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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研究
宏观监狱学:价值、构成与挑战
发布日期:2018-9-26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650   收藏(0)

    摘要:监狱是具有象征意义的文化符号,对这一符号的解读要求监狱学者具备文化视野、人文情怀和开放的方法论意识。宏观监狱学从文化和思想的宏观视角来审视监狱和监狱学问题,其重点不是研究范围的扩张,而是研究取向的转换。宏观监狱学的提出,是对监狱学学术谱系重建的一种方法论上的观服,也是学科发展的必然要求。宏观监狱学意味着借用“他者”的目光来观察熟知的对象,并有意识地将这一做法作为一种范式加以运用。它要求监狱学者进行角色转变和视角转换,引入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为监狱学研究打开新的思路。

    关键词:宏观监狱学 研究取向 学科建设 人文关怀 跨学科对话

    中图分类号:D926. 7文献标识码:A

 

    人的生命和认识能力都是有限的,为了在有限的生命历程中更好地认识世界,我们不得不把注意力集中起来,暂时忽略一些东西。为此,在学术研究上,人为地将完整的世界分为人文和自然两部分,在两部分之内又进一步区分出不同的研究领域。这就为人文主义和科学主义两种研究理路的分野埋下了伏笔,也成为“两种文化”冲突的根源。①自20世纪80年代监狱学重建以来,这门学科逐步从法学之中独立,并在内部衍生出众多分支,成为人文社会学科群的新成员。但是,在强调学科独特性和独立性的同时,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人文社会学科的领域划分原本就带有人为的色彩,不同学科之间在内容和方法上存在相互启发和影响之处,不应过分强调一门学科的独特性,并因此忽视对其他学科方法和逻辑乃至内容的借鉴。有感于监狱学研究自我封闭的现状,本文提倡一种多元开放的监狱学研究取向,将这种研究取向定名为宏观监狱学。

    一、宏观监狱学及其价值

    监狱理论研究的视角可以分为宏观和微观两种,依不同视角建构的监狱学因此也可以称为宏观监狱学和微观监狱学。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说的宏观监狱学与时下流行的“大国学”“大教育”“大数据”等概念不同,其重点不在外延的扩张,而在视角的转换。并且,它不是暂时性的,以“大数据”为例,那是数字时代的思维方式,但是宏观视角在任何时代都是富有创建意义的思维逻辑。

    简言之,宏观监狱学就是从文化和思想的宏观视角来审视监狱和监狱学问题。换言之,是把监狱问题视作一种文化和思想问题,将监狱放在文化史和思想史的视野中进行分析和研究。对于任何一种对象,我们都可以孤立地就其本身来展开讨论,就问题谈问题。但是,在历史或者文化背景下,从不同的视角看,同样的研究对象就会呈现不同的面貌。以义和团运动为例,史家可以罗列史料,进行纯粹的编年史研究,但是,根据人们认识历史真相的不同途径、塑造历史的不同原则,义和团可以被解释为史实、经历和神话。②从不同视角出发,同样一段历史就得到不同的解读。对于监狱,可以从法制史的角度进行研究,也可以从文化史和思想史的角度进行研究。从法制史的角度看,监狱折射出法制的不断完善和进步,我们能看到刑罚的文明化和人道化历程;而从文化史的角度看,近代中国的监狱发展则折射出东西文化的交互影响,狱制的变革凸显了“近代化”的特征。③监狱人民替察眼中的监狱、监狱学者眼中的监狱与历史学者、社会学者或者文化学者眼中的监狱必然有所不同。宏观监狱学就是借用“他者”的目光来审视监狱,进而做出学理上的思考和解释。

    监狱学不是显学,甚至不为学界所知,冷僻而寂寞,这与文化中关于监狱的认识有关。周作人《见店头监狱书所感》一文写道:(1)

    “狱之为物不祥,仁人所不乐言,更何必需之有?顾吾适市,乃见有书累累,标志狱务,皆留学生之所为者,则又何耶?国人远适求学,不有大愿,流连荒亡,及于租落,斯亦已耳,何监狱之足道。且士纵不肖,将假一技博升斗以糊口,虽执鞭犹可为,奚必与伍伯争囚粮之余粒耶?夫欧西号文明,狴犴之设,托词化善,君子犹或非之;若吾国监牢,更何物耶?不过囚系生人,以备屠宰,笼槛森然,犹屠人之栈豕耳!使涉足其间,联念所及,当立有血泊刀光之景,来袭灵台,令生恶感。而吾学子诸君,胡独津津乐道之?”

    周作人是“五四”时期的文化领军人物,但是在他的眼里,研究监狱学的人都不过是“与伍伯争囚粮之余粒”罢了,由此可见国人对监狱的基本态度。但是,对于监狱问题的关注,确实自古已然。

    笔者认为,不同学科视角下对监狱问题的论述,其实都可以归入宏观监狱学之列,而作为法学门类二级学科的监狱学或者作为“目录外专业”“特设专业”独立设置的监狱学则是微观监狱学。实际上,中国目前使用的学科分类体系是从西方引进的,自古中国知识只有经史子集这样四部之分,至于哲学、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之类的名词,都是近代以来逐步借鉴西方的结果。进一步说,学科这个概念在英文中有两个对应词:discipline和subject。前者是“一定科学领域的总称”或“一门科学的分支”,后者是“学校课程的组成部分”。[2]中国传统的学术研究对象是自然划分的各类不同“学问”领域,接近的用意。但是,discipline这个词的含义极为广泛和复杂,有“学术领域、课程、纪律、严格的训练、规范、准则、约束以至熏陶等多重含义”,[3]以至于刘北成先生在翻译福柯的Discipline and Punish: The Birth of the Pris-on这一名著时不得不创造“规训”这一说法。[4]由是观之,学科既是范围和屏障,有利于从业者安心耕耘,心无旁鹜;也可能成为藩篱或窠臼,不利于个中人员放眼四海。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有识之士就提出了类似宏观监狱学的初步设想,认为监狱学不是法学,而是专门之学,是交叉学科或者边缘学科,应当融汇各门学科的理论,从多维视角来观察监狱问题。[5]从此上溯至晚清,中国监狱学第一人沈家本先生的名篇《狱考》实际上是乾嘉学派的考证之作。[6]如果用现代学科体系来“框定”它,很难不将其划分到“中国语言文学”类。但是,在监狱学者眼中,这分明是一篇监狱学文献;在历史学家看来,这又是历史学的文本。南开大学的柏桦教授曾经在《中国史研究》发表《明清州县的监狱》一文,首都师范大学的宋杰教授也曾发表《汉代后宫的监狱》《东汉的洛阳狱》《西汉的中都官狱》《汉代监狱建置设施丛考》等多篇文章,这些发表于历史学期刊的成果无疑是监狱学的重要文献。[7]与此相似,心理学论著中涉及服刑人员心理问题,教育学论著中论及青少年犯罪预防、罪犯的再教育问题等监狱学者都应当充分注意。至于法学领域对于刑罚和监狱管理法律问题的论述,则不必多说,更是微观监狱学不能囊括的。诸如此类的文献,如果不从宏观监狱学的视角出发,一般会被忽视。其结果只能就监狱谈监狱,囿于狭隘的视野,无法与相关学科形成有效的对话机制。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在文学艺术领域,有大量反映监狱或者监禁问题的作品,这些作品的时代背景、哲学理念、思想倾向、社会影响等都有待宏观监狱学研究者去发掘。   

一门学科之独立,必然经历一个专门化阶段,其后又多出现学科的“衍生性分化”和“交叉性分化”。④从20世纪50年代一部《中华人民法共和国劳改法学讲义》开始,到50年代分化出狱政管理学、罪犯劳动改造学、教育改造学、罪犯改造心理学等分支。时至今日,监狱学学科已经形成多达十几门课程的学科群。但是,这种类似细胞分裂式的发展,并未使监狱学在人文社会学科体系中的地位有所改变,监狱学仍然是一个“鲜有人问津的边缘课题。”[8]监狱学的发展仅仅是一种“内部的繁荣”,研究越向纵深发展遇到的困惑越多。“攻乎异端,斯害也已。”⑤专门化犹如一把双刃剑,它在保持学科独特性的同时,也造成了自我封闭的不良后果。尤为严重的是,为了维护学术话语权,学者们创造了一系列美其名曰“学术语言”的“独特”概念,试图将其他学科拒之门外。对于“外行”在本学科置喙,学者往往难以接受,或曰“专业槽”过浅,或曰“学科尊严”受损。⑥更有甚者,至生活的事实和逻辑于不顾,为研究的便利,人为划定学科屏障。以教育学为例,社会、家庭、学校中无不存在教育,但是教育学仅仅将研究视野局限在学校教育方面。对于丰富多彩的教育现实,教育学者只用一个模糊的“非形式化的教育”就将其逐出了研究领域。正如科里根指出的,“经验的意义和教育的外延(range of education)都被‘固化’( stabi-lized)为学校教育(schooling),‘固化’为一些通过行动或证书表明某人受过学校教育(schooled)的表达形式,其他的教育实体或教育形式都被‘催眠’( magnetise)了。”[9]学科教育学与生活世界的教育学不一致,导致学院派的研究与现实需要发生了矛盾。教育学研究将自己的视野禁锢在“制度化”教育领域,使之无法对鲜活的教育世界做出有效解释。与教育学类似,监狱学也存在着理论和现实的紧张感。这种紧张感过去主要体现为,理论在深度上的不足导致对实践的解释力不够;今后可能主要表现为,理论视野的狭窄致使对实践的解释力下降。

    从微观监狱学或者学科监狱学的层次上看,监狱学研究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分支学科较为齐备,成果数量可观,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升,人才培养成绩斐然。但是,正如上文所说,这仅仅是一种孤芳自赏式的“内部繁荣”。学术共同体的格局并未改变,在法学门类中(尽管将监狱学归人法学门类是否合理尚值得商榷)监狱学仍处于末流位置。

    监狱不仅仅是一个机构,还是一种与人性对峙的文化设计。监狱学不仅仅是一种探究监狱运行原理的学问,还是人类反思监禁体验、试图改造人性的文化结晶。监狱作为一种制度设计是理性的无奈和文化的必然,监禁刑面临的困境是人类面临的共同的困境。人总是不断追问意义,进行文化上的自我反思,对这一困境的文化反思,正是宏观监狱学的价值所在。

    二、宏观监狱学之构成

    宏观监狱学以历史和文化长河中有关监狱的实物、记载、论述、文学创作乃至传说为研究的对象,是监狱学研究取向的转换。如果说微观监狱学关注的是狭义的监狱问题,是关于“犯罪人的改造和矫正以及监狱管理”的学问,〔10〕以监狱工作实际需要和监狱领域局部效益为出发点,那么,宏观监狱学则是以社会整体发展为出发点,关注的是监狱在社会文化演进中的地位变动以及社会成员对监狱的观念和认识的变化。除目前微观监狱学的研究范围之外,笔者认为,宏观监狱学可以在如下几个方面开展研究和探讨。

   (一)中国传统教化与刑罚关系的思想

    西周时代中国就有“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说法,《尚书·立政》记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尚书·吕刑》讲“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春秋时期,孔子在《论语·为政》中有“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论断。到了汉代,贾谊在《贾谊集·陈政事疏》中则留下了这样的文字:“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可以说,关于教化与刑罚关系的种种认识,在中国传统社会不绝如缕。即便明代的朱元璋,虽然他以重刑严苛著称,但是也留下了大量“仁恕”言论。洪武四年(1371)二月,朱元璋谕告刑部尚书刘惟谦:“仁义者,养民之膏粱也;刑罚者,惩恶之药石也。”他认为,如果“舍仁义而专务刑罚”,就是“以药石养人”,不能算“善治”。〔11〕洪武二十三年(1390)十二月,朱元璋又对刑部尚书杨靖说:“愚民犯法,如啖饮食。设法防之,犯者益众。推恕行仁,或能感化。” [12]

    但是,目前的监狱史教科书,仅仅就历代相应狱政制度和思想进行了枚举式的介绍,对于传统文化中刑罚和教化思想的关系深入挖掘还不够。并且,这些思想对当前的监狱和法制建设有怎样的影响?今天我们应当如何批判地继承这些传统资源?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没有得到应有的讨论。一些历史学专业的学位论文在这方面进行了可贵的探索,丰富了监狱学的文献资源。例如,山东大学专门史专业的高奉春《从<提牢备考>看中国传统监狱文化》就是很好的开端。该文认为,中国传统监狱文化表现出鲜明的中华农业社会文明的特色,其中包括社会整合的刑罚观、惩治与教化的治狱宗旨、刑罚得中的适度原则、治狱中的伦理道德思想和儒臣治狱现象。〔13〕

   (二)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

    关于这个问题,自从20世纪80年代已经涌现了大量的研究成果。1993年,毛泽东诞辰100周年,《劳改劳教理论研究》(现为《中国监狱学刊》)出版了“纪念毛泽东诞辰100周年专刊”。1999年,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暨新中国监狱工作50周年座谈会上,有学者概括了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要点,总计二十四个方面。[14]其他的相关著作还有1997年出版的《监狱学总论》、2006年出版的《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研究》。〔15〕

    但是,从毛泽东的语录、批示、指示、讲话入手进行研究显然是不够的。我们希望知道的是,新中国监狱制度的设计与毛泽东的哲学思想和社会理想之间是怎样一种关系?这种制度设计在50年代出现究竟是一种“权宜之计”还是“经常之道”?在西方矫正理念不断“全球化”的今天,“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的理念和“以改造人为宗旨”的信仰究竟应当如何创造性地继承?新中国形成的一套罪犯改造模式如何实现“现代化”转型?这些问题的解答,都离不开对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的重新解读。

    (三)哲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历史学等相关学科关于犯罪、刑罚和监狱问题的认识

    监狱学与法学、社会学等学科有许多交叉点,学科的边缘地带往往会有令人意外的研究成果出现。这些成果以往会被其他学科看做“冷僻”或者“不入流”,但是站在监狱学的角度看,这些成果则是足以引领新方向或者新方法的突破口。犯罪人有心理规律可循,犯罪和刑罚无疑是一种历史事实,因此心理学和历史学研究中会涉及监狱学者感兴趣的东西。哲学家有关监狱和刑罚的思考,更加值得监狱学者借鉴。

    早在民国时期,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清华大学攻读硕士学位时就曾经到北京的监狱对罪犯进行人体测量,从事体质人类学研究。[16]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学家严景耀先生,他1927年暑假“经学校介绍进入京师第一监狱作一名志愿‘犯人’,和犯人同住、同食、同劳动,亲尝铁窗风味”,并根据对犯人和监狱的调查写出《北京犯罪之社会分析》和《中国监狱问题》等多篇论文。[17) 1934年,他以《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在芝加哥大学获得博士学位。1935年“一二·九运动”之后,他还担任过上海工务局西牢的助理典狱长,负责儿童少年犯的管教,深人研究过儿童少年的犯罪问题。〔18〕因此,他的学术观点值得监狱学者认真研读。

    从国外来看,这类研究者可以拉出一份很长的名单:以斯坦福监狱实验闻名于世的菲利普·津巴多、“天生犯罪人”思想的提出者龙勃罗梭、矫正理念的支持者菲利和李斯特、提出圆形监狱设想的边沁、“监狱化”概念的提出者唐纳德·克莱默、以“改造无效”论震惊矫正界的马丁森、长期从事犯罪儿童和少年再教育的马卡连柯、探讨越轨行为结构根源的罗伯特·莫顿……从哲学方面看,除了刑事古典学派的康德、黑格尔之外,著名的解构主义大师米歇尔·福柯尤其值得注意。在他的话语、权力、规训视角的影响下,教育学界的一些学者开始思考学校、监狱和军队等规训机构的关系问题,这些尝试对我们深有启发。[19]

    如果将监狱史扩大到社会史和文化史的范围去审视,冯客的《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 Crime, punish-ment and the prison in modern China)就会进入我们的视野。而近年来类似的研究还有《论清朝的监狱制度》(法律史)、《明暗之间:近代中国的狱制转型研究》(法律史)、《国民党政府时期湖北监狱管理研究》(专门史)、《民国时期的监狱改良与现代化—以京师第一监狱为中心的历史考察与分析》(中国近现代史)、《清末出洋人员对西方监狱的考察》(中国近代史)等。[20]

    (四)艺术作品对监狱和刑罚的记录、描写与反映

     影视和文学作品中从来不乏监狱或者刑罚的主题,《肖申克的救赎》《绿里奇迹》《越狱》《女子监狱》等作品在监狱学教学中屡屡被搬上银幕。相比于影视作品,文学创作更真实地反映了监狱。问题是,文学作品能否作为史料来解读。在这个问题上,胡适的一段话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思路,他说:“史料的来源不拘一格,搜采要博,辨别要精,大要以‘无意于伪造史料’一语为标准。杂记与小说皆无意于造史料,故其言最有史料的价值,远胜于官书。”〔21〕从这个意义上说,从维熙的《大墙下的红玉兰》《走出混沌》、张贤亮的《我的菩提树》都类似于自传性质的创作,基本上可以作为信史来读,而严歌苓的《陆犯焉识》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时代的真实。

    有关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可以参考:《中国现当代作家的监禁体验》(中国现当代文学)、《“火”的历史:杀戮、酷刑与监狱—鲁迅杂文研究之四》、《西方监狱电影中越狱现象的深度解读》(文艺学)、《从文学作品看监狱文化的擅变》等。[22]

   (五)传说、历史和历史记忆问题

    如果站在后现代史学视角,“无论口头传说还是历史文献,都是历史记忆的不同表述方式”,而“在历史记忆的意义上,传说与正史文献传达的历史在价值上是平等的”。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这一共同的特征,将两者对接起来,以期深化和丰富历史研究”。[23]

    古书上说“三王始有狱”,而早期监狱到底是什么样子已经不可考,中国监狱史是从皋陶造狱的传说开始的。监狱的历史文献,哪些是真,哪些是伪?相关传说,其历史价值何在?真实与虚构之间到底反映了怎样的社会价值观念,寄托了怎样的情感和信仰?这些疑问都期待着学者从宏观监狱学角度作出回答。这方面值得关注的研究是关于狱神庙传说的考证,张建智的著作可以提供参考。[24]

    或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疑问:宏观监狱学的边界何在?有人可能会担心,一旦监狱学的研究范围无限扩大,监狱学学科会不会有被消解之虞?事实上,宏观监狱学的提出,不是为了重新划定研究疆域,它毋宁是一种新的研究取向,是对跨学科对话需要的必然反应。上述五点仅仅是笔者个人认为亟待注意的方面。如果从研究取向的层面来理解宏观监狱学的话,放眼当下的监狱实践和监狱学研究,就会发现需要加强和提升的部分甚多。以监狱文化研究为例,我们目前的研究水平和旨趣,更多是围绕着在监狱中如何开展文化活动,以及这些文化活动如何发挥在监管、改造上的积极作用这个中心展开的,尚未论及监狱作为一种文化存在的功能。可以说,“监狱文化建设”本身就是一个具有价值取向的命题,带有鲜明的文化功能主义色彩。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说,“文化解释理论具有完全开放的性质,它不受传统学科分界的限制,也不拘泥于单一的方法,更不为某一类材料所束缚。为了达到真实的理解,它将尽可能地调动各个门类的知识和方法。”[25]可以说,宏观监狱学正是这种理论的应用。

    三、宏观监狱学的挑战

    2010年4月10日,司法部长吴爱英在全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进一步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讲话提出,要大力提高执法能力,大力提高教育改造能力,大力提高维护监所安全稳定能力,大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大力提高信息化实战应用能力,大力提高开拓创新能力。在这六种能力当中,执法、教育改造、维护监所安全稳定、应急处置、信息化实战应用五种能力显然是微观监狱学关注的对象,而创新能力无疑是宏观监狱学关注的层面。但是,创新如果没有相应理论知识的支撑谈何容易。

    陈士涵先生在《人格改造论》一书的序言中讲过一个故事,他在1992年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举办的第一期分类改造干部研修班上做过一次讲座,题目是《学习社会科学知识,深化分类改造》。讲座“广泛介绍了哲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犯罪学、管理学、文化人类学等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并阐明它们对推进和深化分类改造的意义”。这个讲座效果好得出人意料,原定一上午的讲座延长为一天。陈先生认为,罪犯改造的人学理论来源过于贫乏,而罪犯改造研究要走出薄弱、贫乏的状态,就必须“广泛汲取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26]笔者主张的宏观监狱学研究,实际上就是要打破学科珍域,以问题为中心开展多元研究。与陈先生所说的“广泛汲取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使罪犯改造研究走出“贫乏的状态”具有相同旨趣。

    宏观监狱学的提出,是对监狱学学术谱系重建的一种方法论上的观照。也就是说,为了更好地继承和发展前述严景耀、菲利普·津巴多、唐纳德·克莱默、米歇尔·福柯等人关于监狱问题的思想资源,我们需要一个研究取向和知识结构上的重新定位。

    宏观监狱学的提出也是学科发展的必然要求。理论监狱学出原理,应用监狱学出技术,宏观监狱学希望在原理和技术之外,增加一重文化和价值方面的解释,借以弥合理论和实践的断裂状态。监狱学本身有实务层面的需求,更有理论解释的冲动,纷繁复杂的监狱现象世界作为一种文化存在呼唤着更深层次的理论解释和引领。

    从教学实践来看,宏观监狱学的定位与传统监狱学有所不同。如果仅仅重视微观,则培养的学生重“器”,将来会成为应用型监狱人民警察。而目前监狱学“道”一层面的内容,往往令人产生“玄虚”的感觉,原因正是视野的狭隘。几年前,笔者曾经提出,将监狱学专业课程放在大学时代的最后一两年开设,为监狱学专业学生腾出更多时间学习普通知识(通识教育)。当时所说的普通知识是围绕着一定专业展开的—或者是法学,或者是管理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总之应当属于学科目录当中的一级学科,以此确保学生有较宽的知识面,在毕业时有比较大的就业选择空间,真正实现“厚基础、宽口径、广适应”的目的。〔27〕今天站在宏观监狱学的角度看,这仍是一种课程设置上的必然选择。

    各门社会科学之间的区分是否有效?社会科学遗产在多大程度上是偏狭的?区分“两种文化”是否具有现实性和有效性?20世纪90年中后期,为了解答这些问题,古本根基金会曾举行三次会议,专门就社会科学的状况和前景进行了思考和讨论。六位来自社会科学、两位来自人文科学和两位来自自然科学的国际知名学者就上述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最终形成了《开放社会科学:重建社会科学报告书》。正如书名所昭示的,“现代世界体系”与“解释这个世界的社会科学体系”是互相生成的,我们目前的学科分类既不是自古已然,也不会万古长存。“对历史的关注并不是那群被称为历史学家的人的专利,而是所有社会科学家的义务。对社会学方法的运用也不是那群被称为社会学家的人的专利,而是所有社会科学家的义务。同样,经济学问题也不是只是经济学家才有权研究,事实上,经济问题对于一切社会科学分析来说都是极其重要的。我们也没有绝对的把握说,专业历史学家对历史解释、社会学家对社会问题、经济学家对经济波动就一定比其他社会科学家知道得多。总之,我们不相信有什么智慧能够被垄断,也不相信有什么知识领域是专门保留给拥有特定学位的研究者的。[28]为了实现社会科学的“开放性”,学者们提出了四项建议,这些建议对于应对宏观监狱学的挑战无疑具有启示意义。[29]

    第一,扩展大学内部或大学联合的各类机构,集合各方面的学者围绕某些紧要主题展开为期一年的共同研究。

    第二,在大学结构内部制定跨越传统界限、具有特定的学术目标并且在一个有限的时期内(比如说五年)得到资金保障的整合的研究规划。

    第三,采取强制性联合聘用教授的办法。“倘若教授们在两个系里都享有充分的权利,那么每个系里的学术讨论、课程设置以及被视为合理或合法的观点都将由于这一简单的行政举措而得到改变。”

    第四,联合培养研究生。“要求攻读某一门学科的博士学位的学生到外系听一些课,或者搞一点属于外系专业的研究。”

    具体到监狱学学科专业建设方面,笔者认为最紧要的是借用“他者”的目光来观察我们熟知的对象,并有意识地将这一做法作为一种范式加以运用。这也就要求监狱学者进行角色转变和视角转换,引人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为监狱学研究打开新的思路。哲学家波兰尼认为,我们对一个问题的思考是将一个人的意识集中于一点上实现的,这个过程被他称为“集中意识”(focal awareness)。但是,“集中意识”的实现是以一个人成长过程中潜移默化得到的一些东西为基础的,这些东西被他称为“支援意识”(subsidiary awareness)。一个人的“支援意识”是从他的文化与教育背景中潜移默化得来的,不能“明说”和“表面化”。[30]如果我们把微观监狱学看成一种“集中意识”,那么宏观监狱学就是一种“支援意识”。博采哲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关于监狱的叙述和研究,目的是形成一种监狱学研究的“支援意识”。从解释学的角度看,我们对监狱的认识和理解带有一定视域性和视角性特征,而“视域”是活动的,“视域”的区分也是相对的。因此,只要能不断检视我们的“前见”,现在的“视域”就可以在不断形成的过程中被把握。[31]宏观监狱学正是一种“视域”反思、转换和形成的方法论策略。监狱学者需要不断反思自己的“前见”,借由多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以不断扩大自己的“视域”,实现对监狱问题更为合理的理解。⑦

    监狱学的名称中有监狱二字,但它所关注的绝不仅仅是监狱的物质形态,它其实关注的是社会问题、人的问题。以机构命名的监狱学早已频遭物议,如果从矫正学的角度看,则其社会文化属性昭然若揭。⑧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监狱学应当从解释人的犯罪原因入手,关注制刑、求刑、量刑活动对人的影响,关注行刑活动对人的改造效果,关注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者的社会适应间题。这门学问的研究者面对的不是冰冷的机器,而是活生生的人,因此他不可能是持“价值无涉”态度的实验观察者,而是带有“价值关涉”的参与者。他有必要以文化的、多学科的方法研究多元复杂的人。我们当然不能简单地用人学或者文化学来概括监狱学的性质,但是监狱学与人性问题、文化问题有着不解之缘,监狱学者应当具备文化视野、人文情怀和开放的方法论意识。

    打破学科珍域,以问题为中心开展多元研究,这对于大学院系内部以教研室为基本教学研究单位的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十年前,社区矫正的出现完全突破了监狱学的框架,使我们面临研究缺位的尴尬。劳动教养机构转型为强制隔离戒毒机关,也必然催生新的研究方向。监狱实践当中,一些新问题、新理念、新方法和新措施的出现,也推动着传统监狱学研究重新定位。2012年下半年,江苏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成立了监狱发展研究院,下设“现代监狱制度”“循证矫正”,“矫正质量评估”“监狱文化”“监狱建筑”“监狱信息化”“监狱人类学与社会学”“社区矫正”“教育研究”九个研究中心。这是以问题为中心开展多元研究的一种努力,打破了过去以教研室为基本单位的建制,可视为宏观监狱学发展的一个方向。同样是在年,鲁东大学“问题青少年教育矫正管理”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启动,这个项目涉及教育学、法学和社会学等多个学科,是一个跨学科实施的人才培养计划。⑨这个项目的实施也有益于我们思考宏观监狱学建设问题。“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矫正实践的变革期待新的研究范式的产生。

    人是符号的动物,[32]监狱作为一种文化符号具有象征意义。书评人云也退在《牢狱化阅读》一文中写道:“看到辛辛纳特斯在狱中借了一本三千页厚的小说《奎尔库斯》,我便黯然想起‘藏书不过三代’或‘一辈子读不完’的宿命。每个嗜书人都在过一种没有尽头的牢狱生活,拿那些与自己无关的人与事塞满头脑,等待一个场景、一种情绪或一句言语横空出世击中内心。”。阅读是“牢狱化”的,生活何尝不是“牢狱化”的呢?“牢狱化”的生活仅有微观监狱学是不够的,我们需要宏观监狱学为“牢狱化”生活的意义做出解答。

   注释:

   ①“两种文化”是英国学者斯诺提出的,1959年5月他在剑桥大学发表的演讲中提出了这一命题。他认为整个西方社会的智力生活已经“日益分裂为两个极端的集团(groups)”,其中一极是人文学者(斯诺称之为文学知识分子),一极是科学家,“二者之间存在着互不理解的鸿沟”。参见[英」C. P.斯诺著.纪树立译.两种文化[M].北京:三联书店,1994; 3, 4.

   ②关于义和团研究的不同视角,参见〔美〕柯文著.杜继东译.历史三调:作为事件、经历和神话的义和团[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

   ③这方面的研究有王素芬的博士论文可供参考,参见王素芬.明暗之间:近代中国的狱制转型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6.

   ④这两个关于学科分化的术语借鉴自华东师范大学瞿葆奎教授,瞿先生在论及教育学的分化时指出,“衍生性”分化,就是从教育学内部纵向分化出许多分支学科,“交叉性”分化则是指教育学与其他学科“联姻”横向分化出许多分支学科。参见瞿葆奎.中国教育学百年(下)[J].教育研究,1999,(2):28.

   ⑤语出《论语·为政》.对于此句的解释,各家不同。朱熹  《四书章句集注》的解释是:“范氏曰:‘攻,专治也,故治木石金玉之工日攻。异端,非圣人之道,而别为一端, 如杨、墨是也。其率天下至于无父无君,专治而欲精之, 为害甚矣。’程子曰:‘佛氏之言,比之杨、墨,尤为近理,  所以其害为尤甚。学者当如淫声美色以远之,不尔,则缓 骚然人于其中矣。”,本文取其“专治而欲精之”之意。参 见〔宋〕朱熹撰.四书章句集注[M].北京:中华书局, 1983:57.

⑥对此问题笔者曾有文章论及,参见王雪峰.“教育学的尊严”  与教育学的“失语”[N].中华读书报,2012-11-28.

⑦关于解释学的“前见”“视域”等概念,详见加达默尔著 《真理与方法》(上卷)第二部分,亦可参阅梁治平编《法 律的文化解释》-书“历史诊释学”部分。参见[德〕汉 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著.洪汉鼎译.真理与方法— 哲学论释学的基本特征(上卷)[M].上海:上海译文出 版社,1999;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A].法律的文化 解释(增订本)[C].北京:三联书店,1994:12-15.

⑧笔者曾与章恩友教授共同撰写文章,提出创建矫正学学科 的构想,参见章恩友,王雪峰.中国特色矫正学学科及其 构建[7].中国司法,2013, (4).

⑨2013年12月27日,鲁东大学相关人员专程到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交流,探讨“问题青少年教育矫正管理”博士人才 培养项目的合作事宜。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培养项目是由司法部申请和管理的。

⑩电子文本参见云也退.读书如入狱,入狱才读书

[EB/OL].http,//blog.sina.coin.cn/s/blog-7aedba2bOlOld7s5.ht-ml,2014-04-23,该文在云也退的博客中的题目是《读书如入狱,人狱才读书》,后来发表于电子期刊时更名为《牢狱化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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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雪峰(1972-),男,黑龙江延寿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博士,博士后。

摘自2014年第6期《中国监狱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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