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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机理
转型期监狱化损害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22-2-16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274   收藏(0)

    摘要:在经济结构由单元向多元发展的社会转型期,监狱作为拘禁罪犯的场所,其固有的特性与现实的行刑模式,对拘禁的罪犯所造成的损害,并非能完全消弥,而且是呈现出不同于传统的监狱化损害类型的特征。监狱化损杏说毁的是监狱行刑的改造功能,削弱的是监狱改造罪犯目标实现的张力。因此,在转型期对监狱化损害问翅进行研究,对加快监狱法治建设的步伐,加快行刑社会化的进程,加快监狱行刑功能的提升具有意义。

    关键词:监狱化 损害 转型期

 

监狱是把双刃剑,既惩罚犯罪.又组藏犯罪。监狱对罪犯施以刑罚的同时,又不可避免会产生监狱化的损害。社会的转型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对监狱的价值认识有了多维的视域。〔1〕监狱不再是单一的惩罚符号,而是集人类社会学、人学和法学的特殊功能的“公器”与“减压阀”。思维的拓展和理念的解放,促使着监狱从封闭走向开放,从传统走向现代,从经验走向法治。但是理性地看,监狱化的损害不仅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而且呈现出转型期特有的损害特征。转型期的监狱化损害是监狱推进依法治监进程中的新问题,潜性地阻碍着监狱行刑功能的发挥和文明推进的步伐。因此,有必要对监狱化损害问题进行研究,以利于加快监狱法治化建设和促进行刑人员健康人格的社会化回归。

   一、监狱化与监狱化损害的内涵

   监狱是个法律概念,中国监狱的法律概念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对被法院判处刑罚的罪犯施之改造和矫治的场所;而监狱化是个人文概念,是指监狱对罪犯施以刑罚后在精神和心理上所产生的行刑效应,或者说“是指服刑人员从进入监狱开始至出狱时止,逐渐适应监狱习惯生活和环境,从而导致个人思想和行为方式以及价值改变的过程。”①监狱将加害于社会的罪犯收押于监狱,通过剥夺自由与限制权利的惩罚,辅以思想教育与矫正,心理的疏导与娇治,罪犯最终大都能完成由不适应到适应,到被社会接纳,最终融人社会的过程。这个过程,历来是监狱所追寻的而且是其固有的目标。监狱的功能就在于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矫正罪犯与遏制犯罪,充分彰显出监狱的矫正与普示作用、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作用。毫无疑问,这更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监狱学者和社会共同所期望的愿景,也是监狱的本质特性使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监狱属性。

   然而,自罪犯被拘禁于监狱之日起,监狱在发挥功能的同时,其固有的对自由刑罪犯所造成的损害,也紧随其后,并与之相伴与潜行。罪犯人格的受损,尊严的受辱,深度的感染,与社会的隔阂等,都是监狱化损害所特有的现象,也是监狱监禁刑的病疾。

   二、监狱化扭害的甚本特点

   监狱化损害是监狱固有的。就转型期的监狱化损害而言,既不同于监狱行刑嫂变过程中的任何历史时期,又不同于常态形的监狱化损害,而表现出转型期特有的损害特点。

   (一)损害的渐进性

   监狱文明程度的提高,法治管理的推进,尤其是监狱从罪犯收押至入监教育,到行刑改造,较为规范的管理程序,以及对罪犯人格的尊重,都要比历史任何时期大为进步,其对罪犯的损害程度也大为减轻。但是由于监狱行刑中的非公正的行为等监狱次文化、亚文化的影响,罪犯在行刑中也会受到“非人格的歧视”和“被动手动脚的教训”等行为的挫伤,或者在狱内听到或看到其他同犯类似的改造境遇,日积月累,心里自然会产生对行刑的僧恨或抱怨。但是这种抱怨与僧恨不是立即滋生的,而是随着行刑的过程渐进性地表现出来的。当然,在实际行刑的过程中,监狱化对罪犯的损害也有直接性和突发性的,但是这毕竟是个案,不具有监狱化损害的普遍特征。

   (二)损害的隐形性

  通常情况下,监狱化损害最显著的特点之一是损害的隐形性,是存在于罪犯心灵之内,不易被发觉的心理感受。这种心理感受又因罪犯案由不同,来自区域不同,不同改造表现,或由于文化的差异,认知水平的差异,性格气质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隐形特点。当然,罪犯在行刑过程中,时有或者偶尔也会表现为直接发泄或直接对抗的抗刑行为,但是就总体而言,识时务者罪犯为多,好汉不吃眼前亏的罪犯为多。他们往往是将心理感受藏于心里,不直接将心迹表露出来。如当下罪犯的软对抗行为其实就是一种监狱化损害的隐形性表现。

   (三)损害的封闭性

   监狱行刑是在封闭的环境下进行的,近年来行刑的社会化与监狱工作社会化的推进,在行刑的氛围上改善了监狱禁锢的环境意识,拉近了罪犯与社会的距离,缩短了罪犯与社会的心理距离。但是,监禁封闭性的特点并没有从总体上消除,如在监狱建筑上的“过度设防”【2】,戒备等级不分的建筑形态,反而在某种程度上促使了罪犯的自闭心理的产生,使罪犯自我封闭,自我认知突现得更为明显。与隐形性的心理相一致,使罪犯的心理不易被察觉,这加重了监狱民替真正掌控罪犯心理与行为是否一致的难度。

   (四)损害的变动性

   罪犯处于监狱的监禁之中,其监禁的方式是动态的,其接受的文化也是动态的,其心理的历程也是动态的,对监狱对事物的认知也是动态的,因此,动态的演变必然地促使监狱化的损害也是动态性的,也是随着监狱的情形和罪犯心理的感受而发生演变的。当然,这种变动在强度上有轻重之分,在性质上有急缓之分,在频率上有张弛之分,但是就其变化的整个过程来看,监狱化的损害总体向轻缓方向发展,向文明方向演变。

   (五)损害的自愈性

   罪犯接受行刑,是在重构人生,重构对社会的认知。在监狱化的损害不可避免的情况下,罪犯在某时某刻受到监狱化的损害,会很自然地留下监狱化损害的印记,有些印记甚至很深。但是,由于监狱推行文明管理,依法治监,人文关怀等,罪犯即使曾有过监狱化损害的经历,曾有过监狱化损害的挫折,从长远来看,罪犯心灵感受得到更多的依然是监狱化的初衷与目的,即将其改造成为社会的守法者,最终顺利实现社会的回归。由此,监狱化的损害也会实现由创伤到自愈的心路历程。

   (六)损害的心理性

   心理问题在监狱化损害中最具普遍性,罪犯入监改造,在行刑期内所发生或所派生出来的思想、想法、担优、恐惧和压抑,与监狱化的损害有一定关联。精神型病犯、偏执型罪犯和持报复性心理罪犯增多,不同程度地表现出监狱化损害的新特征。当然,罪犯心理问题的滋生,内在原因是相当复杂的,但这并不能排除与监狱化的损害有关。这种损害,既可能是罪犯在犯罪、刑侦、公诉等阶段心理问题的延续,也可以是在被收押改造后,在新的监禁环境和新的文化氛围内所产生出的新的心理问题。再加上罪犯人格内在的缺陷性、脆弱性和应激性,使罪犯的心理问题在监狱化损害中不可避免,有时表现得相当突显。罪犯在狱内的自杀与对他人生命的报复行为,既是罪犯意志颓废所致,也是监狱化损害导致罪犯行为走向极端所致。

   三、监狱化损害的甚本类型

   监狱化的损害,一是基于监狱原有性的损害。监狱本身就是对罪犯心理的惩罚,使之产生悔罪感,通过心灵的损害来达到预防与惩戒罪犯,这是监狱特有属性的损害,是监狱刑法不得已之意。二是基于监狱继发性的损害。继发性的损害是因监狱行刑环境的改变,是因被实施监管主体的意志与行为被转移而继发的损害。依据监狱化损害的起因,其损害的基本类型主要有:

   (一)执法性损害

   监狱履行的是依法对罪犯的刑罚执行。监狱对罪犯的刑罚执行因是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行使,对罪犯行刑的执法构成了监狱工作的主流。执法促进监狱公正公平行刑,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执法最终产生社会效益。

   但是转型期内的执法,也会不由地产生执法性的监狱化损害。这种因执法而引起的监狱化损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间接性的损害。间接性的损害是指法律的不够完善对罪犯心理所间接引起的损害。二是直接性的损害。直接性损害是由于执法者执法不公或法外施情,法外施恩,或者随意扩大自由裁量权等,引起罪犯心理不满或不服的一种损害性行为。

   当然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对罪犯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是一种典型的损害性行为。此外,因冤假错案而对罪犯施以监禁所造成的损害也是执法性损害的特例。这种特例虽属个别,如被错判而被投入监狱服刑的佘祥林冤案,其造成的监狱化损害,“摧毁的却是一千次公正的执法”。

   (二)观念性损害

   观念性的损害看似是一种无形的损害,实质也是一种有形的损害。观念性的损害,主要是因传统观念的作祟而导致的对罪犯心理的损害。在法治监狱的今天,传统的观念受到了冲击和质疑,但是它并非能主动地退出行刑领域。在监狱的实际行刑中,对罪犯人格的不够尊重,对罪犯使用粗俗式的语言,对罪犯抱着一种戒备甚至于敌意的眼光,对罪犯的亲属不够热情,对罪犯合法权益的随意践踏和侵害,对罪犯权利诉求的不够关注等,都会在罪犯的内心造成不易察觉的监狱化损害。

   (三)行为性损害

   行为性损害是指由于监狱的行刑行为不当而对罪犯所产生的损害行为。按损害的主客观意愿来分,这种行为性的损害可分为主观行为性损害和客观行为性损害。

   主观行为性损害是监狱及监狱民警因主观意愿所导致的损害,监管工作中监狱民警的“不作为”行为和“乱作为”行为,以及监狱民警不文明和不检点的管理行为,乃至替囚关系的不清,都会导致对罪犯的主观性损害。如在发展监狱经济中,经常迫使罪犯加班加点,有时还名正言顺地让其“补休”和“调休”,就是典型的主观行为性损害。更有甚者,那种权钱交易、贪赃枉法、拘私舞弊等执法犯法、腐败司法、腐败执法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罪犯对监狱执法的不信任和监狱诚信的丢失,其监狱化损害不可估量。

   客观行为性损害是指监狱及其监狱民瞥因客观原因所导致的行为性损害。如工伤,或者因医疗条件所限而导致的对病犯的救治不力等都属客观行为性损害。此外最为严重的是,罪犯在长期监禁生涯中“形成的一整套适应监狱环境特有的生活方式、生存策略和思维模式,所导致罪犯人格的监狱化”,【3】社会生存能力的削弱。“罪犯的各种社会功能(比如组建家庭、就业谋生、婚育、子女教育、老人赌养等)都遭到严重破坏甚至消失殆尽”。【4】罪犯当然在实际行为性损害中,主要的还是受主观行为性损害为主,但是这种主观不是监狱及其监狱民警的故意,而是因主观不努力或主观习俗的行为所致,与有意性损害有着质的区别。

   (四)趋利性损害

   经济转型的必然是社会功利趋向的增强。监狱虽然是刑罚执行机关,但是也难避功利之虞;况且监狱的行刑在本意上也具有功利的属性,将罪犯改造成守法者有功利之意。对罪犯劳动改造的功利属性更是“独具特色”,劳动改造赢取经济效益的功利性,已经异化了劳动改造的功能,“导致劳动改造制度的负面功能突出,正面功能不能充分发挥,人们对劳动改造制度产生了误解”。【5】在教育上的功利性也非常突显,如“三课”教育的人学率、到课率和及格率,掺水的成分较多,以及个别谈话教育走马灯似的“走过场”等,由此所造成罪犯功利改造意识的增强,自我意识的增强,本质改造的弱化,身份意识的弱化。

    趋利性损害按其细分,也可分为有意趋利性损害和无意趋利性损害。有意趋利性损害是指监狱有意为之而造成的对罪犯的损害,如明显带有执法不严的超时劳动,“三课”教育中的弄虚作假,其结果是对诚信的破坏和增加罪犯对公正认识度的偏移。无意趋利性损害是指监狱不带有故意,是无意识所导致的对罪犯的损害。如“问题犯”、“顽危犯”信息的泄露,或者监狱民警不正常心态的流露,都会对罪犯的心理产生无意损害的行为。

    (五)依赖性损害

    依赖性损害是监狱化损害中最具典型的一种。所谓依赖性损害,是指罪犯从自我利益的考虑和现实的需求出发,而希冀于监狱行刑的一种怪癖的或扭曲的心理损害。依赖性损害的起因较为复杂,既有罪犯受原住地经济水平的影响,也受监狱超社会或超罪犯个体家庭生活水准的影响,同时也受罪犯自身适应社会能力强弱的影响。

    依赖性损害是转型期监狱化损害的特有现象。如罪犯不愿出监,或出监后即行犯罪而求得再次的监狱生活,甚至有些罪犯写信要求其家庭成员通过犯罪来求得监狱比社会更为保障和优越的生活。有的罪犯担心出狱后无钱医治,根本不愿保外就医,而想赖在监狱,更有甚者,通过“法律纠纷”,寻找到监狱法律的盲区,“纠缠”监狱要求给予“赔偿”的事例,都可视为是依赖性损害的典型。

(六)缺损型损害

    在监禁环境下,缺损对罪犯的监狱化损害最为突显。缺损型损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格的不完整性,也就是人格的缺损,因为罪犯的人格是在监禁下可由法律予以处置的人格,如其肖像权、姓名权和生育权等都被限定;二是罪犯权利的缺损,其权利缺损的形态因其分类的依据,可为相对缺损与绝对缺损,应有权利缺损、法定权利缺损与实有权利缺损,以及正当缺损与非正当缺损等类型,继而表现为罪犯应有的权利无法享有、罪犯法定权利无法行使和罪犯实有权利的无法救济。【6】罪犯权利的缺损,演绎着罪犯人格的不完整性,不完整性的人格又助推着罪犯权利的缺损。

    四、监狱化损害的主要原因分析

    监狱化损害的原因错综复杂,其中不乏存在监狱化不可避免的损害因素,但究监狱化损害的类型与表现的特征来看,监狱化损害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监狱行刑法律的欠时代性

     毫无疑问,转型期的社会是个法治的社会,监狱更是个严肃、公正执法的场所。《监狱法》的颁布实施为监狱的执法奠定了法治基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确立,更是推进了监狱依法治监的步履。但是理性地看,由于监狱法在立法时所受条件的制约,尤其是人们对法治理念的认识还缺乏时代的高度,再加上近十多年来进一步的改革开放,一方面是许多新型的行刑模式被介绍与引进,另一方面是监狱对传统行刑模式的变革和践行,积累了许多赋有中国特色的新经验与新做法,丰富了监狱行刑的理论与实践,而近年来呼声极高的对监狱法的修订却又迟迟不见出炉,这使得监狱行刑的法律与法规,在诸多方面明显地滞后于行刑执法的需要,明显地落后于行刑执法的实践。在实践中,在基层实际执法的过程中,有法难依,无法可依的状况,还是相当地明显与突出,致使“妥协执法”成为监狱一种不得已的执法行为。

    行刑法律滞后于时代性的实况,妨碍了监狱行刑法律对转型期罪犯的改造作出积极的回应。行刑法律的滞后,使行刑的法律落后于时代的需求,其产生的不良后果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不可否认的是,导致监狱化的损害有了变异与新的发展趋向。

   (二)监狱行刑管理的欠人格化

    对罪犯人格的尊重,一是基于对监禁对象的人道性,二是基于对监禁对象的需求性。在监禁对象的人道性方面,法律与法规都规定得较为完备,执行中总体上与立法精神相一致,充分体现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人道精神。但是在监禁对象的需求性方面,仍然没有跳出传统的认识,没有将罪犯改造的需求视为是罪犯完整的人格特征的重要内涵,对罪犯也是改造主体的人格改造,【7】尚缺乏足够的勇气予以接受与面对,欠人格化的管理状况在监狱依然相当程度地以潜行的形式而存在着。

    譬如目前我国行刑原则的特点“仍然是以自由刑为主体,并基本以采取监禁刑为其实现方式,行刑多元化的格局并未形成”,【8】而这种监狱管理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由于没有适时地消除或调整对服刑人员与外界环境的隔离(当然,这种隔离既是监狱的特征之一,也是罪犯对其犯罪行为所应付出的代价),使监狱化的损害及其监狱监禁的负面作用更为突显出来,牺牲了犯罪人的人格代价,直接影响着刑罚执行的质量与效果。【9】

    (三)监狱行刑制度的欠完整性

    行刑制度的完整与否,与监狱化损害直接相关。如前所述,监狱的行刑制度由于滞后于时代,滞后于监狱行刑的实际状况,在许多方面表现出内在的不完整性与欠缺性。理念上要求执法公正,追求执法的价值,保障罪犯的权利,以及注重罪犯回归心理的建设,但是在行刑制度上由于诸多的原因却是难于及时跟进,难于实际行使,致使作为理应执法严、制度严谨的监狱,在行刑的执法制度上尚缺乏统一与完整的标准。由此,监狱民替在实际行刑中,裁量权的随意性,分析判断的主观性,亲疏间的关系性,都时时在发生着善意的监狱化损害。

    (四)监狱行刑次文化的潜意识性

    监狱是个有着特定符号的文化场所是个文化磁场。对罪犯改造与行刑的过程既是一个接受监狱主文化的过程,也是一个逐渐适应监狱次文化的过程。监狱主流文化是陶冶罪犯情操,矫治罪犯心灵的法治文化,在罪犯的改造与行刑中起着引领的作用,引领着罪犯向新、向善、向诚的阶梯迈进;而次文化是潜隐于罪犯之间的一种潜文化,对罪犯的改造起着某种程度的阻碍作用,具体说来包括:罪犯的教唆作用、心理的损害作用、不良适应的损害作用等。⑦

    监狱行刑中的次文化是潜意识的文化存在,是不以监狱的意志而存在或转移的。监狱法治文化的建设,文化监狱的建设,对监狱行刑的次文化都将起到规范、引导的作用,抵消或消融行刑次文化对罪犯行刑的影响,减轻监狱化损害的影响。但是法治文化建设的作用,起到的是引领作用,起着方向作用,并不能消除行刑次文化的影响与所造成的损害。要说消除的话,只能是减轻其损害的程度,减低其损害的频率,促使其及时修复与愈合。因此,法治文化作为监狱的主流文化③必将长期坚持下去,监狱行刑的次文化也必将附注下去,两者文化间的博弈也势必长期存在下去,次文化所造成的监狱化损害也将延续下去。所不同的是,监狱化损害的程度将随着监狱法治主流文化的不断推进与不断被认同,将会不断减弱。

    五、消弥监狱化损害的主要路径

    进入转型期,罪犯的心理特征与改造行为都发生了新的变化,与非转型时期的罪犯有着明显的区别:权利意识与缠法意识并举,自我意识与需求意识并举,偏执意识与应激意识并举,感恩意识与报复意识并举。由此,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时期,在化解狱内矛盾,寻求监狱平安的绝对值的今天,不仅要注重对罪犯的改造与惩罚,而且还应当注意消弥监狱化对罪犯的损害,促使罪犯向积极、求善的路上前行。其推进的宏观路径主要有:

    (一)加快法治理念推进的步伐

    监狱化损害除其固有的损害特性之外,其余无不与监狱的执法理念、与监狱的执法观念、与监狱的执法水准紧密相关。中国监狱的根本目的是要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个目标的实现是为着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为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服务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明确昭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从大局和党的领导。〔10〕这为消弥监狱化的损害提供了思想武装。尽最大可能消弥监狱化的损害,是监狱工作的重要内涵之一,是监狱改造工作“软实力”的表现。在实际行刑中,既注意对罪犯改造与惩罚功能的发挥,但同时也要注意监狱化的损害,通过消弥监狱化的损害,最大程度地提升监狱的改造与矫治功能,继而实现监狱改造罪犯的社会功能和建设功能,及对法律的捍卫功能,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目标与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要消弥监狱化的损害,其前提是要在科学认识监狱特征的基础上,加快法治理念推进的步伐,真正树立法治理念。通过法治化的不断推进,来提高监狱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准,使监狱的执法能力与转型期罪犯的改造特征相契合。唯有如此,监狱化损害才有可能在法治的语境里得以最大限度地消弥.

   (二)加快监狱职能回归的进程

    监狱职能的回归是监狱工作面临的永恒的主题。只有监狱职能回归,才能从根基上消弥因体制对罪犯所造成的监狱化损害。监狱体制的改革为监狱职能的回归创制了良好的改革环境和良好的发展机遇,为监狱职能的回归奠定了基础。但是,从目前监狱体制改革的实践来看,改革的眼光似乎仅仅停留于“监企分开”的层面上,这样的认识其实是不够全面的,也是不够科学的,应当在注重“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全额保障”的同时,加大在监企分开后监狱职能回归的研究,加强监狱职能如何依法、有效运行的研究,加强对转型期罪犯改造的研究,并以此为契机,来扭转监狱职能弱化、改造功能淡化、教育功能虚化,劳动功能异化等不利于监狱职能回归的状况。

    在解决监狱职能回归的认识问题的同时,还必须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对现行的监狱职能等行刑制度进行认真的梳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高效、统一、权威的监狱行刑法律法规体系,着眼于解决行刑制度上的缺省、矛盾、分割和脱节等不利于监狱行刑资源和功能发挥的问题,从而使监狱的执法实现公正与公平。

    (三)加强监狱民警的职业化建设

    加强监狱民警的职业化建设,既是新时期对民警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消弥监狱化损害重要而又必须的环节。监狱化损害归结到底,都与监狱民警的职业化水平相关联。监狱民替的职业化素质在如何消弥监狱化的损害上是起着导向、规范、决定作用的,它是消弥监狱化损害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因此,要从发展的眼光、从科学的视野,转变当下转型期监狱民警的“泛职业化”的倾向,要从监狱民警队伍建设的传统方法中摆脱出来,努力探索和积极践行有助于推进监狱民警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强警之路。以高水准的素质,以高修养的能力,以高标杆的才干,打造起符合现代社会管理要求的、能充分体现现代监狱制度特征的、具有坚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捍卫者内涵的监狱民警队伍,只有这样,监狱化损害的问题才能在监狱民替的公正、公平的执法和行刑中,“又好又快”地消弥.

    (四)加快监狱行刑社会化的进程

    监狱行刑社会化是消弥监狱化损害的有效途径,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施行又为加快监狱行刑的社会化进程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有研究资料表明,罪犯经过一定时期的改造与行刑后,适时地进行行刑的社会化,有助于缩短罪犯与监狱间的心理隔阂,减轻监狱化损害的程度,拉近适应社会的距离,有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

    加快监狱行刑社会化是个系统工程,需要法律与法规的支撑。这不仅需要加强行刑社会化的法制研究,制订出适合转型期罪犯行刑社会化的具体的、明确的操作规程和操作程序,而且还要充分运用现行的法律与法规,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在符合社会认可度的前提下,加大对罪犯适用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化、轻缓化的行刑模式,并且还要结合不同等级戒备度监狱的建设,尤其是在低戒备度监狱建设的方面,加快半开放式监狱与开放式监狱的建设,促进与加快监狱行刑社会化建设的步伐。与此同时,与社区矫正的建设相结合,充分运用社区矫正建设的功能,形成监狱行刑社会化“全景色”的网络管理模式,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狱行刑的惩戒和矫正功能。

    (五)提升监狱文化的发功力

    监狱文化的打造为监狱化损害的消弥提供了机遇,为监狱化损害的消弹创制了条件。监狱的主流文化—法治文化是监狱文化的主旋律,是监狱改造罪犯之魂,是监狱矫正罪犯之神,是消弥监狱化损害之气,因此,监狱应当不遗余力地大力加强监狱文化的建设。

    监狱文化的建设是个颇具宽泛的概念,在此论及是捉襟见肘,力不从心,但从消弥监狱化损害的视角来看,着重是要以监狱建筑的个性化品质塑造,〔11】来强化监狱建筑对罪犯的矫正力;以法治文化的主导性,来提升监狱文化对罪犯行为的导向力;以和谐文化的亲和性,来修正监狱次文化或亚文化的影响力;以特色文化的感染性,来强化监狱文化对罪犯心绪的陶冶力;以监狱警察文化的人文性,来强化监狱文化对罪犯情感的凝聚力和感召力。总之,以监狱改造人矫正人为宗旨的,体现监狱“软实力”核心的文化力,【12】既是监狱对转型期罪犯进行矫正与改造的“新型载体”,具有文化的“改造力”,又是借助监狱文化的建设,借助监狱文化的发力—能有效地消弥监狱化损害的必然通道。

    (五)深化监狱行刑的阳光工程

 监狱自国家的诞生和建立起,就是一个神秘、封闭而又是黑暗的代名词。文明社会的发展已经将监狱推到了“文明标志”的前沿。当今社会已是一个日益追求公正、公平与公开,讲究透明、讲究阳光的社会,监狱处于社会文明发展的最前沿,理应进行并深化行刑的阳光工程建设。在监狱推行狱务公开,仅仅将狱务公开的内容与事项公开于监狱的特定环境里,面向着特定的行刑对象,按照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念来看,是不够的,也是不充分的。应当在现有基础上,总结经验,探索方式,在既有利于做好监狱保密工作又有利于监狱行刑有序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狱务公开的范围与对象,进一步扩大监狱行刑的社会化进程,使社会对监狱的行刑有更充分的认识,有更充分的理解,有更贴心的关爱与支持监狱的行刑工作,求得监狱工作的社会化能有更长足的进步与发展,使监狱化损害这一至关罪犯改造与矫的间题能最大限度地消弥于监狱,使监狱为社会能创造更多的和谐因素,能消除更多

的不安定因素,使监狱能永远阳光般地走向文明、法治的明天。

 

   注释:

①②刘超,何显兵.论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中国监狱,2007, (3), 30-33.

   ③樊天敏.法治文化是监狱文化的主流[J].上海警苑,2008。(6):30-3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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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高占祥.文化力[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 -8.

 

作者简介:陈光明(1956-),男,安徽怀宁人,浙江省长湖监狱副调研员,浙江省监狱学会监管改造学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摘自《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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