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故意伤害类犯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着极大的危害。以往对故意伤害类犯罪的研究多在刑法学范围内进行定性分析和在侦查学范围内进行经验总结,缺乏以定量分析为主的实证研究。通过对34名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分析他们在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户口类型、籍贯、婚姻状况、前科、性格、犯罪意识和犯罪归因等方面展现出来的特征,期望这些研究结果能有助于研究者认识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并对侦查部门有的放矢的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启发。
关键词:故意伤害类案件 犯罪嫌疑人 应用价值 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6. 7 文献标识码:A
一、研究背景
长期以来,学界对故意伤害类案件的研究在刑法的范围内主要关注罪名的设定、刑罚的设置、量刑的幅度等方面的问题,在研究方法上侧重于定性分析;. (il(z〕在侦查学的范围内主要从实务的角度总结故意伤害类案件侦破过程中的一些经验和教训,在研究方法上侧重于案例分析和侦查经验总结。研究者在自我定位上更多的是站在“他者”的角度去看待故意伤害类犯罪和故意伤害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了全面认识故意伤害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分析故意伤害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哪些特征,他们是否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他们进行犯罪的原因是什么。我们将让犯罪嫌疑人站在“主体”的角度对上述向题进行回答和描述,系统分析他们在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户口类型、籍贯、婚姻状况、前科、性格、犯罪意识和犯罪归因等方面展现出来的特征,期望这些研究结果能有助于研究者认识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并对侦查部门有的放矢地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启发。
二、研究程序
采用自编的《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问卷》对T市的两大省级看守所故意伤害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发放问卷38份,回收有效问卷34份,问卷有效率89.50%。问卷主要从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户口类型、籍贯、婚姻状况、前科、性格、犯罪意识和犯罪归因等方面调查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特征。
三、研究结果的统计与分析
(一)性别特征
在34名故意伤害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中,男性犯罪嫌疑人33人,占所调查的故意伤害举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97.10%;女性犯罪嫌疑人1人,占所调查的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2.90%。
(二)年龄特征
在34名故意伤害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中,20岁以内的犯罪嫌疑人2人,占所调查的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5. 90% ; 21 - 30岁的犯罪嫌疑人20人,占所调查的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58. 80%a ; 31 - 40岁的犯罪嫌疑人9人,占所调查的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26.50%; 41-50岁的犯罪嫌疑人3人,占所调查的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8.80%。见图to
(三)文化程度特征
在34名故意伤害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中,有24名犯罪嫌疑人处于初中及以下的文化程度,占所调查的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70.60%;有9名犯罪嫌疑人处于高中文化程度,占所调查的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26.50%;有1名犯罪嫌疑人处于专科文化程度,占所调查的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2.00%。
图1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年龄状况示意图
(四)户口类型特征
在34名故意伤害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中,农村户口的23人,占所调查的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67.70%;城市户口的11人,占所调查的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32.30%。
(五)籍贯特征
在34名故意伤害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中,本地人口的巧人,占所调查的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44.10%;外地人口的犯罪嫌疑人19人,占所调查的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55.90%。
为了对本次调查故意伤害类案件中外地人口犯罪嫌疑人籍贯有一个准确把握,我们对19名属于外来人口的犯罪嫌疑人所来源的省份进行了具体分析,结果如下:黑龙江(5人,占故意伤害类案件外来人口犯罪嫌疑人的比率为26.30%)、河北(4人,占故意伤害类案件外来人口犯罪嫌疑人的比率为21.10%),湖北和甘肃(各2人,占故意伤害类案件外来人口犯罪嫌疑人的比率均为10.50%),剩余的分别来自山西、陕西、河南、青海、辽宁和内蒙古(各1人,占故意伤害类案件外来人口犯罪嫌疑人的比率均为5.30%)等省份。具体结果见表1。
表1 外来人口犯罪嫌疑人具体来源省份汇总表(N=19)
省份 |
人数/比率 |
省份 |
人数/比率 |
省份 |
人数/比率 |
省份 |
人数/比率 |
黑龙江 |
5人/26.30% |
甘肃 |
2人/10.50% |
河南 |
1人乃.30% |
内蒙古 |
1人乃.30% |
河北 |
4人/21. 10% |
山西 |
1人乃.30% |
青海 |
1人乃.30% |
|
|
湖北 |
2人/10.50% |
陕西 |
1人乃.30% |
辽宁 |
1人乃.30% |
|
|
(六)婚姻状况特征
在34名故意伤害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中,未婚的犯罪嫌疑人有12人,占所调查的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35.30%;已婚的犯罪嫌疑人有16人,占所调查的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47.10%;离异的犯罪嫌疑人有6人,占所调查的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17.60%。
(七)前科特征
在34名故意伤害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中,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5人,占所调查的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14.70%;没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29人,占所调查的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85.30%。见图2。
(八)性格特征
性格(Personality ),又称人格,是个体有别于他人的,表现为稳定行为倾向的心理特质模式。(3)了解、研究和把握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征是分析此类犯罪嫌疑人心理的重要方面,分析与应用的恰当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侦查讯问人员的工作策略与工作效果。本调查采用自我评价的方式,由被调查的故意伤害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表述自己的主要性格特征。这种测评方式虽然没有严格按照心理测量流程进行,但由犯罪嫌疑人进行自我评价和描述却更为直观和形象。
通过调查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性格特征为“偏内向”的8人,占所调查的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23.50%;犯罪嫌疑人性格特征为“开朗乐观”的8人,占所调查的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23.50%;犯罪嫌疑人性格特征为“偏外向”的7人,占所调查的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20.60%;犯罪嫌疑人性格特征为“随和低调”的4人,占所调查的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11.80%;犯罪嫌疑人性格特征为“直率急躁”的4人,占所调查的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11.80%;犯罪嫌疑人性格特征为“内外向混合”的2人,占所调查的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5.90%;犯罪嫌疑人性格特征为“诚实稳重”的1人,占总调查人数的2.90%。具体结果见表20
(九)犯罪意识特征
根据犯罪理性人的理论假设,犯罪分子在进行犯罪行为之前,会对自己行为的价值得失进行充分的评估和博弈,即对犯罪的收益与风险的比率进行自我评判,其中的风险包括犯罪行为中可能遇到的伤害,被抓获受到刑罚的风险等方面的因素的估计。这一理论假设是建立在犯罪分子明确意识到自己行为触犯法律的前提之下,但对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而言,实际情况是否如此呢?
表2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征《N=34)
项目 |
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征 |
频数 |
频率 |
1 |
偏内向 |
8 |
23.50% |
2 |
开朗乐观 |
8 |
23.50% |
3 |
偏外向 |
7 |
20.60% |
4 |
随和低调 |
4 |
11.80% |
5 |
直率急躁 |
4 |
11.80% |
6 |
内外向混合 |
2 |
5.90% |
7 |
诚实稳重 |
1 |
2.00% |
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在有34名犯罪嫌疑人的故意伤害类案件中,有9名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占所调查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26.50%;有25名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占所调查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73.50%。这一调查结果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不少故意伤害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在缺乏预谋的激情状态下实施犯罪的。具体比率情况见图3。
(十)犯罪归因特征
犯罪归因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原因进行主观归纳的认知活动。综合犯罪学家和心理学家的研究成果,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归因分为内部归因、外部归因和其他归因。内部归因主要是将自己的犯罪行为归因于自身具有的、导致其行为表现的品质和特征,包括个体的人格、情绪、心境、动机、欲求、能力、努力等;外部归因主要是将自己的犯罪行为归因于个体自身以外的、导致其行为表现的条件和影响,包括环境条件、情境特征、他人的影响等;其他归因是那些不能列为内部归因和外部归因的其他的犯罪归因。
通过调查可以发现,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内部归因的11人,占总调查人的32.40%;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外部归因的20人,占所调查人的58.80%;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其他归因的3人,占所调查人的8.80%。具体结果见图40
在各归因类型的具体依据上,犯罪嫌疑人犯罪内部归因的主要依据按各自提到的人次和所占的频率依次为:自己一时冲动(6人,17.70%)、自己争强好胜(3人,8.80%)、自己法律意识淡薄(1人,2.90%)和自己考虑不周(1人,2.90%);外部归因的主要依据按各自提到的人次和所占的频率依次为:为了亲友的义气(13人,38.20%)、被害人有过错(4人,11.80%)和酒后兴奋(3人,8.80%)等;其他归因的主要依据为无原因或没意识到原因(3人,8.80%)。具体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3。
四、总结与分析
虽然我们不能仅通过对34名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调查分析就得出带有普遍意义的研究结论,但相关的研究结果仍为理论和实务工作者站在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主体”的角度来解析由此体现出来的犯罪特征,并分析这些特征在今后的犯罪预防和侦查工作的作用都提供了一个值得参考的视角。
从犯罪嫌疑人性别角度可以看出,男性是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这一现象可能与男女生理心理特征的差异存在密切关联:部分男性在遇到矛盾或争执时,如果自己在人数或身体力量上占有优势的话,他们更倾向于通过躯体攻击的方式来征服对方,从而迫使对方屈服;而大部分女性受传统社会道德和规范潜移默化的约束和影响,她们对在与他人发生争执或矛盾时采用躯体攻击的方式,她们不仅在自己心理上很难认可,而且在力量对比上她们也没有必胜的把握,女性的上述生理心理特征使他们更倾向于通过口头争执的方式来尝试解决矛盾或发泄不满。从犯罪预防和侦查工作的角度来讲,要重点加强对故意伤害类案件中男性犯罪嫌疑人心理与行为特点的研究,但故意伤害类案件中女性犯罪嫌疑人的独特的生理心理特征同样值得我们关注,从而保证相关工作的针对性和效益性。
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角度看,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呈现出“先急剧上升、后急剧下降”的总体趋势。共有29名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处于21 -40岁的年龄段,占所调查的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85.30%,这说明这一年龄段是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绝对主体,尤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有20名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处于21一30岁年龄段,占所调查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58.80%。出现这一研究结果的原因可能在于,中青年尤其是青年群体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一般较为强壮,但心理上却并未随之而变得足够成熟,遇到矛盾或问题时,容易有认知偏激、心理失衡、情绪波动及行为失控等表现,其中的某些人甚至觉得用武力解决问题是“英雄主义”的表现,如果此部分再受到不良的社会环境的影响,就容易导致他们在和他人发生冲突时出现不计后果的故意伤害行为;而老年群体,一方面身体开始衰弱,另一方面心理成熟度和社会规范意识较强,行为处事更为谨慎稳重,这使得他们中出现故意伤害的比率较低。这一研究结果提示我们有必要从犯罪预防和侦查工作成效的角度重视对中青年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心理与行为特征的研究。
从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角度看,共有33名犯罪嫌疑人处于高中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所调查的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97.10%,说明高中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犯罪嫌疑人是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绝对主体。这一研究结果说明,文化程度是个人综合素质的重要方面,如果个体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律规范意识较为淡薄,在遇到争执或矛盾时就可能会缺少顾忌和考虑,从而在冲动之下做出伤害对方的犯罪行为。由此可见,一方面重视教育和提高全社会的文化素质水平是预防故意伤害类犯罪的重要方面;另一方面,有必要重视文化较低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b理与行为特征研究,从而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犯罪预防和侦查工作策略。
从犯罪嫌疑人户口类型的角度看,在故意伤害类案件中,农村户口的犯罪嫌疑人所占的比率要远高于城市户口的犯罪嫌疑人。户口所在地的差异决定了犯罪嫌疑人成长的生活环境存在着一些固有差异,这种生活背景的不同决定了犯罪嫌疑人在生活习惯、处事方式、作案方式、侵害目标及在侦查与讯问阶段的心理行为方式上都会存在着一些固有的区别。这种区别要求相关部门注意以此为视角开展犯罪预防和侦查工作,从而确保相关工作的针对性和效益性。
从犯罪嫌疑人籍贯的角度看,在故意伤害类案件中,外地人口的犯罪嫌疑人所占的比率要略高于本地人口的犯罪嫌疑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交通的便利,我国流动人口规模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流动人口(大多数是农村户口)进人一个陌生的城市,农村文化与习俗和城市文化与习俗在其思想意识上产生激烈的碰撞,改变着他们的思维习惯和精神风貌。与此相关,流动人口的心理行为特征一方面不同于固守乡里的农村人口,另一方面又和城市的本地人口存在着较大差异。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作为流动人口的一部分,同样存在着这种独特的烙印。关注和加强故意伤害类案件中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行为特征的研究,总结出其在犯罪与侦查的诸阶段的一些独特而又普遍的规律,对于提高侦查机关开展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工作的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从犯罪嫌疑人婚姻状况的角度看,以未婚和离异为代表的单身的犯罪嫌疑人共有18人,占所调查的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52.90%。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认为,单身的人与社会联系较为松散,责任感较为欠缺,由此导致他们更容易实施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从侦查工作的角度讲,已婚故意伤害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已经组建了家庭,甚至育有子女,在全面准确了解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注意以此为切人点,适时开展亲情感化教育,对于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常会有出其不意的效果;对于未婚故意伤害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从婚恋的角度指出其面临的人生道路还很长,不应自暴自弃,应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及早认罪悔罪,为自己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早日重返社会走好将来的人生路;对于离异故意伤害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注重唤醒其对生活和未来的希望,如果对自己面临的任何事情都采取破罐子破摔的态度,将不会有人对他们的处境给予关心和同情。
从犯罪嫌疑人前科的角度看,没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是所调查犯罪嫌疑人群的主体,但有过前科的犯罪嫌疑人所占的比率也是不小的。有前科一方面说明犯罪嫌疑人有重复犯罪的经历,另一方面说明他们曾经完整的经历过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对于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办案程序、办案手段和办案策略有一定的理解和认识。因此,前科的有无对于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作案预谋、犯罪心理、作案手法、反侦查、反讯问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影响,作为侦查人员对于有前科的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准备、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上都应格外注意,防止因处理不当而影响侦查讯问工作的顺利进行。
从犯罪嫌疑人性格特征的角度看,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性格特征排名前三位为偏内向、开朗乐观和偏外向的犯罪嫌疑人共有23人,占总调查人数的67.60%。侦查机关在面对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时,有必要对上述三种性格特征的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进行深人研究。偏内向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一般表现是不善言谈、不爱说话,如犯罪嫌疑人再存有畏罪和侥幸心理,更容易使讯问陷人讯问人员自说自话,犯罪嫌疑人不置可否或者简单否定的“冷场”局面中去。如果讯问人员没有很好地把握偏内向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征,在讯问言行上简单粗暴,更容易激发出偏内向犯罪嫌疑人敏感、自卑与固执等心理反应,出现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对立的紧张局面,甚至会出现讯问中断的僵局场面。对于开朗乐观和偏外向的性格特征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常规表现是愿意与讯问人员交流,不易陷人讯问僵局,讯问人员应注意主导讯问进程,紧紧围绕案件主题进行讯问,不能被犯罪嫌疑人的无谓的辩解和题外话干扰讯问。
从犯罪嫌疑人犯罪意识的角度可以看出,有超过七成的故意伤害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从理论分析和常识判断的角度讲,故意伤害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让人感觉非常不可理解的。那么在本次研究中出现相当数量的故意伤害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呢,初步推断可能有如下原因。这一调查结果不能排除有些犯罪嫌疑人即便在被羁押后也不愿承认自己在事前故意去做了“明知不该为而为之”的犯罪行为,从而让旁人产生“明知故犯”的愚蠢评价。也就是说,作为具有正常心智的人,他们从法律或者生活常识的角度在犯罪前就可以判断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但他们在回答问卷时仍然拒绝承认,只能说明他们从潜意识里不愿意承认自己已经成为严重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精神分析的鼻祖弗洛伊德认为,个体在面对焦虑引起的痛苦的情绪体验,常会有意或无意的进行自我防御,而压抑和否认是个体较常运用的两种自我防御的重要手段。压抑是把引起焦虑的思想、观念以及个人无法接受的欲望和冲动压人潜意识使之遗忘;否认或者否认现实,指个体在现实生活中,拒绝承认有关其个人痛苦事实的存在,这样就可以逃避现实,不必面对生活中哪些无法解决的困难与无法达成的愿望,从而减轻内心的焦虑。犯罪嫌疑人对在犯罪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的否定性回答在精神分析看来是个体的一种自我_防御机制,个体通过否认可以淡化不愿面对的现实(罪行)给自己带来的心理压力与焦虑。有些故意伤害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甚至在被羁押后仍拒绝承认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他们在做这些行为之前就更不可能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不管出于何种原因,超过七成的被调查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这种现象值得引起相关研究者和一线实战部门的警务人员引起足够的注意。研究人员在研究中要继续深人分析其中存在心理规律:实战部门的替务人员在工作中对此要注意观察、把握和分析,并将之灵活应用与工作中。从预防和减少犯罪的角度来讲,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从讯问人员开展侦查讯问工作角度来讲,讯问人员在讯问中开展法律政策教育既是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影响,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讯问策略与方法,也是在侦查讯问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
育、感化与挽救功能的重要体现。
从犯罪嫌疑人犯罪归因的角度可以看出,有接近六成的故意伤害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归因为外部归因。根据犯罪归因理论,结合本研究结果,可以发现:那将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内部归因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大多将犯罪归结为自己一时冲动、自己争强好胜、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和自己考虑不周等自身相对稳定的心理特质,此种思维模式易导致犯罪嫌疑人产生“习得无助感”,从而促使他们降低自我评价水平和动机水平,这不利于犯罪嫌疑人配合侦查工作;那些将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外部归因的犯罪嫌疑人,他们更多地将自己的犯罪原因归结为为了亲友的义气、被害人有过错和酒后兴奋等因素,此种思维模式虽然不易导致犯罪嫌疑人产生“习得无助感”,但是他们将犯罪原因归结于外部因素而忽视自身原因,对他们从内心深处反省自身的犯罪原因将产生不利影响,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反社会人格的产生。(a7在侦查讯问工作中,对于那些作出外部归因的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应注意通过各种方式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进而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认识自己犯罪的根本原因,防止他们反社会人格的形成;对于那些作出内部归因的犯罪嫌疑人,应注重通过引导他们关注自身素质等方面缺陷、引导他们多关心外部事务,从而有效地减缓他们的“习得无助感”,提高他们改过自新、认罪服法的动机。上述工作不只是有利于提高侦查讯问工作的效益,而且对犯罪嫌疑人真正从内心深处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改造重新做人及预防犯罪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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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明楷.故意伤害罪司法现状的刑法学分析[J].清华法学,201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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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筱文栓,方俐洛.心理与行为测量[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105.
(4)郭星华从“他者”到“主体”—项关于犯罪人自我归因的实证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3).
*本文系2013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课题“心理咨询技术在侦查讯问中的应用研究”(01011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刘启刚(1980-),男,山东临沂人,中国刑誉学院刑侦系副教授,博士。
摘自2014年第4期《中国监狱学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