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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防
中国特色预防犯罪探究之路—冯树梁先生的访谈录
发布日期:2022-9-24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345   收藏(0)

摘要:由中国政法大学皮艺军教授、河南警察学院翟英范教授倡导并主持的“中国犯罪学口述史”项目已取得初步成果。“中国犯罪学理论研究口述史”的研究背景是总结国内犯罪学者的本土化、个性化理论成果,梳理近四十年中国犯罪学理论发展的脉络。2020年8月底,项目成员对冯树梁先生进行访谈,现将访谈内容整理出来,以飨读者。

关键词:访谈中国特色犯罪预防路程

 

2020年8月29日,采访开始,冯树梁先生将提纲放在一旁,仅凭记忆,侃侃而谈,新中国预防犯罪研究的历史华章。全部了然于胸。

主持人(以下简称“问”):冯先生,您从事犯罪学研究三十多年来,一直求真务实、孜孜不倦,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您的新作《学习“枫桥经验”探究中国特色预防犯罪之路》,①其核心思想是什么?

冯树梁(以下简称“冯”):“枫桥经验”可贵之处在于在几十年中坚持“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党的十八大以后.根据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又将这句话提升为“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当年,中央领导曾说:“如果全国都像枫桥这样,把97.2%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那我们的国家就稳定了。”习近平总书记称之为“平安枫桥”,成为“平安中国”建设的一个样本。2012年以来,中央一再强调要加强话语体系的建设。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工作会议上,中央指出,打造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话语体系,是理论界和学术界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时代课题。中央的声音和我平日的思考产生共鸣。从事犯罪问题与犯罪学研究三十余年未曾中断,我要将中国同犯罪作斗争的特色、经验和路子进行梳理总结,概括出中国犯罪学的话语体系,这便是《中国犯罪学话语体系初探》这一主题的由来。

我在文章中通过对“枫桥经验”的历史背景、人文环境、重大意义进行综合考察和判断.深入分析“枫桥经验”与预防犯罪的关系,指出“枫桥经验”在基层治理、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中独具价值,成功开辟了一条中国特色预防犯罪之路。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引下,围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战略意义,通过在“三农”领域展开,向城镇社区治理延伸,纳入建设美丽中国、平安中国的架构之中,将可能形成新时代的预防犯罪体系。

①冯树梁:《学习“枫桥经验”探究中国特色预防犯罪之路》,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20年第2期,第2~8页。

 

问:2016年4月您出版的专著《中国犯罪学话语体系初探》(以下简称《初探》)的动因及框架设计?

冯:《初探》一书的理论框架和内容设计都是前所未有的,我在《我们的研究充满阳光—写作<中国犯罪学话语体系初探>的心路历程》①一文中有详细介绍。本书的写作模式主要分基础话语和专业话语两部分。一是基础话语由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历史文化基础、语言基础四章构成,强调在大背景、大视野下去考察社会现象。二是综合反映论、综合治理论、犯罪规律论、犯罪预测论、生态犯罪论、超常规犯罪论这六个方面的专业话语.这“六个支点”是我在犯罪学研究中孜孜以求的问题。

问:贯穿您犯罪学理论研究的主线是什么?

冯:犯罪成因和犯罪规律是贯穿我整个犯罪学研究生涯的两条主线。

在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出现照着外国本本上的理论观点,用“同步论”“代价论”“阵痛论”解释两者的关系,甚至提出要减少犯罪就要放缓经济发展速度。以我个人亲历亲为的犯罪学研究历程而言,20世纪80年代、90年代由国家立项的规模和时间跨度空前的犯罪研究课题《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国家“七五”规划重点社科课题,1986年-1990年),要回答的核心问题就是为什么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

公安大学接受这一课题,公安部党组批准成立了由主管全国治安工作的副部长为主任的《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课题编委会,下设编辑部,我是主任。经过从1987年至1992年5年多的调查研究,于1993年在公安司法机关内部出版发行了公安部课题总卷和14个省市的分卷,粗略统计加配套资料约500余万字。内容分现状特点规律、犯罪成因、犯罪趋势预测、犯罪的基本对策四个部分,核心内容是回答犯罪为什么不断上升的问题。

根据深入调查的数据和案例,我愈发认为不能将犯罪增长简单归因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在1988年、1989年我先后提出要注意原因、条件和相关因素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罪因体系论”的观点,引起学界的关注,也成为《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课题的一个重要理沦成果。

同时,根据江苏省公安厅对苏南地区,福建省公安厅对沿海经济的调查,得出了与《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课题相一致的结论:经济发展与犯罪有密切联系,但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

从事犯罪学研究三十多年来,闹绕着预防犯罪这个大方向,罪因论和规律沦始终是我研究的两条主线,这在我写的几本书和论文中均有反映。近两年提出的犯罪预测“杠杆论”的观点,就是在此基础:形成的,即认为把变化多端的犯罪现象的运动及其动因提升到规律性认识,把纷纭复杂的犯罪原因纳入一个体系之中进行剥层分析。是进行犯罪预测的两个杠杆。②

我体会,犯罪成因论和规律论是相互交织的,把成因上升为规律性认识,是深入研究成因的结果。我的犯罪成因研究和规律论研究是并行的,均起步于《中国现阶段

①冯树梁:《我们的研究充满阳光—写作<中国犯罪学话语体系初探>的心路历程》,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6年第11期,第2-6页。

②冯树梁:《中国犯罪学话语体系初探》.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63页。

 

犯罪问题研究》这个国家“七五”规划重点课题。我沿着犯罪成因论和规律论这两条主线所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探索中国预防犯罪之路。我的理论观点都属于这三个方面的范畴之内。

问:您介绍一下“罪因体系”的提出、内涵和应用。

冯:根据国家重点社科课题“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罪因研究的需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我撰写了《罪因体系当议》一文。该文在犯罪学界产生一定影响,成为从综合反映论过渡到体系论的一个重要标志,并在罪因分层次有序研究中发挥了一定作用。

罪因体系的内涵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提出罪因体系的依据。当代的新型学科,无论是“老三论”(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还是“新三论”(耗散结构论、协同论、突变论),都无一例外地证明和补充着一个真理:宇宙间一切事物都处于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互为条件、彼此消长、矛盾斗争的体系之中。产生和形成犯罪的各种因素也毫不例外,也是处于一个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体系之中。我国改革开放后,面对纷纭复杂、形形色色的致罪因素,我把它概括为“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这里说的“综合”就是一个综合体、一个体系。二是罪因体系的层次结构和从本特征。其结构层次,从哲学的角度划分,可分为:原因层次(含根源)、条件层次、相关因素层次;从犯罪学的角度划分,可分为:犯罪个体层次、犯罪类型层次、犯罪现象层次。各个层次之问,是相对稳定的,又是相互交叉联系和相互转换的。它们有分有合,循环往复,处于动态发展之中。从分的方面说,犯罪个体、犯罪类型、犯罪现象都各有自己特定的原因、条件和相关因素,要分门别类地进行具体的分析研究,不可打混战。从合的方面说,它们均属于犯罪现象,对每个犯罪层次和成因层次的研究,都是为另两个层次的研究创造条件,打下基础,相辅相成,不可孤立视之。有分有合反映了现代科学一个最突出的特征:科学知识的整体化是在知识领域继续细分化过程相互作用的情况下发生的。三是罪因体系内的相互作用,强调从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寻找犯罪原因.在相互作用中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因果性相互作用是研究的核心。刑事犯罪作为一个结果有着多种原因,有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有产生犯罪的原因和使犯罪率在一定时期内升降的原因,有长期起作用的根本性原因和暂时起作用的原因,等等。不管什么原因,必须肯定的是,各种原因都是在一定条件下,在相互联系中起作用的;犯罪研究的过程始终是一个从结果(犯罪)分析原因的过程,内因是主要的。四是研究罪因体系的意义,强调清晰地分析罪因体系是制定预防犯罪体系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改造罪犯的前提。

罪因体系的应用大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使总卷关于犯罪成因的表述,观点更鲜明、层次更清晰、论叙更有序;第二,犯罪现状分析的系统和犯罪成因分析的体系化为寻求犯罪规律提供了现实可能性;第三,犯罪状况的系统化研究和犯罪成因的体系化研究也为犯罪预测提供了前提条件。应用反馈的结果,在课题最后总结中作了这样的评价“在罪因体系研究上有了突破性认识”①“是本课题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成果”。②

问:请您介绍一下对犯罪规律的归纳、充实与发展脉络的问题。

冯:首先谈一下归纳。大家知道,在中外以往的犯罪学论著中只见有犯罪的“时

①②《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总卷第590页;568页。

 

空规律”(或称季节的时日规律),不见有其他犯罪规律。21世纪初天津的周路教授曾在对天津市犯罪状况连续调查的基础上,以寻求犯罪规律为主线,以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犯罪人构成规律、犯罪动机规律、犯罪行为规律、犯罪类型规律、重新犯罪规律、预防犯罪规律进行了别开生面的有益探讨。在当前我国一些犯罪学论著中引用的刑事犯罪规律,是源于我在《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课题中提出的“四大刑事犯罪规律”—起伏律、消长律、因果律、辐射律等。这不是个人的创作,而是我根据课题的大量数据调查分析和各省市提出的一些规律性认识归纳概括而成的。

我根据对当时犯罪状况的较为全面的了解,总结出四大刑事犯罪规律的基本特征。1.犯罪起伏律的特征是:反映事物发展的不平衡性;大幅度的犯罪起伏对于社会大变革、大动荡的依存性;潜伏的周期性和时间上的持续性。2.犯罪消长律的特征是:派生性、转化性、突发性。①“派生性”是指一个积极的主体事物中可能派生出诱发犯罪的因素。例如,经济体制改革在一定时间内会增加不安定因素,助长犯罪的增加;“转化性”就是矛盾的良性或恶性转化;“突发性”是指在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彼长此消、此消彼长的过程中,总有一个由量的积累到质的变化过程,而且一旦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就往往会以突然爆发的形式表现出来。3.犯罪的“辐射律”当时思之再三也未能概括出具体特征。在2003年出版的《中外预防犯罪比较研究》一书中归纳出无疆界性、穿透性和诱惑性。无疆界性指辐射面不受省界、国界和地域的限制。穿透性指辐射不仅是线下的传播而且腐蚀思想、浸入人心。诱惑性指犯罪信息常常以伪装的面纱掩盖其坑蒙拐骗的本质,具有精神麻痹、精神控制的作用。4.犯罪因果律,它实际上是一个普遍规律,具有各种事物或现象的因果律所共有的特征:因果位置的互换性,一因多果和一果多因性,潜伏性。四大刑事犯罪规律本质上都是关于宏观犯罪现象的几个规律。掌握犯罪规律的基本特征,对于研究犯罪成因是颇有帮助的。

预防犯罪指导规律的提出。我在2002年发表的《论犯罪规律》和在2003年出版的《中外预防犯罪比较研究》一书中提出了一个新的观点。我认为,上述刑事犯罪规律讲的是犯罪发生与发展的规律,这只是犯罪规律的一半,而另一半应是如何预防和减少犯罪的规律,即预防犯罪的指导规律。如同研究战争规律一样,有战争的发生、发展与扩大的规律和指导战争如何取得胜利的规律。历代兵书战策上所表达的规律通常侧重于后者,“知彼知己,百战不殆”。我认为研究犯罪规律也应是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犯罪自身发生与发展的规律,即前面说过的犯罪的起伏律、消长律、辐射律、因果律,这些规律是说明犯罪起伏升降的形态及其原因,可据以分析犯罪态势、趋势及其形成原因,但它们本身不是对付犯罪应掌握的指导规律,而必定有另外一些规律是指导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的。另一个方面的规律在哪里?我的研究路子是从犯罪之发生与发展的规律找起:犯罪的起伏是表象,积极和消极两种因素的变化是依据,其中直接导致犯罪这个结果的因素是核心,辐射而来的是客观存在形式,而所有这些综合起来,就是“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即“矛盾”的变化。从“矛盾”入手分析,可引申出另一个规律链条,大概情形是:掌握矛盾的变化规律是根基;矛

①冯树梁于2003年出版的《中外预防犯罪比较研究》一书中补充。

 

盾的载体和解决矛盾的主体是人,做人的工作是根本;矛盾和人的空间在基层;形成“合力”在综合;综合治理的中心在德与法并用。把这些环节上升为规律性的认识就是:关于如何调查排查调处矛盾纠纷,防止转化为犯罪案件的规律;关于如何调动人的积极因素和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人为本,加强社会治安防控和平安建设的规律;关于强根固本、本固邦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规律;关于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力量和措施形成预防犯罪合力的规律;关于如何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和道德手段标本兼治、德法兼治的规律。这些都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长期同犯罪作斗争的实践经验的积累,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经验总结,并有深厚的历史渊源.一些国家也有类似的经验和做法,具有客观性、必然性和重复有效性等特征。简言之,可称为矛盾规律、人本规律、基础规律、综合规律、兼治规律等五个预防犯罪指导规律。由于这些规律是着眼于宏观性、战略性的思考,所以它们是全局性指导规律。

问:您关于中国特色预防犯罪体系的基本观点是什么?

冯:我国的预防犯罪体系就其基本内容可分为九个层次:群众预防、专业预防、技术预防、一般预防、重点预防、特殊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等。针对其研究对象可分为犯罪个体、犯罪类型和犯罪现象三个层次,为叙述方便,叫作犯罪学层次。从犯罪的形成和发展上可分为原因、条件、相关因素三个层次,也为叙述方便,我称之为哲学层次。各个层次相互交叉、相互作用、互为条件、互相补充,所以具有整体性、结合性、动态性、战略性等特征。

任何大的体系首先是一个战略体系。在我国实行社会综合治理的进程中,逐渐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战略方针常态化,将打、防、控整合为一体,使之更加整体化、系统化、具体化,并在此基础上创新出了许多因地制宜的做法,特别是2015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更加系统而具体地映射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新要求,把“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战略方针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丰富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

我总的观点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系统的综合和综合的系统。也就是说,以系统的思想去综合各种相关元素从而形成综合性系统,即体系。因此,需要围绕“系统”与“综合”这两个关键词去寻找它的支撑力量,即力量基础。循着这样的思路,我提出了五大理论基础的梗概。

一是一系列“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理论。“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犯罪”等本身就是以综合性思维指导综合性实践,是指导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战略方针.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遵循的理论基础之一。二是科学的边缘性综合性理论。当今科学发展的总趋势是分工越来越细、边缘性综合性越来越强。以犯罪学领域为例,也进入了“综合”时代。三是矛盾的综合性理论。社会治安问题是各种社会矛盾和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社会矛盾的多样性决定了综合治理的必然性。四是系统间抗衡的理论。当今的犯罪与反犯罪的斗争的主要特点已不是个别行为,而是两个系统间的抗衡。“综合”有两大标志:追求1+1>2的效果,这正是系统论的基本原理;追求综合性安全,即整体的安全,所以要形成合力,形成系统工程,才能达到这样的目的。五是事物的规律性理论。犯罪现象是可测可控的,关键是要寻找出其它的规律性。犯罪的规律性决定了综合治理的必要性。这五点都对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故名曰理论基础。

问:您从“预防犯罪体系”到“预防犯罪之路”,其内涵有何变化?

冯:“预防犯罪之路”和前面所说的“预防犯罪体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早在2010年10月出版的专著《中国刑事犯罪发展十论》第十章“犯罪发展论”中。我就提出了一个“三路,,的概念:预防之路、研究之路、发展之路,并在2018年为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而作的文章中做了进一步的解释。三者是密切相联系的,分类是为了更好地研究。

预防犯罪之路同样没有固定模式和样本,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因时因地制宜,与时俱进的。我的观点主要反映在以下几篇论文中:一是2008年写的《预防犯罪的中国之路—为今年改革开放30周年而作》;①二是2009年写的《探索犯罪与预防犯罪研究之路—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7周年而作》;②三是2018年写的《中国预防犯罪研究回眸与前瞻—为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而作》;③四是2019年写的《学习“枫桥经验”探究中国特色预防犯罪之路》。④有些观点在2016年出版的专著《中国犯罪的话语体系初探》一书中也有所反映,特别是对超常规犯罪的发展,如恐怖主义和极端组织的发展,以及对它们的斗争可比喻为准军事斗争、系统间抗衡、“和平时期的战争”的观点,作了较为系统的表述。

关于“三路”的观点。1.关于预防犯罪之路。一是用典型剖析法,通过“枫桥经验”等典型透视中国特色预防犯罪之路。我们一开始就谈到这个话题,在此不再赘述。二是用概括归纳法把中国特色预防犯罪之路概括为:(1)中国预防犯罪的三大理论支点:关于犯罪增长与经济增长并非因果关系的理论,关于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的理论,关于社会治安必须走综合之路的理论。(2)“三级预防”的内涵指防患于未然、防患于将然、防患于已然。(3)预防犯罪的三大领域包括常规犯罪、超常规犯罪、生态犯罪,三者相互联系又相互转化。(4)预防犯罪中只有法律、纪律和约律三律并举,注重基层组织建设、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基层治安防范网络建设这“三基”建设,才能守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有效堵住许多犯罪的源头,从而达到各种社会矛盾良性转化、治安环境净化、打防控一体化的效果。同时,预防犯罪中要注重探索犯罪发生与发展的规律、指导预防犯罪的规律以及其他经验性规律,重视战略、战术、战役研究,才能构成中国特色预防犯罪之路的宏观理论框架。

2.关于研究之路。我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主要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犯罪与预防犯罪研究之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初期阶段主要是“破冰”,打破了犯罪学上的“外

①冯树梁:《预防犯罪的中国之路—为今年改革开放30周年而作》,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4期。

②冯树梁:《探索犯罪与预防犯罪研究之路—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而作,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10期。

③冯树梁:《中国预防犯罪研究回眸与前瞻—为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而作》,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9年第2期。

④冯树梁:《学习“枫桥经验”探究中国特色预防犯罪之路》,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20年第2期。

 

来论”“残留论”及社会主义或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否产生犯罪的理论禁区。这一阶段大量吸收借鉴前苏联和西方的犯罪学著作。中期阶段为中国特色犯罪学和预防犯罪研究的蓬勃发展阶段,也可以说是黄金时期,主要标志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由国家立项的三个国家社科重点研究课题的出现。“六五”期间的“中国青少年犯罪学”研究课题,①“七五”期间的“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②以及“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课题。③前两个课题主要是由一批学者完成的,后一课题,即“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主要是由公安部牵头,组织20个省市公安机关的基层工作者经过大量调查与统计完成的。其规模是空前的,数据的可信度和权威性迄今仍是无可比拟的。曾有社科院的一位学者说,这个课题的一组数据可以改变一个观点。我作为这个课题的具体组织实施者,一直在追忆总结其研究成果,使其能量最大限度地释放出来,以便社会共享。2010年我编著出版的《中国刑事犯罪发展十论》一书就是这个课题基本成果的一个缩略本。第三个发展阶段以加世纪90年代出版的三部预防犯罪专著为标志,④出现了预防犯罪研究的高峰。

3.关于发展之路。预防犯罪研究的发展之路更注重于前瞻性和对未来的推估。在这方面,我的主要观点是:一是治未罪,正像国际医学界早已预言的那样,21世纪是由头痛医头的临床医学向防患于未然的预防医学迈进的时代。目前,犯罪学面临的研究形势是,犯罪研究领域日益扩大,研究对象更趋复杂,预防犯罪的任务更加任重而道远。总体犯罪态势表明,犯罪学研究的宏观战略方向,比任何时候更应强调定位于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将矛盾处置在始发阶段.最大限度地防止纠纷变为冲突,小问题变为大问题,一般问题变为政治问题,个别问题变为群体问题.治安案件变为刑事案件.努力防止给“三股势力”留下可乘之机。与此同时,一条重要经验不能丢:始终保持对于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适时予以严厉打击。

中国应坚守一个底线,绝不能让恐怖主义泛滥,绝不能让极端组织在我们的国土上出现。这是国家安全的底线,也是预防犯罪的底线。

二是关于同有组织犯罪与超常规犯罪的斗争是准军事斗争、系统间抗衡、“和平时期的战争”的观点。这一提法有多大正确性,尚待专家学者指正和实践的检验。我只做探讨性的一家之言。这是我于1994年11月参加由中央综治办在广州举行的全国33个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研讨会上提交的论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五大理论基础》⑤中提出的观点:犯罪与反犯罪的斗争就是系统间的抗衡,实质上是“和平时期的战争”。有组织犯罪日益严重化,危及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甚至国际社会的安宁.就是犯罪系统

①曹漫之主编:《中国青少年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

②王仲方主编:《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与实践》,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③俞雷主编:《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④李均仁主编:《中国重新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冯树梁主转:《中国预防犯罪方略》,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魏平雄等主编:《中国预防犯罪通鉴》,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

⑤1994年11月,冯树梁参加由中央综治办在广州举行的全国33个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研讨会,提交论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五大理论基础》并做重点发言。

 

化的一个重要标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一个反犯罪的最新系统,历史将会表明,维护社会安定将是整个综合治理系统的胜利,而不是单个方面的胜利。当时《光明日报》在报道中还提到了这一观点:说“应将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看成是一种‘和平时期的战争’。”①

三是预防犯罪理论研究的发展方向是向体系化进展,也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恩格斯指出:“我们所面对着的整个自然界形成一个体系,即各种物体相互联系的总体。”②随就是说,只有把事物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体系进行研究,才能揭示出事物的本质,而零散的研究只能反映事物的现象或个别本质。1991年发表的《试论理论研究之系列化发展》③一文,我提出三点认识:理论研究要逐步从零散的位点上向体系化发展;分层整体研究是系列化研究的一个重要方法;探求事物的因果联系是系列化研究的一个核心内容。直到今天,我仍在多篇论文中提出体系化问题,我发表的《罪因体系当议》,提出预防犯罪体系,以及《中国犯罪学话语体系的初探》一书的出版,都是我对研究工作系统化、体系化思想的具体表现。

我有两点体会:一是要重视理论研究的基础性、根基性,正确认识和处理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关系。这如同基座与塔尖的关系,只有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预防为主的这个塔尖才能稳定;又如同绿叶和根的对话,根深才能叶茂,才能丰富、创新发展预防为主的内容,推进和完善预防犯罪体系。二是要重视理论研究的战略性、前瞻性,登高才能望远,只有站在全局性、战略性的高度,才能实现系统化、体系化研究的目标,才能把各方面的战役性、战术性研究成果串联起来,像一串珍珠一样,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在国内外理论研究领域,取得话语权,焕发出中国特色的理论光芒!总之,我主要是致力于探究中国特色预防犯罪之路.我的理论观点,皆由此而发并服务之!

问:您有什么心得和后辈学人分享吗?

冯:在治学上,有四点思考与青年人共勉:一是坚持独立思考、独立写作;我的文章.都是自己一支笔独力独行,从不借助外力,都代表我自己的思想和水平,所以不存在署名权、成果归属权之类问题。二是会上发言或讲课,脱稿讲要点,从不照本宣科。三是重视写总结性概括性文章。在一些重要的历史时刻,如改革开放30周年(2009年)、40周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2009年),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2011年)等时间节点上,我都写了纪念性文章,这也有助于学术思想的整理和系统化。四是重视从实践中提炼出自己的理论观点,当年我关于犯罪原因是一个体系的观点,关于刑事犯罪规律的概括,就是在实际调查中诞生的。

我认为,犯罪学总体研究的终极目标可归纳为两句话:“寻求战胜犯罪的最大公约数,寻求减少犯罪、减少受害、减少损失的最小公倍数。”犯罪学研究任重道远,如循环之无端,孰能穷之!江山代有人才出,再创辉煌待未来!

①见《光明日报》1994年11月23日发表的报道,题为《整治社会治安应着眼于未来》。

②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等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92页。

③冯树梁:《试论理论研究之系列化发展》,原载安徽省蚌埠市法学会刊物《法制广角镜》1991年创刊号,收入2008年出版的论文集《论预防犯罪》一书。

 

☆本文是由中国政法大学皮艺军、霍英范主特、屈慧君整理的对曾任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副所长冯树梁的访谈录。

摘自《犯罪与改造研究》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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