶观念,使他们进行道德反省,提高他们的自尊,那就是获得某种奖励的希望”(Ioas,11,441一442)。

应该承认,司法机关不能直接控制所有这些修改执行中的刑罚的程序。实际上,这种措施按其定义来说,只能在判决之后进行干预,只能针对罪行之外的东西。因此,当涉及到使刑罚的运用因人而异和灵活多变的问题时,监狱管理人员就应该有必要的自主权。巡视员、监狱长、牧师或训练员比那些掌握刑法权力的人更能行使这种矫正职能。对这种刑罚的内部调节—一减轻甚至中止刑罚——起决定作用的应该是他们的判断(观察、鉴定、分析、报告、分类),而不是对罪行属性的判决。1846年,邦奈维尔在提出特赦方案时,把特赦定义为:“预先得到司法机关批准的管理权限,即在一段充分的赎罪期之后使完全改造好的犯人获得暂时的自由,但只要受到任何微小的确凿指控,他将被重新关进监狱”(Bon-nevile,5)。这种“专断性”在旧的刑事制度中使法官有权调整刑罚,使君主可以随意地无视刑法。现代法典废除了司法权力的专断性。但是,它却渐渐地在那种管理和监督惩罚的权力旁边重新形成。这是看守们所拥有的知识的统治。“他(看守)是奉命进行统治的真正长官,宛如监狱的君主。……他应该兼有最杰出的品质和对人的深刻知识,才能不来负他的使命”(Berenser)。

这样,我们就看到了一个原则。这个原则是由夏尔·卢卡明确阐述的。虽然它标志着现代刑法运作的真正开端,但是今天只有极少数的法学家敢毫不犹豫地承认它。让我们把它称作《监狱独立宣言》。它主张,这种权利不仅应该是拥有管理自主权的权力,而且也应该是惩罚权力的一部分。这种对监狱权力的肯定,提出了一个原则:刑事判决是一个专横任意的统一体;它应该被打破;刑事法典的编纂者正确地区分了立法层次(它对行为进行分类并规定相应的刑罚)和司法层次(进行审判);今天的任务是对司法层次进行分解;人们应该从中区分出确实属于司法的东西(不是评定行为而是评定行为者,衡量“使人的行为具有形形色色道德色彩的动机”,从而矫正立法者的评定);给“教养所裁决”以自主权,因为这种裁决可能是最重要的;相形之下,法庭的评定仅仅是一种“先期判决方式”,因为行为者的道德“只能在考验中(评定)。因此法官转而需要对他的评定进行必需的矫正监督,而这种监督是由教养监狱提供的”。

因此,人们可以从合法拘留的角度,谈论监禁方面的暴行,即从“司法”角度谈论“监狱”事务。现在可以看得很清楚,这种暴行从监狱诞生之日起就存在于实际活动和设计方案中。它不是后来出现的一种副作用。这种重大的监狱机制是与监狱的运作本身密切相联的。这种自治的标记明显地表现在看守们所不断采取的“无益”的暴行中或拥有一个封闭团体的全部特权的管理部门的专制统治中。其根源则恰恰在于,事实上监狱被要求成为“有益”的,剥夺自由——法律对想像财产的征用——从一开始就必须起一种积极的技术作用,即对人进行改造。而为了进行这种运作,“监狱”机构诉诸三种重大模式,实行个人隔离和建立等级关系的政治一道德模式,把力量用于强制工作的经济模式,进行医治和使人正常化(规范化)的技术一医学模式。这就是单人囚室、工厂和医院。监狱中拘押之外的领域实际上是由规训D技术填充的。而这种司法领域的规训补充物就是所谓的“教养所”。

这种补充并非轻而易举地被人们所接受。从一开始这就涉及到一个原则问题:刑罚应该仅限于剥夺自由。德卡兹说:“法律应该追随着犯人,进入它把他送进的监狱里”(ne-cazes)。他的观点与现在的统治者一样,只不过语言更生动。但是,很快——这是很值得注意的——这些争论就变成了一场争夺对这种补充的教养因素的控制权的斗争。法官们要求获得监督监狱机制的权力:“犯人的道德启蒙需要有许多的人合作。只有通过巡视以及监督委员会和慈善协会的工作,才能实现这一点。这就需要有辅助人员,而法官应该提供这种人员”(Ferrus,vin;1807年的一项法令建立了监督委员会)。从这时起,教养制度就十分牢固地确立了,不再有取消它的议论了。问题变成如何控制它了。这就使法官们对此魂牵梦京。一个世纪之后,还产生了一个畸形的杂交品种:地方行政官有权决定刑罚。

然而,如果说已超出了单纯拘押作用的教养所,不仅能够站住脚跟,而且能够吸引整个刑事司法并使法官耿耿于怀,那么这是因为它能够把刑事司法引入知识关系中——知识关系由此变成刑事司法的无尽头的迷宫。

监狱这个执行刑罚的场所也是观察受罚者的场所。这有两种形式:监视与认识。监视是不言而喻的,认识是指了解每个犯人,他的表现、他的深层精神状况、他的逐渐进步。监狱应该被视为形成关于犯人的临床知识的场所。“教养制度不可能是一个先在的概念。它是社会状况的一种归纳。就像健康会受到损坏一样,也有道德疾病。治疗将根据疾病的位置和趋势来进行”(Faucher,6)。这就涉及到两种基本机制。一方面,应该将犯人置于持续的观察之下。另一方面,每一项关于犯人的报告都应被记录和考虑。全景敞视建筑——既能监视又能观察,既安全又能获得知识,既能针对个人又能统观全局,既能隔离又能透明——的想法在监狱中找到了实现自己的最佳场所。虽然全景敞视方式作为具体的行使权力方式已变得极其普遍,至少它们的不那么集中的形式已然如此,但实际上,只是在教养所机构中边沁的乌托邦才能充分地通过物质形式体现出来。在19世纪30年代,全景敞视建筑成为大多数监狱设计方案的建筑学纲领。它最直接地体现了“砖石纪律的智慧”;它能够使建筑物最直接地向权力机构敞开一切;(12)它能使温和有效的全面监视一举取代暴力或其他粗暴压制方式;它能最直接地根据最新的人道主义的法典和教养理论来安排空间:“因此,不论是当局还是建筑师,都应该懂得,监狱究竟应依据温和的刑罚原则还是依据一种改造犯人的制度来设计。由于立法已经触及到民众恶习的根源,法律变成了复兴美德的本源”(Baltard,4一5)。

总之,它的任务是建造一种监狱机器。门对这种监狱应设有便于监视的单人囚室,使犯人觉得好像置身于“希腊哲学家的玻璃房”中(Harou-Romain,8);监狱还应设有一个中心点,从这个中心点可以用一种持续的监视来控制犯人和工作人员。围绕着这两个基本要求,可以有若干种变化形式:严格的边沁式圆形敞视建筑,半圆形,平面交叉形,星形。1841年,当各种方案的讨论热火朝天之时,内务大臣总结了几条原则:“中心监视厅是该系统的关键。没有中心监视站,监视就得不到保证,就不能连续和全面。由于不能完全信赖直接监管各囚室的看守的活动、积极性和才智,……因此建筑师必须全力关注这一问题。这个问题既关系到纪律,又关系到经济。监视越准确和容易,就越不需要在如何加强建筑的安全措施、防范犯人预谋逃跑和串通上多花力气。如果监狱长能够从中心监视厅既不移动又不被察觉地进行监视,既能看到所有囚室的人口,甚至在无玻璃的门打开时能看到大多数囚室的内部,又能看到看管各层犯人的看守,那么这种监视是最理想的。……有了圆形和半圆形监狱方案,从一个中心点观看所有的犯人和走廊里的看守,就有可能做到了”(Duca-tel,9)。

全景敞视教养所也是一种实现个人化和进行持续记录的体系。就在提出各种关于监狱建筑的边沁式方案的同一年,开始正式实行“道德记录”制度。所有的监狱都实行一种统一的个人记录,监狱长、牧师和训导员必须填写他们对每个犯人的观察结果:“这在某种意义上是监狱管理的登记册,可随时查阅以评估每个犯人的各种情况,从而可以知道用什么办法来对待每一个犯人”(Ducp6tiaux,56一57)。此外,人们还设计或试行了许多其它更复杂的记录制度(见Gregory,199;GrelletWammav,23一25和199一203)。总的目的是把监狱变成一个建立一套知识的场所,用这套知识来调节教养活动。监狱不仅应该知道法官的裁决并根据现有的条例去执行裁决,而且应该不断地从犯人身上汲取那种能够把刑罚措施变成教养运作的知识。这种知识将能把对犯罪的惩罚变成对犯人的改造,使犯人有益于社会。监狱的自主权和它所创造的知识使得人们有可能增加刑罚的效用。在法典上曾把这一点作为惩罚哲学的原则:“监狱长不应忽视任何一个犯人,因为无论这个犯人被置于监狱的哪个角落,无论他是刚刚入狱还是即将出狱,或是正在服刑,监狱长都应说明按照某种特殊分类他身处狱中的理由或他从某一类变为另一类的理由。他是一个名副其实的会计师。在进行个别教育的领域里,对于他来说,每一个犯人都是一笔将产生教养利息的投资资本”(l。"oas,11,449一450)。做为一种高效率的技术,教养活动能够为投入在刑法体系和阴沉的监狱建筑中的资本生产出一种利润。

同样,犯人变成了需要认识的人。这种认识需求不是首先进入立法活动本身,以提供判决的内容和决定罪行的真正程度。犯罪者是作为一个囚犯,一个惩罚机制的作用点而使自己构成认识的对象。

但是,这意味着教养机构及其全部技术性计划造成了一种有趣的替换:它的确从司法手中接收了一个被定罪的人,但是,它应该对之施加作用的却不是罪行,甚至也不是犯罪者,而是一个大不相同的对象。确定这个对象的变量至少在开始时并不在判决的考虑之中,因为它们仅仅与某种矫正技术相关。教养机构用以取代被定罪的罪犯的这另一个角色就是过失犯(delinnuent)。

过失犯与罪犯的区别在于,在确定他的特征时重要的是他的生活而不是他的(犯罪)行为。如果教养运作要成为真正的再教育,那它就必须变成过失犯的全部存在,使监狱变成一个人工的强制的舞台。过失犯的生活应该受到彻头彻尾的检查。法律的惩罚针对着一种行为,而惩罚技术则针对一种生活。因此,用一种知识形式重构一种生活的所有悲惨的细节,用一种强制活动填补那种知识的空隙并对它施加影响,就属于惩罚技术的任务了。这是一种传记知识和矫正个人生活的技术。对过失犯的观察“不仅应回溯其环境,而且应回溯其犯罪原因。应该从心理学、社会地位和家庭教养这三种角度从他的生平中寻找原因:从第一种角度发现危险的天性,从第二种角度发现有害的定势,从第三种角度发现恶劣的家风。”这种履历调查是为了对刑罚进行分类所做的预先调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后刑罚分类才成为教养制度中道德分类的一个条件。它(履历调查)应该从法庭到监狱一直追随着犯人。监狱长的任务不仅仅是接收已有的调查,而且还应在拘押期间完善、监督和矫正调查的各种内容”(I。"oas,11,440一442)。在犯罪者形象的背后是过失犯。事实调查能够确定犯罪者对某项罪行的责任。而过失犯的形成过程则反映在履历调查中。“履历”的引进在刑罚历史上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它把“罪犯”确定为先于犯罪、甚至与犯罪无关的存在。而且,由于这个缘故,一种仿照法律责任推定的心理学因果论搞乱了它的结果。正是在这一点上,人们进入了“犯罪学”迷宫,我们至今尚未从中转出来。因为任何决定性原因都能减轻犯罪者的责任,所以它打在犯罪者身上的标记就是更加可怕的犯罪倾向,它所要求的教养措施也就更加严厉。因为罪犯的履历在刑罚实践中重复了衡量罪行时的环境分析,所以人们可以看到刑法话语与精神病学话语在边界上的相互交叉。在它们的交叉点上,形成了关于“危险”分子的观念。这就使得人们有可能根据一个完整的履历描绘出一个因果关系网,有可能提出一个惩罚一矫正裁决。问们

过失犯与罪犯的区别还在于,他不仅是自身行为的制造者(从某种自由自觉的意志的标准看,他是负有责任的),而且他是被一组错综复杂的线索(本能、冲动、习性、性格)将他与他的犯罪行为联系起来的。教养技术不是针对行为者与罪行的联系,而是针对罪犯与其罪行的内在联系。过失犯这个综合的犯罪性状的奇特表现存在于带有自然性质的阶层中。这些阶层各有自己的特点,因此需要区别对待。马尔凯一瓦塞罗在1841年把这种情况称为“监狱人种志”:旬邑人是……同一种人中的另一种人,具有独特的习惯、天性和道德”(Marquet -Wasselot,1841,9)。在此,我们更接近于看到对于恶人世界的“形象化”描述。这是一种历时久远的古老传统,它在19世纪初获得新的活力。当时对另一种生活的感受正与对另一个阶层、另一个人种的感受联系起来。一种关于社会亚种族的动物学和关于恶人文明(包括其习俗和语言)的人种学,开始以一种拙劣的模仿形式出现。但是,也有人在努力构建一种新的客观表象,在这种表象中罪犯属于一种自然的却又异常的类型学。过失犯罪(delinqllenCy)这种人类的病理缺陷可以被当作综合病症或重大的畸形状态来分析。在费鲁(Ferrus)的分类中,我们可以看到从旧的犯罪“人种志”转变为系统的过失犯类型学的最初尝试之一。他的分析当然是很薄弱的,但是他清晰地揭示了这样一个原则,即对于过失犯罪不应从法律角度而应从规范角度来确定和说明。犯人有三种。有一种犯人的“智力高于我们所确定的平均智力”,但是他们或者被“自身素质的禀性”和“天然的定势”或者被“有害的逻辑”、“邪恶的道德”、“对社会责任的危险态度”所败坏和扭曲。他们属于需要日夜隔离,单独活动的范畴。一旦人们被迫让他们与其他人接触时,他们应该戴上“做石雕或击剑时用的轻型金属网面罩”。第二类是“堕落、愚钝或惰性十足的犯人,他们之所以陷入罪恶是由于对荣辱无动于衷,由于怯懦和懒惰,由于对诱惑缺乏抵御能力”。对他们来说,最适合的对策不是惩罚而是教育,而且最好是互相教育:夜间隔离,白天集体劳动,允许高声交谈,集体阅读,然后互相提问题,对提问题者给予奖励。最后一种是“笨拙无能的犯人”,他们“因发育不健全而不能从事任何需要相当大的努力和坚定意志的工作,因此他们在工作中无法与聪明的工人竞争。他们既没有受过足够的教育了解自己的社会职责,又没有足够的智力来理解自己的状况或与自己的本性做斗争。他们陷入罪恶是由于他们的无能。对于他们来说,隔离只会加重他们的惰性。因此他们必须过集体生活,应把他们组成小组,不断用集体活动来刺激他们,对他们实行严格的监督”(Ferrus,自182页起和自278页起)。这样,一种关于过失犯及其种类的“实证”知识就逐渐建立起来了。它不同于关于犯罪及其条件的司法定义。它也不同于医学知识,后者引入人的精神失常概念,从而消除人的行为的犯罪性质。费鲁十分清晰地阐述了其原则:“从整体来看,罪犯不过是疯人。对待疯人,把他们与明知故犯的人混淆在一起,是不公正的。”而新知识的任务则在于“科学地”界定犯罪行为,尤其是界定做为过失犯的人。犯罪学因此而得以产生。

刑事司法的相关对象是罪犯,而教养机构的相关对象是另一种人,即过失犯。这是一种反常类型的传记单位、危险分子。虽然监狱给法律规定的剥夺自由的拘押增添了教养因素,但这种教养因素也产生了在被法律治罪的人与执行这种法律的人之间溜掉的第三种角色。在被打上烙印、肢解、焚烧和消灭的受刑罪犯肉体消失的历史转换点上,出现了囚犯的肉体。这种囚犯具有“过失犯”的个性,罪犯的渺小灵魂。惩罚机构把他们制造成惩罚权力的作用点,教养科学的对象。有一种说法认为,监狱制造了过失犯。它的确几乎总是把那些被送到它那里的人重新送到了法庭上。但是,它也是在下述意义上制造了他们,即它把非物质现实的过失性状引入了法律和犯罪、法官和罪犯、被定罪者和别子手之间的运作,用非物质现实的过失性状把上述这些人联系在一起,一个半世纪以来一直使他们陷入同一圈套。

教养技术和过失犯在某种意义上是一对孪生兄弟。实际上,并不是某种科学理性对过失犯的发现使精致的教养技术进入我们古老的监狱,也不是教养方法的自我改进最终揭示了抽象刻板的法律所不能感知的过失性状的“客观”存在。它们是一起出现的,是相互衍生的,是一种技术组合。这种技术组合塑造和打碎它施展手段的对象。这种过失性状是在司法机构的基础中,在“低贱工作”(basseoevres)中形成的。司法对这些任务不以正眼相待,它判定罪人,却以惩罚工作为耻辱。而现在,这种过失犯罪开始纠缠平静的法庭和庄严的法律。当法庭通过判决时,必须了解、评估、测量、判断和处置这种过失性。现在,在修改法典时,必须考虑这种过失性状、这种反常、这种离轨、这种潜在危险、这种病态、这种存在形式。过失性状是监狱对司法的报复。这种报复极其可怕,使法官哑口无言。正是在这一点上,犯罪学家站出来说话了。

但是,我们不应忘记,监狱这个集中了一切纪律的严厉角色,并不是18和19世纪之交所确定的刑法制度的一个内生因素。关于一个惩戒社会和一个维持了“意识形态”法典(贝卡里亚式和边沁式法典)的一般惩罚符号一技术的主题本身并没有导致监狱的普遍使用。这种监狱另有起源——它起源于一种规训权力所特有的机制。现在,尽管有这种异源性,监狱的机制和效应已经在整个现代刑事司法中扩散开。过失犯罪和过失犯已经变成遍布这种司法的寄生物。人们应该探求监狱的这种可怕“功效”的原因。但是,从一开始就应指出一点:18世纪改革者们所规定的刑事司法在使罪犯客体化时是沿着两条可能的但又相互背离的路线。第一条路线是把罪犯确定为一系列置身于社会契约之外的、道德的或政治的“怪物”。第二条是把罪犯确定为能够通过惩罚而获得新生的司法主体。现在,“过失犯”的概念使得人们可以把这两种路线结合起来,根据医学、心理学或犯罪学,构建这样一种人,即违法的犯罪者与某种科学技术的对象几乎完全重合的人。监狱对刑罚制度的支配不会导致某种激烈的抵制性反应,这种情况无疑是许多原因造成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在制造过失性状时,监狱给予刑事司法一个完整单一的、被“科学”所证实的对象领域,从而使刑事司法能够在一个一般的“真理”范围内运作。

监狱这个司法机构中最隐晦的区域是这样一种地方,在它那里,惩罚权力不再敢公开显示自己,而是默默地组建一个客体现实领域,在这个领域中惩罚将做为治疗而公开运作,判决将被纳入知识的话语中。因此,司法会很容易地接纳一个并非自己思想产物的监狱,也就不难理解了。司法当然应该对监狱给予这种承认。

第二章 非法活动与过失犯罪

从法律观点看,拘留应该仅仅是剥夺自由。但是,履行这项职能的监禁却总是包含着一种技术性规划。从公开处决(具有壮观的仪式,其技术与制造痛苦的仪式混合在一起)到监狱刑罚(被沉重的建筑物所埋藏,被管理机构的机密性所掩盖)的转变并不是向一种无差别的、抽象的、混合的刑罚的转变,而是从一种惩罚艺术向另一种毫不逊色的精巧的惩罚艺术的转变。这是一种技术变化。从这种转变中产生了一种症状,一种象征,即1837年警务马车取代了铁链囚犯队。

铁链囚犯队的传统起源于划船苦役,在七月王朝时期依然存在。在19世纪初它似乎具有一种展示的意义。这可能是由于它能把两种惩罚形式结合在一种现象中,即它是一种把拘留展示为酷刑仪式的方式。(福歇(Faucher指出,“尤其是在断头台几乎完全被废除以后”,铁链囚犯队是一种公开展示。)1836年夏天,“最后一批铁链囚犯队”在法国穿行。关于这批人及关于铁链囚犯队的弊病的报道,使我们能够重新发现这种与“教养科学”准则大相径庭的运作。它开始于一种断头台仪式:在比塞特(Bio6tre)监狱的院子里钉铁项圈和铁链。犯人的脖颈被向后扳在一块砧板上。这时刑吏的技巧就在于用力打击而又不打破头部。这是一种颠倒过来的、知道如何不给人以致命打击的技巧。“比塞特的院子展示着酷刑工具:若干带有铁项圈的长链条。狱吏(artoupans)们临时充当铁匠,安置好砧板和斧头。那些将被钉上项圈的头颅被固定在沿墙小径的铁栅周围,或凄凉悲哀或英勇无畏,表情不一。再往上看,在监狱的每一层,人们都可以看到从囚室栅栏伸出的腿和手臂,让人想起一个人肉市场。这些犯人头一天曾帮助他们同伴梳妆打扮,现在这些同伴完全是受难的姿态。他们坐在地上,两两一组背靠着背。八镑重的铁链沉重地压在他们的膝盖上。铁匠测量他们头部的尺寸,改制一英寸厚的项圈。钉一个铁项圈需要有三个人。第一个人扶住砧板,第二个人举着铁项圈的两半,并伸出两臂保护犯人的头部,第三个人用大斧不断地敲打,打平锁栓。每一下敲打都使头部和身体震动。……的确,没有人去想,如果斧子砍歪,犯人会遭遇什么危险。当人们在这种对卑贱处境中的同胞的鄙视中感受到惊心动魄的恐怖时,那种想法也就被抵消了。”门’这种运作还有公开展示的方面。根据《判决公报》的报道,1836年7月19日,有十万以上的人观看铁链囚犯队离开巴黎:“从田舍花园到玛尔第格拉斯……”,有权有势的人都站在远处观看这个被铁链挂在一起的大游牧部落通过。后者属于另一种人,属于“有权进入苦役船和监狱的种族”。下层阶级观众像出席公开处决的场面一样,与犯人进行着多重意义的交流,变换着进行凌辱、威胁、鼓励和攻击,时而表示愤恨,时而表示同情。某种激烈的情绪伴随着整个游街过程,有时是反对司法过于严峻,有时是抗议司法过于宽大。人们高声痛骂所痛恨的罪犯,但又对所认识的犯人发出同情的喝彩。人们与警察不时地发生冲突:“在从枫丹白露栅栏开始的整个行进过程中,一群激愤的观众大声辱骂德拉科隆回。他们高呼:打倒这个牧师,打倒这个可恶的人,他罪该万死。要不是市政警卫采取坚定而有力的措施,就可能出现严重的骚乱。在沃吉拉尔,妇女的情绪最为激愤。她们高呼:打倒可恶的牧师,打倒残忍的德拉科隆回!蒙特鲁日和沃吉拉尔的警长以及几位区长和副区长因试图维护法庭判决而受到严厉指责。在快要到伊西时,弗朗索瓦认出了阿拉尔和队伍中的官员,把木碗掷向他们。这使人想起该犯的某些同伙的家人就住在艾佛利。因此,警官马上沿路散开,紧紧跟随囚车。那些巴黎帮的歹徒纷纷向警察头上掷木碗,有些警察被击中。这时人群里产生强烈的反应,开始彼此殴斗。”(《判决公报》,1836年7月20日)。从比塞特到塞夫勒,当铁链囚犯队经过时,许多人家被抢劫(《法朗吉》,1836年8月1日)。

在这个送别犯人的节日中,有驱赶替罪羊仪式的某种因素,有愚人节的某种因素(只是角色颠倒过来),有旧式断头台仪式的某种因素(真相应该大白于天下),还有那些民众场面的因素(著名的角色或传统的榜样受到承认):真相与丑恶大表演,牛鬼蛇神大游街,既有对露出本来面目的罪人的辱骂,又有对罪行的喝彩。人们力图重新发现曾荣耀一时的罪犯的面目。招贴传单提醒人们回想起眼前通过的这些人的罪行。报纸提供这些人的名单,介绍他们的生平,有时还描述他们的外貌或服装,使人们能够辨认他们。这就像是演出节目单。’2’民众还要仔细考察不同的罪犯类型,试着根据容貌或服装来判断犯人的“职业”,分辨他是凶犯还是窃贼。这是一种化装舞会和提线木偶游戏。对于更有教养的人来说,这还提供了犯罪人种研究的经验材料。从使用支架眼镜到运用加尔(GAll)”的颅相学,不同的人按各自的意愿运用着各种犯罪符号学:“不同人的相貌同衣服一样五花八门:这是一个庄严高贵的头颅,一张牟利罗(MOrillO)”笔下的面孔;那是一幅邪恶的面孔,眉毛浓重突出,显示了这个强悍恶棍的精力。……那边一个顽童般的身体上有一个教唆犯的头颅。这边是一些圆滑阴柔的同谋犯,那边是目光呆滞,放荡堕落的教师面孔。”’对犯人也对这种游戏做出回应,展示表演他们的罪行和不端行为。在这里,纹身的一种功能就是使人对他们的行为或命运一目了然:“他们佩带着罪犯的标记,或者是纹在左臂上的断头台,或者是纹在前胸的一把插入正在消血的心脏的匕首。”当他们通过人群时,他们表演自己的犯罪场景,嘲笑法官或警察,吹嘘尚未被发现的劣迹。拉塞奈尔(I-ace-nair,)的前同谋犯弗朗索瓦说,他发明了一种杀人方法,可以使人来不及喊叫,而且不溅一滴血。这个宏大的流动的罪行展览会有自己的杂技演员和哑剧演员。它以对真相的喜剧性证实来回答好奇心与辱骂。在1836年夏天,这一系列场面发生在德拉科隆日周围。他把怀孕的情妇大卸八块。因为他是哪币,这就使他的罪行更为引人注目。也正因为他是牧师,使他免上断头台。看来,他引起了民众极大的愤慨。早在1836年6月他被用车送到巴黎时,他就受到人身凌辱,使他不禁痛哭流涕。但是,他曾表示希望不要用封闭的车来装载他,因为他认为凌辱是他应得的一部分惩罚。当他离开巴黎时,“入们简直无法想像人群对这个人所发出的义愤和粗俗的动作。他被泥土掩盖了。愤怒的路人向他抛去雨点般的石块和辱骂。……

这是无法形容的愤慨的爆发。尤其是妇女们,就像是名副其实的泼妇,表现出令人难以置信的怒火”以法朗吉》,1836年8月1日)。为了保护他,只好给他换了服装。有些观众因此而被迷惑,把弗朗索瓦认成他。弗朗索瓦受到这种游戏气氛的感染,接受了这个角色。但是,除了表演并非他犯下的罪行,他还假冒那个牧师,做滑稽表演。除了讲述“自己的”罪行,他还增加了为喝彩的人群祈祷和祝福的夸张动作。就在几步远的位置,真正的德拉科隆回“就像是一个殉教者”,经受着双重凌辱。他并没有接受这种凌辱,但这种凌辱是针对他的。这种嘲弄使这个牧师回忆起另一个罪犯的种种表现背后的自己的过去和自己想掩盖的东西。他目睹着自己的受难,但这种受难是由和他拴在一起的杀人小丑展示的。

在途经的每个城镇,铁链囚犯队都造成了节日气氛。这是惩罚的胜利狂欢节,是变成特权的刑罚。而且,由于一种似乎在一般的公开处决的仪式中被忽略的奇特传统的作用,它在犯人身上不是唤起被迫悔恨的表示,而是唤起否定惩罚的狂喜。除了铁项圈和铁链这些装饰品外,犯人们还用缎带、草编、鲜花或贵重物品做装饰。铁链成了圆舞队形。它还是一种结合,是被禁止的爱情的强制婚姻。婚礼,这是铁链上的节日和仪式:“他们在铁链前亲热,手持花束,用缎带或草编流苏装饰他们的帽子,心灵手巧者还制作了有顶饰的头盔。……

还有些人穿戴着透孔织袜,水鞋或者在工作服下穿一件时髦的背心。”‘4‘在被钉上铁链后的那个晚上,铁链囚犯队就成了一个大欢乐圈。它绕着比塞特的院子一圈一圈地转:“铁链囚犯队对所认出的看守发出诅咒。看守们被它层层包围,陷在其中。直到夜幕降临,囚犯始终是这场战斗的主人。”’5阿巴人的安息日联欢与司法所发明的展示仪式相对应。它颠倒了是非荣辱,颠倒了权力秩序及其符号,颠倒了享乐形式。但是,政治安息日的某种因素并没有消失。除非彻底聋了,才会听不出这些新曲调中的某些含义。犯人们唱着进行曲。这些进行曲很快就名闻通论,从此被到处传唱。毫无疑问,在它们中可以发现不满怨恨的回声。传单把这些不满归咎于罪犯。这些不满包括对犯罪的肯定,对黑道英雄的赞颂,对残忍的惩罚及其引起的普遍仇恨的回忆:“光荣啊,让号角为我们吹响,……勇敢些,孩子,让我们无所畏惧地听从悬在头上的命运,……铁链沉重,但我们敢于承受。身为囚徒,不会听到有人说:免去他们的痛苦。”但是,在这些合唱歌曲中有一种崭新的音调。道德法典过去支配了大多数的不满,现在则被颠倒过来。酷刑不再产生悔恨,而是磨损了自豪。做出判决的司法受到否定,观看忏悔和凌辱的人群遭到嘲笑:“‘离乡背井,我们有时不免悲叹。我们横眉冷对,法官也畏缩不前。……被不幸的禁果诱惑着,你们把目光转向我们,想看到含诡忍辱,涕泪汹横的人种。而我们的眼中却闪现着自豪。”人们还可以发现这种观念:犯人在一起有自由人所无法知道的欢乐。“让我们尽情欢乐吧。节日将在铁锁下诞生。,……欢乐就是叛逆者。它们将逃避刽子手。只要有歌声就有欢乐。”最重要的是,现存秩序不会永远持续,犯人将会获得自由和恢复应有的权利,而那些原告将取代他们的位置。罪犯和法官颠倒位置的伟大审判即将到来:“蔑视他人的权利属于我们犯人,他们顶礼膜拜的黄金也属于我们。总有一天,这些黄金将落到我们手中。我们将用我们的生命来换得它们。今天你们把锁链强加给我们,明天锁链将落在别人身上。他们将变成奴隶。当我们冲破这些枷锁,自由之星将为我们大放光芒。……别了,因为我们不怕你们的法律和锁链。”飞‘在招贴传单所设想的严肃场面中,犯人会告诫围观者不要仿效自己。但是这种场面正变成危险场面。围观者必须在残暴的刑吏,不公正的法官与不幸的犯人之间做出选择。犯人今天是失败者,但总有一天会凯旋而归。

铁链囚犯队这一壮观场面是与公开处决的旧传统一脉相承的。它也与当时复杂纷坛的罪行展示有联系,后者导致了各种报纸,招贴传单,江湖骗子和街头剧的出现了〕。但是,它也与各种冲突和斗争有联系。它传达着它们最初的雷鸣。它给了它们一种象征性的宣泄口:尽管动乱大军已被法律击败,但仍发誓要卷土重来;被秩序的暴力所驱逐的东西将会东山再起,推翻秩序,带来自由。“我看到在这些灰烬中重新出现许多火星后感到不寒而栗”(《一个囚犯的最后一日》)。曾经一直伴随着公开处决的骚动,现在在这些明确的威胁中找到了共鸣。人们可以看到,七月王朝决定废除铁链队是与18世纪废除公开处决出于同样的理由,而且更紧迫:“用这种方式对待人,不符合我们的道德。我们应该避免在护送队所途经的城镇造成如此可怕的却又不能教育民众的场面”(《判决公报),1836年7月19日)。因此,必须与这些社会习俗决裂,让犯人的迁移也随着惩罚手段的变化而变化,也罩上体面的政府面纱。

然而,1837年6月用于取代铁链囚犯队的还不是人们曾经建议使用的简单的封闭马车,而是一种精心设计的机器:一种被设想为活动监狱的马车,一个活动的全景敞视监狱。马车中央是一个贯穿的走廊,两边各有六个小囚室。两排犯人相对而坐。他们的脚放在铁环里。这些铁环加了毛衬,用18英寸的铁链联在一起。他们的腿被金属护膝束缚住。犯人坐在一种“向下开口的、用锌和橡木做的漏斗上”。囚室没有向外的窗户。囚室是用铁皮彻底包封的。它只有一个通气片,也是用铁片做的,上面扎出一些孔眼,允许“适当的空气流通”。在走廊两侧,每个囚室的门上有一个小窗,分成两相,一格用于发食品,另一格装有铁栅,用于监视。“小窗的开口和倾斜角度是这样设计的:警卫能随时看到囚犯和听到他们的每一句话,但囚犯彼此不能看见,也听不到彼此的话。”这样,“同一辆车就可以毫无妨碍地同时装运重犯和轻犯、男犯和女犯、儿童和成年人。无论路途有多远,都可以把他们送到目的地,而他们彼此不会知道,也无法交谈。”车上有两名警卫,各持一根小橡木棒,“上面有碎金刚石的狼牙”。这两人能通过随时随地的监视来操作一个适合马车内部管理的惩罚体系:饮食限制、拇指央、没有让人睡觉的垫子、捆住双臂的锁链。“除了伦理书外,阅读其他任何书籍都是不允许的。”

如果仅就其温和性与速度而言,这种机器“能使人对发明者的善良心地表示赞叹”。但是,它的优点在于它是一个十足的教养车。从它的外部效果看,它是一个边沁理想的化身:“这个活动监狱的两侧晦暗寂静,只有几个大字——囚犯运输车。当它急速通过时,使人感到神秘和压抑。这正是边沁对执行判决的要求。与那些玩世不恭、兴高采烈的跋涉者的场面相比,它能在旁观者的脑海中留下更有益、更持久的印象”(《判决公报》,1837年6月15日)。它也有内在效果。在仅仅持续几天的旅程中(犯人始终不得下车),它起到一个教养规训机构的作用。当犯人下车时平静得令人吃惊;“从某种道德观点看,这种不超过72小时的运送,是一次可怕的酷刑。它对犯人的影响似乎会持续很长时间。”犯人们也支持这种看法:“在囚车里,当你不能睡觉时,你只能思考。当我思考时,我开始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悔恨。最后,你是知道的,我本来害怕改过自新,但现在我不怕了。”‘8‘

全景敞视马车的历史极其短暂。但是它取代铁链囚犯队的方式及理由,浓缩地体现了刑事拘留(作为一种精心的改造人的行为的技术)取代公开处决的80年历程。囚室马车是一种改造机构。取代公开处决的不是一种集体禁闭,而是一种精心组接的规训脱制,至少在原则上如此。

从其现状和看得见的效果考虑,监狱立即被视为刑事司法的重大失败而遭到指责。很奇怪的是,监禁的历史并没有按照人们所设想的下述编年时序发展:先是确立一种拘留刑罚,然后是承认它的失败;然后逐渐产生一些改造方案,似乎最终形成了比较有条理的教养技术定义;然后是实施这种方案;最后是承认它的成功或失败。实际上,这些情况都重叠在一起,或者说是以完全不同的次序排列。正如教养技术的方案是伴随着惩罚性拘留的原则同时产生的,对于监狱及其各种措施的批评也早在同一时间(182一1845年)就出现了。这些批评体现在一些习惯性的说法中——这些说法延续至今,除了数字之外,几乎毫无变化。

监狱并没有降低犯罪率。虽然监狱扩大、增多或受到改遣,但犯罪和罪犯的数量依然如故,甚至还增多了:“在法国,人们统计大约有108000人是公然与社会为敌的。人们可使用的镇压手段有:断头台、铁项圈、三艘囚犯船、19个中央监狱、86个司法监狱、362个拘留所、2800个区级监狱以及各警察所的2238个囚室。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犯罪数字并没有下降,……惯犯的数量不是在减少而是在增加”(博爱报),1842年2月10日)。

拘留造成了累犯。蹲过监狱的人比以前更有可能重入监狱。囚犯中的前囚犯比例很高。从中央监狱出去的人有38%被再次判刑,有33%被送上囚犯船(这个数字是德·罗什福科(G.deRochefoucauld]于1831年12月2日辩论刑法典改革问题时提供的,见《议会档案》,I-XXll,209一210)。1828到1834年,在近35000名被判重刑的人中,有大约7400名是累犯(即4.7:1),在ZO多万教养犯或轻微违法者中,近3500o人是累犯(6:1),总计起来,每5.8名被定罪者中就有一名累犯(DucPetiaux,1837,自276页起)。1831年,在2174名被定为累犯的人中,有350人出自囚犯船,1682人出自中央监狱,142人出自四个实行与中央监狱相同制度的劳改监狱(Ducpetiaux,同上)。在七月王朝期间,这种情况变得更加严重。m35年判刑的7223人中有1486人是累犯;1839年判刑的7858人中有1749人是累犯;1844年判刑的7195人中有1821人是累犯。鲁斯(I。OOS)监狱的980名囚犯中有570名累犯,默伦(Melun)监狱的1008名囚犯中有745名累犯(Ferrus,363一367)。监狱非但没有放出改造好的人,反而把大批危险的过失犯散布到居民中:“每年有7000人被交还给社会,……他们是散布在社会的7000个犯罪或腐化根源。我们只要想一想,这批人在不断扩大,他们就在我们周围生活和走动,时刻伺机作乱,利用社会的每一次危机来一试身手,那么我们怎么能对这种局面无动于衷呢?”(博象和托克维尔,22一23)。

监狱必然制造过失犯。这是它强加给囚犯的生存状态所决定的。无论他们是否被单独囚禁,也无论他们是否做无用的工作(他们将因此而找不到工作),总而言之,都没有把他们“考虑成社会中的人,这是要创造一种非自然的、无用的、危险的生存状态”。监狱应该教育囚犯,但是,一种以有理性的人为对象的教育体制怎么能把逆自然本性而运作当作自己的目标呢?(I.UC。{,l,127,130)。由于监狱对囚犯实行强制性限制,这也会造成过失犯。监狱是执行法律、教育人尊重法律的机构,但是它的全部运作都具有滥用权力的形式。监狱管理专横跋扈:“犯人所怀有的冤屈感是造成其桀骜不驯性格的原因之一。当他看到自己因不公正而受苦——而这不是出于法律的规定,他就会逐渐习惯于对周围的一切忿忿然。他会把任何政府人员都看成刽子手。他不再认为自己有罪。他诅咒司法本身”(BigotPr6ameneu)。看守人员腐朽,畏缩,低效:“一千到一千五百名犯人在三十到四十名监管人员的监视下生活。后者只有依赖告密者才能维持住某种程度的安全,也就是说必须依赖他们自己所精心散播的腐败。这些看守是什么人呢?退伍士兵,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人。由他们组成看守歹徒的行业”(《博爱报}),1842年3月)。监狱利用刑罚劳动进行剥削,而这种劳动在现有条件下不具有任何教养性质:“对于奴隶贸易人们会义愤填膺,口诛笔伐。但是,我们的囚犯不也像奴隶一样被承包人卖掉,被工厂生买走吗?……雌道这就是我们教育犯人诚实正直的方法吗?难道这些可恶的剥削榜样不会使他们更加道德败坏吗?”侣’

监狱造成甚至鼓励了一种过失犯环境的形成。在这种环境中,过失犯称充道弟,讲究义气,论资排辈,形成等级,随时准备支援和教唆任何未来的犯罪行动:“社会禁止二十人以上的结社……但是它自身却在中央监狱里建立了二百名犯人、五百名犯人,一千五百名犯人的社团。这些监狱是特地为他们建设的。社会为了给他们创造更大的便利,把监狱分成车间、院子、宿舍、餐厅,让他们能够聚在一起。……社会还在全法国增加这种社团,凡是有监狱的地方就有一个社团,……从而形成了许多反社会俱乐部”(MOre。uChrlS’O-phe,

7)。在这些俱乐部里进行着对少年初犯的教育:“他发自内心的第一个愿望将是向更机灵的长者学习如何逃避法律的严惩。第一课将学习以社会为敌的盗贼的严密逻辑。在我们的监狱中引以为荣的道德是告密和窥视。在他心中唤起的第一种激情将是年轻心灵对这牢笼中必然产生的怪物——写出来会达污笔墨——的惊骇。……从此,他就断绝了把他同社会联系起来的一切”(法国大众年鉴》,49一56)。福歇把监狱称作“犯罪兵营”。

获释犯人的处境必然使他们成为累犯。他们受到警察的监视。他们只能住在指定地点,或禁止到其它地方。“他们离开监狱时持有一份证件,无论到哪里都要出示它。上面写着他们的服刑判决”(Barb6Marbois,17)。刑满释放犯难以找到工作,只得过流浪生活,这是造成累犯的最常见的因素。《判决公报》以及工人的报纸经常提到这类案例:如鲁昂的一个曾犯盗窃罪的工人,受到警察监视因盗窃而再次被捕,没有律师为他辩护。他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讲述自己的生活情况,解释他在离开监狱被迫住在指定地点后无法重操镀金工旧业的原因——因为他是刑满释放犯无论走到哪里都遭到回绝,而警察又不允许他到别处找工作。他无法离开普昂,而在这种可怕的监护之下又无以为生,只能坐以待毙。他曾到市政厅要求工作,获得了在公墓的八天工作,每天挣十四个苏(法国钱币):“但是”,他说,“我年轻力壮,能吃能喝,五个苏一磅的面包,我每天能吃两磅多。我用十四个苏怎么能填饱肚子、换洗衣服和找到住处?我是被逼到绝境的,我希望重新做一个正直的人,但是监护使我重陷不幸。我开始憎恶一切。这时我遇到勒迈特。他也是个穷人。我们为生活所迫而重新产生偷窃的邪念。”

最后一点,监狱把犯人家庭抛进贫困深渊从而制造了过失犯:“这种制度把一家之长送进监狱,也就使母亲一天天陷于贫困,使儿童被遗弃,使整个家庭被迫流浪乞讨。犯罪也就因此而滋生”。

应该指出,这种一成不变的批评总是沿着两个方向,或者认为监狱的改造作用不充分,教养技术仍很原始粗糙,或者认为监狱力图成为改造场所,但失去了惩罚的威力(11),真正的教养技术应该是严厉的qZ’,监狱是一种双重经济失误:直接的失误是它的内在代价太高,间接的失误是它没有消除过失犯罪ql3)。对这些批评从来只有一种不变的回应:重新强调教养技术的不变原则。在一个半世纪中,监狱总是被当作本身的补救办法:不断强化教养技术,以此作为克服其不断失败的唯一手段;贯彻教养目标,以此作为克服其不可行性的唯一方法。

可以作为结论性的事实是,最近几个星期的犯人暴动”被归咎为1945年提出的改革实际上从未生效,因此人们必须恢复监狱的基本原则。人们至今仍期待着这些原则产生美妙的结果。但是对这些原则人们太熟悉了:在过去的一百五十年间,它们构成了关于良好健全的“教养条件”的七条普遍准则。

1.刑事拘留应该以改造人的行为举止为其基本职能:“以改造犯人为刑罚的主要宗旨,这是一条神圣的原则。该原则在科学领域,尤其是在立法领域正式出现乃是最近的事情”(“布鲁塞尔教养会议”,1847年)。1945年5月的阿莫尔委员会(AmorCommission)亦步亦趋地重申:“剥夺自由的刑罚以改造犯人和使犯人重返社会为主要宗旨。”这就是改造原则。

2.对犯人的隔离,至少是对犯人的空间安置,应该根据其行为所受到的刑罚,但首先应根据年龄、思想态度、将使用的改造技术、改造的阶段。“在设法改变犯人性格中外在的和道德的重大缺陷时,必须考虑他们堕落扭曲的程度及其改造的难易程度”(1850年2月)。1945年的提法是:“关押刑期为一年之内的犯人的教养机构对过失犯的空间安置应根据性别、个性和堕落程度。”这是分类原则。

3.应该根据犯人的特点、进步或退步表现来调节刑罚。“因为刑罚的主要目的是改造犯人,因此应使确实改恶从善的犯人获得自由”(I。"oas,1838)。1945年的提法是:“实行一种分级渐进的制度,……根据犯人的态度和进步程度来调节对待犯人的方式。这种制度包括从单独禁闭到半自由的整个范围。……假释的恩惠扩大到适用于一切有期监禁刑罚。”这是刑罚调节原则。

4.劳动应该是改造犯人和使犯人逐渐社会化的基本要素之一。犯人劳动“不应被视为一种附加因素,似乎是刑罚的加重,而应被视为一种减轻痛苦的因素,因而是犯人不可剥夺之物。”它应该能使犯人学会和从事一门手艺,能给犯人及其家庭提供一个收入来源(DucPetiaux,1857)。1945年的提法是:“所有的法定囚犯都必须工作。……任何囚犯都不得被强制无所事事。”这是工作义务权利原则。

5.对囚犯的教育,对于当局来说,既是有利于社会的必要措施,又是囚犯的义务。“教育本身就可以是一种教养手段。教养监禁问题是一个教育问题”(-ucas,1838)。1945年的提法是:“囚犯所受的待遇,除了不得男女混杂外,……应该主要是对他进行一般教育和职业教育,使他改过自新。”这是教养教育原则。

6.监狱体制应该至少部分地受到一批专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这些人应具有作为教育者所应有的道德品质和业务能力。1850年费鲁就监狱医疗问题指出:“这对于一切形式的监禁都是有价值的补充,……没有人比医生更能获得犯人的信任,能更好地了解他们的性格,能在减轻他们的病痛时更有效地影响他们的精神状态,而且能够以恰当的方式给予谴责或鼓励。”1945年的提法是:“在每一个教养机构中,都应有一种社会和医疗一心理服务。”这是拘留的专业监管原则。

7.监禁结束后应有监督和帮助措施,直至获释犯人彻底恢复正常生活。犯人离开监狱后不仅应受到监督,“而且他应得到帮助和扶持”(Boulet&Benquot)。1945年的提法是:“为了促使犯人恢复正常生活,在监禁之时和之后应给他们以帮助。”这是辅助制度原则。

斗转星移,一个多世纪以来,同样的基本命题逐字逐句地得到重申。它们一再出现在每一次新的、来之不易的、最终被接受的改革主张中。而这种改革始终是不尽人意的。同样的或几乎一模一样的语言也能从其他的“富有成效”的改革时期找到:18世纪末和“社会保卫运动”(movementofso-ciadefence)以及最近几年犯人暴动时期。

因此,人们不应该把监狱的发展、它的失败和它在某种程度上获得成功的改革看作是三个前后相继的阶段,而应该认为这是一个同时包容这几个方面的体制。这个体制在历史上是强加在法律对自由的剥夺上的。这个体制包含着四种因素:监狱附加的纪律因素——这是“至上权力”因素;对某种客观现实、某种技术、某种教养“理性原则”的生产——这是辅助认识因素;实际上对某种必须用监狱加以消灭的犯罪倾向的不断诱发、甚至强化——这是相反效应因素;某种“改革”的重复进行,这种“改革”表面上追求“理想主义”,实际上与监狱的规训运作同构——这是乌托邦复制因素。正是这个复杂组合构成了“监狱体制”(careeralsystem)”,而不仅仅是构成由高墙、管理人员、规章条例和暴力组成的监狱机构。“监狱体制”把话语和建筑,强制性规章和科学命题,实际社会效应和所向披靡的乌托邦,改造过失犯的计划和强化过失倾向的机制组合成一个形象。所谓的失败不正是监狱运作的组成部分吗?难道不应把这种失败列入规训和监禁的辅助技术在司法机构及社会中所造成的权力效应中吗?这些效应不都集合在“监狱体制”的名下吗?如果说监狱机构能够屹然不动地长久存在,如果说刑事拘留原则从未受到严重的挑战,那么这无疑是由于这种“监狱体制”根深蒂固并完成着某些明确的功能。让我们以一个最近的事例来说明它的力量和稳定性:1969年在弗勒里一梅洛日(Flglllly-M6rogis)设立的模范监狱在总体设计上完全照搬了1836年在小罗盖特(Petite-Roquette)轰动一时的星形全景敞视设计。这一权力机制既有现实实体又有象征形式。然而,人们希望它能起什么作用呢?

如果说法律被设定为确定违法行为,如果说刑罚机构的功能是减少违法行为,监狱是进行这种镇压的工具,那么人们就不能不承认失败。更确切地说,为了从历史角度做出判断,人01必须能够衡量刑事拘留对整个犯罪的影响——人们应该感到惊讶的是,在过去一百五十年间人们在宣布监狱失败的同时总是主张维持监狱的存在。人们实际上所能提出的唯一替代方法就是放逐。英国在19世纪初就废止了这种方法,而法国在第二帝国”期间则加以采用。但这可以说是一种严厉的,间接的监禁形式。

然而人们或许应该反过来考虑问题,反问自己,监狱的失败提供了什么东西?这些形形色色的不断受到批评的现象有什么作用?这些现象包括维持过失犯罪倾向,鼓励累犯、把偶尔的违法者改造成习惯性的过失犯,建立一种封闭的过失犯罪环境。人们或许应该探寻在刑罚体制的玩世不恭的外表背后所隐藏的东西。这种东西在用判决来净化犯人之后,继续用一系列的“烙印”(一种原来是理论上的、现在是实际上的监视;取代了犯人通行证的警察记录)来跟踪他们,因此这种东西是在跟踪已经接受过对犯罪者的惩罚的“有过失倾向”的人。这是什么东西呢?难道我们在这里看到的不正是一种因果关系,而不是一种矛盾吗?如果确实如此,那么人们将不得不认为,监狱及其一般的惩罚并不旨在消灭违法行为,而是旨在区分它们,分配它们,利用它们。与其说它们使易于违法的人变得驯顺,不如说它们倾向于把对法律的悟越吸收进一种一般的征服策略中。因此刑罚就将显得是一种操纵非法活动、规定宽容界限、有所放任又有所苛待、有所排斥又有所利用的方式。总之,刑罚不是简单地“遏制”非法活动,而是“区分”它们,给它们提供一种普遍的“经济机制”。此外,如果人们能够谈论“正义”的话,那不仅是因为法律本身或实施法律的方式能够为一个阶级的利益服务,而且还因为通过刑罚的中介对非法活动的区别对待成为那些统治机制的一部分。法定惩罚应该在一种对待非法活动的总体战略中被重新定位。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理解监狱的“失败”。刑法改革的一般模式是在18世纪末反对非法活动的斗争中形成的。当时,使“旧制度”下各社会阶层的并行不悖的非法活动得以维持的宽容、相互支持和利益三者之间的总体平衡被打破了。于是产生了一种关于实行普遍公开惩罚的社会的乌托邦:刑罚机制将不停顿地积极运作,毫不拖沓、没有中间环节,没有任何不明确性;一种理想的法律(一方面本身精确周到,另一方面铭刻在每个公民心中)将连根消灭一切非法活动。而此时,即18世纪和19世纪之交,在新法典的背景下,新的民众非法活动的危险出现了。更确切地说,民众非法活动开始在新的层面发展起来。这些非法活动是1780年代到1848年革命的各种运动带来的。这些运动把社会冲突、反对政治制度的斗争、对工业化的抵制、经济危机的后果联系在一起。广义地说,当时有三个特殊进程:首先是政治层面的非法活动的发展。这表现为两种方式。本来在某种意义上带有局部性的活动(如杭交租税或抵制征兵;强行没收囤积的商品;抢劫商店、强迫“平价”出售商品;与当局代理人发生冲突)在大革命期间能够导致直接的政治斗争,其目标不仅在于迫使国家让步或废除某些不可容忍的措施,而且还在于改换政府和改变权力结构本身。另外一些政治运动明显地以现存非法活动形式为基础(如法国西南部的保皇党利用农民来反对关于财产权、宗教和征兵的新法令);这种政治层面的非法活动在19世纪工人运动与共和派政党的关系中,在工人斗争(罢工、非法结社)向政治革命的转变中变得愈益复杂和明显。总而言之,立法的限制愈益严格,这些非法活动也愈益倍增,而在这些非法活动领域中,产生了严格意义上的政治斗争。并非所有的非法活动形式都有可能推翻政权,但是许多非法活动形式能够被应用于总体政治斗争中,有时甚至能直接导致总体政治斗争。

其次,通过抵制法律或其它法规,很容易使人们认可反对那些为自己的利益而制定法规的人的斗争:民众不再反对包税人、金融家、国王代理人、推诿塞责的行政官或坏大臣这些不公正的代理人了,而是反对法律本身和执法的司法本身,反对提出新权利的地主,反对自己勾结在一起却禁止工人结盟的雇主,反对引入更多的机器、降低工资、延长劳动时间并把工厂规章制定得愈益严格的企业主。正是在反对从大革命中获利的资产阶级所建立的新的地产制度的斗争中,农民的各种非法活动发展起来。毫无疑问,从热月到执政府“这段时间,农民的非法活动最为激烈,但是此后也没有消亡。19世纪初,在反对新的合法剥削制度的斗争中,工人的非法活动发展起来:从破坏机器这类最激烈的形式或组织协会这类最持久的形式,到最日常的形式,如旷工、甩手不干、流浪、偷窃原材料、在工作数量和质量上弄虚做假等。一系列的非法活动也被纳入反对法律及反对推行法律的阶级的自觉斗争中。

最后,在18世纪,犯罪趋向于愈益专业化,包括盗窃也愈益讲究技巧,而且犯罪在某种程度上变成脱离一部分居民、受到这些居民仇视的社会边缘人的活动。但是,人们在18世纪末可以看到某些联系的重新组合或新型关系的确立。这不是由于——如当时人们所说的——民众骚动的领袖都有犯罪历史,而是由于法律的更新、劳动条件的严峻、国家或地主或雇主的要求以及十分细密的监视技术,增加了犯法的可能性,把许多生活在另一种条件下的、本来不会去从事职业犯罪的人抛到法律的另一边。正是在新的财产法的背景下,在无法接受的征兵方式的背景下,农民的非法活动在大革命最后几年发展起来,从而导致暴力事件、侵犯行为、盗窃、抢劫甚至更大规模的“政治土匪活动”的增多。也正是在立法或极其苛刻的规章(关于工作手册”、劳动证书、租金、劳动时间、缺勤等规定)的背景下,工人流浪现象发展起来,而且往往发展为实际上的过失犯罪。一系列的非法活动在前一个世纪往往是互不相干的孤立现象,而此时似乎聚在一起,形成一种新的威胁。

19世纪初,民众非法活动有三种扩散形式(数量的扩展除外,因为这是有争议的、难以统计的):它们进入一般的政治视野;它们明显地与社会斗争结合;不同形式和层次的违法行为相互沟通。这些过程也许还没有达到最充分的发展程度。它们在19世纪初确实没有发展成兼有政治性和社会性的大规模非法运动。但是,尽管它们才崭露头角,并且还很分散,它们已十分引人注目,加强了对待民众的“大恐惧”——即把民众整体视为犯罪和叛乱因素,成为关于一个野蛮、无道德和无法无天的阶级的神话的根据——那种神话从拿破仑帝国到七月王朝一直素绕着立法者、慈善家和深入工人阶级生活的调查者的话语。这些过程可以从一系列断言中揭示出来。这些断言是在18世纪的刑法理论中根本看不到的,如犯罪并非是由利益或情欲铭写在所有人心中的一种潜在可能性,它几乎完全是某个社会阶级的所作所为;罪犯原来是在各社会阶级中都可以见到的,现在“几乎完全出自社会秩序的底层”(Comte,49);“十分之九的凶手、窃贼和懒惰者出自我们所谓的社会底层”(I。auvergne,ssv);不是犯罪使人与社会疏离,相反,犯罪的产生是由于犯罪者是社会中的异己者,他属于塔尔热(Target)所说的“劣等人种”,属于“因困苦而堕落、恶习难改的阶级”(Bure,391);在这种情况下,若是以为法律是代表一切人的,是为一切入而制定的,那就太虚伪或过于天真了;相反,应该明智地承认,法律是为少数人制定的,是用于对其他人施加压力的,原则上它适用于所有的公民,但它主要是针对人数最多而又最不开化的阶级;与政治性法律和民法不同,刑法的应用并不平等地对待每个人(ROSSi,I,32);在法庭上并不是社会整体来审判某一个社会成员,而是一个关心秩序的社会阶层审判另一个致力于动乱的社会阶层:“让我们巡视一下审判、监禁或行刑的场所。……

无论走到哪里,都有一件令你触目惊心的事情。无论在哪里,你都会看到两个泾渭分明的阶级,一个总是坐在原告和法官的席位上,另一个总是坐在被告的长凳上”,其原因被解释为,后者缺乏生计和教养,不知道“如何维持住合法的正直人格”(I-"oas,11,82);因此,被认为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语言在这方面是不够用的;若想确实有效的话,它必须是一个阶级说给另一个阶级的话语,因为这两个阶级既没有共同的观念,甚至也没有共同的词句:“我们怎么能用我们的语言使那些人了解我们的意思呢?我们的语言矫揉造作,傲慢无礼,充满了繁文缛节。而那些人从来只听到过集市上、酒馆中的粗野、贫乏、不规范但却生动、直率、形象的方言土语。…如果我们要制定能够有效地影响那些缺乏教养、难以抵御犯罪诱惑的人的法律,我们应该使用什么语言、什么方法呢?”(ROSSi,l,33)。法律和司法都毫不犹豫地宣布它们必须具有阶级倾向。

如果这是事实的话,那么监狱表面上“失败了”,但实际上没有偏离它的目标。相反,它能达到目标,因为它促成了各种非法活动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兴起,它能够把这种形式分离出来,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把后者组成一种相对封闭的但又能被渗透的环境。监狱有助于确立一种公开的非法状态。这种状态在某种层次上是不可简约的,具有秘密的使用价值。它既固执,又驯顺。监狱能分离、勾画和产生一种非法活动形式,后者似乎象征性地概括了其它各种非法活动,但这就使得有可能把那些人们想要或必须宽容的非法活动掩盖起来。这种形式严格地说就是过失犯罪。人们不应把过失犯罪视为最强烈、最有害的非法活动,认为由于它所体现的危害,刑罚机构必须竭力通过监禁来消除它。相反,它是刑罚(和刑事拘留)的一个效应。它使得人们有可能区分、安排和监督各种非法活动。毫无疑问,过失犯罪是一种非法活动形式。它也确实植根于非法活动。但是它是“监狱体制”及其网络所确定、分割、离析、渗透、组织、封闭在一个确定的环境中的非法活动;它被“监狱体制”当做一个对付其他非法活动的工具。总之,虽然在司法b合法活动和非法活动是对立的,但在战略上非法活动与过失犯罪是对立的。

对于监狱没有消灭犯罪这一观察结论,人们或许应该用下述假设来取而代之,即监狱极其成功地制造出过失犯罪这种特殊的、在政治上或经济上危害较小的、有时可以利用的非法活动形式,在一种表面上属于边缘、实际上受到中心监督的环境中制造出过失犯这种病态对象。在围绕着法律与非法活动进行的斗争中,监狱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它确定了一种“过失犯罪”。我们已经看到,监狱体制是如何用“过失犯”取代罪犯,而且还给司法实践覆盖了一个完整的潜在知识领域。现在这种把过失犯罪构造成一种知识对象的过程包含着能够分解非法活动、从中分离出过失犯罪的政治运作。监狱就是这两种机制的结合物。它能使这二者不断地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从而揭示出犯罪行为背后的过失性质,在各种非法活动的运动中确定过失犯罪。监狱是十分成功的,因此在一个半世纪的“失败”之后它依然存在,并产生着同样的结果,因而人们极不愿意废除它。

拘留的刑罚似乎制造了一种封闭的、孤立的和有用的非法活动,它本身无疑也因此得以长存。过失犯罪的循环似乎并非是监狱在进行惩罚时未能成功地进行改造工作的副产品。毋宁说它是一种刑罚的直接后果。这种刑罚为了控制非法活动似乎要用某种“惩罚一再生产”机制来确立某种非法活动,监禁则是其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然而,监狱本来是用于制止过失犯罪的,那么为什么需要让监狱来参与制造一种过失犯罪呢?

过失犯罪构成了某种类似封闭的非法活动的东西。确立某种过失犯罪实际上有一系列的好处。首先,能够(通过给人定位、渗透进这个群体、组织相互间的告密)监督它。一种能随时监视的较小的封闭群体取代了那种混饨密集的民众群体(他们偶尔从事非法活动,而这些非法活动总是有可能扩散)或那些松散的流民团伙(他们在流动中扩大,从失业者、乞丐、各种“坏人”中得到补充;这些人占的比例有时很高,如在18世纪末,形成了可怕的抢劫和暴动力量)。其次,能够把这种自我吸收的过失犯罪转化为危害较小的非法活动。过失犯的存在是靠着当局对社会边缘进行控制的压力维持的,他们在生存线上挣扎,缺乏与能够维持生存的居民的联系(相反的情况,如走私者或某些强盗——见Hob。bawn),因此必然沦入某种局部性犯罪,而这种犯罪不足以唤起民众的支持,在政治上危害不大,在经济上微不足道。这样一种被集中的、受到监督的和被解除武装的非法活动就可以被直接利用了。它可以被用来对付其它非法活动。它脱离它们,转向自己的内在结构,致力于一种往往使贫困阶级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的暴力犯罪,陷于警方的天罗地网,面临长期徒刑,然后则是一种不断“专一化”的生活——过失犯罪。这个异化的、危险的而且往往敌对的世界排挤了日常非法活动则小偷小摸、轻微的暴力行为、日常的违法行为),至少是使之维持在一个相当低的水平。它阻止了它们向更宽广、更明显的方面发展。这种情况就好像是,过去曾期望断头台场面所产生的做戒效果,现在不是力求从严峻的惩罚手段中,而是从过失犯罪本身有形的、带烙印的存在中获得:在使自身区别于其它民众非法活动时,过失犯罪也就使它们受到遏制。

但是,过失犯罪还有其它的直接用途。人们会想到殖民的例子。但这不是最有说服力的例子。尽管在复辟时期,众议院或主教会议曾几次要求放逐罪犯,但这实际上是为了减轻整个拘留机构的财政负担。尽管在七月王朝时期制定了一些将过失犯、目无纪律的士兵、妓女和孤儿送往阿尔及利亚的方案,但是1854年的法令正式地把那个殖民地排除在海外流放殖民地之外。尽管规定了犯人服刑结束后再以同样的年限留在服刑的殖民地(在某些情况下他们甚至在那里度过余生),但是实际上流放到圭亚那(Guiana)和后来的新喀里多尼亚(NewCaledonia)并没有真正的经济意义。(14实际上,过失犯罪作为一种既孤立又可操纵的处境,对它的利用首先出现在合法状态的边缘。也就是说,在19世纪也确立了一种更低级的非法状态。这种非法状态作为过失犯罪的结构及其所暗含的全面监视,提供了一个实现驯顺状态的保证。过失犯罪这个被控制的非法状态是统治集团非法活动的一个工具。在这方面很能说明问题的就是19世纪娼妓网的建立{1sj:警方一再地对妓女进行健康检查,妓女周期性地被捕入狱,大规模地组建妓院(maisonscloses),色情业中实行严格的等级体制,卖淫还受到有前科的告密者的控制,所有这些都使得有可能通过一系列中介从一种淫乐中开发或发现巨大的利润。因为呼声日益高涨的日常道德教化迫使这种淫乐转为半秘密状态,因此也使之变得昂贵。在确定淫乐价格、从被压抑的性活动中创造利润和收集这种利润时,过失犯群体是与自私的清教要求处于一种共谋关系中,是一种操纵非法活动的不正当的财务代理人。(16’非法武器交易,禁酒国家中的非法出售烈酒,以及最近的毒品交易,都显示了这种“有用的过失犯罪”的相似功用:一项法律禁令就能在自身周围创造出一个人们设法加以监督的非法活动领域;人们同时通过一些非法分子从中获取一种不正当的利润。这些非法分子能够通过在过失犯罪中的组合而受到操纵。这种组合是管理和利用非法活动的一个手段。

它也是权力运作周围的非法活动的一个工具。在政治上把过失犯当作情报员(告密者)和进行蛊惑的内好的做法早在19世纪之前就存在。门7j但是,在大革命之后,这种方法用于完全不同的方面:打入政党或工人协会,雇用暴徒来对付罢工和暴动,组织一批准警察——与警方直接合作,必要时可以转变为一支与警察相似的军队。这一整套超越法律的权力运作在一定程度上是由过失犯所组成的后备劳动大军加以保障的。后者是国家可以支配的一支秘密警察力量和备用军队。似乎可以说,在法国,这种活动在1848年革命与路易·拿破仑篡权时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Marx,《路易·波克巴的雾月十八日》,63一65)。因此,由以监狱为中心的刑罚制度所牢固确定的过失犯罪,是实现统治阶级不正当的利润与权力流通的一种非法状态的转移和调用。

如果没有警察监督方面的发展,有系统地安排一种孤立的,困于过失犯罪的非法活动是不可能的。对于居民的普遍监视,“无声的、神秘的、不易察觉的防范,……政府正是这样无时无刻不睁着眼睛、不分轩轻地盯着所有的公民,但又不用任何强制手段来迫使他们就范。……这是无须写入法律的”(Bonnevlle,1847,397一399)。按照1810年法典的设想,应该对获释罪犯以及一切曾因受到严重指控而出庭受审的、可合法地视为威胁社会安宁的人进行监视。但是也应该对被坐探视为危险的群体进行监视。他们之中的绝大多数是有前科的过失犯,因而受到警方监视:过失犯罪作为警方监视的一个目标也是警方特有的一个工具。所有这些监视都是以一个等级体系组织为前提的。这种组织既是官方的又是秘密的(在巴黎警察局,这基本上属于“安全部门”,它除了有“公开人员”——警官和警士外,还有“密探”和告密者。后两种人是因惧怕惩罚或要邀功领贵而工作的。见Fregier,I,142一148)。它们还需要建立一个档案体系。该体系的核心工作是寻找和确定罪犯,其中包括:与陪审法庭发出的逮捕令相配合的对罪犯的必要描述,纳入入狱登记册的一份描述、陪审法庭和即决法庭记录的副本(这些副本每月呈报司法部和警察总局),稍后在内务部建立的罪犯档案署(存有按字母索引的有关记录摘要),1833年前后开始实行的个人卡片或档案制度(这是仿照“博物学家、图书馆管理专家、商人和实业家”的方法建立的。它便于汇总新资料,同时便于汇总被调查者名下的一切有关资料——Bonnevile,1844,92一93)——卡片索引的出现和人事科学的建立是被历史学家所忽略的另一发明。过失犯罪及其导致的密探和普遍的治安控制,构成了一种对居民进行不间断监视的手段:它是一种有可能通过过失犯本身对全部社会领域进行监视的机制。过失犯罪起着一种政治观察站的作用。继警察之后,过了很长时间,统计学家和社会学家也来利用它了。

但是,这种监视只有与监狱结合才能发挥作用。由于监狱使对人的监视变得容易——这些人是从监狱中释放出来的,由于它使雇用告密者的可能性扩大,使人们之间的相互告发倍增,由于它使罪犯能够相互接触,这样它就促成了一个自我封闭但易于监视的过失犯群体的形成。而且,获释犯人不能恢复正常生活的状态所产生的各种后果(失业、居住限制、规定住所、缓刑)都使得他们很容易执行所指派的任务。监狱和警察构成了一个连体机制。它们一起确保在整个非法活动领域区分、离析和利用过失犯罪。在各种非法活动中,警察一监狱体制分割出一个可操纵的过失犯罪。这种具有特异性的过失犯罪是这种体制的产物。但是它也变成后者的一部分和工具。因此人们可以说,这是一种(警察一监狱一过失犯罪)三位一体的组合,三者相辅相成,并构成一个永不中断的循环。警察监视给监狱提供了罪犯,监狱把罪犯变成过失犯,后者成为警察监视的目标和助手,这种监视则有规律地把其中一些人送回监狱。

任何刑事司法都不会想对一切非法活动提出起诉。为了做到这一点,它就要用警察当助手,用监狱作为惩罚工具,而且不留下未消化掉的“过失犯罪”残渣。因此,人们应该把这种司法视为对非法活动实行有区别监督的一种工具。就这种工具性而言,刑事司法扮演着传导的合法保证人与合法本原的角色。它是非法活动的总体机制里的一个中继站,其它因素(不是低于它的,而是与它并行的)是警察、监狱和过失犯罪。警察对司法权的蚕食、监狱抗拒司法机关时的惯性力量,都不是新奇现象,也不是权力僵化或权力逐渐转移的结果。它们恰恰是现代社会惩罚机制所具有的结构特征。行政长官可以畅所欲言,但刑事司法及其戏剧性机构却是用于满足一种监督机构的日常需求的。这种监督机构是半隐半露的,部分地潜沉在警察与过失犯罪打交道的黑暗王国之中。法官是这种机构的几乎从不抗拒的雇员。(18)在构建过失犯罪方面,即在区分非法活动、用统治阶级的非法活动来监督、控制与利用某些非法活动方面,他们是竭尽全力提供帮助。

在19世纪前半叶,这种过程有两个突出的代表性人物。第一个是维多克(见他的《回忆录》和《维多克自述》)。他是一个从事旧式非法活动的人,是该世纪另一极端类型的很快就要倒运的吉尔·布拉斯(GilBias)”:卷入骚乱、冒险、欺诈(他自己总是受害者)、争吵和决斗,不断地被征兵又不断地开小差,与妓女厮混、赌博、偷窃并很快参与大规模的土匪抢劫。但是,他在同时代人心目中的几乎神话般的形象并不是基于这种可能被添枝加叶的劣迹,甚至也不是基于这个事实,即一个苦役船上的囚犯得到赎救或者说完全是用钱赎身后史无前例地变成了一个警察长官,而是基于另一种事实,即在他身上,过失犯罪显然具有一种含混的意义,它既是警察机构的打击对象,又是警察机构的合作工具。维多克标志着这样一个时期:过失犯罪脱离了其它非法活动,被权力所控制,从而调转了方向。就是在这个时候,警察与过失犯罪的直接的、制度化的结合形成了。这是一个动荡时期,就在这个时期,犯罪变成了权力机制之一。早先令人恐惧的形象是魔怪式的国王——他是一切司法之源,但又染指犯罪。现在出现的是另一种恐惧,即恐惧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的某种不可告人的默契。体现在单一形象中的君权与丑恶事物相对抗的莎士比亚时代已经过去了,警察权力的戏剧、犯罪与权力共谋的日常戏剧马上就要开始了。

与维多克相对的是他的同时代人拉塞奈尔(I。acenaire)o拉塞奈尔的形象在犯罪审美主义者的天堂中永远是受到肯定的。他的出现就足以令人惊讶:尽管他一片好心,满腔赤诚,但他只能是笨拙地犯下一些轻微的罪行。他被其他囚犯认定是警察的奸细,管理人员不得不保护他免遭毒手(Camer正式地提出其他囚犯要下毒手的说法,见Camer,15)。路易一菲力普王朝的巴黎上流社会在他临刑前给他举办了一个宴会。与这个宴会相比,后来的许多文学赞颂不过是一种纸上谈兵了。他的名声既不是来自他的罪行,也不是这些罪行的酝酿方式。造成轰动的是他动机和效果的反差。但是,他的名声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他的言行所包含的那种在非法活动与过失犯罪之间的可见游戏。欺诈、开小差、小偷小摸、监禁、狱中交情的恢复、相互勒索、再次犯罪,直至最后杀人未遂——拉塞奈尔是一个典型的“过失犯”。但是,他身上至少是潜在地具有一个非法活动的层面,这个层面在当时代表了一种威胁:这个曾受过良好教育的破落的小资产阶级分子若在前一代人中将会成为一个革命者,一个雅各宾分子,一个城君者。(19)如果他是罗伯斯庇尔(RobesPierre)”的同时代人,他对法律的反抗将会具有·种直接的政治形式。他生于1800年,差不多与司汤达——小说中的于连·索黑尔同时。他的性格带有上述可能性的痕迹,但是这些可能性却采取了偷窃、谋杀与控诉的形式。所有这些潜在的可能性变成了毫无光彩的过失犯罪。在这个意义上,拉塞奈尔是一个令人放心的形象。而如果这些潜在的可能性再现的话,也是出现在他所谈论的犯罪理论中。在临终时刻,拉塞奈尔展示了过失犯罪对非法活动的胜利,或者说展示了某种非法活动的形象,这种非法活动一方面被拖入过失犯罪,另一方面则转向一种犯罪美学,即特权阶级的一种艺术。拉塞奈尔与维多克之间有一种对称关系。他们处于同一时期,他们都使得过失犯罪转而反对自身,把过失犯罪构造成一种封闭的、可观察的处境,把一种完整的过失犯罪活动变成治安技术,即变为法律所允许的权力的非法使用。巴黎资产阶级应该为拉塞奈尔盛宴诀别,他的牢房应该对显赫的来访者开放,他在生命的最后几天应该看到赞扬(在法官要处死他之前平民囚犯已经要求处死他,因为他在法庭上的表现无一不是要把他的同谋弗朗索瓦送上断头台),上述的一切有一个理由:正在受到赞美的是一种非法活动的象征形象,这种非法活动保持在过失犯罪的界限内并转化为话语,也就是说,是双重无害的;资产阶级为自己发明了一种新的享乐,他们至今仍乐此不疲。我们不应忘记,拉塞奈尔引人注目的死刑窒息了菲埃希(Fieschi)”暗杀路易一菲力普所产生的影响。菲埃希是当时的武君者之一,是相反的由轻微犯罪发展为政治暴力行为的代表形象。我们还不应忘记.拉塞奈尔死刑之后的几个月最后一个铁链囚犯队出发,并伴有各种不堪入目的丑恶表演。在历史上,这两个盛典是重叠在一起的。而且,拉塞奈尔的同谋弗朗索瓦也是7月19日铁链囚犯队中的一个著名人物。(20在这两种盛典中,一种是冒着在罪犯周围激发起民众非法活动的危险而继承和发扬古老的公开处决仪式。它是应该被取缔的,因为除了留给过失犯罪的空间外,罪犯不应再占用任何其它空间。另一种则开辟了关于特权者的某种非法活动的理论游戏。或者说,它标志着这样一个时期的到来,即资产阶级实际从事的政治与经济的非法活动将要在理论与美学观念中重现出来:“犯罪的形而上学”,这是一个经常与拉塞奈尔联系在一起的术语。德·昆西(De Quincey)的《谋杀之作为一种艺术》(Murder Considered as One Of the Fine Arts)的法文译本于1849年刊行。

这种过失犯罪的制造和刑事机构对它的控制,应该予以如实的对待:它们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结果,而是根据它们实现目的的程度加以变化的策略。过失犯罪与其它非法活动之间的分裂,使过失犯罪转而反对非法活动的方式,统治阶级的非法活动对过失犯罪的控制利用,所有这一切都明显地出现在警察一监狱体制的运作方式中。但是,它们也一直遇到阻力。它们造成了矛盾斗争,激起了对抗的反应。如何建立一个屏障将过失犯与各种下层居民隔开,始终是一个棘手的任务,尤其在城市阶层中更是如此,因为他们是从这些阶层中产生的并与之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21)这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工程。它包括利用对穷苦阶级进行“道德教化”的各种一般原则(使他们具有某种可称之为“基本的守法观念”的东西,这在成文法典制度取代了习俗以后是必不可少的;让他们学习关于财产与盗窃的基本准则;对他们进行安居乐业的训练,等等)。这种道德的教化从经济与政治的角度看也是同样极其重要的。另外,还使用了更专门的方法来维持穷苦阶级对过失犯的敌意(如利用获释犯人充当告密者、警方密探、工贼和打手)。一般的违法犯罪与工人争取政治地位而犯法也被精心地有计划地混为一体。后者所触犯的是有关工作手册、罢工、串连和结社的严厉法令。Q2}这种行为通常被指控为受到纯粹刑事罪犯的挑动,甚至是受他们的操纵(例证可见Monfalcon,142)。针对工人的判决往往比对窃贼的判决更严厉(见《工厂报},1840年10月,或《博爱报》,1847年7一8月)。这两类犯人在监狱中被混杂在一起。一般犯人还要更受一些优待,而被判刑的新闻记者和政治家通常受到隔离。总之,这一系列的混淆策略旨在维持一种持久的冲突状态。

此外,还有一种耐心的努力,旨在给一般人关于过失犯的观念罩上一个极其精巧的栅网,使他们觉得这些过失犯近在身边,到处出现,处处令人恐惧。这就是社会新闻(faitdivers)的作用。社会新闻侵入了一部分报刊,并开始拥有自己的报纸。’23均巳罪新闻每天层出不穷,这就使得人们容易接受那种分割社会、实行司法和警察监督的制度了。这种新闻日复一日地描述一种反对不露面的敌人的内战。在这场战争中,它成为报警或报捷的日常公告。从小册子和大众文学形式中开始发展起来的犯罪小说,则明显起着一种相反的作用。它的功能最主要的是表明,过失犯是属于另一个与人们所熟悉的日常生活无关的世界。具有这种异己性的首先是社会底层(《巴黎的秘密》”、《罗康保尔丁句,其次是疯癫(尤其是在19世纪后半期),最后是上流社会的犯罪(阿尔塞纳·吕平”)。在过去100多年间,社会新闻与侦探小说的结合产生了大量的“犯罪故事”。在这些故事中,过失犯罪显得既十分贴近又极其疏远,既形成了一种对日常生活的无时不在的威胁,但又有着令人感到极其陌生的起源与动机,它所发生的环境既充满日常生活的气息,又具有异国他乡的情调。通过对过失犯罪重要性的强调和围绕它的不胜其烦的话语,在它周围划出了一条界线,这条界线既突出了它,又把它分离出来。在这样一种出自令人十分陌生的环境的可怕的过失犯罪中,非法活动怎么会认出自己呢?

这种复合策略产生了效果。这种效果可从工人报刊的宣传战中得到证实。工人报刊抨击犯人劳动〔4j,反对“监狱的安逸”,要求让犯人从事最艰苦最危险的工作,抨击慈善家对过失犯的过分关心,抨击赞扬犯罪的文学。(2’这种效果还反映在整个工人运动中对获释的一般犯人的普遍不信任中。“在20世纪之初”,米歇尔·佩罗(Mich6lePerrot)写道,“由蔑视——这堵最高的墙——所包围的监狱,最终把一批不受欢迎的人关了进来”。

但是,当然不能说这种策略取得了胜利或它在过失犯与下层阶级之间造成了一种全面决裂。穷苦阶级与非法活动的关系,无产阶级与城市平民的相互态度,都还有待研究。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在1830年到1850年的工人运动中,过失犯罪与镇压被视为一个重要问题。无疑,当时存在看对过失犯的敌意,但这是一场围绕刑罚的斗争。工人报纸常常提出一种关于犯罪的政治分析。这种分析逐字逐句地与慈善家们所熟悉的描述(贫困一挥霍一懒惰一酗酒一恶习一偷窃一犯罪)针锋相对。工人报刊认为过失犯罪的根源不在于犯罪者本人(他仅仅是触发者或是第一个牺牲品),而在于社会:“这个杀你的人实在出于无奈。应该对此负责的是社会,更准确地说,是恶劣的社会组织”(人道主义者》,1841年8月)。这种事情或者是由于社会不能提供基本的需求,或者是因为社会摧毁了或抹煞了他的前途、抱负或后来出现在犯罪中的需求:“恶劣的教育,无处施展的能力与精力,在未成熟的年龄就被强制劳动所摧残的智力与心灵”(《博爱报),1845年11月)。但是,这种因需求或因压迫而产生的犯罪,由于受到关注与非难而掩盖着另一种犯罪,后者有时是前者的原因,但一般来说是前者的延伸。后者就是来自上面的过失犯罪,是一种丑恶的榜样,是苦难的根源,是穷人造反的原因。“当苦难用尸骨点缀街道,用窃贼与凶手填充监狱时,上流社会的骗子在什么地方呢?……最堕落的榜样,最令人作呕的犬儒作风,最无耻的掠夺。……难道你们不害怕因从面包坊偷了一块面包就被送上法庭的人有朝一日会雷霆震怒,将证券交易所这个野兽的巢穴——国库与私人财富在这里被不受惩罚地盗窃着——彻底摧毁、片瓦不留?”(《大众蜂群》,1842年11月)。然而,这种富人的过失犯罪受到法律的宽容。当它要走上法庭时,它可以倚仗法官的宽容与报刊的谨慎而有恃无恐。(2)因此就产生了一种想法,即刑事审判可以变成政治辩论的场合,应该利用有争议的审判或针对工人的程序来谴责刑事司法的一般运作:“法庭再也不像过去那样是一个展览时代的苦难与伤痛的场所,一种从各个方面展示我们的社会混乱的悲惨牺牲者的烙刑。它是一个回荡着战士呼喊声的战场”(《博爱报》,1841年11月)。因此还产生了一种观念,即政治犯像过失犯一样有对刑罚制度的直接体验,但又与过失犯不同,能够发出引人注意的声音,因此他们有责任成为一切囚犯的代言人。开导“法国善良的资产阶级”乃是他们的任务,因为“法国善良的资产阶级从来不了解公共检察官的夸张起诉所导致的刑罚”(《法国大众年鉴》,1839年,第50页)。

在这种对刑事司法及其在过失犯罪周围所精心勾画的边界的重新评估中,可称之为“反社会新闻”的策略是很有代表性的。工人报纸的做法旨在颠倒诸如《判决公报})的报纸对犯罪或审判的利用,后一种报纸“渲染血淋淋场面”,“靠监狱为生”,提供每日的“耸人听闻的消息”(《穷雅克》,第1年,第3期)。“反社会新闻”则系统地突出报道资产阶级中的过失犯罪事件,展示这个阶级的“生活堕落”与“道德败坏”。它用关于剥削者使普通人陷于苦难、饥饿,实际上是在谋杀后者的描述,取代关于普通人犯罪的报道。’刃‘它在关于工人的刑事审判案的报道中指出雇主与整个社会应承担的责任。总之,这是旨在颠倒那种一成不变的关于犯罪的话语的努力——那种话语竭力把犯罪当作一种怪物孤立起来,并把它描述成最穷苦阶级的所作所为。

在这种反刑法论战中,傅立叶主义者无疑比其他人都走得更远。他们或许是最早提出一种对犯罪给予积极评价的政治理论的人。在他们看来,虽然犯罪是“文明”的一个结果,但是犯罪也因此是一个反对“文明”的武器。它自身蕴含着一种形象和一种前途。“受其压迫原则的必然性支配的社会秩序,不断地通过刽子手和监狱,杀害那些生性坚强、拒绝和蔑视社会规定的人,那些已经长大、挣破襁褓并把它撕得粉碎的人,那些不想永远当婴儿的人”(《法朗吉》,1837年1月10日)。因此,不是犯罪天性,而是一种力量的较量游戏,根据每个人所从属的阶级,‘28)或者使他们掌握权力,或者把他们送入监狱。如果出身贫贱,今日做了官,将来无疑要上囚犯船。如果出身高贵富有,虽然是罪犯,但是“将来也要主持法庭,行使司法大权”(《法朗吉},1838年12月1日)。归根结底,犯罪的存在显示了“人性的一种十分幸运的不可压抑性。”不应该把它看作一种弱点或一种病态,而应视之为一种正在苏醒的活力,一种“在人的个性名义下的抗议爆发”,由此才能理解犯罪的奇异诱惑力。“犯罪唤醒了我们浑饨麻木的情感与半遮半掩的激情。没有犯罪,我们将长久地陷于混乱与软弱”(《法朗吉》,1837年1月10日)。因此,犯罪也许会成为一种政治武器,正如它曾对黑人解放起过作用一样,它也可能被证明对于我们社会的解放是弥足珍贵的。是啊,如果没有它,这样一种解放能够实现吗?“监狱、纵火甚至暴动,是灾难深重的社会状况的证据”(《法朗吉》,1837年l月10日)。那么,犯人这些“人类最不幸、受压迫最深重的部分”有什么重要性呢?《法朗吉》有时也赞同同时代人对犯罪的赞美,但却出自截然不同的原因。

因此就出现了一种对社会新闻的使用方法,这种使用不仅旨在把对道德败坏的谴责回敬给对方,而且还要揭露反对势力的把戏。《法朗吉》把刑事案件当作一种“文明”所编制的冲突来分析,认为重大犯罪不是畸形怪胎,而是被压抑的东西的必然回归和反抗,’凹)轻微非法活动不是社会的必要边缘地带的产物,而是从战场中心传来的低沉轰鸣。

除了维多克和拉塞奈尔外,还应该举出第三种形象。他仅仅是昙花一现。他引起的轰动几乎不超过一天。他仅仅是一个转瞬即逝的从事轻微非法活动的小人物:一个13岁的孩子,无家可归,被指控犯有流浪罪,被判二年监禁,但这二年监察就足以使他陷入过失犯罪的循环中。如果他没有用关于某种非法活动的话语来对抗(以纪律的名义,而不是以法典的名义)使他成为过失犯的法律的话语,他肯定不会给人留下任何印象。那种非法活动是对这些压制的反抗,那种话语系统地揭示了无纪律(indisc巾line)的双重含义:既是社会的无序的秩序,又是对不可转让的权利的肯定。所有被法庭定为犯罪的非法活动,都被被告变成一种对生命力的肯定:无家可归当然浪迹天涯,没有主人就意味着独立,没有工作就等于自由,没有时间表的约束就等于日以继夜地工作。这种非法状态与纪律一刑罚一过失犯罪体系的冲突,被同时代人,更确切地说是被恰好在场的记者理解为与琐细的无纪律现象搏斗的刑法的喜剧效果。实际上,这个案件及其判决体现了19世纪合法惩罚的问题核心。法官可笑地试图用法律的威严来管束无纪律现象,被告则以目空一切的态度把不受纪律约束重新纳入基本权利之列,这对于刑罚来说是一个典型的场面。

这无疑就是1840年8月《判决公报》的报道的价值所在。这篇报道如下:“法官:人应该睡在家里。贝阿斯:我有家吗?法官:你一直在流浪。贝阿斯:我以工作为生。法官:你的谋生职业是什么?贝阿斯:我的职业,首先,我至少36岁了。我不为任何人工作。我长期以来只为自己工作。我有白天的职业和晚上的职业。白天,例如,我向一切过往行人免费散发传单;当公共马车过来时,我跟在后面跑,为乘客提箱子;我在努伊利街帮助推车轮;晚上有演出,我给马车开车门,我推销门票。我有许多事情要做。法官:应该把你安置在一个良好的习艺所里,让你当学徒,学一门手艺。贝阿斯:嗅,良好的习艺所、学徒,这太麻烦了。而且,不管怎么,资产阶级……总是抱怨,一点自由也没有。法官:你父亲不想让你浪子回头吗?贝阿斯:我没有父亲。法官:那你母亲呢?贝阿斯:我也没有母亲,父母都没有,也没有朋友,我是自由独立的。”在听到被判决教养二年后,贝阿斯“拉长了难看的脸,然后又恢复了他的幽默感,说:两年,那不过是二十四个月。那就去吧。”

《法朗吉》也提到这一场面。但是该报的极其冗长细致的分析表明,傅立叶主义者在这种常见的案例中看到了各种基本力量的表演。一方面是由法官、“活生生的法律活动、法律的精神与词句”所代表的“文明”的表演。它有自己的强制体制,表面上是法典,实际上是纪律。必须有一个地点、一个位置、一种强制性的嵌入:“法官说,人是睡在家里的。这是因为在他看来,一切事物都应有个家,有个归宿,而不论这个归宿是富丽堂皇还是简陋下贱。他的任务不是提供一个归宿,而是强迫每个人生活在一个巢穴中。”而且,每个人都必须有一个谋生职业、一种可辨认的身份,一种永远固定的个性:“你的职业是什么?这个问题最简明地体现了现存社会秩序。流浪是与之抵触的,是对它的骚扰。人们必须有一个稳定的、长期不变的职业,必须考虑未来,考虑一个有保障的前途,以免受各种侵扰。”总之,人应该有一个主人,被安置在一个等级体系中。人只能以固定在明确的支配关系中的方式存在:“你和谁在一起工作?这就是说,不论你从事什么职业,既然你不是主人,你就必须是仆人。这不是你作为一个人是否令人满意的问题,而是一个维护秩序的问题。”某种自称为一种权利的非法状态,与表面上是法律的纪律发生冲突。造成敌对冲突的是无纪律,而不是犯罪。一种无纪律的语言——不规范语法和回答问题的语调“表明了被告与社会之间的深刻裂痕,因为社会是通过法官用规范的措词向他提问的。”这种无纪律是天然直接的自由的无纪律:“他十分清楚地意识到,学徒、工人就是奴隶,而受奴役是很悲惨的。……这种自由,这种对流动的需求支配着他,他十分清楚,在循规蹈矩的生活中,他将再也不能享受这种自由。……他热爱自由。别人把这视为不正常,但这与他有什么相干?这就是自由,也就是说,这就是他的个性的最自然的发展。这是一种野性的发展,是兽性的、有限的,但也是自然的、出于本能的发展。”在家庭关系方面是无纪律的。无论这个迷途的孩子是被遗弃的还是自我放纵的,都无所谓,因为“他不能忍受家长的或陌生人的教育奴役。”正是由于这些繁琐的纪律,最终导致整个“文明”遭到抵制,“野性”从而产生:“这就是工作,这就是懒惰,这就是轻率愚钝,总之,这就是除了秩序之外的一切。除了职业与放荡上的差异之外,这就是过一天算一天的野蛮人的生活”(《法朗吉》,1840年8月15日)。

毫无疑问,“法朗吉”的分析不能被视为当时工人报刊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讨论的代表性意见。但是,应该把这些分析放在这种讨论的背景中来考察。“法朗吉”的说教并没有完全白费口舌,在19世纪后半期产生了回声。当无政府主义者把刑法机构当作攻击目标时,他们提出了过失犯罪的政治问题。他们想从中找到对法律最有战斗性的否定。他们不是想把过失犯的暴动加以英雄化,而是试图把过失犯罪同控制利用它的资产阶级的合法与非法活动区分开。他们的目的是重新确立或构建民众非法活动的政治统一。

第三章 “监狱”

如果让我来确定“监狱体制”最终形成日期,我不会选择颁布刑法典的1810年,也不会选择通过了关于分相囚禁原则的法律的1844年。我甚至不会选择1838年,那一年夏尔·庐卡、莫罗·克利斯托夫与福歇撰写的关于监狱改革的著作纷纷问世。我要选的日期是1840年1月22日。这是梅特莱(Mettrav)农场正式开始使用的日子。正是在这个不被注意、不被纳入史册的光荣日子,梅特莱的一个孩子在垂危之际说:“我这么快就离开了这个农场,太可惜了!”(Dll。p6-tiaux,1852383)。这标志着第一个教养所圣徒的死亡。据说,来自其它惩罚场所的犯人在咏唱关于这个农场的新惩戒方针的赞美诗时说:“我们过去宁愿挨打,但是现在囚室更合我们心意。”如果这种话可信以为真的话,那就无疑有许多被赐福的人将加入那个圣徒的行列。

为什么我选择梅特莱?因为它是最极端的规训机构,是各种对行为进行强制的技术集大成的标本。在它那里可以发现“修道院、监狱、学校、兵团”。囚犯被分配在等级严明的小班中。这些班同时奉行五种模式:家庭模式(每个班都是由两个“老大哥”与“兄弟”组成的“家庭”);军队模式(每个家庭有一个班长,下分两个小组,每组各有一名组长;每个囚犯都有号码,都要学习基本的军事操练;每天有一次卫生检查,每周有一次服装被褥检查;每天有三次点名);工厂模式(有监工和工头,负责管理工作秩序与年轻囚犯学艺);学校模式(每天上一小时或一个半小时的课;由训导员或副班长讲课);司法模式(每天在谈话室进行“司法”惩治:“任何轻微的不服从行为都要受到惩罚。避免严重违法乱纪的最好方法是极其严厉地惩治最轻微的错误:在海特莱,说一句废话都要受到惩罚。”主要惩罚手段是单独禁闭,因为“孤独是影响孩子道德本性的最好手段。尤其是在孤独时,宗教的声音,即使以前从未进入他们的心灵,现在也会恢复全部感人的力量”。——一*。C叭tittX,18u,377)。整个准刑罚制度都是人们为了使之不成其为监狱而创造出来的。它在囚室内得到最充分的体现。囚室的墙上书写着黑色大字:“上帝注视着你”。

这种不同模式的复合使得人们有可能揭示“训练”的功能特征。梅特莱的长官都不能是纯粹的法官、教师、工头、非正式官员或“家长”,而只能是一种独特的干预方式中的这些东西的混合。他们在某种意义上是行为技师:品行工程师,个性矫正师。他们的任务是造就既驯顺又能干的肉体。他们每天负责监督九或十小时的工作(或者在车间里或者在田地)。他们指挥囚犯班组按照号角或哨声进行有秩序的活动,体育训练、军事操练、起床就寝、散步。他们教授体育动作。门]他们检查卫生,督促洗澡。训练是与观察同时进行的。根据囚犯的日常表现,他们不断地积累起一整套认识。这种认识被用来当作不断评估的工具:“少年犯一进入农场,就要接受一番调查,包括他的出身、家庭状况、被送上法庭的罪名以及构成他短暂但往往十分悲惨的经历的其它违法行为。这种资料被写在一块木板上。在这块板上依次记录着与每个囚犯有关的每一件事,他在教养所的停留时间以及他离开后被送往何处”(Ducp6tiaux,1851,61)。对肉体的塑造产生了一种关于个人的知识。学习技术的学徒训练导致了各种行为模式。掌握技能与建立权力关系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强壮能干的农业工人被制造出来。在这种受到专门监督的劳动中,产生出顺从的臣民,形成一套有关他们的可靠知识。这种规训D肉体的技术有双重效果:洞察“心灵”和维持服从关系。有一个成果可以证明这种训练工作的有效性:1848年,当“革命的狂热激发了所有人的想像时,当昂热、拉弗莱什、阿尔福尔等地的学校,甚至各寄宿学校都起来造反时,梅特莱的囚犯比以往更平静”(Ferrus)。

梅特莱特别具有典型意义之处,在于它自己所承认的这种训练运作的特点。这种训练是与其它监督方式——医疗,一般教育和宗教指导——联系在一起的,并以它们为基础。但是,不能把它与它们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能等同于严格意义上的管理。“家庭”的班组长、工头都必须与囚犯亲密地生活在一起。他们的衣衫几乎与囚犯一样“简陋”。他们实际上从不离开囚犯左右,日夜观察着他们。他们在囚犯中形成了一个持续观察网。为了使囚犯能够自我训练,在农场建立了一所特殊学校。教学计划的主要宗旨是使未来的干部受到与囚犯一样的学徒训练与强制:他们“像学生一样受到纪律约束,以后他们作为教师将自己实行这种纪律”。他们学习有关权力关系的技艺。这是第一所实行纯粹纪律的训练学院,因为“教养”不仅仅是一种追求在“人性”方面的证明或在某种“科学”方面的依据的工程,而且是一种经过训练而学到的、服从一般规范的技术。这种实践通过强制来规范无纪律者或危险分子的行为,反过来也通过制定技术与理性思考来使自已被“规范化”。这种规训技术变成了一门有专门学校的“学科”。

人文科学历史的研究者碰巧也把科学心理学的诞生日期确定在这个时间,因为在这些年里,韦伯(Weber)”正在使用他的小罗盘来测量感觉。而在梅特莱出现的东西(迟早在其它欧洲国家也会发生)显然属于另外一种截然不同的类型。它标志着一种新型监督的出现或制度化或命名礼。这种监督是施加于抗拒规训者的知识与权力。然而,在心理学的形成与发展中,这些纪律专家的出现肯定标志着一个新阶段的开始。人们会说,对感觉反应的定量评定至少能从新兴的生理学中找到根据。单凭这一点,它也应在科学史上占一席之地。但是,规范监督也被一种医学或精神病学紧紧地包装起来,从而也具有一种“科学性”。它还受到一种司法机制的支持,后者直接或间接地给予它一种法律证明。因此,在这两种重要的保护层下,作为这二者的联系纽带或交流媒介,一种精心制定的规范监督技术不断地得到发展,延续至今。自从梅特莱的小学校建立以来,这些方法获得了层出不穷的具体而制度化的支持。它们的机构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上都扩大了。它们的辅助设施也随着医院、学校、公共管理机关、私人企业的增多而增加。它o]的人员在数量、权力与专业资格方面都得到扩充。对付无纪律的技术人员形成了一个大家庭。在实施规范化的权力被规范化的过程中,在对一种凌驾于个人的权力一知识的部署中,梅特莱及其学技标志着一个新时代。

但是,为什么要选择这个时刻作为一种我们至今仍在某种程度上使用的惩罚艺术形成的起点呢?这是因为这种选择总是有点“不公正”。因为它把这个过程的“终点”置于刑法的较低应用领域中。因为梅特莱既是一所监狱,又不完全是监狱;说它是监狱,是因为它收容被法庭定罪的少年犯,但它还收容受到指控、但根据法典第66条应宣判无罪的未成年人,同18世纪一样收容代替家长管教的寄宿生。梅特莱这个惩罚样板恰恰位于严格意义的刑罚范围的边界。在刑法领域之外,有一系列的机构组成了“监狱群岛”。梅特莱则是其中最著名的一个。

然而,一般原则、重大法典以及法规在这一问题上都十分明确;不准有“法律之外”的监禁,不准有未经正式司法机构决定的拘留,那些专横但却普遍存在的禁闭不得再继续存在。然而,刑罚外监禁的原则实际上从未废弃。(大革命期间有关家内法庭、家长管教、家长禁闭子女权利的辩论还有待研究。)此外,如果说古典主义方式的大禁闭机构部分地(仅仅是部分地)被废除了,那么它又很快地复活了,并沿着某些方向重新部署和发展。然而,更重要的是,它通过监狱这个中介,一方面与法律惩罚手段相统一,另一方面与规训机制相统一。禁闭、司法惩罚与各种规训机构之间的界限在古典时代已经被弄得模糊不清,现在则趋向于消失,趋向于构成一个宏大的“监狱连续统一体”。这个系统把教养技术扩散到各种最单纯的纪律中,使纪律规范渗入到刑法体制的核心,并用纪律规范来控制最轻微的非法活动,最不起眼的不正规、偏离或反常以及过失犯罪的威胁。一种微妙的、分等级的“监狱网络”及其严密的机构与各自使用的方法,担负起古典时代那种专横、普遍但很不统一的禁闭的责任。

在此,我无意重构这整个网络——它首先是形成监狱的直接外围,然后不断地向外扩展。但是,提供少许的提示与若干日期,将有助于了解这种现象的广度与早熟性。

在中央监狱里建立了农业部门(1824年加永(Gaillon〕首创,随后丰特夫罗(Fontevrault]、勒杜埃尔门。esDouaire]、勒布拉尔(I-eBoulardj相继建立)。为被遗弃的流浪儿童建立了农场(1840年yA蒂堡(Petit-Bourg],1842年奥斯瓦尔德(()stwald])o为“惧怕堕入非正常生活”的年轻女犯,“因母亲堕落而过早接触丑恶生活的贫穷而纯洁的女孩”,被遗弃在医院和夜店门前的女孩,设立了救济院。根据1850年法令建立了劳改农场:免于起诉的与被定罪的未成年人被送到这些农场,“在严格的纪律下过集体生活,在农业劳动及与农业有关的基本产业中接受训练”;后来,被判处终身苦役的未成年人与“受公共事业救济局监护的未成年流氓”也被送进来(有关各机构的情况,见Gailac,99一107)。此外,“监狱领域”愈益远离严格意义的刑罚,愈益扩大,监狱的形式慢慢削弱乃至最终彻底消失,出现了遗弃儿童或贫穷儿童收容所,孤儿院(如诺伊霍夫(Neuhof)或海尼尔菲尔曼(Mesn小Firminj),习艺所(加兰斯的伯利恒(Bethl(?edeReims]或南锡习艺所(MaisondeNancyj,甚至出现了工厂一修道院,如拉索瓦热不(l-aSauvag6re〕、塔拉尔(Tarare)和瑞瑞里约〔加juriewj,年轻女工在13岁左右进入这些地方,几年内过着禁闭生活,外出必须有人监督,领取的是记账单而不是工资;劳动热情高、表现好,可多得奖金;工资只有在离开时才能拿到)。再扩大些看,还有一系列的机制虽然没有采用“严密的”监狱模式,但是使用了某些“监狱方法”,如慈善团体,道德改良协会(提供帮助但也进行监督),工人住宅区与集体宿舍——最原始的宿舍依然带有十分明显的教养制度的痕迹。’目最后,这个大“监狱网”包容了遍及整个社会的所有规训机制。

我们已经看到,在刑事司法中,监狱把惩罚程序变成一种教养技术,而“监狱群岛”则把这种技术从刑罚机构扩散到整个社会机体。这就产生若干重要后果。

1.这个宏大的机制建立了一种渐进的、连续的、不易察觉的等级,这就容易很自然地从不守秩序过渡到犯罪,反过来,从触犯法律过渡到对准则、常态、要求和规范的轻微偏离。在古典时代,尽管有某些关于犯罪的一般提法,已‘但是犯罪(crime)领域、罪数(sin)领域与不良行为领域始终是分开的,它们有各自的标准与各自的权威(法庭、忏悔、禁闭)。相反,具有监视与惩罚机制的监禁是按照一种相对连续原则运作的。各种机构本身具有连续性。这种连续性把它们彼此联系起来(公共救济与孤儿院、改造所、教养所、规训营、监狱相联系;学校与慈善团体、工厂、救济院、女教养修道院相联系;工人住宅区与医院、监狱相联系)。惩罚标准和机制具有连续性。这种连续性以单纯的离轨行为为基础,逐渐强化准则和增加惩罚。(在知识领域与权力领域)已确立的、专业化的、有权能的权威有一种连续的等级。这种权威绝不恣意妄为,而是严格地照章办事,借助视察与评估,划分等级,分辨程度,做出裁决,施加惩罚,从矫正反常逐渐地过渡到惩罚犯罪。这种“监狱体系”具有许多分散或紧凑的形式,具有许多监督或限制、周密监视或持续强制的机构,从而保证了惩罚手段按照质和量相互沟通。它根据十分微妙的划分,把轻重刑罚、温和与严厉的处置、不好的评分与不重的判决连成序列。最轻微的无纪律似乎也预示着,你将最终被送上囚犯船;严酷的监狱则向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囚犯说,我将记录下你的任何不规矩行为。18世纪的人曾在有关表象与符号的“意识形态”技术中寻求惩罚功能的共相。现在,各种“监狱机制”的复杂、分散但统一的扩展与物质构架,成为这种共相的依托。结果,某种重要的共相贯通了最轻微的不规矩与最严重的犯罪。它不是犯法,不是对共同利益的冒犯,而是对规范的偏离、反常。正是它纠缠着学校、法庭、收容院与监狱。它在意义与功能的领域中统一了“监狱”在策略领域中所统一的东西。社会的敌人取代了君主的对头,同时也被变成一个不正常者,他本身带有捣乱、犯罪与疯癫等多重危险。“监狱网络”通过千丝万缕的联系把惩罚与不正常这两个复杂的长序列联结起来。

2.“监狱”及其广泛的网络允许募用重要“过失犯”。它建立了“规训职业经历”。在这种经历中,经过各种排斥和遗弃后,就启动了一种纯粹的进程。在古典时期,在社会的禁区或空隙开辟出一个浑饨的、受到宽容的、危险的“非法者”领域,至少是逃避权力直接控制者的领域:这个不确定空间对于犯罪来说是一个训练场或避难所。在那里,贫困、失业、逃避无辜迫害,狡猾多诈、反抗权势,无视义务与法律、有组织的犯罪,都因各种缘由汇聚在一起。这是一个冒险领域,吉尔·布拉斯、谢泼德和曼德兰都以各自的方式栖身于此。19世纪的情况则不同:通过规训区分,构建起体系内的严格渠道。这些渠道借助相同的机制,培养驯顺状态,制造过失犯罪。这里有一种连续而强制性的规训“训练”,它有某种教育课程与某种职业网络。从中产生了安全的、可预知的、属于社会生活的职业经历:救济团体、寄宿学徒、劳改农场、训练兵营、监狱、医院、救济院。这些网络早在19世纪初已被规划出来:“我们的慈善机构是一个极其协调的整体,穷人从摇篮到坟墓无时无刻不得到帮助。观察一下不幸者的人生旅程,你会看到,他出生便遭遗弃,被送进育婴堂,然后进入孤儿院,六岁时进入小学,以后又进入少年学校。如果他没有工作能力,他就被列入地区慈善机构的名单,如果他病了,他可以在十二家医院中选择就医。……最后,当这个可怜的巴黎人接近生命的尽头,七家救济院在等待他,它们那有益于健康的制度使他的风烛残年得以延长,超过了富人的寿命”(MoreaudeJonn巨s,转引自Touque)。

“监狱网络”不会把不能消化的人抛进混饨的地狱。它是没有边界的。它用一只手把似乎要被另一只手排除的东西捡回来。它不愿意浪费即便是被它判定为不合格的东西。在这个用监禁把全身武装起来的全景敞视社会中,过失犯并不是在法律之外的,他从一开始就置身于法律之中,置身于法律的核心,至少是置身于各种机制的包围之中。那些机制以不易察觉的方式将个人从纪律转交给法律,从离轨转变为犯法。诚然,监狱是惩罚过失犯罪的,但是,大部分过失犯罪是在监禁中由监禁制造出来的。归根结底,是监狱使这种监禁得以无限延续。监狱仅仅是一个自然而然的结果,是那种循序渐进的等级中的一个高级阶梯。过失犯是一种制度产物。因此毫不奇怪,在相当多的案例中,犯人的履历中包括了所有那些被普遍认为旨在使人远离监狱的机制与设施。人们会在其中发现有关估恶不使的过失犯“形象”的标记:被判处苦役的犯人是按照统一的“监狱体系”的作用方向从在教养所度过的童年中精心制造出来的。反之,赞美边缘状态的抒情诗兴则可以在这种“非法者”形象中,在这个游荡在一个驯顺、怯懦的秩序的边缘的庞大社会流民群中找到灵感。然而,犯罪不是在社会的边缘通过连续的放逐而产生的,而恰恰是借助于在愈益强化的监视下的愈益严密的嵌入,通过规训强制的积累而产生的。总之,“监狱群岛”保证了在社会深层基于微妙的非法活动的过失犯罪的形成,过失犯罪与非法活动的迭盖,某种特殊犯罪的确立。

3.但是,“监狱体系”及其远远超出合法监禁的外延的最重要的后果也许是,它成功地使惩罚权力变得自然与正当了,至少人们对刑罚的容忍尺度放宽了。它趋向于消除惩罚实施中代价太大的因素。它是通过使两个领域相互对抗来实现这一点的。这两个领域是法律的司法领域与超法律的规训领域。实际上,贯穿于法律及其判决书的“监狱体系”的宏大连续性,给予规训机制及其所实施的决定与裁决一种合法的认可。在这个包括许多相对独立自主的“局部”机构的网络中,司法模式本身与监狱形式一起广泛扩散,乃至无所不在。规训机构的规章条例可以照搬法律,惩罚方式可以效仿陪审团的裁决与刑事惩罚,监视方式可以遵从警察模式。凌驾于所有这些衍生机构之上的是监狱这种最纯粹的形式。它给了它们某种正式的认可。“监狱”是一个以囚犯船或苦役到各种轻微限制的广泛等级。它传送着某种由法律所肯定的、被司法当作最得心应手的武器的权力。当纪律与在纪律中运作的权力完全运用司法本身的机制时(甚至是为了减轻这些机制的强度),当权力的效果被统一起来,权力被传送到各个层面,从而使它可以避免过分严厉时,纪律与权力的运作怎么可能显得是专断的呢?“监狱”的连续性以及监狱形式的聚变,使得规训权力有可能合法化,或者说,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为规训权力正名。这样就使规训1权力不可能具有任何过分或滥用的因素。

然而,反之,“监狱金字塔”给实施合法惩罚的权力提供了一种背景,在这种背景下它似乎不再具有任何过分与暴力性质。在规训I机构及其所包含的连续“嵌入行动”的精密等级序列中,监狱并不表示另外一种权力的释放,而仅仅表示一种机制的补充强度,而那种机制从最早的合法惩罚形式产生以来就一直在运作着。下述两种机构的差异几乎是(而且应该是)难以察觉的:一种是为了使人悬崖勒马、避免入狱而将人收容进来的最新的“康复”(rehabiltation)机构,另一种是人在犯了明确罪行后被送进去的监狱。这里有一种严格的经济机制。它具有极其谨慎地提供统一的惩罚权力的功效。这里没有任何因素能使人想起君主权力在用自己的权威对即将处死者的受刑肉体进行报复时的那种过分性质。监狱对于那些交付给它的人继续进行着在其它地方已经开始的工作。而这种工作正是整个社会通过无数规训机制对每个人所做的工作。借助于一个“监狱连续统一体”,做出判决的权威渗透进其它所有从事监督、改造、矫正、改良工作的权威机构。甚至可以说,除了过失犯的独一无二的“危险”性质,除了他们偏离正常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仪式方面的必要严肃性之外,没有任何东西能把上述权威机构区分开。但是,就其功能而言,惩罚权力实质上与治疗权力或教育权力并无二致。它从它们那里,从它们的较次要的任务中,获得来自下面的认可。但这种认可并非不重要,因为这是对技术与合理性的认可。正如“监狱”使技术性规训权力“合法化”,它也使合法的惩罚权力“自然化”。“监狱”在二者同质化时,消除了其中一个的暴力性与另一个的专横性,减轻了二者都可能引起的反抗后果,从而使二者都不必有多余的目的,并且使同样精心计算的、机械的与谨慎的各种方法得以在二者之间流通。在这种情况下,“监狱”就使伟大的权力“经济”得以贯彻——在18世纪有关人的积聚与有效管理的问题首次出现时,人们曾努力探索这种“经济”的公式。

通过在社会各层面的运作,通过不断地将矫正艺术与惩罚权力混合,“监狱”的普遍性使惩罚之变得自然与可接受的标准降低了。人们经常提出一个问题,在大革命前后,惩罚权利是如何获得一种新基础的?无疑,答案应该在契约理论中寻找。但是,更重要的或许是提出相反的问题:民众是如何被造就得能够接受惩罚权力,更简单地说,民众是如何被造就得能够容忍被惩罚?契约理论仅仅能够用下述虚构来回答这个问题,即合法成员赋予他人以权力,这种权力对他行使他本人所拥有的对他人的权利。但更有可能的情况是,宏大的“监狱连续统一体”造成了规训l权力与法律权力之间的沟通,并且从最轻微的强制不间断地延展到时间最长的刑事拘留,从而建构了与那种胡诌的授权相反的具有直接物质性的技术现实。

4.由于有了这种新的权力经济,作为其基本手段的“监狱体系”就能够促成一种新形式的“法律”的出现:这是一种合法性与自然性、约定俗成与章程的混合,即规范(norm)。这就产生了一系列的后果:司法权力至少是它的功能运作出现内部错位;审判日益困难,似乎人们羞于做出判决;法官方面强烈地希望对正常与非正常进行判断、估量、诊断与辨认,声称有治疗与使人康复的能力。从这一角度看,是否相信法官有良心,甚至无意识的良心,是无意义的。他们“对医学的(无限)偏爱”(这一点不断地表现出来——从对精神病专家的诉诸到对犯罪学的说法的关注)体现了这样一个重大现实,即他们所行使的权力已经“变质”;它在某种层面上是受法律支配的,而在另一个更基本的层面上它是作为一种规范性权力运作的;正是他们行使的权力的机制,而不是他们的顾忌或人道主义的机制,使他们做出邮疗性”判决,提出“使人康复”的监禁期限。但是,反之,即便法官愈益不情愿为判罪而判罪,审判活动也已经扩大到规范权力所扩展的程度。这种审判完全是由于无所不在的规训机制而产生的,是以所有的“监狱机构”为基础的。它已成为我们社会的主要功能之一。对是否正常进行裁决的法官无处不有。我们生活在一个教师一法官、医生一法官、教育家一法官、“社会工作者”一法官的社会里。规范性之无所不在的统治就是以他们为基础的。每个人无论自觉与否都使自己的肉体、姿势、行为、态度、成就听命于它。在现代社会里,“监狱网络”,无论是在严密集中的形式中还是分散的形式中,都有嵌入、分配、监视、观察的体制。这一网络一直是规范权力的最大支柱。

5.社会的“监狱结构”确保对肉体的实际捕获与持续观察;由于本身性质的缘故,惩罚机构基本上能够适应新的权力经济,适应形成满足这种经济所需要的知识的手段。它的全景敞视运作使它能够起到这双重作用。由于它具备固定、划分与记录的方法,它一直是使人的行为客体化的无穷尽的检查活动得以发展的最简单、最原始、最具体但或许最必要的条件之一。如果说在“刑讯”司法时代之后我们进入了“检察”司法的时代,如果说检查方法能够以一种更一般的方式广布于整个社会并在某种程度上促成了关于人的科学,那么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各种繁多而相互重合的监禁机制。我并不认为人文科学源出于监狱。但是,如果说它们(人文科学)能够形成,能够在“知识型”(episteme)中造成如此之多的深刻变化,那是因为它们是通过一种特殊而新颖的权力渠道而传送的,即一种关于肉体的政策,一种使人的群体变得驯顺而有用的方法。这种政策要求把确定的知识关系包容进权力关系,要求有一种使征服与客体化重合的技术。它本身就带有新的造成个人化的技术。这种权力一知识造成了人文科学的历史可能性,而“监狱网络”则是这种权力一知识的盔甲之一。可认识的人(灵魂、个性、意识、行为等等)是这种分析介入、这种支配一观察的对象一效果。

6.上述这些无疑可以解释监狱这个从一开始就受到诋毁的小发明为何极其牢固。如果它仅仅是一个为国家机器服务的镇压或排斥工具,那么它会比较容易地改变自己赤裸裸的形式,或寻找更容易被人接受的替代方式。但是,因为它植根于权力的机制与战略之中,所以它能以巨大的惯性力量来应付任何改造它的尝试。有一个事实很能说明问题:当改变监禁制度的问题被提出时,反对意见不仅出自司法机构本身。阻力不是出自作为刑事制裁的监狱,而是出自具有各种决断、联系与超司法结果的监狱,作为处于一个普遍的纪律与监视网络中的中转站的监狱,在一种全景敞视制度中运作的监狱。这并不意味着它是不可改变的,也不意味着它一旦确立就成为我们这种社会永远不可或缺的。相反,人们可以确定这样两个进程,这两个进程在使监狱得以运作的连续进程中能够对监狱的用途加以重大限制并转变其内部功能。无疑,这两个进程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展开了。第一个进程是,减少被当作一种被封闭与被监视的特殊非法活动的过失犯罪的效用(或者增加其不利之处)。譬如,同政治与经济机构有直接联系的重大国内或国际非法活动(金融方面的非法活动、情报工作、武器与毒品交易、资产投机生意)表明,带有土气的而且引人注目的过失犯罪劳动力被证明是无能的。再如,从范围稍小的例子看,只要通过出售避孕套或间接地通过出版物、电影或歌舞剧就能够更有效地对淫乐进行经济榨取,古老的卖淫体系就丧失了其原有的许多效能。第二个进程是,规训网络日益发展,它们与刑法机构的交流日益扩大,它们获得愈益重要的权力,司法功能愈益大规模地转交给它们。现在,随着医学、心理学、教育、公共援助、“社会工作”等承担了愈来愈多的监督与评估权力,刑法机构也将能够变得具有医学性、心理学性与教育性。由于同样的原因,当监狱借助它的教养话语与它的加强过失犯罪的效果之间的裂痕把刑罚权力与规训权力联结起来时,监狱所体现的转折作用也就变得没有那么大了。在所有这些从事规范化的机制(它们的使用正在变得愈益严格)中间,监狱的特点及其作为联结环节的作用正在丧失原有的某种目的。

如果说围绕着监狱有一个全局性的政治问题,那么这个问题不是它是否应该具有矫正作用,也不是法官、精神病学家或社会学家是否应该在监狱中行使比管理人员更多的权力,甚至也不是我们究竟应该要监狱还是要其它某种东西。目前的问题在于,这些从事规范化的机制及其通过新纪律的扩增所具有的广泛权力被过分地使用了。

1836年,有一名通讯员给《法朗吉》的信中写道:“道德家、哲学家、立法者、文明的诌媚者,这就是你们的秩序井然的巴黎蓝图,这就是实行物以类聚的修正案。在中心点,在第一封闭区里,有对付各种疾病的医院,对付各种贫困的救济院,为男人、女人和儿童开设的疯人院、监狱与重罪犯监狱。围绕着第一封闭区,有兵营、法庭、警察分局、监狱看守住宅、断头台、刽子手及其助手的住宅。四角分别是众议院、贵族院、法兰西研究院和王宫。在中央区的外面,有为中央区服务的各种行业:骗子云集、破产频仍的商业,明争暗斗的工业,摇唇鼓舌的出版业,赌场,卖淫业,饥寒交迫的或放荡堕落的民众——他们随时准备竖起耳朵听从革命之神的召唤,还有铁石心肠的富人。……最终会产生一场人人对人人的无情战争”(法朗吉),1836年8月10日)。

我的论述就以这篇未署名的通信作为结束。我们此时已远离刑轮、绞刑往、绞刑架、示众柱星罗棋布的酷刑国度,我们也远离大约五十年之前改革者的梦想——惩罚之城,其中,数以平计的小舞台展示出无限丰富多彩的司法表演,在装饰过的断头台上精心制造出的惩罚将构成刑法典的持续节目。“监狱之城”及其虚构的“地理政治”则受到完全不同的原则支配。摘自《法朗吉》的上述文字使我们想到某些更重要的东西:位于这座城市中心的,而且似乎是为了恰当地控制这个中心的,不是“权力中心”,不是一种武力网络,而是一个由不同因素组成的复杂网络:高墙、空间、机构、规章、话语;因此,“监狱之城”的原型不是作为权力之源的国王人身,也不是产生某种既有个人性又有集体性的实体的契约式的意志聚合,而是一种对各种性质与各种层面的因素的战略分配。监狱不是法律、法典或司法机构的产物,它并不从属于法庭,不是实现法庭判决和法庭想要达到的结果的灵活或笨拙的工具。相反,法庭外在于和从属于监狱。监狱占据着中心位置,但它不是莹莹于立,而是与一系列的“监狱”机制相联系。这些机制都是用于减轻痛苦,治疗创伤和给予慰藉的,因此表面上与监狱迥然有异,但它们同监狱一样,都往往行使着一种致力于规范化的权力。这些机制不是被用于对付对“中心’法律的冒犯,而是被用于生产机构——“商业”和“工业”,用于对付一系列复杂的非法活动。这些非法活动具有各式各样的性质与根源,有特殊的谋利作用,惩罚机制对付它们的方法也是各式各样的。追根究抵,统辖着所有这些机制的不是某种机构的统一运作,而是进行战斗的必要性与战略准则。因此,把这些机构说成是压制、排斥、制造边缘状态的机构的种种观念,不足以描述出处于“监狱之城”核心的居心叵测的怜悯、不可公开的残酷伎俩、鸡零狗碎的小花招、精心计算的方法以及技术与“科学”等等的形成。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制造出受规训的个人。这种处于中心位置的并被统一起来的人性是复杂的权力关系的效果和工具,是受制于多种“监禁”机制的肉体和力量,是本身就包含着这种战略的诸种因素的话语的对象。在这种人性中,我们应该能听到隐约传来的战斗厮杀声。

结束本书的这一终点应该成为一种历史背景。有关现代社会的规范化权力以及知识的形成的各种研究都应该在这一历史背景下进行。

网站简介 | 免责声明 | 广告与合作 | 苏ICP备14031931号 | 联系我们 | 意见建议 | 综合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