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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
浅谈刑罚执行信息化的实现
发布日期:2022-2-19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450   收藏(0)

    摘要:刑罚执行信息化是监狱信息化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是监狱刑罚执行的各种事实、技术、方法,以及流程的数宇化处理过程,是监狱誉察对反映监狱刑罚执行内容和规律的数据、文字、图像等信息资料进行传递、处理、检索、检测、分析和利用,提高刑罚执行的准确性和效率,推动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现代化。

   关健词:刑罚执行信息化

   中圈分类号:D926. 7文献标识码:A

   刑罚执行信息化是监狱信息化的主要组成部分。刑罚执行信息化将监狱刑罚执行的流程、内容以及和刑罚执行相联系的人、机、事件的信息资料进行数据加工,形成准确、快捷、有序运行的工作应用系统,能够有效地促进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高效运转和执法质量的不断提升。

   一、刑罚执行信息化概述

   (一)刑罚执行信息概念的界定及其构成

   刑罚执行信息是指那些能够反映监狱刑罚执行内容、事项、技术、方法、流程、知识和规律的符号、文字、声音、图形、图像、数据等信息资料,这些信息资料表述了刑罚执行的内容、过程和特征。从理论上说,与监狱刑罚执行相关联的信息都可以作为刑罚执行信息。本文将刑罚执行信息的范围限定于与监狱刑罚执行内容、流程以及技术有关的信息。对照《监狱法》的规定,按刑罚执行过程和内容,刑罚执行信息化可以分为罪犯收押与释放信息化、刑罚变更信息化、刑罚场所变更信息化、狱内侦查管理信息化以及罪犯申诉、控告、检举信息化等五大类(见图1)。本文主要阐述前三类问题。

   (二)刑罚执行信息化的内涵

   刑罚执行信息化就是对监狱刑罚执行的各种事实、技术、方法,以及流程的数字化处理过程,其功能是为监狱更加准确和便捷地执行刑罚服务。监狱替察利用信息化系统进行刑罚执行业务的检索、检测、传递、处理、分析和利用,完成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刑罚执行信息化为监狱警察准确执行刑罚提供了决策依据、执行模式和管理路径。

   刑罚执行信息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含三个层面:初级刑罚执行信息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过程;刑罚执行信息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刑罚执行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提高的过程。

  

  (三)刑罚执行信息化的功能

   刑罚执行信息化具有对内和对外两个功能。对内,为监狱警察提供信息资源共享和决策、计划、行动平台。监狱利用刑罚执行信息内容、信息处理技术、信息处理设备以及监狱从事信息工作的人力,完成对罪犯的刑罚执行流程。对外,为监狱狱务公开提供规范的信息和技术支持。刑罚执行信息是对监狱刑罚执行过程和内容最原始的记载,是对监狱执法最真实、最客观的反映,具有证据法的意义。规范的刑罚执行信息化过程是监狱公正、文明执法的综合表现,是维护监狱良好形象的重要保证。

   1.规范刑罚执行流程。刑罚执行信息化以固定的模式将刑罚执行的程序定格在监狱刑罚执行的过程当中,刑罚执行的每一个环节的条件、内容、程序、结果和评估反馈都是信息化的内容。前一个环节的信息是后一个环节信息的基础和条件,后一个信息是前一个信息的延续和结果,一般不能颠倒使用。所有罪犯的刑罚都必须按照该模式执行,否则将无法启动和推进该犯的任何刑罚。这样既减少了刑罚执行的随意性,又可以避免因人工控制而出现的执行差错。

   2.固定执法证据。信息化的程度越高,刑罚执行的轨迹就越清晰,执行的证据就越详实。刑罚执行的每一个环节都使用明确的信息作为启动的“钥匙”,这些信息构成了刑罚执行信息化的链条,详实地固定了刑罚执行的过程。这样可以减少执法证据不易保存和容易散失的弊端。

   3.提供执法分析和决策依据。信息化的固定模式,为监狱刑罚执行提供了具有规律性的执行程序,改变了以往靠经验和手工的传统方式。监狱既可以依据已有的模式明确刑罚执行的路径,根据已有的执法绩效判断和决策选择更加有效的执行方式,又可以为加强执法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4.监督检查执法质量。刑罚执行流程、模式,以及证据的固化,使监狱刑罚执行的全部活动可以全景再现,执法监督不仅可以在执法过程中时时进行,还可以在执法活动完成后全景式再查,这样既提高了监督的质量,又提高了监督的效率。同时,全景式的再现功能更加有利于执法公开,增强了监狱执法的责任意识,提高了社会公众的信任度。

   5.共享。监狱刑罚执行信息是国家司法信息链条上的一个重要环节,特别是与公安信息、社区矫正信息具有信息资源共享的特征。

   二、收押与释放

   收押与释放管理信息化,是实现罪犯信息采集、加工、建立完整罪犯信息库和实现监狱刑罚执行信息化管理的两个关键程序。

   (一)收押

   收押业务流程处理是依靠建立新收罪犯基本信息档案、罪犯人身、物品检查、通知罪犯家属、罪犯心理测试与评估、罪犯身份甄别、罪犯人监教育集训情况评估、新犯分流等各业务子项的协同,实现信息的快速采集、报表分析和网上审批,为监狱刑罚执行的规范运作提供保证(参见图2)。

   1.收押需要采集的信息内容。收押流程要进行大量数据资源的收集、加工,形成罪犯个人档案,实现监狱信息资源的共享。主要有法律文书、罪犯人口资料、罪犯健康资料、罪犯个人财产信息、罪犯社会关系甄别信息、罪犯收押反馈信息等六种。

   建立罪犯个人档案信息库是实现刑罚执行信息化的第一关。收押时要对罪犯静态和动态信息(罪犯的个人基本资料,如照片、体貌特征、性格及行为特点、罪犯情况、社会关系、联系方式、家庭状况、改造表现、心理测试、健康状况、人监评估分析等)采集加工,实现罪犯信息档案的电子化管理,为刑罚执行的下一个环节提供查询、综合统计和信息资源的实时共享。在罪犯个人信息档案中,以罪犯自然人口信息为基础,将罪犯人身健康、物品检查、通知罪犯家属、罪犯心理测试与评估、罪犯身份甄别、罪犯人监教育集训情况评估、新犯分流等业务子项信息全部录人。同时,通过远程查询连接公安户籍信息系统,查询与核对罪犯信息(参见图3)。

   2.收押信息化功能实现。主要反映在四个方面:建立罪犯个人档案信息,与公安户籍系统对接,核查罪犯人口信息资料;与罪犯收押法定条件系统对接,核准收押;与监狱罪犯信息库的对接,实现罪犯信息共享;生成罪犯收押通知,启动罪犯收押程序(参见图4)。其操作程序是:启动录人系统,建立罪犯个人档案信息,并与监狱罪犯档案信息库实现对接,实现罪犯信息的实时共享。

   (二)释放

   1.释放需要采集的信息内容。释放信息包括罪犯人口资料信息、法律文书信息、罪犯离监健康信息、罪犯个人财产信息、罪犯矫正绩效信息、罪犯离监劳动技能及就业信息等。其中,罪犯矫正绩效信息包括:对罪犯矫正绩效的评价、对罪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公安、司法、街道等单位接茬帮教的建议、对假释人员社区矫正的建议等;罪犯离监劳动技能及就业信息包括:罪犯劳动职业技能等级及其他技能信息、社会就业方向的信息、回归社会后就业单位的落实信息等。

   2.释放信息化功能实现。释放信息化功能主要表现为释放信息管理和释放业务流程处理。释放信息管理是对由于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执法行为产生的罪犯信息的动态变化,通过信息手段,实现罪犯释放信息的规范化管理,并通过提供信息的查询、统计和决策分析依据,自动生成罪犯释放信息资料的活动。

   释放业务流程包括:形成罪犯释放信息、出监教育、罪犯随身物品、财物的整理与结算、出监鉴定、释放及发放释放证明书7个业务子项。释放业务流程处理主要是形成罪犯释放材料及信息档案归档。当罪犯释放情形发生时,从监狱罪犯信息库中提取罪犯个人档案信息资料,导人罪犯释放信息管理系统模块,自动生成释放资料(出监鉴定表、安置帮教材料等)和释放证明书(参见图5), 释放业务信息化的操作流程是:启动录人程序,核对释放条件和罪犯信息资料,实施网上审批和报表统计,打印释放通知书等(参见图6)。最后,完成罪犯信息档案的归档,并按照档案保存要求进行规范、可靠的备份存储。

   三、刑罚变更

   刑罚变更是指由刑罚决定机关(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特赦)作出的关于罪犯刑种和刑期的变更。包括:减刑、加刑、改判、特赦等四种。刑罚变更管理信息化就是将监狱执行刑罚变更的内容、过程与绩效,以数据信息的形式反映出来,并通过这些数据信息管理,实现监督刑罚变更执行过程。

  (一)刑罚变更需要采集的信息内容

   1.减刑。减刑信息化是指将减刑这一刑罚执行过程所需要的各种资料进行整理、归纳、分析、加工而形成计算机数据库信息,以便于实施罪犯减刑时的信息资料检索、利用。减刑信息可归为减刑条件、法律依据及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等。减刑条件。减刑条件包含刑法条件和各省、市、区法院关于罪犯减刑规定的具体条件,这些条件构成了罪犯减刑的要件条件信息。法律依据是指罪犯减刑的具体法律依据。减刑信息化管理将减刑的法律依据加工成计算机信息存储于减刑条件判断信息库,便于在减刑信息化业务流程中,通过计算机判断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以决定是否可以减刑。这些法律依据信息构成了减刑的标准条件信息。人民法院裁定(判决)结果是经人民法院裁定生效后刑罚的具体变更结果信息,如刑种的改变、刑期的变更、附加刑的变更执行等。

   2.加刑。加刑涉及的信息主要是狱内侦查阶段的信息资料和法院判决文书资料。具体内容包括:罪犯文书档案、犯罪事实、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等内容。

   3.改判。改判信息的具体内容是指改判过程中所形成的罪犯基本档案信息、犯罪事实、原判决信息、改判原由、改判结果等信息资料,经整理、加工、分析、归纳后,形成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

   4.特赦。特赦信息是指国家发布的特赦条件、特赦执行中形成的法律文书等相关的事项,分为特赦条件信息与特赦结果信息。主要包括:罪犯基本档案、犯罪事实、原判刑罚内容、已执行刑罚、特赦条件、特赦决定机关及程序、特赦结果等信息。

   (二)刑罚变更信息化功能的实现

   1.减刑信息化功能的实现。

   为了加强减刑的规范化、程序化,使司法机关在办理减刑案件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减少减刑中的随意性,法律专门对减刑程序作了规定。减刑信息化管理就是将这于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执法行为产生的罪犯信息的动态变化,通过信息手段,实现罪犯释放信息的规范化管理,并通过提供信息的查询、统计和决策分析依据,自动生成罪犯释放信息资料的活动。

   释放业务流程包括:形成罪犯释放信息、出监教育、罪犯随身物品、财物的整理与结算、出监鉴定、释放及发放释放证明书7个业务子项。释放业务流程处理主要是形成罪犯释放材料及信息档案归档。当罪犯释放情形发生时,从监狱罪犯信息库中提取罪犯个人档案信息资料,导人罪犯释放信息管理系统模块,自动生成释放资料(出监鉴定表、安置帮教材料等)和释放证明书(参见图5),释放业务信息化的操作流程是:启动录人程序,核对释放条件和罪犯信息资料,实施网上审批和报表统计,打印释放通知书等(参见图6)。最后,完成罪犯信息档案的归档,并按照档案保存要求进行规范、可靠的备份存储。

   三、刑罚变更

   刑罚变更是指由刑罚决定机关(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特赦)作出的关于罪犯刑种和刑期的变更。包括:减刑、加刑、改判、特赦等四种。刑罚变更管理信息化就是将监狱执行刑罚变更的内容、过程与绩效,以数据信息的形式反映出来,并通过这些数据信息管理,实现监督刑罚变更执行过程。

  (一)刑罚变更需要采集的信息内容

   1.减刑。减刑信息化是指将减刑这一刑罚执行过程所需要的各种资料进行整理、归纳、分析、加工而形成计算机数据库信息,以便于实施罪犯减刑时的信息资料检索、利用。减刑信息可归为减刑条件、法律依据及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等。减刑条件。减刑条件包含刑法条件和各省、市、区法院关于罪犯减刑规定的具体条件,这些条件构成了罪犯减刑的要件条件信息。法律依据是指罪犯减刑的具体法律依据。减刑信息化管理将减刑的法律依据加工成计算机信息存储于减刑条件判断信息库,便于在减刑信息化业务流程中,通过计算机判断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以决定是否可以减刑。这些法律依据信息构成了减刑的标准条件信息。人民法院裁定(判决)结果是经人民法院裁定生效后刑罚的具体变更结果信息,如刑种的改变、刑期的变更、附加刑的变更执行等。

   2.加刑。加刑涉及的信息主要是狱内侦查阶段的信息资料和法院判决文书资料。具体内容包括:罪犯文书档案、犯罪事实、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等内容。

   3.改判。改判信息的具体内容是指改判过程中所形成的罪犯基本档案信息、犯罪事实、原判决信息、改判原由、改判结果等信息资料,经整理、加工、分析、归纳后,形成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

   4.特赦。特赦信息是指国家发布的特赦条件、特赦执行中形成的法律文书等相关的事项,分为特赦条件信息与特赦结果信息。主要包括:罪犯基本档案、犯罪事实、原判刑罚内容、已执行刑罚、特赦条件、特赦决定机关及程序、特赦结果等信息。

   (二)刑罚变更信息化功能的实现

   1.减刑信息化功能的实现。

   为了加强减刑的规范化、程序化,使司法机关在办理减刑案件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减少减刑中的随意性,法律专门对减刑程序作了规定。减刑信息化管理就是将这一过程纳人计算机管理的活动。

   减刑信息化是根据减刑的流程,将各个环节的信息资料进行整理、归纳、分析、加工,按照计算机信息管理的原则方法,储存到计算机信息数据库。信息管理软件依据减刑基本条件与程序进行检索、分析、对比、判断,并自动产生各种新的信息数据,以生成各种报表、文档资料,从而完成减刑工作。

   减刑信息化功能的具体实现过程是:

   (1)减刑基础信息的录人与功能形成。罪犯减刑必须符合减刑的要件条件和标准条件。其中要件条件信息是罪犯自身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信息是由罪犯档案管理等功能模块提供,其他功能模块无法形成的信息资料,则通过减刑基础信息录人功能来实现。减刑信息功能模块由此自动检索出所有减刑所需要的要件条件信息,与标准条件信息库进行对比,以判断该罪犯是否符合减刑条件。

   (2)法律依据信息库的完善。它是将所有法律规定的各种减刑情形细化、整理、加工成众多标准条件信息,组成标准条件信息库,以供与罪犯自身具备的减刑条件信息进行对照比较。

   (3)对照比较与申报。根据信息管理软件的判断结果,对完全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自动生成各类报表资料,完成减刑工作的呈报或申报工作。

   (4)执行法院裁定。根据人民法院送达的生效判决、裁定结果,进行计算机信息确认并执行(参见图7)。

   2.加刑信息化功能实现。

   狱内案件由监狱侦查,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法院审理判决并将判决文书送达监狱执行;监狱对生效判决文书信息进行确认并执行。

   加刑信息化功能的具体实现过程是:

   (1)监狱将加刑所需信息资料进行整理、归纳、加工,检索加刑罪犯的基本信息,生成罪犯加刑信息数据资料。

   (2)根据相关信息生成加刑相关文档资料报表,完善相关法律文书。

   (3)移送相关法律文书资料。经相关司法机关系列工作,作出案件判决。

   (4)根据人民法院送达的生效判决、裁定,进行计算机信息确认并执行(参见图8)。

   3.改判信息化功能实现。

   改判的操作程序:监狱向相关司法机关提供罪犯相关妙冬信息档案,协助办理案件;监狱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文书。

   改判信息化功能的具体实现过程是:

   (1)将改判案件设计罪犯信息资料进行整理、归纳、加工,生成罪犯改判信息资料,并为改判信息提供计算机信息的贮存空间。

   (2)根据人民法院送达的生效判决、裁定,对改判信息进行整理、加工,形成信息数据,并将其补充到罪犯的基本信息库中,自动完成相关刑罚信息的更新。(3)结束工作流程。改判判决或裁定开始执行。4.特赦信息管理功能实现。

特赦的操作程序是:监狱根据法定条件检索筛选符合特赦条件的人员名单,经评议、公示、审核和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报相关职能机关审理,人民法院裁定下达后予以执行。

   特赦信息化功能的具体实现:

   (1)计算机检索符合条件的罪犯名单。

   (2)根据特赦呈报工作要求,检索所需基础资料信息,生成各类呈报资料文档。

   (3)根据人民法院送达的生效裁定,补充完善罪犯基本信息库,同时释放特赦罪犯,结束特赦工作流程。

   四、刑罚执行场所变更

   刑罚执行场所变更是指罪犯服刑期间由于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调监等原因引起的罪犯收押场所变换。刑罚执行场所变更管理信息化的目的是通过对罪犯在收押场所变更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信息进行录人、管理,从而达到更加便捷地执行刑罚的目的。

   (一)假释需要采集的信息内容

   1.罪犯人口资料。是指罪犯作为自然人的户籍信息和作为罪犯个体特有的基础信息的集合,包括个人户籍基本资料、体貌特征、社会关系、刑罚信息、改造表现、法律奖惩信息等。

   2.假释条件:罪犯基本信息,如:基本档案信息、原判刑罚信息、已有的刑罚变更信息等;罪犯自身具备的法定假释条件,如:现实表现、行政奖励、行政处罚档案等。

   3.假释的法定条件:法律规定的假释的条件和内容。

   4.假释的裁定:裁定机关、裁定结果以及撤销假释裁定等。

   5.考察结果。考察信息是在罪犯被裁定假释后,监狱以及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跟踪考察而形成的信息资料的总和。包括:公安机关以及公安机关考察记载的详细信息,如罪犯的思想汇报内容、考察结论,监狱考察信息等。

   (二)罪犯假释信息化功能的实现

   假释信息化功能的具体实现:

   1.查询、检索。在罪犯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增加罪犯假释执行相关信息内容,建立罪犯假释相关信息数据表,以贮存假释信息管理流程中的相关信息数据,并与其他罪犯信息建立相关联系。

   2.作出判断。根据罪犯申请,从罪犯数据信息库检索出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相关信息。将检索出的罪犯假释条件信息与法定标准假释条件信息进行比较,判断是否符合假释条件。

   3.生成呈报资料。对符合法定条件者,通过管理软件检索出罪犯相关信息资料,生成各种假释呈报资料。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呈报。

   4.执行裁定。法院裁定送达后,监狱将罪犯信息从监狱罪犯信息数据库转人假释信息数据库,并进人释放流程。

   5.跟踪考察。考察期内被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收押继续执行刑罚;假释期满刑罚执行结束,将罪犯信息从假释信息数据库转入刑满释放信息数据库。

   对重新收押的罪犯,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确认撤销假释,并将罪犯信息从假释信息数据库转回到押犯信息数据库,完善相关刑罚执行信息资料(参见图9)。

  (三)暂予监外执行需要采集的信息内容

   1.罪犯基本信息:主要内容包括罪犯基本资料、体貌特征、社会关系、刑罚信息、改造表现、行政奖励、法律奖惩等信息。

   2.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及取消暂予监外执行的各种条件信息。主要包括暂予监外执行的几种法定情形、暂予监外执行取消的各种法定情形、操作程序以及相关管理规定等。

   3.罪犯具有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所要求的各种信息内容。

   4.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鉴定内容:鉴定医院、鉴定日期、鉴定结论等信息。

   5.暂予监外执行的各级审核审批信息。包含基层监区意见、家属意见、鉴定小组意见、罪犯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等。对于考察期满,需要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再次进行审批的相关信息。

   6.暂予监外执行取消信息内容。主要有取消原因、日期、决定机关等。

   7.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或期满,重新收押的相关信息。

   8.考察信息。主要包括: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负责执行考察工作的公安机关、司法所、社区矫正机关等信息;考察对象的家庭情况;考察对象就医记录信息;考察对象日常表现信息、活动信息、思想状况等;考察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医学鉴定信息等;有无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等信息;考察结论信息;等等。

   (四)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化功能实现

   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化功能的具体的实现:

   1.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信息进行整理、归纳,建立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各种数据信息,以便于罪犯信息资料的检索、利用。

   2.从罪犯数据信息库检索出罪犯基本信息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信息,生成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基本情况介绍等相关文档资料,以供监狱初审讨论。

   3.经初审同意的罪犯,将检索出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相关信息,生成各类鉴定相关表格及文档资料。

   4.输人医学鉴定信息,通过管理软件检索出罪犯相关信息资料,再次判断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并生成各种审批文档材料,报相关部门审批。

   5.通过审核的,信息系统进行确认,系统完成相关信息数据的流转,进人出监管理流程,出具相关手续。

   6.取消暂予监外执行的,进行取消操作;对需要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再次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参见图10)。

  

  (五)罪犯调监

   罪犯调监是因罪犯改造需要或其他情形对正在服刑的罪犯个别或批量调整收押改造场所的活动。根据监狱刑罚执行实践,调监主要分为跨省批量调动、跨省个别调动、省内调动三类。罪犯调监业务主要包括:罪犯档案移交、物资零用钱的结算和罪犯押送与收押等业务子项。重点是罪犯转移信息和罪犯调动后的收押流程的再处理。罪犯调监信息是罪犯调出和调人信息的总和。罪犯调监后的收押流程信息及信息化功能实现参照“收押与释放”部分。

   五、刑罚执行信息化的集成

   由于刑罚执行的任务与其在监狱工作中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刑罚执行信息化处在监狱信息化系统的核心位置,其他信息化系统的实施都是为了保障刑罚执行信息化的实现,因而,刑罚执行信息化的实施需要各个系统的支撑(见图11)。

    这里以单个罪犯的刑罚执行为例。按照刑罚执行的流程,罪犯自被监狱收押开始,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调监等法律权益的实现,在刑罚执行信息化平台上,不仅需要罪犯档案,刑罚变更,狱内侦查,申诉,控告,检举,释放和社区矫正等子系统的分析和集成,更需要狱政管理系统的实时查询和信息支援,这样才能形成和保障一个完整的罪犯刑罚执行过程。’其中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直接需要狱政管理系统信息的支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资料的形成条件取决于狱政管理系统信息的生成。

   刑罚执行信息化集成使得其功能得到增强:

   1.刑罚执行流程全景展示。刑罚执行信息化各子系统的集成,将刑罚执行的全部流程全景展示在一个系统内。刑罚执行的流程越规范,各个子系统之间的联系越密切,信息的检索、对接与使用就越方便,刑罚执行的监督检查就越方便,从而为准确执行刑罚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条件。

   2.与其他信息化系统实现实时对接。集成后的刑罚执行信息平台可以整体对接监狱信息化的其他各个系统,实现信息的整合和实时共享。譬如罪犯收押时形成的罪犯档案可以链接到监狱罪犯信息库,刑罚执行信息平台不需要继续保留罪犯档案,收押时的罪犯档案录人转变为监狱罪犯信息库录人的初始步骤;罪犯减刑假释需要的罪犯资格条件信息,可以直接通过信息平台从狱政管理信息化系统中的罪犯信息库和日常管理信息化系统中获取。

 

江苏省无锡监狱 陶新胜

摘自《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6期

作者简介:陶新胜(1969-),男,法律硕士,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江苏无锡监狱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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