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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中国传统文化 创新罪犯矫正工作
发布日期:2017-12-29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034   收藏(0)

传承中国传统文化 创新罪犯矫正工作

中国监狱学会会长范方平

(2009年9月2日)

    金秋九月,气候宜人。中国监狱学会和香港善导会联合举办的“中国传统文化与罪犯矫正”研讨会在美丽的大连市隆重召开了。这次研讨会是中国监狱学会和香港善导会完善交流机制、密切协作,继2005年青岛“监狱与社会”国际研讨会之后,合作举办的又一次监狱理论研究的盛会。大会将在“中国传统文化与罪犯矫正”这一主题下,围绕“爱国传统与罪犯矫正”等巧个议题,进行广泛的交流与研讨。我相信,在与会的香港和内地代表的共同努力下,大会一定能圆满成功并取得丰硕成果,达到增进相互了解,加强交流合作,进而推动罪犯矫正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的目的。这里,我愿以“传承中国传统文化创新罪犯矫正工作”为主题作一发言,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深厚根基

   大家知道,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它是“以华夏民族为主流的多元文化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融合、形成、发展起来,具有稳定形态的中国文化”。这一灿烂而独特的中国传统文化,熏陶和培育了一代代仁人志士和英雄才俊,使中华民族的精神血脉得以延续,中华民族的团结统一得以维系。

   首先,中国传统文化是凝聚全世界华人的一条特殊纽带。五千年的中华文明史,塑造了中华民族醇厚中和、刚健自强的人文品格和道德标准,为中国人的世界观和行为方式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中国传统文化不仅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国脉传承的纽带,也是全世界华人的共同骄傲。特别是,近年来“大中华”概念的形成,无论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还是华人华裔华侨人口众多、移民历史悠久的聚集国,或者受中华文化影响较大的国家或地区,不管身处何处,中国传统文化都已深深地熔铸在炎黄子孙的血脉之中。

   其次,中国传统文化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人类发展史上曾经出现过古巴比伦文明,古埃及文明,古希腊和罗马文明,古印度文明,中华文明等众多的古代文明。由于自然灾害、异族人侵或是内部动乱,这些古文明有的衰落了,有的消亡了,有的融人了其他文明,只有中华文明“以其顽强的凝聚力和隽永的魅力”,完整地延续下来。虽然在某些短暂的历史时期内有些波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多或少有所改变,但是始终没有中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文化传统,连续五千多年发展至今。

   再次,中国传统文化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和包容性。传统文化是历史沿袭下来的民族文化,是人们长期共同生活的积淀,不同的民族会形成不同的思想、习俗、道德、政治、宗教、哲学等观念和不同的生活方式。这些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汇合成一个民族的文化。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中华文化总体上以宽阔的胸襟接纳各族文化,不仅是汉民族文化兼收并蓄地长期吸收少数民族的文化,而且对外来文化也能敞开胸怀,有扬有弃地吸收、整合。例如,战国时期赵武灵王“胡服骑射”,使“胡服”成为中国服装的一部分,骑射也被中原各国普遍采用;基督教、佛教和伊斯兰教三大宗教,没有一个起源于中国,却都在中国得以生存和广泛发展。基于民族性和包容性的有机结合,逐渐形成了一个以华夏文化为中心,同时汇集了多民族文化的中国传统文化统一体,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民族风格。

   第四,中国传统文化呈现多元的文化形态。早在二千多年前,中国就产生了百家争鸣的儒家、道家、法家以及其他许多在中国思想史留下重要影响的学说和学派。诸子百家和先秦两汉的经学、魏晋玄学、隋唐佛学、宋明理学、清代朴学,以至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文化等,共同构成了辉煌灿烂的中国传统文化。它们的人文精神、政治思想、哲学思想、道德伦理观念以及典章制度、生活习俗等,在中华民族文化发展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柱石。其中,儒家学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和主流,它的很多思想精华,具有超越地域的普世性和超越时代的永恒性,不仅深深影响了古代中国,而且在当今世界,特别是深受中华文明影响的东亚、东北亚、东南亚国家和地区也影响广泛。美国《新闻周刊》曾评出各国最具影响力文化符号,其中中国最具影响力文化人物就是孔子和毛泽东两人。如今,全球各地开设的孔子学院和孔子课堂已达200多所,国内以教授儒学经典和普及儒家文化为主旨的国学院所、国学培训班、少儿读经班纷纷开办,学习孔子及其创立的儒家学说的热潮方兴未艾。

   二、中国传统文化是矫正罪犯的思想源泉

   监狱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它的发生、发展都是沿着国家、法律等现象发展的普遍规律而进行的,与社会经济、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相适应。因此,监狱的罪犯矫正工作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势所必然。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最重要的就是“德主刑辅”的理论,这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基本命题。从“皋陶造狱”的传说始,中国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一直将道德教化做为治狱的重要手段。商末周初实行的“幽闭思想”、“嘉石拘役”制度,已经体现了刑事惩罚与教育感化相结合的精神。西周时期,提出“明德慎罚”的主张,第一次明确地把“德”与“刑”结合起来。从这一时期开始,中国产生了较为成熟和完备的监狱制度,监狱不再是单纯的关押场所,而是与刑罚形成了表里关系,成为了惩教罪犯的场所。孔子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整套维护“礼治”,重视“人治”,强调“整治”的法律观点。汉武帝接受董仲舒建议,“罢默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德主刑辅”思想基本形成,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德主刑辅”思想对以后两千多年的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也几乎为每一个朝代所标榜、所推崇。《唐律》更是将“德主刑辅”作为其立法的指导思想,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明朝”礼教刑辟交相为用”的“明刑弼教”和清朝的”以德化民、以刑弼教”思想,虽强调刑罚对教化的作用,但也不放松道德教化的作用。清朝末年至国民党时期,在中国近代社会半封建半殖民地化的大背景下,监狱行刑发生了历史性转变和改良。1908年,在沈家本主持下,继承传统法律思想,并结合世界发展潮流,起草了中国第一部正规监狱法典—《大清监狱律草案》。该草案虽未颁布施行,但是规定了建立以感化主义为宗旨的教诲教育制度,“借监狱之地,施教诲一方”,把监狱作为执行自由刑、使受刑人受教化、服国法而后复归社会的场所,阐明了法律乃道德教化之辅的思想,“刑罚与教育互为消长”,“以教育涵养其德性,而化其恶习,使为善良之民”,其教育行刑理念仍不失先进性。民国时期的狱制,从实际看无疑是恐怖黑暗的,但其立法条文较清末监狱改良又有所进步,所颁行的《监狱规则》和《监狱行刑法》都设专章对教诲教育罪犯做了规

定,“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适于社会生活。"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逐步实现了惩罚和改造的有机结合,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成为我国监狱执行刑罚的根本目的。其间,虽也曾受“左”的思潮影响,但无论是《劳动改造条例》确立的“两个结合”方针,“六劳”会议提出的“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还是((监狱法》确立的“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都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在监狱工作中的发扬光大。在“改造人”宗旨指引下,我们成功改造了末代皇帝和绝大多数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纵观当今世界罪犯矫正工作所倡导的行刑个别化、开放式处遇和维护人权等先进理念,也都能在中国传统文化“因材施教”、“和合思想”和“民本理念”等浩如烟海的思想宝库中找到渊源。中国传统文化很多核心价值观念依然深深植根于现代社

会,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们的一言一行,对罪犯矫正工作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具体来说,我认为能积极推动罪犯矫正工作的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爱国主义的民族精神。中国传统文化蕴含的民族精神强调“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这种以精忠报国、天下为公的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灵魂,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永恒的主题。它是“贯穿我们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历史血脉,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具有伟大的向心力、强大的凝聚力、广泛的号召力、巨大的动员力和无限的生命力”。在罪犯中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有助于罪犯增强民族自豪感,树立热爱国家和集体的观念,培养大公无私、讲求奉献的品德,使其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2008年,内地监狱在罪犯中广泛开展的弘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北京奥运精神和载人航天精神主题教育活动,就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仁者爱人的民本理念。中华文明历来注重以民为本,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西周政治家周公提出的“敬德保民”等思想,开启了中国民本思想的先河。此后,数千年间,先贤们提出了“民惟邦本”、“天地之间,莫贵于人”和“仁者爱人”等众多民本理念。今天,我们坚持的“以人为本”,就是对民本理念的继承和发扬。建国以来,我们在毛泽东“人是可以改造的”思想指引下,坚持惩罚和改造相结合,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既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体现了对罪犯个体人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也是民本理念的具体体现。在罪犯矫正教育中,警察尊重罪犯的人格和尊严,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能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促使罪犯以爱人之心,切实认识自己犯罪行为对他人造成的危害,从而真正认罪悔罪,自觉投身到改造中。

   —和而不同的和合思想。从《易经》的“阴阳和合”到孔子的“和而不同”、“和为贵”,老子的“天道以中和为上”,都表达了中国人追求天人和谐、人际和谐、身心和谐,向往“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的和谐思想。“和”是中华文化的精髓,是事物多样性的统一,是在不断解决矛盾过程中实现的和谐。它反映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体现了中华民族热爱和平、追求和谐的精神。中国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实现物质和精神、民主和法治、公平和效率、活力和秩序的有机统一。在罪犯矫正工作中采用和而不同、对立统一的和合思想,能有效缓和罪犯与社会、罪犯与监狱、罪犯与罪犯、警察与罪犯之间的矛盾,有利于维护监狱改造秩序的稳定,进而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

   —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周易》说:“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中华文明之所以能绵延五千余年,生生不息并不断发展壮大,靠的就是这样一种发愤图强、坚忍不拔、积极进取的精神。千百年来,无数仁人志士坚持独立意志和人格尊严,面对挫折和困难百折不挠、愈挫愈奋。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人;愚公移山,子子孙孙挖山不止,都是先民自强不息的光辉范例。正是这种自强不息、刚健有为的进取精神,引领中华民族不断前行。现实生活中,中国人民在改革开放中表现出来的进取精神,在建设国家中焕发出来的创造热情,在克服前进道路上的各种困难中表现出来的顽强毅力,正是矫正教育罪犯的生动教材。好逸恶劳、贪图享受,是很多罪犯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思想根源。正因为此,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和竿路蓝缕的艰苦创业理念,更应该在罪犯中得到大力弘扬,帮助罪犯培养健康的心态,矫正好逸恶劳恶习,坚定改造信心,正确面对犯罪人狱的挫折,树立重新回归社会的勇气。

   —尊老爱幼的孝Ire观念。中国古代十分重视“明人伦”,所谓“人伦”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而人伦规范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尊老爱幼的孝梯观念。能够很好地赡养父母的就是“孝”,能够很好地对待兄长就是“梯”。在现代社会,传统文化中孝梯观念所追求的亲密型人际关系,仍然具有积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体现的就是尊老爱幼的传统观念。孝梯观念所包含的尊老爱幼的内容,是

中华民族家庭和睦、邻里相亲、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多数罪犯缺乏“孝佛”的人伦观念,并从家庭角色义务淡漠演化为社会责任义务丧失。以尊老爱幼的孝梯观念矫正罪犯,有助于挖掘罪犯心中难以割舍的亲情、友情和爱情,唤起对亲友的真情忏悔,继而引发对受害者、对社会的忏悔,重构良好的人际关系。

   —正己正人的表率思想。中国传统文化推崇“正己正人,成己成物”的思想。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子师以正,孰敢不正”。古代先哲“正己正人”思想中所提倡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身先士卒、推己及人的思维方式和方法,完全可以运用在罪犯矫正工作中。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身教重于言教,监狱警察以身作则是一种巨大的教育力量,具有特殊的典范作用。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监狱警察队伍,是陶冶和感化罪犯的根本。警察在工作生活细节中树立楷模作用和道德威信,言传身教,能带动服刑人员对照自身自我反省,查找不足,改正缺点,从而提高自身道德修养。

   —自尊自立的高尚气节。中国传统文化肯定

人的独立人格,重视人的尊严。孔子曾说“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明确肯定平民具有独立的意志,也就是独立的人格。孟子说“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这是重视气节、人格尊严的表现。在传统文化中重视人格尊严的思想影响下,千百年来在中国知识分子中间形成了“士可杀不可辱”的传统,激励了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这种高尚气节以及民族自尊精神,对于今天我们罪犯矫正工作来说是一笔宝贵的遗产,它有助于塑造罪犯自尊、自信、自立的人格,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乃至正确的幸福观、家庭观、友谊观。

   —诚意读独的修身精神。曾子有言,“吾日三省吾身”。中国传统文化讲求“格物、至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重视人的自身修养,强调个人的道德修养和价值观建立在对他人、对群体、对社会的关爱和奉献上。修身是立身之道,也是立国之道,其最高目标是实现人与群体、个体与社会的统一及协调发展。这种反省内求、严于律己的自省精神,在罪犯私利意识膨胀,责任意识、义务意识与自我改造意识弱化的当下,无疑对改造罪犯大有裨益。“内因是变化的根据”,自省正是罪犯“变化”的开始,它能促使罪犯更好地认识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确立个人行为规范养成,提高自我约束和自律水平,保持健康的心态,真正做到认罪服法。

   —知荣明耻的道德观念。传统文化是中国古圣先贤几千年经验、智慧的结晶,其核心就是道德教育。管子曾说:“仓凛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千百年来,道德规范作为潜在的法律,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手段。而罪犯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就是道德缺失,好逸恶劳、贪图享乐、金钱至上代替了道德准则。因此,在罪犯中开展传统美德教育,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大力提倡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热爱集体的社会公德,能帮助他们明辨是非、美丑、善恶,提高其道德水平,塑造积极向上的思想道德品质。海南省海口市监狱、山西省太原市第一监狱、山东省运河监狱等,在罪犯中广泛开展国学教育,通过学习《三字经》和《弟子规》等经典文籍,教育罪犯“知荣明耻,诚信做人”,从做人的基本道理做起,提高罪犯的道德修养。这些都对矫正罪犯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中国传统文化是创新罪犯矫正工作的不竭动力

   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中说:“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要全面认识祖国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解读中国传统文化,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罪犯矫正工作与根深叶茂的中国传统文化是分不开的。当前,我们要创新和发展罪犯矫正工作,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在传承的基础上创新我们的传统文化,把我们丰富的文化资源变为强大的文化力量,推动罪犯矫正工作的创新和发

展。

    一是汲取精华,传承中国传统文化。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笔巨大的精神财富。罪犯矫正工作的创新发展,必须植根于传统文化的丰沃土壤,从传统文化中汲取对罪犯矫正有利的东西,改造利用其合理成分,淘汰有碍发展的文化糟粕。首先,要正确认识中国传统文化对创新和发展罪犯矫正工作的积极作用。很难想象,如果没有灿烂的中国传统文化支撑,我们中华文明能否绵延五千年至今。今天,中国共产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我们重视中国传统文化、弘扬中华民族精神提供了有利的契机。我们要认真对待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充分认识中国传统文化对罪犯矫正工作的积极作用。其次,要传承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髓。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是积极向上的,如果否认这一点,那我们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就成了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因此,对传统文化中符合罪犯矫正工作要求的、积极向上的内容,必须传承并且发扬光大。第三,要对中国传统文化扬弃继承。传统文化中也有一些糟粕和消极的东西,我们对传统文化的学习,对中华文化传统的弘扬,必须采取辩证态度。对传统文化中落后的、腐朽的东西,如封建礼教、等级观念、权术思想等对罪犯可能产生消极影响的,必须加以改造或剔除。

   二是着眼应用,创新罪犯娇正工作。“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这是中国的一句传世格言。只有创新,才能保持中国传统文化的先进性。中华民族之所以能在五千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发展壮大,靠的就是吐故纳新的能力和求变图强的精神。当前,随着监狱工作改革发展的不断深人,监狱体制改革全面推开,监狱布局调整广泛开展,监狱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快,罪犯矫正工作的创新和发展也进人了快车道。在罪犯矫正工作中继承和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不能简单照搬照抄,应该是一个再创造的过程。它需要我们强化创新意识,勇于解放思想,结合时代特色,用新的视角、新的思维,研究新情况,分析新问题,采取新举措,赋予传统文化新的时代内涵和文化形式。一要加大对传统文化的研究、挖掘和普及力度。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乃至全人类的瑰宝。它博大精深,除了为人们熟知的儒家思想外,中国传统文化中还有许多宝贵的思想资源,对罪犯矫正工作具有不可低估的价值,值得很好地研究、发掘并应用于罪犯矫正工作实践。二要丰富传统文化的时代内涵。传统文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我们所倡导的“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就是建立在优秀传统文化基础上的中国现代文化的具体规范。在罪犯矫正工作中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同样不能抱残守缺、固步自封,而是要紧密结合当代中国的社会文化状况,把传统文化的主导价值观与监狱建设的具体实际情况有机结合起来,体现源于中国传统文化又高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时代精神。近年来,内地监狱大力开展监狱文化建设,在继承优秀传统文化基础上,大力弘扬监狱精神文化、建筑文化和制度文化,赋予监狱文化以新的内涵,对罪犯矫正工作中如何继承和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做了很好的探索。三要创新罪犯传统文化教育形式。要摒弃简单说教、强制灌输的矫正教育模式,创新传统文化教育形式,提高传统"}1化教育对罪犯矫正的促进作用。近年来,内地不少监狱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如,将传统文化中的重要典籍、唐诗宋词、书法、音乐等优秀传统文化内容,进课堂、进教材;举办诵诗读经、书画展览、礼仪学习等活动;把传统文化和心理健康教育、社会帮教等结合起来;在监狱建筑和监舍的装饰、陈设上处处体现传统文化元素,营造传统文化的浓厚氛围。这些举措,增强了罪犯对优秀传统文化的认识和兴趣,提高了罪犯道德修养和文化素质,在传统文化潜移默化的熏陶下,促进了改造质量的提高。

   三是贴近实际,开展传统文化教育。监狱矫正罪犯不同于学校教育,不同于企事业单位员工管理,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在罪犯矫正工作中继承和弘扬中国传统文化,要联系监狱工作实际,在现实中实现价值。首先,避免形式主义。在罪犯矫正工作中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决不能变成“复古表演秀”。不能只在文化表象、文化符号的复古上作文章,要深人传统文化的内核,挖掘优秀的文化内涵,真正达到使罪犯具有守法公民所应具有的基本道德体系,适应回归社会的需要。其次,坚持循序渐进。中国传统文化对罪犯矫正作用的显现是一个渗透和渐进的过程,一定不能急功近利,应该把传统文化教育踏踏实实当作基础教育开展,潜移默化地矫正罪犯,正如杜甫诗云:“随风潜人夜,润物细无声。”再次,力求浅显易懂。监狱罪犯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目前,全国罪犯人监时为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约占42%。这就要求我们要将中国传统文化中深奥的思想和理论,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易于接受的形式传授给罪犯。第四,体现地域特色。中国传统文化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南北不同、东西迥异。监狱所处环境不同,自然而然地处于不同的地域文化范围。只有将当地民俗风情和传统文化,融人到教育人、改造人的具体工作中去,才能提高认同感,使罪犯产生共鸣,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是多元融合,丰富罪犯娇正理论。中国传统文化并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它之所以能绵延相传五千余年,并且影响了世界众多国家和地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具有强大的开放性和兼容性。中国古代思想家提出“和而不同”,和谐以共生共长,不同以相辅相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各种文化之间的交流必然日趋频繁。我们在罪犯矫正工作中继承和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同样要以正确的态度,来对待世界各个民族、各个国家的优秀文化传统,兼容并蓄、博采众长,在相互联系和相互吸收中实现融合,做到民族性和时代性的统一,地域特色与世界共性的统一。中国监狱学会和香港善导会的广泛交流和密切合作就是多元融合的一个很好的范例。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内地和香港在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政治思想等方面不尽相同。但是,我们的双边合作机制不断完善,在罪犯矫正理论研究、工作实践和体制机制等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交流合作。我们都是中华文化的传人,今后应该进一步增强对中华文明和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共同继承中华文化优秀传统,推动罪犯矫正工作的深人发展。

   宋代理学家朱熹先生曾经这样吟唱道:“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这次研讨会,内地和香港的监狱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踊跃参加,提交了大量的高品质论文,从传统文化的内涵和外延,到传统文化在罪犯矫正工作中的具体应用,都进行了深人研究和探讨。可以说,是对“中国传统文化与罪犯矫正”这一浩大题目进行的一次十分有意义的探索。我相信,有中国监狱学会和香港善导会的密切合作,有内地和香港广大同仁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能更好地继承和弘扬中国传统文化,推动罪犯矫正工作的深人发展。

 

《监狱理论研究》200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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