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监狱图书馆是对犯人施行教育和矫正的重要文化设施,也是犯人狱中唯一能够接触到的文化场所。从刑罚模式视角指出监狱图书馆缘起及争议,简单梳理美国、挪威和日本三国监狱图书馆的发展概况、并在对立法情况、主管部门和人员构成进行选择性比较的基础上,总结出影响监狱图书馆发展的政治、经济及文化等因素,并分析其对我国监狱图书馆发展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美国 挪威 日本 监狱图书馆
[分类号]G259 DOI: 10. 7536 /j. issn. 0252-3116.2013.19. 012
1 引 言
监狱及其实践提供了一个检验现代政治民主的重要标准,F. Dostoyevsky说过,“进入监狱就能判断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1],监狱图书馆是犯人唯一能够接触到的文化场所,无疑是彰显文明、民主最有说服力的指标。在美国、挪威等国,监狱图书馆发展己经行之有年,而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犯人享有阅读和信息获取权的理念仍未被广泛接受,更不用说监狱图书馆的设置了。我国的监狱图书馆建设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从流动送书到建立驻监图书馆,历时仅20余年,无论是工作实践还是理论研究尚处幼年。因此,对不同国家监狱图书馆进行跟踪比较,探究影响其发展的因素,对我国如何更好地开展监狱图书馆服务及理论研究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选取美国、挪威、日本三国监狱图书馆为研究对象的原因有二:①美国和以挪威为代表的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监狱图书馆服务历史悠久。美国不仅在以宾州制和奥本制为标志的监狱改革方而走在前列,而且形成了完善的监狱图书馆“美国体系”,最具典型性和影响力。挪威则不断创新“开放监狱”、“生态监狱”等另类管理形态,并在2010年率先实现了图书馆的监狱全覆盖。日本监狱图书馆的发展状况与其经济水平极不相称。②从素材可获得性角度,美、挪两国监狱图书馆理论研究比较深入,而在其他国家,关于监狱图书馆的研究则非常少。B. Vogel指出,1977年-1989年的12年间,每年仅有4.5篇相关文章问世,即使在美国,200余篇以监狱图书馆为主题的文献也大多篇幅较短且不含引文【2】。笔者通过C NKI、读秀检索,发现目前中外比较研究仍属空白,比较基准没有成例可循,基于关键词频次文献计量和笔者主观性选择偏好,本文的比较将沿以下脉络展开:①监狱图书馆发展现状;②是否存在国家或地方性法规或标准?③责任归属,即谁提供这些服务,监狱、公共馆还是其他机构?④人员结构。
2 惩罚模式流变与监狱图书馆正当性之争
惩教理论学家对于监禁的目的看法不一。惩罚、威慑和改造是最常被提及的,但并非简单地线性发展。从成本收益考量,报应论、威慑论等惩罚理论认为监狱设计的初衷是使犯罪的成本,例如时间和收入的损失超过收益。但是,如边沁所说“惩罚本身就是一种恶”,惩戒性政策的合理性仍需得到证明。
18世纪,C. Becarria第一个提出,预防犯罪最好的方法是对犯者施之以教固。教育模式以教育刑论为理论基础,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惩罚,而在于教育罪犯改恶从善。C. Eggleston的研究表明,参与过教育项目的犯人重回监狱的可能性更低。19世纪后半期,刑罚学家引入“医学模式”,主张通过教育、行为矫治对罪犯进行改造和矫正,因为更合乎人道、更具社会亲和性,这种重视改造的矫正哲学成为主流刑罚理论。1954年,美国监狱协会更名为矫正协会。福柯指出,惩罚和约束只是控制人的政治技术,当局关注的是加诸于犯人的权力的反馈效果,惩罚到规训的转变背后隐含着精心计算的权力经济学【4】。
对各种模式的认识也并非一成不变,大多经历过接纳、否定、再认识的辩证循环。1975年,R. Martinsen等对1945-1967年矫正效果的研究进行了重新检验,提出了矫正基本没有效果的观点,从而动摇了人们对矫正治疗的信念,报应主义惩罚理论卷土重来[5]。
1790年己经有监狱开始提供图书,20世纪初,出现了专业馆员管理的监狱图书馆。惩罚理论主导时期,阅读主要是为了抵消隔离的负而影响,提供阅读材料尚不普遍。随着刑罚学的发展,以1870年监狱大会为标志的监狱改革运动提倡矫正和奖励良好的行为,监狱图书馆被视为这些激励机制之一开始大量涌现,但争议贯穿整个发展历程,从未平息:①阅读是特权还是一种权利?涉及监狱图书馆正当性问题。权利论者坚持,信息自由是天赋人权,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犯人也不例外。批评家则担心税收被错误地用来宠溺重罪之人。R. Center指出,许多美国人认为监狱应该是惩罚性的,犯人应该被限制阅读材料。②哪些书应当、不应当出现在监狱图书馆。这牵涉到馆藏审查问题。韦恩斯提出,犯罪与缺乏道德和精神戒律相关,提供恰当的读物是重要的圆。反对者则担心不当的资源会煽动犯人。③服务模式之辨。监狱馆基本上效仿公共图书馆模式,力图基于犯人的需求提供相似的资源和服务。S. J. Souza为此研究了为犯人和传统用户提供服务的相似性以及监狱面临的挑战【2】。W. J. Coyle则认为,馆藏建设过程中考虑犯人的偏好是有争议的,这种模式与宿主监狱关联性不大。他建议应以惩教作为建立监狱图书馆的目的[7]。
可以看出,监狱图书馆的肇始乃至发展与刑罚模式流变和当局的监禁目的考量息息相关,实为道器一体,以此发源,各国监狱图书馆走上了个性化的发展道路。
3 三国监狱图书馆发展概况
3.1 美国
美国监狱图书馆经历了三次跨越式发展:①1938年,美国监狱协会图书馆委员会(the American Prison Association' s Committee on Institution Libraries)建立,促进了20世纪30 - 70年代监狱图书馆前所未有的增长(集中在联邦监狱系统);② 1966年,国会批准了《图书馆服务和建设法案》( LSCA)并拨出专项资金,大量的监狱图书馆被建立,直接推动了州级监狱图书馆的发展;③ 20世纪70年代以来,犯人总量的飘升带来了监狱图书馆绝对数量的增长。根据美国司法统计局2010年的统计,联邦和州监狱在押人数从1970年的近20万人猛增到2008年的1 518 559人,增长近7倍,与此对应的是持续20余年的监狱建设热潮,新监狱大多包括图书馆,创造了数以百计的馆员岗位因。
对入藏资源的审查始终存在,弗吉尼亚州惩教署持有的禁书名单长达97页。2010年6月,经美国图书馆协会(ALA)修订的《犯人的阅读权》着重强调犯人的知识自由权,呼吁降低馆藏审查,但资源是否可能威胁惩教机构安全仍然是入藏与否的底线。从经费保障来看,2005年,W. Payne对50个州400名监狱图书馆员所作的调查表明:69%的馆员指出其所在的图书馆有购买资源的独立预算【9】。但对比日益上涨的图书及人工成本,经费仍然吃紧。
3.2 挪威
挪威监狱具有以下独特性:①由相对较小的监狱单元组成。2010年4月投入运营的Halden监狱是挪威最大的监狱,也只能容纳252名犯人。②职工/犯人比率高。M. F. Aebi调查表明,挪威每名监护负责1.4到1.6名犯人,其他国家监狱职工/犯人比率平均为3.1。③经费保障充足。以奥斯陆监狱为例,2006年在押人员375人,管理人员350人,年经费1. 78亿克朗圈。但由于图书馆经费分配优先权较低,监狱人力及经费优势并未转化为监狱图书馆发展的动力,经费短缺问题始终存在。1948年,挪威监狱图书总数仅仅50 000册,被随意地放在一起。这与目前日本监狱的管理方式类似。2003年,挪威档案馆、图书馆和博物馆管理局(The Norwegian Archive ,Library and Museum Authority)牵头在所有监狱进行了一次图书馆服务的调查,结果显示,既有服务结构并不充分,仅覆盖55%的监狱人口[11],这一结果直接推动了2005年监狱图书馆预算的增加,并以此为分水岭,经费逐年增加。2007年,挪威档案馆、图书馆和博物馆管理局出版了《2007 - 2009年监狱图书馆服务计划》,建议较小的监狱图书馆预算是32万克朗,应保有2 500件不同格式的馆藏。最大的监狱图书馆预算为60万克朗,馆藏5500件,且均能保持每年有10%的更新【12】。
3.3 日本
在日本监狱,图书馆并非阅读和信源主渠道,犯人有两种方式获得阅读材料:①个人购买。犯人通过购买等个人途径获得阅读材料的数量占比逐年增长。②监狱提供。以多存贮区的分散模式管理,资源位于工作区、监室等不同区域的书架等处。一般资源实行自由阅览,特殊资源(与教育项目相关的参考著作)位于图书馆工作区,阅览由专人管理回。
比较来看,日本监狱图书馆未获得充分发展:①日本图书馆协会1979年修订的《图书馆自由宣言》提出:“图书馆反对一切检查”。但是,在惩教环境下,这种信息自由理念势必与监狱的审查政策相冲突。②尽管日本图书馆协会支持服务弱势群体,但并未倡导向犯人提供服务,导致公共图书馆向监狱推广意愿不足,基于安全考量以及赔偿损毁图书的担忧,狱方也不愿与公共图书馆开展馆际互借。③大量的个人藏书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监狱图书馆的缺位,客观上也阻碍了监狱图书馆的发展。截至2009年3月31日,日本监狱提供的藏书总量是1 453 000册,而芝加哥Cook郡监狱和洛杉矶郡监狱的图书馆藏书2006年己经分别达到了250万册【14】。在2007-2008财年,有近3 000名犯人的东京拘留所只为图书馆资源划拨了90万日元,2009 - 2010年度,188家惩教机构全部图书预算只有4 100万日元。比较来看,日本监狱图书馆藏规模仍然偏小,经费预算仍嫌不足。
三国监狱图书馆的发展与各自国情紧密相关,但仍然表现出某些共性:其一,挪威2007年的统计表明,犯人的借阅量是公共馆用户的18倍。美国的统计显示,大约75%的犯人会利用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对应的数字只有35% 【15】。即使存在监狱图书馆替代形式的日本监狱,馆藏绝对量和利用率依然保持了增长态势。其二,均存在内容审查制度,以期在康复犯人和公共安全之间求得平衡。其三,馆藏结构呈现出某种共通性:①某些学科领域的收藏被过度强化,比如法律;②与教育背景相适应,多数犯人对所谓“经典”兴趣不大,最流行的是通俗小说和真实案例等读物。图书馆微薄预算的大部分被花费在补充这些通俗读物上,馆员经常而临在快餐式读物和经典之间平衡馆藏的两难选择。其四,除2005年后的挪威,美、日两国监狱图书馆经费不足问题仍然存在。
4 三国立法情况比较
4.1 美国
美国法律体系比较完善,参与并主导了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①联合国1977年制订的《犯人待遇最低标准规则》( Standard Minimum Rules for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第40条规定:“每个机构应该有一个充足储备娱乐和指导性书籍的图书馆供各类犯人利用,并应鼓励犯人利用”;② IFLA的图书馆服务弱势人群专业组(LSDP)长期关注那些不能利用常规图书馆服务的特殊人群,1992年制定,1995、2005年两次修订的《犯人图书馆服务指南》遵循《犯人待遇最低标准规则》第40条的哲学框架,条款便于本地化,旨在作为各国制定自适性准则的指南,成为监狱图书馆服务的重要规范;③ 1995年,IFLA/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联合制定的《公共图书馆宣言》呼吁公共图书馆服务犯人【16】。
形成了全国和地方性法规的立体保障体系,全国性法规和标准指导性强、覆盖而广。①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犯人大多数权利的保障不是通过成文法或行政措施,而是司法裁决的结果。例如,1977年美国最高法院的 Bounds v. Smith , 430 U. S. 817 (1977)决定,促成了多数美国监狱中法律图书馆的建立。②根据美国政府第一修正案和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在ALA的2号议案中,个体的智识自由被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为指导监狱图书馆一般馆藏建设,ALA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标准和规定。1981年颁布了城人惩教机构图书馆标准》(Library Standards for Adult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s) ,1999年出版了《青少年惩教机构图书馆标准》(Library Staudczrds for Juvenile Correctional Facilities)。
地方性细则内容广泛、修订周期短、针对性强。例如,威斯康星州惩教署成教部(DAI)制定的新的图书馆资料选择原则于2009年1月30日生效,1985年执行的旧政策己经过时并被废除。该政策的目的是“在平衡机构的安全需求的同时,基于包容性、多样性和与犯人需求和兴趣相关性原则,为监狱图书馆的采访和剔旧建立统一的方针”。
4.2 挪威
挪威执行欧共体和IFLA的相关规则,并在图书馆法及教育法条例中对监狱图书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①《欧洲监狱规则》(The European Prisou Rules)被视为《犯人待遇最低标准规则》的欧洲版,其在后者第40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应尽可能与社区图书馆活动合作组织监狱图书馆”;②《犯人图书馆服务指南》强调提供优质监狱图书馆服务的重要性并断言图书馆有助于遏制再犯,降低社会总成本,与挪威以降低累犯为目的的矫正理念暗合,得到了接纳和采用;③挪威监狱图书馆是国家图书馆网络的一部分,属于公共图书馆范畴,2001年的《挪威公共图书馆法》(the Norwegian Public Library Act)第2条规定“公共图书馆的活动也包括为医疗机构的病人和其他使用公共图书馆有特殊困难的人群服务”。第4条“关于实施处罚”指出,通过与其他公共团体合作,惩教机构必须确保在押人员获得依法应该
享有的服务;.1998年的《教育法》(The Education Act)规定:学生有权利用学校图书馆,也适用于就读于监狱教育项目的学生。这是三国中唯一在图书馆法的上位法—教育法中对犯人的阅读权作出规定的。
4.3 日本
日本监狱并未严格执行《犯人待遇最低标准规则》和《犯人图书馆服务指南》的相关政策,国内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监狱图书馆及其服务运营。图书馆行业的国家立法有《国立国会图书馆法》(1948年)、《图书馆法》(1950年)和《学校图书馆法》(1953年)等三部。“三法”从制订到历次修订(仅《图书馆法》至2008年已修订18次【17】),从无涉及监狱图书馆运营的任何相关条款。
在监狱方而,惩教局的法律要求主要针对犯人自备图书。2006年6月8日颁布的《刑事收容设施及被收容者处遇法》是监狱法100年来第一次重大修改,其中甚至不包括“图书馆”这一术语。该法案第2部分第2章第8节“对书籍的访问”明确了犯人阅读材料的获取权。第72条规定:“监狱长应提供图书和其他阅读材料以协助教育和休闲活动,并结合监舍条件提供尽可能的自由访问”,这是新法案中唯一针对监狱图书馆的条款。与《犯人待遇最低标准规则》第40条明确规定“有一个图书馆供各类犯人利用”不同,第72条只是强调阅读材料的提供,无涉物理图书馆的建立,并且涉及提供书籍的具体操作方案时,第8节的措辞并不明确。为规范和落实新法案,监狱系统制定了内部的配套政策。在涉及书籍访问方而,监狱长对如何控制和管理(开馆时间、借期等流通规则)各类阅读材料有最终决定权,权系一身意味着存在潜在的主观诊释和武断决策。
三国对《犯人待遇最低标准规则》和《犯人图书馆服务指南》两大国际规则的履行情况不一。从国内立法来看,立法主体主要涉及监狱和图书馆协会,相关规定多以监狱法或图书馆法中若干法条的形式存在,缺乏单列法。
5 运营责任归属比较
5.1 美国
美国有联邦及州惩教机构两套系统。联邦监狱系统的图书馆设施、馆藏和图书馆服务归联邦监狱局和美国司法部管辖。每个州都设有惩教署负责州惩教设施和图书馆。各县市管理监狱和拘留所,并且经常与当地公共馆和社区志愿者团体签订协议,向犯人提供阅读材料和其他图书馆服务。
挪威监狱图书馆的权责参数界定比较明确:①馆藏,服务和员工由国家资助;②挪威档案馆、图书馆和博物馆管理局负责管理监狱图书馆的政府资助;③挪威惩教署提供场所;④国家图书馆代表文化部管理监狱图书馆服务。财政责任由文化和司法部门分担容易造成协调和优先权问题。
司法部下辖的惩教局管理监狱和拘留设施,包括图书馆,责任主体比较单一。
6 人员结构比较
R. Miller指出,“超过任何其他要素,馆员是惩教图书馆服务成败的基石”。《犯人图书馆服务指南》第6. 1条规定:“所有的监狱图书馆,不论规模大小,应由专业馆员监督/管理”;第6. 2条对指标做了细化:“人口超过500人的监狱应该有一个全职专业馆员,1 000人以上应聘请2名专职馆员”,并可以根据监区人口、开馆时间、分馆数等变量动态调整。
6.1 美国
19世纪初,监内阅读以对抗隔离影响,培养宗教虔诚为旨归,图书管理者几乎都是神职人员。20世纪80年代,图书馆还经常由兼职老师和罪责最轻的犯人管理。
《成人惩教机构图书馆标准》规定:301-500名犯人规模的监狱图书馆应配备1名馆长,1名图书馆技术员或职员;501-1000名犯人则应配备1名馆长、2名技术员或职员;1001-1500名犯人应配备1名馆长、1名助理馆员、2名技术员或职员;1501-2500名犯人应配备1名馆长、1名助理馆员和3名职员【18】。比较可知,国际图联指南和《成人惩教机构图书馆标准》在人员指标方而有一定的契合,但后者较前者更趋具体。实践中,对二者都未予以彻底的贯彻和执行,而是采取了个性化的变通模式。根据马里兰惩教图书馆编制的《州立监狱图书馆员目录》,截至2010年6月,各州监狱图书馆的总数约950个,其中大约2/3有专职员工,并非都是专业馆员。威斯康星州只有22个惩教机构有全职的专业馆员。从职业声誉来看,馆员往往不被视为专业人士,经常被监狱管理人员视为杂役并分配图书馆范围外的工作【19】。所以,普遍缺乏职业认同,平均在职时间不到5年半,平均年龄为49岁【20】。
为弥补人员缺口,大约25个州采用中央监狱图书馆或者雇用隶属于惩教署或州图书馆的机构服务协调员/顾问,在马里兰州,一个中央惩教图书馆顾问协调24个网点的图书馆服务,另外几个州有区域性惩教图书馆协调员。
6.2 挪威
20世纪上半叶,通常是神职人员负责图书馆服务运营,犯人主要被分派负责流通和提供读者指导。1961年《挪威监狱法》第58. 2节规定:所有机构应该有藏书,最好由一名高级公务员管理。此后,挪威开始倾向雇用有公共图书馆经验和资质的馆员,由于人本理念的坚持,挪威偏重强调馆员在教育、心理学和社会工作领域的经验。犯人仍然是图书馆职工架构的组成部分,工资非财政拨款,并不占馆员岗位指标。
《2007-2009年监狱图书馆服务计划》对岗位设置规定得比较详细:较小的监狱图书馆应该有足够的资金提供,至少有0. 5个全日制馆员岗位,最大的监狱应提供1.5个全日制馆员岗位。
6.3 日本
目前仍无专业馆员,监狱员工和犯人被分派管理图书馆运营,一般每所图书馆有1-4名工作人员和1-13名犯人,矿区矫正项目中心甚至从民营企业聘请了3人处理图书事务。1996年,由刑法专家组成的监狱改革协会出版了《犯人和被拘留者待遇的提议》(2002年修订),呼吁“惩教机构的典狱长应聘请合格的馆员以确保犯人有机会进行研究、获取信息和随时咨询”。但与监狱图书馆整体发展阶段相应和,人员结构仍然存在问题:①聘请专业馆员的倡议始终未取得实质性进展;②没有提供针对监狱员工和犯人的图书馆操作流程和业务素养培训;③以节省人力为目的的多存储区分散管理模式,未能满足犯人需求且增加了图书损耗。
从人员构成来看,日本仍然没有专业的监狱图书馆员,即使是美国和挪威也需要雇佣犯人来弥补专业馆员缺口,现有馆员的在职时间及年龄结构仍然存在缺陷,合理的人员结构远未达成。
7 总结与启示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监狱图书馆发展既无固定模式,也非一成不变,除主要服从于国家刑罚模式和监禁目的,下列因素的作用也不容忽视。
其一,矫正模式重回主流,为监狱图书馆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外部环境。近年来,三国刑罚模式不同程度地渐趋于矫正哲学:①日本的转向是迫于人道压力。②美国的回归出于监狱运营成本高企背景下平抑惩教成本的需要,美国联邦监狱平均每名犯人的开支超过3万美元/年。③挪威则是国情使然。首先,挪威没有死刑和终身监禁,刑期最长仅21年。R. Gauger指出,多数犯人会重回社会,简单地对其进行处罚是对税收的不明智利用[21];其次,挪威人认为犯罪不仅是个人问题,社会也难辞其咎,施仁于彼利于其重建自我,回归社会。北欧最近的调查显示,欧洲的再犯率平均为70%-75 %,挪威是20 %。
其二,系统的法律保障、责权清晰的运营责任归属、合理高效的专业队伍以及与公共图书馆等机构的有效合作是监狱图书馆健康运行的必要保障。
其三,执政党的政治诉求对监狱图书馆发展有决定性的引领作用。三国多党制背景下,亲民的监狱图书馆乃至监狱政策往往成为政党争取民众支持的有力祛码。法国的例证最具代表性:20世纪80年代初,密特朗总统上台,随即出台了支持阅读和监狱文化创新的全国性政策,在1981年《关于图书和阅读的新政策》的报告中对更多监狱图书馆的建立做了提议,监狱图书馆的发展而貌随之一新[22]。
其四,良好的国民经济与政府财力对监狱图书馆的建立和经费保障无疑至关重要。但从日本这一例证可知,监狱图书馆发展与经济优势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将其看作经济衍生物的观点值得推敲。
其五,制约监狱图书馆发展的软约束仍然普遍存在:①公众对犯人的偏见根深蒂固。大多数人仍然把监禁看作专门的惩罚性措施,认为非惩罚性和矫正颠覆了对于报应论和因果率的虔诚主义。②惩教机构和图书馆目标认知的二分法。监狱图书馆并非独立机构,而是在惩教环境内运行,信息自由的行业伦理经常与惩教机构的安全规则相冲突。③馆员的劣势地位。公众不理解图书馆服务需要真正的专业人士。
由此,对于如何发展我国监狱图书馆事业不难得出如下启示:①从人本视角,发展监狱图书馆是大势所趋。应该借鉴先行者的经验发展我国的监狱图书馆事业,以教育、矫正罪犯,彰显图书馆的社会价值,实现图书馆的职业使命。②制定有利于监狱图书馆发展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创造监狱图书馆发展的有利软件支撑。③明确运营责任归属,明晰权责关系,建立监狱、公共图书馆以及各自上级主管部门等不同层次、广泛参与的合作机制。④保障监狱图书馆在监狱经费分配、资源配置等方而的优先权,建设高素质、有竞争力的馆员队伍。⑤克服惟实践主义倾向,深化理论研究,使理论与实践形成良性互动。
【作者简介】刘甲库,吉林财经大学图书馆馆员,流通部主任,硕士,E-mail:ccljk@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