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西方罪犯矫正制度的谱系,蕃本遵循着“改造一矫治一矫主”的发展路径。罪犯改造阶段的“矫正”内涵是对罪犯的“改造”,宗教文化渗透其中,尤其是使用墓督教的教诲、劳动、赎罪、悔过等思想教化方式,使罪犯由“恶人”“有严重本罪的人”改为“善人,’;罪犯矫治阶段,矫正工作是将罪犯从“病人”矫治为“健康的人”1罪犯矫正阶段,是将罪犯视为“犯罪人”,要矫正成为能够融入社会的“合法公民”。不同阶段的罪犯矫正政策,体现不同时期的文化特质和文化品位。刑罚文化始终是贯穿罪犯矫正发展的主线。
关键词:罪犯改造 罪犯矫治 罪犯矫正 罪犯矫正范式
中图分类号:D926. 7文献标识码:A
关于“改造”和“矫正”的联系与区别问题,在学界一直有不同的观点。尤其是在二者的区别上,有人甚至认为,国外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只用“矫正”一词,代表的是现代监狱制度对罪犯的人文关怀,是文明与进步的象征,而只有中国才使用“改造”一词。虽然也明白这种说法是错误和偏激的,但是,始终不能拿出有力的理论依据来加以澄清。近读翟中东博士的新作《矫正的变迁》一书,笔者豁然开朗。沿着“矫正”的变迁路径进一步研读,越来越体味到罪犯矫正的内在意蕴,深刻地领悟到翟中东博士的大作对于研究罪犯矫正历史的意义。
翟中东博士在大作的前言中借用德国社会学家哈贝马斯在《认识与人类旨趣》中的名言:“人类的知识有分析的知识、解放的知识与解释的知识。分析的知识源于经验,解放的知识源于批判,而解释的知识就源于历史。”①对《矫正的变迁》进行了定位,就是通过对罪犯矫正的历史解释,获得和丰富人类关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和保卫社会的“知识”,树立正确的犯罪观、监狱观、罪犯观、矫正观等价值理念,使现代社会的文明之花惠及受到法律惩罚的犯罪人和监狱中服刑的罪犯。
翟中东博士认为,国外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既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与其矫正思想的发展密不可分的。归纳起来看,基本遵循着“改造一矫治一矫正”的发展路径。在这三个阶段的依次递进过程中,不仅是社会经济和科技文明推动的必然结果,而且更是社会先进文化和优秀文化的突出反映,尤其代表着法律文化、刑罚文化等在不同阶段所具有的特质。
一、罪犯改造时期的宗教文化特性
首先,罪犯改造源于基督教文化的宗教教诲。最初体现“矫正”内涵的是对罪犯的“改造”。因此,罪犯矫正领域最先出现的表达改变罪犯意义的词语就是“罪犯改造”。从罪犯改造的文化特性上来看,是基于基督教团体的慈善之举。中世纪以前的欧洲不仅刑罚残酷,而且监狱只是罪犯的人身保管场所,罪犯的境况十分悲惨,毫无人道可言。基督教的一些信徒出于怜悯之心,对监狱的罪犯进行帮助和救助,旨在改变罪犯的悲惨待遇,同时运用宗教教诲使罪犯得以侮改。正如英国法社会学家哥兰德所解释的那样:“改造主要指道德上的忏悔,即通过道德上的劝导,或者宗教精神的导人,改变自己,而不是指行为上的改正”(第4页)。在改造阶段,主要的方法是劳动与宗教教诲,其中,基督教贵格会的介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阶段的工作目标就是要通过劳动和宗教教诲使罪犯得以改造。在矫正机构看来,罪犯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在于罪犯是破坏社会秩序的“恶人”“有严重本罪的人”,对其要使用特有的监狱管理制度使其转化、改变为“好人”“善人”“得到救赎的人”。这些监狱管理制度以基督教文化为基础,以基督教的劳动和教诲、隔离为特征,主要包括能使罪犯充分反省思过而不被其他罪犯交互感染的独居制度;迫使罪犯遵守监狱纪律和规则的沉默制度;以罪犯积分多少衡量其善行的点数制度;以罪犯的不同改造状况分别给予不同监狱内待遇的累进处遇制度;以及对罪犯表现良好可以提前出狱享受自由的假释制度等。
其次,罪犯改造所体现的是人文主义的文化特质。翟中东博士认为,罪犯改造的出现,既是刑罚改革的成果,更是基督教悔罪文化渗透的产物。出现于14世纪的欧洲文艺复兴运动,直接冲击了欧洲残酷的刑罚制度。尤其是人文主义的兴起,竖起了刑罚改革的大旗。人文主义是文艺复兴时期的核心思想,提出了“提倡人学,反对神学;提倡人权,反对神权;提倡人性,反对神性;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理性,反对愚昧;提倡人道,反对神道。’,〔1〕强调人的中心地位,尊重人的价值尊严和权利,歌颂人的智慧和力量,赞美人的完美与崇高;主张个性解放和自由平等,提倡科学文化知识。显然,人文主义思想把罪犯提高到了“人”的地位,倡导“罪犯”在监狱改造活动中的中心地位,监狱不再仅仅是罪犯人身保管的场所,人们应该采取更为主动的方式,使罪犯得到“改造”,回归人的本性。这时,宗教的悔罪、劳动、隔离等价值理念,成为罪犯改造初期的指导思想。基督教的悔罪主张被推向了前台,“信徒要悔罪,犯罪者更在题义内”(第10页)。“到16世纪,欧洲国家很多世俗司法机构要求刑罚执行机构通过隔离罪犯让罪犯悔改、悔罪。悔罪与关押、隔离密切联系起来”(第10-11页)。这样,宗教文化成为了罪犯改造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再次,宗教文化伴随罪犯改造的始终。布莱德威尔劳动所是英国最早的通过劳动改造罪犯的实践场所。在改造理念上,以犹太教、基督教所共有的道德和劳动、节俭的思想观念为指导,认为劳动不仅是生活的需要,而且是修行的需要,培养道德的需要。试图通过体力劳动使罪犯的灵魂得到升华。德国汉堡在设立一所从事织造的劳动所时,官方将其目的表述为:“为了上帝的荣耀,拯救罪人的灵魂而设立”(第12页)。1704年,教皇克莱门特设立了“圣米柯”劳动所,强调劳动和研读《圣经》,在劳动所的门上题写着:“仅仅惩罚是不够的,重要的是要通过改造让他们过道德的生活”(第12页)。很明显,改造罪犯初期是“帮助罪犯恢复做人的道德和尊严”。
随着欧洲中世纪以来监狱体制改革的深人和深化,罪犯改造有了实质性的突破,由最初的宗教“恩赐”走向制度化建设,由最初的欧洲部分国家的探索,蔓延到美洲和亚洲,使监狱改革的空间路径拓展到世界各地。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宗教文化与罪犯改造如影随形,即使在刑罚改革和现代监狱制度建设过程中,宗教思想也贯穿始终。监狱改革的鼻祖,英国的慈善家、监狱学家约翰·霍华德先生也竭力主张对罪犯进行宗教教育,使罪犯过有条理的生活,让罪犯参加劳动。他的座右铭是:“与其通过惩罚控制罪犯的恶行,不如通过纪律培养他们的善行”,宗教教化意蕴不言而喻。英国哲学家汉韦指出:“罪犯需要一种心理平和,面对上帝,他的主与他的国家法律的制定者,告解自己的罪行”(第30页)。“罪犯改造就是要求罪犯饭依宗教。改造罪犯就是运用福音观念改造罪犯”(第30页)。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在监狱制度改革中首创独居制,这一制度就是基督教贵格会的杰作,认为“独居加艰苦的劳动是改造、教化这些不幸的罪犯的好办法”(第19页)。要求独居监禁的罪犯忏悔、自责、“闭门思过”,研读《圣经》。强调监狱对罪犯监禁的目的是促进罪犯悔过。
在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在监狱体制改革中,刚刚建国不久的美国,对欧洲改革者们提出的监狱改良的思想产生了极大的兴趣,走在监狱改革的前列,担当起了监狱改革的大任。18世纪到19世纪初期,随着美国经济的发展,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担忧,新建监狱的数量在不断增加,监狱管理需要确立原则来加以规范。在当时美国确立的监狱管理原则中,仍然随处可见宗教文化的影子。当时这些原则有:“纪律原则,即罪犯有无视纪律的经验,要使其改正无视纪律的问题,需要纪律管束;劳动原则,即考虑罪犯的游手好闲,为培养他们的好习惯,需要组织罪犯参加劳动;宗教教诲原则,即罪犯要对他们的本罪忏悔;隔离原则,即将罪犯与社会彻底隔离,使他们与污秽的社会隔离,使他们不再受污染,走向告别犯罪的道路”(第20页)。基督教伦理中的劳动、教诲和隔离成为监狱管理的原则。甚至为了突出宗教特色,将监狱不称之为监狱,而叫做“悔罪营”。比如,1818年宾夕法尼亚州在匹兹堡先后建立了新监狱,就命名为“西悔罪营”和“东悔罪营”。在美洲的新教徒中,劳动占有重要的地位,“艰苦劳动和自律是一种宗教义务。”德国社会学家韦伯认为,勤奋,包括积极参加劳动,是基督教的伦理。“由于劳动被认为是‘天职’的行为,成为‘上帝选民’的行为,因而要求罪犯参加劳动,不仅是逻辑的要求,也是情感的要求,更是拯救罪犯的要求”(第22页)。宗教的力量不仅成为罪犯改造的主导力量,而且成为当时社会的主流意识,得到了非新教徒、新教徒、其他教徒和非教徒一致认可,成为社会的共识。
最后,辛辛那提监狱会议的历史贡献。随着独居制、沉默制、分数制、累进处遇制等监狱制度的探索,逐步促成了现代监狱制度的诞生。在这一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辛辛那提监狱会议”。1870年10月,美国在辛辛那提召开了世界著名的“国家监管工作会议”,史称“辛辛那提监狱会议”。这次会议是针对监狱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讨论并确定监狱的未来发展方向。除了美国各州的代表之外,还有加拿大、南美等国家的代表参加。在这次大会上,著名的监狱学大家们阐述了自己对监狱发展的观点和主张,发表了大会宣言。
曾任爱尔兰监狱局局长的克罗夫顿介绍了爱尔兰累进处遇制的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当罪犯刚进改造所时,要被关押在独居设施内8-10个月。这是为了让罪犯感受到无聊的痛苦与劳动的快乐。罪犯进监狱的前3个月不让其劳动。第二阶段是分数制,这个阶段是所谓的将罪犯的命运交给罪犯。罪犯勤劳工作可以获得分数,如果有破坏行为或者挑衅态度则被扣分。第三阶段是克罗夫顿命名的‘中间监狱’,在这个阶段,警卫不带武器,没有纪律强迫罪犯。如果罪犯有不当行为,则会被降级。第四阶段是有条件释放,罪犯要到警察局登记,如果罪犯不适应社会,如失业、与坏人交往、犯罪等,将会被送回到监狱”(第24页)。可以说,这是累进处遇制度由探索走向成熟的标志,也是这一制度被世界所了解、所认可,并逐步推向世界各国的开始。同时,累进处遇制度代表了世界监狱改革的发展方向,是现代监狱制度的典型代表之一。
底特律监狱的监狱长布罗克韦在会议上作了《真正的监狱的理想》的报告。在报告中,对于改造怀疑论、改造反对论,对改造作了有强力的辩护。他指出:“惩罚、苦难、羞辱、威慑等就是让监狱矫正回到了鞭刑、绞刑的年代,回到了肉刑、极端刑罚的年代。”“如果基督的黎明到来,如果我们知道善良可以战胜罪恶,那么就让监狱也沐浴在爱的阳光下吧”(第25页)。解决犯罪问题“我们必须放弃使用惩罚方法满足所谓的正义,而转向新的目标,那就是使用预防方法与改造方法保卫社会”(第25页)。他认为,要实现矫正,不定期刑是不可缺少的。不定期刑“即以监狱为医院,以受刑人为患者,像疾病不能限期痊愈一样,不预先确定固定刑期。如果改造好,可以随时出狱为社会服务;对未改造好的不因刑期届满再人社会为患。所以,凡是监狱释放出来的人,都已改恶从善,已成社会良民,这符合国家刑法的本意。”(2)在矫正过程中,着眼点在于注重罪犯的人格差异,注意刑罚特殊预防功能的发挥,以彻底改善罪犯为目的。矫正、改善犯罪人,使其重返社会生活应成为现代自由刑适用的最高目的。从罪犯的矫正角度而言,罪犯服刑时间的长短完全取决于罪犯自己。努力改造自我,具有优良表现,拘禁期间相对缩短;改造状况不良,拘禁期间相对延长,不仅使罪犯的彻底改造成为可能,而且避免了罪犯对社会的危害。在教育刑理论的主导下,现代意义上的不定期刑矫正制度也因此而崛起。
在这次会议讨论的内容中,大家充分肯定了马克诺基的思想。马克诺基说:“将打开监狱之门的钥匙交给他,他会寻找开门的路子”(第25页)。他曾经讲“当一个人摔断腿,我们所想的就是送他到医院,而不是想着修正想法,让病人成为警告他人的手段。我们想的是个人,而不是社会。但是当可怜的同类成为道德上的错位者时,霸道的环境却要让他成为受害者,我们放弃了帮助他的想法,而让他成为‘一个例子’。这时我们想到的是社会,而不是个体。我认为我们需要对这个原则检讨,无论是从抽象的、逻辑的角度说,还是从基督仁爱的、政治的立场论。我们越思考,越对这一做法怀疑。然而它却是我们刑罚体制的基础,是刑罚实体建立的根基”(第25页)。马克诺基建立的一种有程序、有考核标准的假释程序和制度,以及发明的“狱分制”被大会所肯定。
辛辛那提监狱会议的组织者翁石说:“刑罚不仅是对罪犯因犯罪而施加的身体上的道德的惩罚,而且是通过改造预防其再犯的措施。犯罪就是一种道德疾病,而刑罚是治疗方案。治疗罪犯就是为了保卫社会。然而惩罚不仅指向犯罪,而且指向犯罪人……监狱纪律的最高目标不是报复罪犯,而是改造罪犯”(第26页)。翁石所代表的观点,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对犯罪的认识上,强调“犯罪就是一种道德疾病”;二是一般预防的思想,强调“刑罚是治疗方案”“治疗罪犯就是为了保卫社会”;三是追求刑罚的个别公正,强调监狱的最高目标是改造罪犯。
会议形成了一个《原则宣言》。该宣言有37条,主要内容是:“第一,改造,而不是惩罚,应当成为监狱工作的目的。第二,罪犯分类应当以点数制为基础。第三,对罪犯好的行为应当奖励。第四,根据党派利益任命监狱官员,监狱管理中朝令夕改是监狱改革的大忌。第五,对监狱的管理应当放在州政府这一层面中。第六,对每个岗位的官员都应当进行培训。第七,在监狱中应当推行不定期刑制。第八,对罪犯的宽恕应当由司法机构决定。第九,宗教教育与文化教育是矫正中最重要的两个方面的工作。第十,应当对罪犯进行职业培训。第十一,应当取消罪犯的劳动合同。第十二,考虑罪犯类型的不同,实施独居制的监狱应当小型化。第十三,监狱设施应当保证足够的阳光与空气。第十四,要建立正式刑罚统计”(第26页)。在这一宣言中,罪犯改造被确定为监狱工作的主旨;对监狱改革中遭受非议的独居制、点数制、不定期刑制等予以了支持和肯定;将基督教伦理中的优秀文化如宗教教诲、宽恕等,置于和罪犯的文化教育、职业培训等同一层次的重要地位;提出了要建立刑罚统计制度的建议。
辛辛那提监狱会议接受了布罗克韦的理论,肯定了马克诺基与克罗夫顿的思想,决议推进累进处遇制度。会议认为,一是监狱面临监管危险与罪犯难管理问题,因而监狱需要在管理方法上改革。二是监狱及管理人员需要培养罪犯的自尊众,理想的监狱制度应当是将罪犯的命运放到罪犯自己的手中。三是要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希望比恐惧更有力量,良好的行为、勤奋与专注,应当得到回报。一个好的监狱制度应当关注罪犯奖励,而不是惩罚(第25-26页)。
1870年的辛辛那提监狱会议使罪犯的改造问题由初步的探索而走向制度化,使宗教人士的慈善之举成为监狱的工作目标,使宗教教诲思想成为监狱的指导思想。由此,宗教文化中,特别是基督教文化中的“教诲”“宽恕”“仁爱”“救赎”“忏悔”“悔罪”“赎罪”等成为罪犯改造的主题词。
在这次会议上,还有一种思想是值得关注的,即对罪犯的认识发生了改变,不再将罪犯当做“罪人”和“恶人”,而是认为“犯罪就是一种道德疾病”,提出了制定“治疗方案”来“治疗罪犯”,这种思想观点为“矫治罪犯”奠定了基础。
在这次大会的推动下,围绕罪犯改造的目标展开了广泛的实践,以布罗克韦为代表,以纽约的爱尔米拉改造所为基地,以“不让罪犯的手与脑有一刻空闲”为设计理念(第27页),对罪犯在教育、军事训练、职业训练、劳动、宗教指导、祈祷、体育等方面进行了纯粹不定期刑和累进制实验。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促使累进主义思想迅速兴起,掀起了累进主义思想运动。
累进主义思想运动是对布罗克韦累进处遇分数制思想的发展与延伸。其有两个基本主张:第一,申明改造的价值,认为改造是刑罚执行最主要的价值。第二,主张国家应推行不定期刑制度,而不是定期刑制度,主张将罪犯释放的权力交给监狱官员:罪犯改造取得成效,监狱将其释放,罪犯改造没有取得成效,监狱将其继续关押(第28页)。
很明显,累进主义改变了刑罚的价值取向,扩大了国家的权力,使不定期刑制度得到了迅速发展。累进主义将罪犯改造推向了刑罚价值的顶端,使得罪犯改造在刑罚执行领域超越了刑罚的其他价值。正如罗德曼所认为的:“累进主义最大的特点是相信国家权力是善的。国家不再是自由的敌人,而是平等的朋友—因此,主张扩大国家的权力。在刑事司法领域,这个主题不再是保护罪犯不受国家权力的任意侵犯,而是使国家更有效地实现目标。国家不再被戴上镣铐,而是放开去完成目标”(第28页)。
俗话说:物极必反。这一时期的罪犯改造虽然推动了刑罚改革和监狱体制的改革,推动了监狱管理制度的文明和进步,使人道主义刑罚观念成为监狱的价值理念。但是,和西方资本主义的经济快速发展相适应,追求利润最大化和罪犯劳动力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使得罪犯改造的“劳动”出现了异化现象,监狱成为追逐经济利益的实体,罪犯成为劳动的工具,导致西方国家的监狱普遍沦为生产产品的工厂。不仅使罪犯的“劳动”扭曲化,而且挤压和抢占了工人的劳动岗位,由此遭到批判和反对。致使“罪犯改造的忠实的拥护者约翰·霍华德以虔诚的宗教使命感维护着刑罚人道主义”(第32页)。最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监狱生产不能成为资本主义的生产单元,使以“劳动”为外部形态,以宗教教诲为教化手段的改造时期走向没落。
二、罪犯矫治阶段的技术多元化和矫治有效性的争论
18世纪中后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科学的力量战胜了宗教神学思想。罪犯改造阶段的理论是建立在基督教学说“福音论”基础上的,福音论的重要主张是:“上帝创造了人,让人崇拜,然而犯罪分子辜负了期望,实施了罪恶的行为,实施了不符合上帝意志的行为。作为罪人,犯罪分子应当借助对耶稣的信念被带到上帝的面前,向上帝赎罪”(第37页)。而宗教的衰落,直接冲击了以上帝为中心的“福音论”理论,以宗教教诲和道德教化为主的“改造”不得不让位于突出世俗的、心理的、科学的“矫治”。
首先,对罪犯在认识论上的变化。在罪犯矫治阶段,人们的犯罪观发生了改变,“犯罪就是一种道德疾病,而刑罚是治疗方案,治疗罪犯就是为了保卫社会”(第26页);“罪犯是有罪亦有病,’;英国罪犯心理学家莫兹利提出:“监狱机构应当将罪犯当成病人”(第49页);罪犯矫治模式的坚定支持者C.阂宁格认为,只有对罪犯进行心理的矫治,才能改变罪犯;“罪犯犯罪是因为罪犯的精神存在缺陷、情感功能上出了问题,罪犯就是存在心理疾病的患者。要改变罪犯,就需要对罪犯进行‘治疗”,(第49页)。这些观念改变了罪犯改造时期的关注犯罪、控制罪犯的主张;强调关注犯罪人,而不是犯罪行为,认为犯罪行为是“已然之罪”,不可改变;应把重点放在“未然之罪”上,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强调尊重科学,主张从生理、心理、社会、环境等角度分析犯罪原因,倡导多元化的罪犯矫治技术。尤其是刑事实证学派和心理科学的兴起,彻底改变了罪犯矫治的走向。矫正罪犯的工作目标是“矫治罪犯”,将罪犯从“病人”矫治为健康的人,矫治的核心方法是心理矫治。在主导思想上,要将罪犯当成“病人”,对罪犯的病情进行“诊断”,依据“病情”开出“药方”,对罪犯个体进行“治疗”(第47页)。从此,具有浓厚医学色彩的“治疗”一词,闪亮登上了监狱矫正罪犯的舞台。
其次,罪犯矫治时期的文化拓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罪犯矫治进人了黄金时期。突出表现在:一是“罪犯是有病的人,经过治疗完全可以转变为健康人”的观念被社会公众接受,成为罪犯矫治的主流意识。二是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被广泛运用到罪犯矫治领域,特别是精神分析的治疗理论和方法,在罪犯矫治中居于主导地位,罪犯的情感、逻辑、梦境、联想等,都成为罪犯犯罪原因的“解码”符号。三是对罪犯矫治的方法不断拓展,除了精神分析疗法,行为主义疗法、人本主义疗法、合理情绪疗法、心理剧、交往分析法、现实疗法、集体疗法等粉墨登场,对于患有精神疾病的罪犯、毒品成瘾的罪犯、酗酒的罪犯等,探索医疗方法,这样,罪犯矫治由心理矫治延伸到医疗领域,甚至有人将矫治模式改称为“医疗模式”,由此表明医疗方法在罪犯矫治中的崇高地位。
医疗模式将对罪犯治疗的第一步放在分类制度上,认为分类是探查罪犯道德疾病的基础性工作。因此,社会调查、心理测验、医学病理检查、精神病学检查、心理学检查等都被作为治疗的手段应用到罪犯矫正中,并依据初步探查的结果对罪犯进行分类,安排参加相对应的矫正活动。
美国著名内科医生拉什把“犯罪作为传播的疾病能够被医治的观点”进一步发扬光大,他指出:“疾病是一个错误行为的习惯所养成的,所有的有害倾向的习惯都是疾病。在这个疾病的模式下,犯罪最终能够被治愈。”他认为:“酗酒和手淫均能通过持续的体力劳动所治愈。”“对于精神病和不服从规范者,他设计了一个不能移动的,能帮助镇静的封闭装置。他坚持用这种单独禁锢的方法来促进犯人的认罪意识,并促其自我控制得以内化。据说他也用这种方法对其有神经错乱的儿子实验。”一些医生认为:“他们的使命之一是通过对恶习的了解和治疗来矫正人类。,, (3)随着罪犯矫正观念的转变和科学方法的运用,医学的、生物学的、心理学的、自然科学的等各种治疗方法得以进人监狱的大门。
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的犯罪实证研究和自然主义者达尔文的进化论,使人们对于犯罪问题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认为“罪犯阶层是低劣或堕落的群种”“罪犯是天生的”,是“有一些人类群种进化缓慢的阶层”。“作为这类种群的外观特征(颗骨的形状、头的大小)可以证实犯罪行为的存在,并且这一群体的外观特征存在着家庭的隔代遗传,因此得出的结论是:犯罪是可以遗传的。”(4)这样,就把犯罪问题的认识由道德疾病进一步拓展到了生理和精神等方面的疾病。甚至一些医生在没有弄清这种疾病病毒来源的情况下,毅然坚信“犯罪是一个可治愈的疾病”。他们把注射“疫苗”作为矫治恶习、越轨行为和犯罪的一剂强烈的药剂,坚信监狱能战胜罪犯的疾病,能够重塑罪犯的正当行为和社会秩序。(5)在20世纪60年代,罪犯矫治达到了巅峰,不仅被完全正当化,而且变成了时尚。1968年美国学者哈里斯做了一个调查,结果是48%的人认为监狱的主要目的是罪犯矫治;72%的人认为矫正机构应当强化对罪犯的矫治(第102页)。同时,矫治也在监狱中受到了服刑罪犯的广泛欢迎。有学者在美国伊利诺斯州监狱进行了调查,得出的结论是:“矫正在样本罪犯中获得很高的支持率。64%的罪犯拒绝矫正无效的结论,3/4的罪犯认为矫正是美国犯罪处理中唯一有效的、人道的方法,80%罪犯赞同在监狱中扩大矫正项目”(第328页)。法国刑法学家、社会防卫论的倡导者安塞尔认为,“对罪犯进行心理咨询与向罪犯提供就业帮助一样,体现着人道主义精神”(第57页)。很显然,安塞尔将罪犯矫治的道德地位置于人道主义的高度,大加赞扬。
再次,关于矫治有效性的争论。然而,与对罪犯矫治的热情不相协调的是犯罪率的不断飘升,这引起了社会公众的不满。美国从1960年到1970年间,犯罪总数从3 384 200起上升到8 098 000起(第102页),尤其是暴力犯罪、财产犯罪等严重危害了社会公众的正常生活,引起了社会各个阶层对刑事司法制度的怀疑和不满,批评之声不绝于耳,罪犯矫治的有效性受到了质疑。打击犯罪、严惩罪犯的呼声成为主流舆论。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不得不制定了更为严厉的惩治犯罪的法律。这期间,马丁逊报告成为终结矫治模式的“最后一根稻草”。为了研究和调查刑事司法和执法中的问题,美国总统专门任命了一个特别委员会,由马丁逊( Rober Martinson)主持调查和研究。1974年,美国学者马丁逊发表了题为《是否有效?关于监狱改革的问题与答案》的研究报告,提出了矫治对减少重新犯罪没有明显效果,即“矫治无效”的结论,成为震撼矫正界的著名的“马丁逊炸弹”。马丁逊对231个矫正项目进行了研究评估,这些矫正项目主要是监狱矫正项目、社区矫正项目和不定期刑制度等方面,通过数年调查获得的事实和数据,报告得出的结论是,除了少数项目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外,矫治的努力没有产生可以感觉到的降低重新犯罪率的影响。马丁逊报告在总体上对各种矫正项目所产生的效果给予否定性评价。不仅如此,英国研究小组的研究成果也得出了矫治无效的相同结论。“一石激起千重浪”,矫治无效论直接导致了“矫治模式抛弃论”。哈佛大学威尔逊教授认为,矫治的主张经科学证明是失败的,主张通过矫治罪犯控制累犯是无效的。人们应当追求与完成合理性的事业,而放弃荒唐的尝试,忘记乌托邦的思想。忘记矫治,抛开矫治模式。在美国,自由主义者和保守主义者在这一观点上保持了令人惊奇的一致。
自由主义者认为,放弃罪犯矫治模式是因为矫治理论本身存在问题。第一,矫治主义者认为罪犯是有“病”而入狱的是错误的。罪犯与我们一样有理智、意志,其犯罪是自由意志的产物,是经过计算认为利大于弊而犯罪的。第二,监狱中的好犯人并不意味着其出狱后会成为好公民,适应监狱生活与适应社会生活是不同的。矫正系统的官员所宣称的“不定期刑是矫治罪犯的有利工具”实际是强制罪犯遵守监规的工具。不定期刑运行的信号很清晰:罪犯服从监狱管理人员的管理,表现出屈服、害怕的样子,就可以换取假释、早释。如果罪犯持不同看法,有自己的个性,可能就会继续被剥夺自己宝贵的自由,甚至自己变得聪明起来服从监禁的规则。第三,矫治主义有个问题难以解决。从逻辑上说,只有罪犯得到矫治后才能释放,否则不能释放。如何判断罪犯是否得到矫治?如何判断罪犯矫治的程度?一项研究指出,人类不大可能判断出罪犯是否得到矫治。第四,矫治机制违反心理学原则,由于监狱推行累进处遇制度,罪犯接受矫治项目成了尽早出狱摆脱痛苦的手段,成了罪犯监狱生活的游戏。违背罪犯的意志是不能矫治他们的,只有那些自己想改变生活道路的罪犯才能从心理服务所提供的帮助中受益。第五,由于监狱的结构原因,矫治主张者的矫治愿望与实际效果是相向的(第106-107页)。心理学家莫力与雅各布指出:“在心理学领域强制罪犯接受矫治是危险的,所谓矫治是‘幻影’。心理学公认,心理治疗,特别是心理分析需要建立在自愿基础上才能有效果”(第106-107页)。实践证明,“监狱培养的不是责任精神,而是依赖,教授给罪犯的不是他在自由环境下所需要的技术,而是在压制环境下与危险社区下的生存方式。正像一位罪犯所说,没有鸟可以在笼中学会飞行。监狱不会也不可能教会罪犯在社会中生活”(第106-107页)。自由主义者认为,正是由于推行矫治,导致国家权力被滥用。政府官员,包括法官、假释委员会成员、矫正机构的官员往往将本来赋予他们促进罪犯矫治的自由裁量权滥用,而忽视罪犯矫治本身的真正需要。因此,矫治不能成为刑罚执行的指导哲学,矫治只有在罪犯自愿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刑罚目标只有在正义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第107页)。行刑公正模式适应时代的要求由此呼之欲出。
保守主义者有一个基本的观点,强调“尊敬老人、热爱劳动、个人责任、宗教信仰、尊重权威是社会稳定之本”(第108页)。认为推行矫治政策对罪犯过于“仁慈”,以致出现了假释委员会表现出让暴力犯假释的倾向,法官表现出很不情愿地将惯犯关进监狱的倾向。导致很多具有较大危险的罪犯出现在我们的社区,而这些罪犯随时可能实施犯罪。没有让罪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降低了罪犯因犯罪所应当产生的痛苦的感受,削弱了刑罚的威慑力,导致犯罪率的上升。认为“在矫治模式下罪犯更加堕落,罪犯矫治变为罪犯提前释放的幌子,从而使其出狱后侵犯无辜的人”(第108页)。同样也不认为罪犯犯罪是一种“病”,认为大多数罪犯犯罪是理性的,是罪犯自由意志决定的结果,因而应当受到惩罚(第108页)。解决矫治所带来问题的“解药”就是确定刑。主张对罪犯实施强制监禁。
自由主义者与保守主义者达成了一致观点,矫治模式应当抛弃;刑罚对犯罪分子应当“强硬”,提出应当实施行刑公正模式,推行体现刑罚公正的政策(第110页)。行刑公正模式要求刑罚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一一对应,而不是与犯罪人相对应。这是一种简单而平等的刑罚。主张取消不定期刑,控制权力滥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力应当实质性地严格控制;所有刑罚应当是确定的,轻罪轻刑,重罪重刑;罪犯矫治应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不能是强迫的(第107页)。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罪犯矫治的地位一落千丈,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国家不得不改变了刑事政策,罪犯矫治模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马丁逊先生是一名对社会负责任的学者,他始终没有停止对矫治是否有效问题的研究。在发表矫治无用论五年后,马丁逊又发表了对矫正项目的最新调查结论,承认“与我过去的结论相反,一些矫正治疗的项目在再犯率上可以收到看得到的效果,一些项目确实是受益的,但是也有一些项目是有害的。从我们当前研究的新的证据,使我不赞成我最初的结论。”为此,对矫治措施的肯定派和否定派又进行了激烈交锋。正如诺瓦尔·莫里斯(1974)所说,无论“矫治”意味着什么和无论矫治的方案赋予它的意味是什么,矫治都必须停止作为监狱行刑的一个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需要放弃监狱内已经存在的各种治疗方案,完全相反,他们还需要扩展。(6)在这种背景下出现了折中理论,提出了体现正义、惩罚、威慑、报应、矫正和人权保护兼顾的思想,由此,兼具正义、报应、矫正和人权保护功能的行刑公正模式被推上了前台,被世界各国所推崇。
三、罪犯矫正阶段刑事政策的文化品位
为了推进行刑公正模式以替代罪犯矫治模式,西方各国先后推出了体现刑罚强硬性的刑罚公正刑事政策和帮助罪犯重返社会政策。
(一)严厉惩罚文化的回潮
刑罚公正刑事政策要求罪犯对所犯的罪行承担责任,国家对罪犯所犯罪行必须予以刑事惩罚。帮助罪犯重返社会政策关注罪犯犯罪的社会性因素,通过帮助罪犯解决社会性问题,预防罪犯重新犯罪。特别是20世纪中后期,西方国家的矫正哲学从“片面”发展为“折中”“综合”,矫正政策也开始从一元化走向多元化,这成为建立刑罚新范式的基础。
刑罚公正刑事政策主要有:一是“报应”政策。要求“立法者与司法者在罪刑关系上寻求对等关系,对犯罪人以对等的刑罚,惩罚其相应的罪行,以期实现对犯罪人犯罪的报应”(第110页)。这一政策是行刑公正模式强化严厉打击犯罪的体现,也是对矫治模式在打击犯罪问题上过于软弱的修正。二是强制最低刑量刑政策。“通过在法律上规定确定的、具体的刑罚以威慑罪犯,对特别的犯罪法律规定最低刑罚”(第110页)。这一政策既是对不定期刑所导致的刑罚权的滥用的回应,也是在量刑政策上强化报应功能的体现。三是量刑准则政策。要求“立法者通过确定不同犯罪等级和不同的犯罪记录,以确定不同犯罪与犯罪人的受刑幅度,司法者根据量刑幅度确定刑罚”(第110页)。这一政策使罪犯的分级更加细化,对于累犯的打击力度更大,刑罚处罚更重,同时也是对法官量刑幅度的规范,有效防止了司法权的滥用。它由各方利益代表,包括刑事司法机构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制定,不仅具有公开性,而且代表各方利益。量刑准则包括志愿量刑准则和推定量刑准则。志愿量刑准则是向法官提供参考性的量刑准则,法官可以在量刑中参照或者适用,也可以在量刑中不参照或者不适用;推定量刑准则是要求法官适用的量刑准则。如果法官不依照量刑准则适用刑罚,必须写出书面的理由(第112页)。在量刑准则的价值追求上呈现多元化趋势,有的突出威慑功能,有的突出剥夺功能,有的突出对社会关系的恢复,有的强调各种刑事目标的兼顾。美国北卡莱罗纳州的量刑政策被称为“结构性量刑准则”,是这一政策的典型代表。它“对暴力犯与累犯采取监禁的措施;对非暴力犯而且以前没有前科的罪犯适用社区刑;在两者之间选择半监禁刑”。在这个系统里,价值追求也各有不同,“威慑与剥夺被认为是监禁刑的依据;矫正与恢复被认为是社区刑的依据;矫正与威慑被认为是半监禁刑的依据”(第124页)。四是真正服刑政策。这一政策的基本特点是要求罪犯在监狱内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在监狱内实质性地服完足够长的刑期才能出狱,刑期的长短依照法定的比例来计算。这一政策是社会公众追求公正、对罪犯强硬的社会要求的产物。它以社会正义理论和罪刑相适应主义为哲学基础,强调刑期的长度应当与犯罪的严重性相适应,罪犯被判处的刑罚应当是法定被判处的刑罚。很明显,这一政策的刑罚严厉度和罪犯出狱难度加大,其目的是要通过威慑降低累犯。实践证明,这一政策是行之有效的。研究表明,美国实行真正服刑政策后,全国的犯罪率下降了24%。;而同时期弗吉尼亚州的犯罪率下降了26%(第132页)。
(二)重返社会政策的文化品质
西方国家在加大对严重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对轻罪罪犯采取了更为宽松的刑事政策,对罪犯采取了全社会参与的、以帮助罪犯适应社会生活、不再重新犯罪的“重返社会政策”。
重返社会政策就是主张通过帮助罪犯适应社会生活,融人社会,使罪犯不再犯罪的政策。重点是解决犯罪控制问题。具有代表性意义的是1965年时任美国总统的约翰逊在国会上提出建立小组专门研究解决犯罪控制问题。这一小组提出了帮助罪犯重返社会的意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被纳人社区矫正的对象,不仅应当包括青少年犯、犯轻罪的服刑人员,而且包括犯重罪的服刑人员。第二,假释的服刑人员都应当接受监督。第三,国家应当向所有的服刑人员提供文化教育与职业培训。第四,应当建立立足于矫正的监狱企业。第五,应当扩大渐进性释放与请假离监的范围,并保持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联系。第六,检察机关应当有选择地提起公诉,对于适宜放到社会上的服刑人员,应当进行司法分流”(第135页)。这一意见基本囊括了美国重返社会政策的内容。重返社会政策的实施,对于刑事司法领域和矫正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具体表现在:“第一,改变了传统的刑罚体系,构建了社会性刑罚与监禁刑并列的新刑罚体系。第二,促进了社区矫正的迅速崛起,使得矫正领域形成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两部分。第三,改变了监禁刑传统执行模式,使得监禁刑执行方式出现开放的监禁刑”(第143页)。尤其是社区性刑罚的确立,使更多的社会资源投人到重新犯罪的防控中,不仅节约了司法成本,而且为刑罚执行开拓了更为广阔的领域。
从重返社会政策实施的效果来看,应该说是受到了社会公众、服刑罪犯、矫正机构和学术界研究人员等一致肯定,提出了促使罪犯重返社会的意见和建议。美国加州大学犯罪学教授裴特丝莱就如何控制罪犯重新犯罪问题曾经提出过自己的建议:“充分重视罪犯重返社会目标,将这一目标置于监狱管理的不同层面;通过狱内模拟社会的生活方式使罪犯学会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如学习管理自己的开销,学习理财;学习使用药品;学习工作模式下的生活等;在罪犯释放前,全面帮助罪犯进行释放后的生活规划;在危险评估基础上,推行酌定假释制度”(第173页)。在全世界影响极大的美国矫正协会也倡导推行重返社会项目,认为重返社会项目对社会是极其有益的。“因为这个项目帮助罪犯为社会生活做好准备,降低行为人将来的犯罪性行为,拆除可能阻碍罪犯回到社会的障碍,向罪犯提供可能的社会帮助”(第173-174页)。在这样的思想理念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主张:“从罪犯进人监狱后就准备过渡计划;过渡计划要根据罪犯的需要确定;在罪犯释放后要在住宿上帮助罪犯;罪犯释放后要有足够的工作人员监督他们;使释放后的矫正项目与释放前的矫正项目实现无缝连接;在监狱内向罪犯提供就业前训练、岗位认证;技能更新;工作岗位信息提供;对罪犯与家庭的团聚提供释放前咨询”(第174页)。法国政府1999年专门成立了促进罪犯重返社会与监督局,这个机构成立的目的就是向罪犯提供连续的、有效地促进罪犯重返社会的措施。确立的工作目标是:“在监狱内的目标是防止罪犯因被监禁而隔断与家庭的联系,保持罪犯与社会的稳定关系,为罪犯离开监狱做准备。在社会上的目标是帮助罪犯重新融人社会: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社会权利,并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权利;防止罪犯赤贫化;向罪犯提供文化教育、技术培训,并提供劳动机会;向罪犯提供医疗服务与体育活动,防止他们使用毒品;在监督的前提下帮助罪犯与社会福利机构建立联系”(第174页)。很明显,重返社会政策作为刑罚新的“目的性成员”,促进了矫正方法的多元化,使罪犯矫正的工作目标围绕将罪犯矫正为能够融人社会的“合法公民”,在传统的改造方法、矫治方法基础上,对罪犯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能力帮助、设置矫正项目、罪犯职业生涯规划等矫正方法。
翟中东博士认为,在西方防止重新犯罪的政策制定和实施中,先后出现了威慑政策、矫正政策、剥夺政策、重返社会政策、综合政策等。其实,笔者认为,不同的刑事政策代表着当时社会的不同文化选择和文化品位。威慑政策主张通过对罪犯施加严厉的刑罚,以达到威慑罪犯不再重新犯罪的目的。它表明了社会公众和统治者对于社会安全的诉求和对于犯罪的憎恨,但是,这一政策容易忽略的是威慑只能给人们带来对犯罪报复性打击后的短暂“快感”,并不能有效控制和减少犯罪,并不能给社会公众带来安全。矫正政策坚持通过对罪犯的矫正,帮助罪犯改恶从善,不再犯罪。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是法律对犯罪的宽容,是社会公众对犯罪人的宽容。但是,犯罪是一种恶,是违背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以“善”抑制“恶”固然可敬,问题是“善”的矫正行为能否带来“善”的“果”,能否实现“善”的制度设计初衷,能否给社会公众带来安全。关于矫正效果的争论已经对这个问题作出了回答。剥夺政策坚持通过剥夺罪犯犯罪的能力,使罪犯不再犯罪。剥夺罪犯的犯罪能力,把更多的罪犯关进监狱,保卫社会的目的实现了,但是,把罪犯大量监禁起来需要花费更多资金,违背了行刑经济原则;罪犯是社会的人,在监狱服刑是有法定期限的,最终要回到社会中,如果不能够得到矫正就会发生重新犯罪,给社会公众带来新的更大的危险,更何况罪犯在监狱长期服刑和社会公众所期望的罪犯社会化是监狱学的悖论,不仅不利于罪犯回归社会后融人到社会生活中,而耳长期的监狱生活使罪犯被监狱化,形成监狱人格,产生监狱依赖,刑罚的威慑作用也大打折扣。由此看来,通过剥夺罪犯的犯罪能力保卫社会的目的只是空谈。重返社会政策主张通过帮助罪犯适应社会生活,使其不再重新犯罪。这一政策既是人类与犯罪长期斗争探索的结果,也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在刑事政策领域的体现。对待犯罪这样的“恶”,不能无原则地“迁就”和“宽容”,打击“恶”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让罪犯感受刑罚惩罚的痛苦,实施报应性的打击,以体现社会所追求的公平和正义。同时,为了社会的长治久安,为了保卫社会,社会也理应站在维护人权的高度,在罪犯服刑中对罪犯进行融人社会的训练,提供有利于回归社会的信息,拉近罪犯与社会的距离;在罪犯回归社会前后要提供全方位的帮助,使罪犯真正成为适应社会生活的成员。这样,把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以及社会对罪犯的宽容和仁慈融为一体,刑事政策的文化品位就占到了法治与道德的高度,这才是现代社会优良品质的体现。
四、罪犯矫正范式的文化选择
伴随罪犯矫正刑事政策的变化,罪犯矫正范式的文化特质也暴露无遗。翟中东博士认为,西方国家在21世纪提出了对罪犯实施危险管理的“新刑罚学”,试图通过推行矫正项目,提高矫正的有效性。在这一过程中,在重新犯罪控制上放弃了利用“单一兵种”的矫正罪犯的刑事政策,越来越重视“合成兵种”的联合作战,使每一矫正范式都发挥出自身的优势,而尽量克服单一范式所存在的弊端。
(一)新刑罚学理论为罪犯矫正奠定了坚实基础,改变了罪犯矫正的价值取向
新刑罚学“关注的重点不是惩罚,也不是矫正,而是危险人群的评估与控制,即对犯罪分子的危险管理”(第221页)。这一理论认为,如果能够“标定”出犯罪危险性大的罪犯,国家只需对这些罪犯进行强化监督管理,监管安全就能得到保证,就能保卫社会。
危险管理包括危险评估与危险控制。“所谓危险评估,是对犯罪分子重新违法犯罪危险大小进行定量化的评估,将犯罪分子区分出高度危险犯、中度危险犯与低度危险犯等类别。所谓危险控制,是根据犯罪分子的危险程度,予以针对性监控,对危险高的犯罪分子从人力、技术、制度、物力上人手,强化监控,合理安排监控资源”(第221页)。从管理文化的特性而言,危险管理符合帕累托法则。帕累托法则,又叫帕累托定律、“二八定律”、最省力的法则、不平衡原则等,被广泛应用于社会学及管理学等领域。②帕累托法则对罪犯危险管理的现实意义在于:学会避免将时间和精力花费在低度危险犯身上,要学会抓主要矛盾。矫正机构的时间和精力都是非常有限的,要想真正有效控制和管理所有罪犯几乎是不可能的,要学会合理分配时间和精力,确定危险管理范围和控制力度,采取有针对性的危险控制措施,建立预防性、检查性和纠正性的危险控制机制,在特定的范围内控制高度危险的罪犯。把so%的控制和管理资源花在能出关键效益的20%的危险罪犯身上,这20%的危险罪犯又能带动其余80%的管理和控制水平。这一法则的应用,促使了罪犯的危险回应机制的建立。构建罪犯的危险回应机制是国际社会控制罪犯危险政策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是指刑事司法机构在危险评估基础上建立的与罪犯危险大小相应的控制措施体系及相应的应变机制;罪犯危险性大,控制力度大;罪犯危险性小,控制力度小;罪犯危险变,控制措施变”(第257页)。由此,产生了以有效控制罪犯危险性的现代威慑范式和剥夺范式。
(二)罪犯矫正范式的变迁代表了社会文化的多元化
翟中东博士认为:“范式的概念和理论是美国著名科学哲学家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所提出的,是指常规科学所赖以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是从事某一科学的研究者群体所共同遵从的世界观和行为方式”(第321页)。西方国家在防控犯罪的历史上,曾经对多种范式进行探索,主要有威慑范式、剥夺范式、矫正范式、重返社会范式等。西方罪犯矫正政策变迁背后,都有着特定的思维模式。罪犯改造政策、罪犯矫治政策等所代表的思维模式是罪犯矫正范式;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刑罚公正政策的思维模式是威慑范式;社区矫正、罪犯教育、罪犯培训政策等以罪犯重返社会为目的的思维模式是重返社会帮助范式;对高度危险罪犯的危险管理政策的思维模式是剥夺范式。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现代威慑范式不同于传统的威慑范式,现代威慑范式以赋予现代社会法治文化的意蕴。现代威慑范式产生的前提是“人道主义、公平与正义的道德化”(第322页)。也就是说,威慑不能超越公平的底线。这样在当代刑罚适用中,威慑范式便通过惩罚公平政策的形式体现出来。展现在人们面前的文化特质是:在追求公平正义的人眼中,惩罚体现报应,满足了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心理需要;在追求功利的人眼中,惩罚是对犯罪人的报应性打击,体现的是威慑效应,满足了对于犯罪的严厉惩罚、保卫社会的需要。只不过也不像人们担心的那样,威慑不会回到传统的、毫无顾忌的单纯惩罚形态。现代威慑范式必须以人道主义为界限,必须充分体现出公平与正义的精髓,还要考虑威慑的成本与效益。因此,现代威慑范式有了和传统威慑范式不同的文化内涵。
剥夺范式具有危险管理政策的思维特质。剥夺范式认为,通过实施危险性评估,将危险罪犯关押在监狱,可以降低刑罚执行的成本,可以提高社会安全的水平,可以降低重新犯罪率。对危险性犯罪分子的关押可以降低其重新犯罪的可能。这一思维范式的理论依据是犯罪生涯理论,认为对犯罪分子而言,犯罪既有犯罪高峰,也有犯罪低谷;对特定犯罪分子而言,随着年龄的增大,其犯罪可能性随之降低。对罪犯控制有选择的剥夺政策的兴起,受到了社会的重视,认为寻找到了控制犯罪的法宝,因此,带动了累犯打击法、性罪犯登记法等刑事法律的出台。特别是在打击累犯方面,累犯三次打击法在控制犯罪、降低犯罪率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单一的矫正范式虽然有其合理性,也产生一定的控制犯罪的效果,但是同时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弊端。在这样的背景下,试图寻求范式的组合,来实现范式资源的合理配置,达到控制犯罪的最优化。主要有:一是威慑范式与矫正范式的组合。“两种范式可能结合的机制在于:对罪犯的威慑,有可能使罪犯产生痛苦、恐惧、自责等体验。而这种体验有可能促使罪犯认知的变化,进而在行为上、道德上产生变化”(第336页)。因为威慑带来的痛苦,使罪犯体味到了刑罚惩罚的威严,而此时旨在改变罪犯的矫正措施的跟进,增加了罪犯心理上的认同感。二是重返社会范式与威慑范式的组合。“重返社会范式可以帮助罪犯避免监狱化,可以帮助罪犯获得或保持住工作岗位,但是,也可能使罪犯对刑罚的谴责感受不深,缺乏痛苦体验。因此,可能导致罪犯重新犯罪,因而对于刑罚痛苦感受弱的罪犯要考虑加重刑罚的威慑力”(第336页)。这是在刑罚适用上的“轻重结合,软硬兼施”的政策,始终保持刑罚对罪犯的多层面的影响力。三是重返社会范式与剥夺范式的组合。这一组合起到了相互平衡的作用。“剥夺范式的主张者基于控制监狱人口的目的提出,对经过危险性评估被认定为危险罪犯的人进行监禁剥夺,而对于经过危险性评估被认定为危险性小的罪犯,就释放到社会上服刑,从而减轻监狱的压力。同时将危险性小的罪犯释放到社会上,不仅不会带给社会危险,保证社会安全,而且可以促使罪犯尽快融人社会,成为守法公民。这样,两种范式有了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的特点”(第337页)。这一结合既有利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到实处,也符合行刑经济原则,使刑罚资源得到了最优化配置。四是矫正范式与重返社会范式的组合。重返社会范式本身就派生于矫正范式,“在一定意义上说,重返社会是罪犯矫正的最低目标,矫正是重返社会范式的最高目标,两种范式目标不同,方向一致”(第337页)。罪犯矫正所面对的是“千姿百态”的罪犯,针对不同的罪犯,矫正所达到的目标必然应有区别,只要达到了这一范式的最低目标,使罪犯成功回归社会,不再重新犯罪,也是对社会的重大贡献,这是现代刑罚单纯回归主义的主张,即回归应当是监狱行刑的全部主题和基本内容。五是矫正范式与剥夺范式的组合。这一组合的突出特点是相互补充。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就矫正罪犯曾经说,能矫正者,矫正;不能矫正者,不使为害。这里的“不使为害”即指剥夺罪犯的犯罪能力(第337页)。这就是说,对罪犯的矫正要有客观而科学的态度,不是每一个罪犯都可以矫正,能够矫正的罪犯,我们要主动出击,采取各种方法予以矫正,这就是现代刑罚所强调的积极的行刑主义,即应当积极有效地利用罪犯服刑的时间与空间,主动开展矫正教育工作;而对于有的罪犯,特别是基于生理机制原因而犯罪的罪犯,具有不可矫正性,那么,对于这部分罪犯就要以剥夺犯罪能力的方式,保卫社会,这是层次矫正论的基本观点。 (三)重返社会范式的选择是社会刑罚文化争鸣的结果
首先,监禁威慑和剥夺不能控制犯罪。刑罚惩罚对罪犯的报应性打击,使之产生了极大的威慑力,把刑事法律惩罚性“恶”的一面暴露无遗,满足了人们对于犯罪进行报复的“快感”。而剥夺犯罪能力的剥夺范式,将更多的罪犯关进了监狱,得到了“短暂的”安全,实现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但是,人们同样发现,犯罪率、重新犯罪率在持续上升,社会秩序并没有出现人们所期待的“祥和景象”,这就使得对监禁威慑和剥夺的刑事政策产生了怀疑。大量实证研究发现:监禁威慑和剥夺不能控制犯罪。“扎耶克根据‘直接威慑项目’的实施情况认为,威慑不能防控重新犯罪。”这一项目是通过实证的方式获得的结论。其内容包括:“安排具有危险性的青少年犯与监狱中处于严格监禁状态下的罪犯接触,以通过了解严重犯罪的后果,让青少年犯意识到继续违法犯罪的严重性,使这些青少年犯改过、悔过。在实践中,经常通过罪犯的呻吟、咒骂等表现出罪犯痛苦的场景,威慑青少年犯”(第323324页)。1997年谢尔曼等人对直接威慑项目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调查,结论是:“项目不仅没有效果,甚至发现有的接受项目的青少年犯比没有接受项目的表现出更大的危险性。这个项目实际是巩固甚至强化了罪犯的反社会态度,而这本是这个项目所希望改变的”(第324页)。这个调查结论改变了人们对于威慑的看法,认为威慑与报应只是一种补充性的目标。在美国,主流舆论逐步形成了共识:监禁威慑没有产生防控重新犯罪的效果。
其次,监禁威慑无效论。这一结论是建立在大量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得出的。“美国俄勒冈州对从1999年1月1日到2001年12月31日所有被使用刑罚的罪犯在释放后1年进行调查,调查适用的工具包括矫正信息系统、执法信息系统,涉及13 219名罪犯。调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对于同种犯罪,同种类型与同种危险程度的罪犯,接受短期监禁刑的罪犯比接受社区刑的罪犯重新犯罪率要高。第二,所有的接受社区惩罚的罪犯重新犯罪率都低于接受短期监禁刑的罪犯。第三,在所有被处以社区刑的罪犯中,对于高中度危险的罪犯而言,接受社区服务的罪犯重新犯罪率最低,重新犯罪率是10%。第四,对于低度危险的罪犯,接收工作释放的罪犯重新犯罪率最低。第五,对于高度危险的罪犯,不管其在监狱待多长时间,其重新犯罪率差不多。第六,对于中度危险的罪犯,他们在监狱待的时间越长,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越大。第七,无论什么犯罪类型,罪犯在监狱待的时间长短与重新犯罪的概率高低相联系”(第325-326页)。与此同时,在美国的一些政府资助的研究机构,通过长时间的研究,也得出了基本相同的结论。如1978年由美国卡特总统时期的司法部资助的国家科学小组围绕威慑与剥夺效果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不能确定威慑发挥了多大的作用。1993年美国里根与布什时期的司法部资助的国家科学小组围绕加重刑罚与暴力犯罪的研究结论是:“如果自由刑刑罚加重三倍(从1976一1989年)可以控制暴力犯罪,暴力犯罪应当显著下降,然而暴力犯罪没有下降”(第326页)。加拿大的研究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1987年加拿大量刑委员会指出:“根据司法实证经验,威慑思想不能作为刑罚指南使用”(第326页)。不同国家运用不同的方法和不同的项目,所得出的结论是惊人的一致,这不得不使人们改变监禁威慑的刑事政策。
监禁威慑无效就需要寻求新的有效模式加以替代,重返社会范式应运而出,成为受到各方支持的范式。翟中东博士认为,重返社会范式受到支持的原因在于:“第一,重返社会范式所主张的发展方向与矫正范式相同,因而矫正范式的主张赞同这种范式,实际上,重返社会范式本来就派生于矫正范式。第二,重返社会的措施也可以体现出威慑的价值,因而威慑范式的主张者不反对重返社会范式。第三,重返社会范式与剥夺范式可以互补,对于危险性大的罪犯予以剥夺这个主张,包含将危险小的罪犯放到社会,因而重返社会范式也受到剥夺范式主张者的支持”(第334页)。同样,重返社会范式所主张的政策具有成本低的经济性特点,受到政界和立法界人士的支持。这一范式自身所具有的文明进步性,得到人道主义主张者的赞赏(第335页)。一时间,重返社会范式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快速发展。经过不断的实践、探索、修正和完善,最终重返社会范式在重新犯罪防控的实践形态上表现为综合性特征,把威慑、矫正、教育、剥夺与报应融为一体,使重新犯罪防控政策“兼容并蓄”。
(四)“罪犯一体化管理”政策是综合范式的体现
“罪犯一体化管理”政策是英国推出的“兼容并蓄”政策。2006年英国内政部向英国议会呈交了《维护社会安全降低重新犯罪的五年规划》,全面展示了英国所推行的防治重新犯罪基本政策,提出了“罪犯一体化管理”的概念。认为“罪犯无论是在监狱还是在社区都需要管理”(第341页)。倡议“建立国家罪犯管理局对罪犯实施连续的无缝的管理。对危险进行控制”(第341页)。明确规定了这一政策的工作目标是:“保卫社会;惩罚罪犯;补偿被害人;矫正罪犯;更好地管理罪犯使其不再犯罪”(第338页)。这一目标本身就宣示了政策所具有的多层次的价值追求。在保卫社会的目标上,强调的是对危险性大的罪犯,采取强硬的剥夺政策,“监狱应当关押危险的罪犯、犯有严重罪行的罪犯、实施暴力犯罪与性犯罪的罪犯”(第338页)。要求采取“推行‘基于公共安全的不定期刑制度’,对于严重危险的罪犯不再释放,直至其通过假释委员会危险评估”;“假释适用将社会安全保障放在第一位,要保证被假释者随时可送回监狱,’;“与警察、监狱合作对狱外罪犯实施连续监督、危险管理”(第338页)。要求刑罚的威慑效应要反映在监狱监禁和社区刑的监督管理中,“监禁刑固然是惩罚罪犯的形式,但是社区刑也是惩罚罪犯的形式”。“实施社区刑,最多可以附加21种条件。”“充分利用社区刑中的无报酬劳动。……无赔偿劳动既是对罪犯的惩罚,也是补偿社会的一部分。新的社区刑将惩罚与监督融为一体”(第338-339页)。
在“罪犯一体化管理”政策中,提出了可资我国借鉴的两种制度。一是推行“直接出狱合同”制度,即“罪犯管理者需要在罪犯危险评估基础上为每个罪犯制定相应的服刑计划,将刑罚执行、住房问题、教育问题、就业问题、家庭问题、使用毒品问题、转变态度问题、转变行为问题纳人其中”(第341页)。“直接出狱合同”制度的形式是合同:“合同当事人是罪犯管理人员与罪犯;合同内容是奖励与惩罚。这一合同列出有关项目,如果罪犯参加这些项目将获得奖励,如果不参加将获得惩罚。罪犯要根据同意的协议将在监狱获得的收人赔偿给被害人”(第341-342页)。根据计划,“直接出狱合同”贯穿罪犯服刑的整个过程,包括监狱内外,最主要的目的要使罪犯接受矫正。很明显,“直接出狱合同”制度是西方国家契约理论“不经意间”在罪犯矫正中应用的结果,也是近年来关于罪犯矫正契约化理论的实践样态。可以预见,体现平等、尊重和互惠文化特质的矫正契约化将会成为罪犯矫正的新形态。二是提出建立社区监狱。社区监狱的整体设想是:“关押危险小的罪犯;设置在地方;与地方社区联系;与家庭保持联系;接受矫治项目,如毒品矫治项目、认知行为项目;对青少年犯可以优先考虑”(第342页)。社区监狱是西方国家社区性刑罚的新探索,也是实现轻刑化和非监禁化无缝连接的中间措施。这一制度不仅丰富了社区性刑罚的内涵,而且是社会治理策略的主要举措。同时,政策将危险性评估、建立阻止重新犯罪的伙伴关系、关注罪犯健康问题、文化技能教育、就业培训、社会与家庭的联系、社区服务、恢复性司法等都纳人了“监狱一体化管理”之中。
结语
从西方国家“改造一矫治一矫正”的发展路径,可以看出,每一时期的刑事政策都折射着当时的政治文化、经济文化、法治文化和人文文化等,都具有不同时代的文化特质。我国监狱制度的发展,尤其是从罪犯改造到罪犯矫正的发展,无处不蕴含有西方监狱矫正文化的身影。从清末民初的监狱体制改革开始,西学东渐,西方的宗教教诲思想就经日本媒介传人中国,使中国的监狱制度由此走向现代,走向文明。尽管由于朝代更替,战争连年,但是文明的种子已深深植下。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监狱制度改革,使中国监狱把西方国家的矫治与矫正的优秀文化吸收内化,进一步拉近了我国监狱与西方监狱在现代化程度上的距离,融人到现代监狱制度中。
翟中东博士通过对西方监狱矫正制度脉络的梳理,为我国监狱矫正制度的研究提供了思路。应该说,(矫正的变迁》一书是翟中东博士诸多优秀著作之一,也是比较监狱学研究的典范之作。不仅条理清晰,逻辑结构严谨,而且引用了大量翔实的资料,为基本理论构建了完整而坚实的支撑体系。但是,笔者个人认为,著作还存在可商讨的地方:一是翟中东博士认为:“就‘罪犯改造’与‘监禁刑’的产生关系来看,不是先有监禁刑,后有罪犯改造,而是先有罪犯改造,然后有监禁刑”(第3页)。到底罪犯改造和监禁刑谁先谁后的问题,还值得进一步商榷。二是翟中东博士认为:“现代监狱与传统监狱的根本区别在于,监狱是否是刑罚执行的机构。如果监狱仅是审前或者执行刑罚前的羁押机构,那么是传统监狱;如果监狱是刑罚执行机构,则是现代监狱”(第58页)。笔者认为,传统监狱和现代监狱的区别有很多,根本区别也不只是这一种标准,从不同角度,以不同的标准,运用不同的理论等等,都可以找出诸多根本区别来。单一的以这一个标准加以区分,合理性和正当性不免让人怀疑。三是在书中有些支撑材料的大段应用,多次出现,不免给人以前后重复之感。③此外,还有诸如同一年份的同一法典其名字表述不同;英文拼写完全相同的两个人,翻译的汉语文字不同,应是技术细节处理所误。④虽然对于三四十万字的大作而言,这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容易给读者造成误解。对于前两个问题,笔者是请教。而对于第三个问题,虽然瑕不掩瑜,但是,笔者认为只要做一些技术处理,就会更加完美。
注释:
①翟中东.矫正的变迁【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前言,1.在本文中,凡在文中标出的页码,均表明是本书内容的所在位置,不再一一在参考文献中标注,特此说明。
②这一法则是1897年意大利经济学者帕累托偶然注意到的19世纪英国人的财富和收益模式。在调查取样中,发现大部分的财富流向了少数人手里。同时,他还从早期的资料中发现,在其他的国家,都发现有这种微妙关系,并且一再出现,在数学上呈现出一种稳定的关系。于是,帕累托从大量具体的事实中发现:社会上20%的人占有80%的社会财富,即:财富在人口中的分配是不平衡的。同时,人们还发现生活中存在许多不平衡的现象。习惯上,帕累托法则讨论的是顶端的20%,而非底部的80%。人们所采用的帕累托法则,是一种量化的实证法,用以计量投人和产出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帕累托法则之所以得到管理界的推崇,就在于其提倡的“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管理方略。要用好帕累托法则,管理方首先弄清楚被管理者中的20%到底是哪些,从而将自己经营管理的注意力集中到这20%的重点要务上来,采取有效的倾斜性措施,确保重点方面取得重点突破,进而带动全面,取得管理行为整体进步。
③如在《矫正的变迁》中重复内容所对应的页码是:第4-38页、第22-34页、第37-43页、第52-101页、第139-328页、第147-152, 171页、第178-185页。
④如英国2002年的《刑事司法法》第147-152, 153, 154,156页。再如第142页和第173页的加州大学的犯罪学教授培特斯莱(裴特丝莱)。
参考文献:
【1】宋行.服刑人员个案矫正技术【M】.北京:法律出版 社,2006:2.
【2】杨世云,窦希现,比较监狱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 164.
【3】【4】【5】刘强.美国社区矫正演变史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43, 44, 43-44. 【6】〔美〕理查德·霍金斯,杰菲里·P·阿尔拍特.孙晓 雳,林遐译.美国监狱制度—刑罚与正义【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 260.
作者简介:连春亮(1965-),男,河南禹州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行政管理系副主任,教授。
摘自2014年第4期《中国监狱学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