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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政管理
漫谈收押司法文书的“=+>”
发布日期:2023-6-26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63   收藏(0)

时光匆匆,转眼之间,我已经在新收犯分流中心收押窗口工作一年。这一年里,做着简单而琐碎的事,收押登记、司法文书审核、罪犯档案二级录入、文书修正与补齐……如此周而复始,循环往复,让人感到枯燥乏味,但是,随着阅历的增多,我渐渐明白:看似简单的收押司法文书,却是实实在在的执法体现,标志着罪犯刑罚执行的开始;同时也对审核收押司法文书有了更深刻的理解,简而言之,就是对“三种符号”的感悟。           

“小文书=大作用”   

司法文书是法律文书的一种。法律文书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书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书,规范性法律文书主要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而非规范性法律文书是指为个别事件或个人发布的法律文书。司法文书就属于这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书的一种。对于收押而言,涉及司法文书主要是“三书一表”,即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和结案登记表。此外,还有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财产刑说明等。这些材料只有薄薄几页或一沓,看似是个小问题,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司法文书的作用是十分大的。它通过文字的形式,使案件的情况和证据能够记录并保留下来,无论是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还是监狱,都离不开对司法文书的运用。从公安机关的侦查和预审、人民检察院的批捕和起诉到诉讼参与人提供的诉讼材料和证据,乃至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所运用到的司法文书都是极其重要的,没有这些,一切将无从谈起。而收押时汇总的司法文书,又成为监狱对罪犯改造的重要依据。所以说,“小文书”=“大作用”。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期起日是从被看守所拘留当日算起。在有些情况下,看守所当日批准拘留,次日执行的拘留,这时就需要我们看清、看仔细具体的日期,避免弄错。有的时候,罪犯在被拘留之前,会有一段被监视居住的时间,那么在具体计算罪犯刑期的时候,就要按监视居住两天抵一天刑期的规定,将监视居住的时间折抵掉。由此可见,这些问题都要求我们审核司法文书时非常仔细,逐条对照,任何有疑问的地方都要与看守所民警及时沟通,需要法院修改的内容也要及时修正,确保最终存档和转交时的司法文书准确无误。           

审核“细+准”   

由于司法文书的强制力量,要求它必须具备准确性,模棱两可、含糊其辞乃至错误的表述,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举例来说,罪犯最关注的事情之一便是自己的刑期。         

司法“长远>当前”   

虽然说新收罪犯在分流中心只实行为期两个月的集训,之后就要分到全省各家监狱,对于新收罪犯材料的审核,看似是一个短期的过程,但是要知道,司法文书会伴随罪犯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多项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就拿财产刑判项说明来说,其履行情况可以在执行通知书的备考栏中注明,也可以另外附“情况说明”写清。在具体的司法执行过程中,财产刑的履行情况是罪犯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之一,而在初次移交司法文书材料时,它只是对于附加刑的一个说明,往往容易被忽视。这时,就需要发现遗漏,并及时补齐。由此可见,我们不能只满足于眼前不出错,而要着眼于远处,着眼于全局,为长远而服务,这便是司法文书“远>近”的含义。   

文书虽小,却无时无刻不在彰显法律的威严与公平正义。在收押窗口,我难免会遇到诸多执法压力,但是执法工作无小事,任何失误和懈怠,都可能对监狱执法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在具体实践中,要把握好宏观与微观、局部与整体、当前和长远的关系,重视司法文书,不断提升执法素质和业务能力,规范监狱执法活动,为构建安全治理新格局添砖加瓦。

 

作者:笪榄月,江苏省镇江监狱民警。

摘自《江苏警视》2022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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