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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
政治文明与服刑入员合法权益保护罪犯合法权益保护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17-12-1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201   收藏(0)

   自2000年初推行狱务公开以来,根据司法部统一部署,全国监狱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我省监狱系统也曾经向社会各界宣示和承诺了罪犯权益保护八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不过认真对照检查起来,工作上似仍大有潜力可挖,似可试行以下措施,以期提高罪犯权利保护的可操作性。

   1.不断地深化对于文明执法的认识。要使全体监狱民警充分认识到,文明执法不仅是社会主义监狱的本质特征的体现,是营造罪犯良好改造环境、促使罪犯改造的前提,也是监狱民警综合素质的真实反映,是监狱文明形象的展示窗口,是监管场所建设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还是应对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因此要确立强列的社会角色意识,作为担当特殊重任罪犯改造任务的监狱人民警察,都应当努力践行以法治人,以德正人,以理服人,以行示人,以情感人。

   2.建立罪犯权利保护反应机制与健全狱政管理惩罚机制相结合,以适应政治文明对于监狱工作的新要求。为了强化内部监督机制,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罪犯诉冤制度,通过设立由监狱有关方面和犯人代表共同参加的诉冤组织和运作程序,用来听取罪犯对服刑中遇到的不公正待遇、错误外理的审诉和控告,对于证据确凿的、严重侵害罪犯人身、财产权利的案例,要抓好典型,发现一例严惩一例。同时,狱政线上可以指定专人承担起协调与公安及司法两院的工作关系,妥善处理好狱内突出的诉冤事务,帮肋服刑人员追索到合法享有的人身、财产权利。每年着力解决一、二例突出的、有可能导致错判的诉冤请求,力争实现零的突破。这个工作做上去了,监狱内外的社会影响及其效果会比较援助服刑人员子女上学之事更好,同时也藉此推动政法机关执法观念的整体增强,迅速提升监狱民警素质和能力。据了解,监狱提请减刑、假释(主要是前者)还是做得比较积极的,担若是遇到或发现了“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申诉类案件,由于处理起来的难度增大,多数单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勉强做一点转递的工作应付了事,主动去提请两院作处理的事例十分罕见。申诉后的处理结果也未见得及时向相关服刑人员作出明确交待,使得少数犯人产生了“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感觉,此种情形应当设法加以改变。

   我们在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不可忽略处在监管第一线上的民警的真接感受与情绪宣泄。当前,监狱基层单位对于健全狱政管理惩罚机制的呼声不绝于耳,普遍认为:监狱预防反改造行为的手段软弱,缺乏完善的管理处罚机制,不能对罪犯形成威慑,导致少数罪犯袭警辱警肆无忌惮,迫使监狱民警的粗暴管理方式难以杜绝。解决的途径在于健全狱政管理处罚机制,这方面的研究工作1待加强。或许只有这样做了,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方能具备稳定可靠的实践基础。总之,罪犯权利保护机制与监管惩罚机制两个方面的相互调适是值得引起重视的,务必做到以上两方面的协调运行与同步开展。

   3.规范完善法律法规制度,确认服刑人自我保护的权利.适当扩大罪犯权利保护的范围。根据来信中所反映的情况,法院对于罪犯刑期的计算上也会出现一些失误。就此笔者就迁想到,西南政法大学王利荣教授提出的关于针对行刑特点,对罪犯申诉、辩护权予以扩大解释、在行刑中适用复议、拓展罪犯申诉权的范围等主张的理由是成立的。“将这些内容程序化显然更能完整体现司法公正”(参见1999.5《刑事法学》【标题】自由刑执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有助于在行刑程序中确认服刑人的自我保护的权利,这一论点对于罪犯权益保护具有开拓性的意义。除了要在法律条款上作出必要的增补修订,行将颁行的《监狱管理条例》中也应当包含有罪犯权益保障的相关条目。仅以保护罪犯婚姻关系为例,事实上服刑人员除了对刑期计算格外关注以外,对于自身的婚姻问题也非常敏感,因此不防在此方面做出明文规定,如: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期间不准结婚,特殊情况须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罪犯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除外就医外)结婚的,可以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罪犯配偶提出离婚时,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监狱,由被告人提出答辩意见转告人民法院;如罪犯调动单位时,原监狱应将法院的通知及时转给罪犯所在的监狱。

   鉴于法学界对于目前监狱系统普遍开展的“三亲”工程有所质疑,当然抨击主要是针对“亲情同居”进行的,笔者认为,从维护罪犯权益的角度以及实施的效果来看,这是一项比较人性化的管教辅助措施,已经受到了服刑人员普遍欢迎(某监狱曾有20余名罪犯联名写信到监狱管理层方面要求维持),应当允许其存在并延续下去,不妨也在相关的监狱管理法规中作出明确规定,使之做到“有法可依”。监狱执法活动是对于国家法律内涵的自然延伸,只有当它全面体现其合理性时,才能拥有可贵的信度与效度,也才具有其神圣的生命力和影响力。

   4.纳入系统工程来实施目标管理,切实维护罪犯的合法瞬串橄黔踌铃

权益。在这方面的内容十分广泛,需要做的工作非常之多,是合理和可行的。其次,鉴于罪犯对于刑期计算的高度关注这里仅列举二、三项。首先,我们需要确立监狱对罪犯刑事和敏感性,适应世界刑罚轻缓化的总趋势,果断采取措施,奖励的主导地位,在传统的减刑假释等刑罚实施变更程序稳步扩大罪犯积极改造层的假释面。第三,需要将罪犯权益中,监狱总是处于辅助地位,而处于主导方的人民法院由于工作提到狱政管理、生活卫生等工作的主要议事日程上来,并不掌握具体情况,所作出的书面审查裁定,时常容易产生大力营造罪犯权益保护氛围。第四,要积极深人做好少年犯不公正情形,降低了罪犯对于监狱与民警的信任程度,影响开放式行刑处遇的试点工作。同时向社会各界做持久的宜了他们对于法律公正性的判断,按国际通例(至少在一些发传,主动接受社会性监督,推动狱务公开向深度和广度发达国家是如此),授予监狱以刑罚变更程序的主导地位应当展。

 

湖北省监狱局研究所李晓光

2004年《监狱理论研究》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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