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历史上,2004年是极为重要的一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这一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人我国宪法,在宪法层面正式确立了保障和尊重人权的制度。之后的一系列会议、文件等,都强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使其成为我国法治进程中的重要议题。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就是对人权的具体内容的科学研究。尽管人权是所有人员都享有的基本权利,不过,在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和方面,人权的具体表现和内容重点又有不同的特点。司法领域的人权就是如此,认真研究这个领域的人权问题,是在司法活动中有效保障人权的重要前提,是促进司法文明发展的重要方面,这方面的研究所具有的重大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不过,长期以来,这方面的研究严重缺乏,与促进司法文明的社会要求有很大的差距。在这种背景下,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刘恒志教授等通过大量努力,合作完成了《司法人权论》一书,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司法人权的有关理论和实践现状,对我国司法人权领域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创新性的探索,堪称是这个领域中的重要著作。
通读该书,感到其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初步构筑了司法人权学的理论框架
“司法人权”是一个有多方面含义的术语,既可以指人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可以指研究这方面内容的学术领域。可以把作为一个研究领域的“司法人权”看成是一门学问、一个学科。从这个意义上使用“司法人权学”的概念,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作为人权法学领域一个特殊的学科专业,司法人权学是在遵循人权的普遍性原理、原则的基础上,研究司法人权的基础理论和发展动态,揭示司法人权保障的特殊规律,借鉴多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建立的边缘性学科,也是指导司法人权保障实践的应用性学科。近年来,虽然国内关于司法人权的著作、论文颇多,但是这些著作、论文一般仅涉及司法人权研究的某一侧面,或是对罪犯人权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设想,或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状况进行理论和司法实践方面的针贬、剖析,或是倡导对邢事案件中的受害人权利加以关注……鲜有学者对司法人权进行系统化、理论化的整体性研究,没有提出完备的司法人权学体系。(司法人权论》一书进行了这方面的尝试,初步确立了体系完备、结构合理的司法人权学框架,其中既包含诸如“人权基本理论”这样的学理解读,又纳人了诸如“刑事当事人人权”“罪犯人权”这样的实践分析,这些方面的探讨对于构建我国司法人权学的基本理论框架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可以预见,如果按照这样的体系框架来研究司法人权学,必然会促进该学科的迅速发展。
二、注重基础理论研究
本书的显著特色是注重对司法人权基础理论的研究。本书是作者多年来潜心研究这方面问题的理论成果。在该著作第一篇“人权基本理论”部分中,作者首先追溯了古希腊、古罗马的人权思想,由此出发先后探讨了西方近代的“天赋人权”理论、“法律权利说”和“社会权利观”,并对马克思主义人权本原观以及当代中国学者的人权本原观进行了梳理;特别是作者重点探讨了人权的基本内涵、人权的主体、人权的客体、人权的属性、人权的形态、人权的本原等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然后,在第二篇、第三篇中,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刑事被害人和犯罪人的人权概念、特点和结构做了精辟、系统、深人的学理分析和理论思考,为司法人权保障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通览本书,人们不但可以从整体上了解人权基本理论的体系,系统地把握这方面理论的渊源及其现状,而且可以完整地了解司法人权理论框架,为司法人权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思路和线索,也为司法人权保障的制度构建提供了理论基石。由此可见,该书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
三、重视理论研究的创新性
创新是学术著作的基本理论品格。该书在突破现有学说、重视理论创新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具体体现在:首先,第一次提出了“司法人权主体”新概念。该著作在前言中指出“为了使本著作的研究更接近于司法实际,我们在广义司法的基础上,就侦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等刑事司法程序方面,涉及的当事人的人权及保障问题作为研究的内容。……在本著作中重点论述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罪犯作为司法人权的主体而享有的人权及其保障问题”。显然,该书提出的“司法人权主体”概念和论述的“司法人权主体”的范围具有创新性、开拓性,填补了学术研究上的一项空白。其次,赋予被害人新的人权内容,为司法人权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生长点。关于被害人人权的内容,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较少,比如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太多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内容,特别是没有赋予被害人以知情权、刑罚执行阶段的参与权(即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决定的参与权)等重要诉讼参与权。从理论上讲,非常需要探讨被害人人权的范围和内容;从法律上讲,迫切需要完善有关被害人人权的规定。该著作从学理上对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被害人人权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提出了一系列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如完善被害人的信息、权利获知权;赋予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打破“先刑后民”规制,赋予被害人程序的自由选择权;建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等。这些意见和建议不仅表现出作者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可贵的求实精神,也为司法人权研究开拓了新的研究领域,有可能产生更多的司法人权理论研究成果。再次,重视体例创新,设专章研究刑事被害人人权。本著作逻辑结构上采用上、中、下三篇的形式,上篇研究人权基本理论,中篇研究刑事当事人人权,下篇研究罪犯人权。作为一个理论体系,各篇相辅相成,不可或缺,构成一个内在的联系整体。特别是在中篇“刑事当事人人权”中设专章研究刑事被害人人权,这是对以往著作的重要发展,可以看成是该著作在体例和内容方面的重要创新。在此之前,研究司法人权时,大多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人权的研究,而很少关注被害人的权利,该书作者设专章对刑事被害人人权进行了认真研究,把刑事被害人人权作为司法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加强被害人人权研究与保障和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研究与保障同等对待,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这应当是本书的一个重要亮点。
四、重视研究方法的科学性
科学的研究方法是理论创新的工具和桥梁。该著作综合运用法哲学方法、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调查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对司法人权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其中具有鲜明特色的是对比较研究法的应用。一方面,作者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与历史使命感,以应有的学者理智,站在历史和现实的角度,认识司法人权的理论与实践。在该著作中,作者先后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刑事被害人和罪犯的人权及其保障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践考察,通过不同方面的比较,揭示了在实践中司法人权保障的成绩和不足,提出了改革和完善的对策及建议。另一方面,作者以宽阔的国际视野,进行中外比较研究。在该著作中,作者注意将司法人权研究放在国际视野进行比较,放在东西方人权发展的大背景中予以考察。人权已然是世界通行的话语,人权保障是人类社会的普适价值,是人类社会共同的文明成果,不仅是国内法问题,也是国际法问题。所以,司法人权的研究必须既要考虑国际社会的共同性.也要考虑各国的特殊国情,包括不同国家的历史文化、社会制度、风俗习惯等,这些因素制约着各国人权实现的程度。本书作者充分考虑了上述方面,十分重视探讨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及其包含的基本价值判断标准,在论述联合国体制下的人权国际保护机制、区域性人权保护机制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刑事被害人和罪犯的人权及其保障机制。
总之,本书不仅构筑了司法人权学的基本理论框架,重视对司法人权基础理论的研究,而且在研究中锐意创新,注意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内容丰富,体系完整,是近年来出版的司法人权领域的重要成果。
作者简介:吴宗宪(1963-),男,甘肃永登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犯罪与矫正研究所所长,法学博士。
摘自2014年第2期《中国监狱学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