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历史是人史,法律史是法学家写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0年,国家治理方式回归到依法治国的正途,其间虽厉经艰难曲折,但前途光明灿烂。回顾一甲子的法治历程,法学家的期待与国家的命运休戚相关。那些法学家,曾经历曲折,在访谈中真实回顾中国法制的过往,展望与期待当代法治建设远景。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0年 法治 法学家
近日读《中国法学家访谈录》,〔1〕竟不能释手亦不能释怀。不是因为叙述妙趣横生、妙语连珠,而是那一个个浮现在眼前的法学家身影,他们中间有我仰慕很久至今已不再有机会拜见的法学大家,也有30年前在母校法学院大礼堂开设讲座的法学前辈,以及与我同辈但现已是法学殿堂里熠熠生辉的法学栋梁。这一个个身影引我沉思,那一段段实录带我回望,一个甲子:当代中国法治理念的轮回。
一、从“砖瓦论”到“右派”
曾几何时,我们的法学家怀揣报效祖国、期盼国家政治昌明的夙愿,以火热之心,赤子之诚投人到新中国事业的建设中,不曾想在20世纪50年代却连遭挫折,然而,他们在严酷的境遇里却更加坚韧,这就是法学家“右派”。
1949年2月,新中国建国初期的指导性文件《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发布。1952年,司法改革,以改造旧法统、改造旧司法机关与人员为主。法律界掀起批判“砖瓦论”(也称“旧法可用论”、“砖瓦可用论,’)的风潮。所谓砖瓦论,即把法律的大厦推倒以后,原来的旧砖瓦还是可以用来建新房。因提出“砖瓦论”遭受牵连的一批人,其中代表人物是贾潜 (1903一1996年)。他毕业于朝阳大学,在延安革命根据地时曾任审判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庭长。(2)
司法改革后,为了填补司法人员空缺,大批老千部、军人被吸收进司法工作队伍。这些干部不懂法,外行接管司法工作,不知道如何司法,造成了很多冤假错案。当然究其原因,除不懂法外,当时确实没有司法依据,真所谓无法司法。改革之后形成一种新型司法体制,各种司法机关,从高到低依次是: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审判实务出现两个偏差:重刑轻民、重实体轻程序,甚至认为程序是琐碎的,是刁难人民群众的手段,是捆绑无产阶级专政的坏东西,完全否定诉讼法的价值。
1957年,在反“右派”的运动中,新闻与法律两界是重灾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志让(1894一 1978),①北京司法局局长楼邦彦(1912一1979),②北京政法学院钱端升(1900一1990)、复旦大学杨兆龙(1904一1979)都成了赫赫有名的大“右派”。新中国法学教育的金招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教师不足百人,右派却占了50%以上。上海的知识分子,学法律的基本上都是“右派”。典型的“反右”言论有:依法治国、法律至上,政策不能代替法律。当时党的政策至高无上,法律算什么?有提案说:要罪刑法定,须尽早制定刑法典,被指责为“攻击无产阶级法制”;讲“无罪推定,是为罪犯开脱,为反革命分子服务,’;认为“党对立法工作重视不够”,“立法太迟缓”,因而重提“旧法有的可用”,毕竟“恶法胜于无法”;上课讲“《德国民法典》是当今世界上最完备的民法典”,而因这法典是德国法西斯时期的民法,所以是给德国法西斯招魂。“右派”言论涉及部门法的,首当其冲是刑法,而理论法学,主张法律的普世价值与继承性都是最致命的“右派”话语。在政治与法律孰重孰轻的关系上,提依法治国,进而提出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把法律置于政治之上,在当时是不可能做到的。在那个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的时代,法律彻底沦为“脾女”!选专业学法律,简直是在“刀尖上跳舞”。法治是数千年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晶,继承性是法律普适价值之本,然而60年前,就是那么一句话,却酿就诸多苦楚,不少法学家“右派”没有挨到平反,就郁郁而终!如何看(六法全书》?新中国在治国理念上需要思想统一,做法之一就是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为此,毛主席写了一篇政论文,某些省以经典范文名义编人小学课本。小学课本的教化作用至广、至深,乃至于废除《六法全书》的负面文化影响延及当今。今天,一个甲子过去,国共关系化冻,两岸开始直航,并正在谈判签署ECFA(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定),逐步频仍的文化关系里,这一话题也就不解自开。孰不知,废除《六法全书》是为稳定新政权而不得已的权宜之策。当时,一些比较负责的干部肯定,国民党《六法全书》有些还是有用的,以前有的解放区里也适用过。有法学家回忆:我在复旦读书,上海解放后组织派我到中级法院刑一庭工作,我跟的那个法官是旧法人员,他抽屉里就放一本(六法全书》,常常拿出来看,做处理案件的参考。虽然旧法不用了,但是审案终归要参考法律,新中国初期几乎没有法律,法官有时难免会翻《六法全书》。(3]0可见,《六法全书》的适用价值是客观的,也是不容抹杀的。
苏联法学如何对待法律继承性问题。1950年下半年,苏联专家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传授马克思主义法学。按照苏联法律理论,法律有一定继承性,不应完全否定。列宁认为:在制定《苏俄民法典》的时候,凡是西欧各国法律中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要加以借鉴采纳。《苏俄民法典》就是参照《德国民法典》制定的,连法典的体系都是德国法的五编制体系。否定法律的继承性,其实已经歪曲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再则,恩格斯晚年在历史唯物主义的通信中,一再提到,法律继承性是法的相对独立性的重要表现。闭从这个意义上说,重提法律继承性是还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来面目。
很久以来,凡梳理中国法学发展脉络万万不敢上探清末、民国,学术发展梗阻于两个结点:一是清廷腐朽没落,二是废除(六法全书》。结点所致的负面观念不是一时可以消饵的。伴随法律学术视野与学科领域的不断拓展,两岸的法律学术交流频繁推进,现在有条件系统梳理史料,尤其是对清末、民国留下的法律遗产进行全方位整理,《六法全书》应当与《大清新法令》一样,作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珍贵法律文献,须与新中国法学接续研究,最终回归中国法的现代脚本之列。
二、蹉跎岁月法学家侧影
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新中国法学无独立的学科地位。岁月磋跄,心灵深处那份对法治理念的坚守支撑着法学家们,他们不沉沦而有所为。
(一)法律实践非常重要
宪法学家许崇德:1953年夏,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前,搞第一次普选试点工作。按照选举制度,全国人大代表从下面一级一级选上来。所以,首先须进行基层选举。基层选举是普选、直接选举。那时颁布了《选举法》,邓小平同志做《选举法》的起草报告。我参加了宣传《选举法》、贯彻选举政策的工作。当时任务很明确。为实行普选建立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然后,基层人民代表选举县人大,县人大选举省人大,省人大再选举全国人大。第一次普选中央派一批人组成工作组赴山东泰安、广饶两县试点。那时,百姓文盲多,选举大会是举手选举而不是秘密投票。选举周期较长,普选一期两个月。在登记选民环节,从给妇女起名,到给农民宣讲选举是什么?政策如何?《选举法》的内容是什么?我经历了普选的全过程。
1954年春,我到宪法起草委员会秘书处(毛泽东是主席,田家英是副秘书长)工作,分到资料组,主要工作是收集国外各国的宪法,编辑宪法专业名词解释供领导人参考。宪法草案出台,交全民讨论,历时三个月,各省人民讨论的材料送交宪法起草委员会。我们先对原始材料进行分类,最后编成了16本讨论意见集。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我转到人大工作。我亲历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过程,感悟到法律实践很重要。[s]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
法理学家孙国华:新中国成立前,在国统区讲授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法学家有:何思敬(1%一1968)(在中山大学),李达(1890一1966)(在武汉大学)。在“反右”期间,马克思主义法学也不是不发展。八大政治报告后,董老(董必武,前清秀才,留学日本)发言,要求加强人民民主法制,提出人民民主法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要做到“依法办事”就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实际上就是要搞“法治”。鉴于此,1957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自编《国家与法权理论》教材,将董老的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专门提出来,并且又补了一句“违法必究”。所以,“违法必究”在中国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在那个时期最早提出的。可惜那教材没有派上用场,“反右”开始了。(6]
(三)无声的积累
环境法学家马骤聪:195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成立。幸运的是,它没有遭并撤,一直被保留下来了。当然,“文革”前仅有的独立成果是张有渔所长的《法学基本知识讲话》、《宪法基本知识讲话》。那时写文章限制很多,行文须谨慎,著作的篇幅不能长。60年代初,接受中央主管政法的领导指示,编译《外国法学研究资料》(“文革”时期中断),主要译介苏联、东欧的法学,还翻译了苏联法学名著《国家与法的理论》。1972年从“干校”回来,重新恢复编译外国法资料工作,出版(外国法学动态》(后改为《外国法译丛》),逐步接触到国外环境资源保护的知识信息。这些都成为改革开放后我致力于环境保护法律研究宝贵的资源。
(四)歪打正着
法律史学家王召棠:1958年华东政法学院停办后,华
东政法学院、上海财经学院、复旦大学法律系、中国科学院上海分院经济和历史所几部分合并,成立了上海社会科学院,设法政研究所,我们法制史教师主要从事古籍整理与研究。当时按领导指示,为抢救古代法学遗产,聘请古籍专长的唐律专家李良、历代刑法志专家高其迈。我和叶孝信拜其为师,共同完成了《唐律疏议注释》和《历代刑法志注释》,张企泰依据拉丁文翻译《罗马法》,叶孝信主持(中国国家与法权史资料汇编》三卷本,以及(辞海》条目200个。1972年上海社科院合并到复旦大学,我到国际政治系讲授法国政治,编著了《法国政府机构》,1978年后我招收的第一个硕士研究生是法国政府方向的。(7)
(五)提议起草民法典
民法学家王家福:1978年以后,依法治国提升为国策,是否起草民法典?伴随改革开放,国家的工作重点转到经济建设上来,民法地位日益凸现。《中国法学家访谈录》披露了一些鲜为人知的细节。“有同志写信给中央,信中建议不要制定民法典。胡乔木同志将信转交我们法学所讨论,要求我们研究一下信中的意见是否正确?我们立即组织了研讨,一致认为信中的意见不正确,并写信给中央,提交报告,建议制定民法典。该报告被中央采纳,并成立了以杨秀峰(1897一1983)同志③为组长、陶希晋(1908一1992)同志④为副组长的民法起草组(当时孙亚明所长也参加了领导工作),全国优秀学者共同参加民法典第三次起草工作开始。’,〔.〕
80年代初期,“当时我们已经进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时期,但计划经济的思想仍占主导地位,加之我组织翻译的苏联法学家拉普捷夫的《经济法总论》在中国法学界产生的效应,法学界对民法和经济法地位问题发生严重分歧。论战主要涉及传统民商法的地位是否牢固,经济法是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等。"(9)
这场论战几近白热化,最后由政治家定调。1984年、1985年,民法草案出台第四稿,在讨论时出现大民法典还是小民法典的激辩。民法、经济法两边学者各不相让。有人主张民法就是解决民事关系、婚姻和继承关系的,不包括经济关系。还有人疑惑搞不搞民法典?民法典到底成熟不成熟?中央政法委书记彭真确定了两个基调:第一,要搞一个统一的民法,不搞经济法,民法和经济法不是双轨,不是一边搞民法典,一边搞经济法典;暂时不搞民法典,先搞通则。基调制止了民法、经济法的论争。最后,民法通则起草领导小组选了四位专家,除我和江平外,还有中国人民大学伶柔(1921一1990),北京大学魏振该。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1o)
通观《中国法学家访谈录》人选的法学家,分1935年之前出生的、1936至1948年出生的、1949至1960年出生的、1960年以后出生的四类。法学家侧影仅仅是这个群体里个别法学家法律人生的点滴与片段,对于老法学家而言,这样的法律经历有一定的普遍性,他们都曾是磋陀岁月的亲历者。没有法治的年代,尚存法治的信念与无言的
追求,这需要的绝不单是勇气与胆量,而是刻骨铭心的国家大爱与崇尚正义的无限情怀。
三、期待的法学教育
访谈录第一卷,采访的法学家均出生于1935年之前,他们在民国时期接受了系统的法学教育,有些毕业于东吴法学院或朝阳法学院。世事沧桑,求学的那段往事成为他们心中的一隅绿地。
(一)南东吴北朝阳
1901)年的苏州,美国基督教卫理公会传教士创办了东吴大学,创办伊始并无法科。1915年,政治学教授、美籍律师查尔斯·兰金(Charles W.Rankin)在上海虹口建法学院(The Soochou University Law School),聘请租界的律师和法官义务教授法律,同时又获得美国驻华法院(会审公解)法官、罗马法与比较法学家罗炳吉(CharlesLobingier,1866一1956)的帮助。(u]学院实行“双轨制”,既讲授中国法,又讲授外国法,尤其重视英美法教育。教员除外国法官、律师外,也有中国法律界的名流,如曾任司法部长的王宠惠(1881一1958),董康 (1867一1947)均兼任教授,吴经熊任院长。教学内容偏重比较法,很多课都直接用英文,素有中华比较法律学院之美誉(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
私立朝阳大学(亦名朝阳法学院)建于民国元年 (1911年)。当年,汪有龄(1876一?)、江庸(1878)等人为落实办学计划奔走各方,黄群(1883-),赛念意(1876一1930)两人赞助,法学会会员亦捐资相助。学院以研究法学为重心,首任校长共推汪有龄,选址于北京朝阳门海运仓,故而得名,并象征着“一代青年如旭日东升的朝气”。(}z)0“南东吴北朝阳”或“无朝不成院”,形象地说明了两所法科大学的地位,它们是旧中国法律家的摇篮,堪称民国法学教育的两盏明灯。
(二)中国法学教育百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从20世纪50年代模仿苏联法学教育模式,“文革”时期开展政策教育,到改革开放、法治国策确立,至今已有30余年,法律学科体系逐步完善,前后整整一个甲子的历程。可谓洗净铅华、无限清丽。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是苏联模式的代表。50年代法学课程有:国家与法权理论、国家与法权历史、国家法(宪法)、刑法、民法、国际法6个学科,外加刑事政策、民事政策教育。“文革”期间法学教育被政策取代。今天,中国法学教育已推广普及13门主干课,包括法理、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民法、商法、民诉、中国法制史、经济法、环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等。虽然,如今法律学科体系基本健全,但是,仍存有法学教育断层带来的隐性问题,法学与文史哲相比差距十分明显。完善法律学科体系、拓展研究的深度仍然是法学家翘首期盼的。
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始于1862年清政府在北京设立的教授培养西文翻译的同文馆。从1867年12月,同文馆聘请丁题良(W. A. P. Martin, 1827一1916)开设国际法,到1895年北洋大学法律科,开设法律通论、罗马律例、英国合同法、英国罪犯律、万国公法、商务律例等,(l3〕再到清末“新政”时期(1901一1911),光绪三十一年 (1905年),伍廷芳(1842一1922)、沈家本(1840-)奏请皇上在京师开设法律学堂,〔”此后各地纷纷建立法律学堂,即便是地处偏远的甘肃,1909年也建立了法政学堂(兰州大学前身)。法律学堂开设的课程有:大清律例及唐明律、现行法制及历代法制沿革、法学通论、经济通论、国法学、罗马法、刑法、民法、宪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裁判所编制法、国际公法、诉讼实习、行政法、监狱法、大清公司律、国际私法、财经通论、大清破产律。(Is〕清末的法学教育是中国近代的第一个高潮。
与清末法学教育相得益彰,国家的立法成绩斐然。按《大清光绪新法令》和《大清宣统新法令》〔’‘〕的统计,截至1911年闰六月,钦定法律法规达200(〕件,涉及宪政、外交、官制、任用、民政、财政、实业、交通、司法、旗务、落务、统计报告、官报、会议等类别。这些分门别类的立法把中国古代正统的、律例体系的法,与西方法治理念引进后的近代法截然分开,实现了从传统到近代的转型,开中国法治国家之先声。
辛亥革命一声炮响,清王朝已成旧制。民国政权确立伊始,即发布大总统令:除与当今国体不符之法令外,前清法律一律继续有效。〔”〕政权更替之时,民国政权以发布总统令来稳定社会,在国家治理方式上没有突破中华法统而一切重新开始,试图以法律稳定缓和改旗易帜后可能发生的社会动荡。仅就法律教育而言,民国与清末一脉相袭,而且民国时期法学教育有大发展。
如.1927年,教会背景的东吴大学按照南京政府要求华人担任校长的规定,校董事会推举盛振为(1900)担任T第一位华人教务长,吴经熊( 1899一1986)担任法学院院长,顺利完成了外国人办学的华人化。1922年.以“将外国法的原理介绍给中国,并使外国了解中国法原理”为宗旨,东吴创办了中英双语刊物《法学季刊》(1930年中文刊名为(法学杂志》)。东吴法学院培养了大批法官、律师和法律教师,1946年毕业生达1 200多名。国际法院大法官李浩培(1906一1997)、倪征噢(1906-)早年均就读于东吴法学院,他们都是新中国杰出的国际法大家。
同样,1923年朝阳法学院同学会也创办了连续刊物(法律评论》(周刊),成为当时著名的法律期刊。1938年,因抗战迁往成都,1941年又到重庆。即便在战争中朝阳法学院坚持办学,学生达200()人。与东吴法学院不同,朝阳在学术风格上注重大陆法传统,法典教育尤为突出,“当时不少同学熟悉《六法全书》,有的同学甚至能倒背如流”。('e) 19460年,战争结束学院转回北京,1949年新中国改朝阳法学院为中国政法大学,1950年又并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朝阳法学院使命告终。
除法律教育外,民国法律书籍出版繁荣。如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大学丛书(法学类)、法政丛书、实用法律丛书、新时代法学丛书等专书。吴经熊作序,东吴毕业生郑兢毅编著的《法律大辞书》(上下及补篇),⑤释义简明,法律分类齐全,兼顾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仅就编篆水准而言,今天的法律工具书也望尘莫及。
新中国成立后,如何创办自己的法律教育,的确是摆在国家领导人面前的难题。1949年5月,国家在朝阳法学院的基础上办了中国政法大学,任命华北人民司法部长谢觉哉(1884一1971)为校长,毛主席为学校题写校牌,开学当天朱德(1886一1976)、董必武(1886一1975)等高级领导人到场讲话。1950年3月,中国政法大学和华北大学合并成立中国人民大学,1952年院系调整,全国大学法律系均撤销,只保留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和中央政法干校。
1978年以后,法治国家被提上国家的议事日程,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和中国政法大学(1984年前为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等法律院校恢复了勃勃生机。改革开放初期,法学家大胆提出增加涉及西方国家、国外法律的课程,并要求定为选修课。江平回忆:民法专业开设罗马法(在我留苏时,莫斯科大学开罗马法,学拉丁文)和西方国家民商法。这些课由我开,可没有教材,我就从苏联带回的一些书或老书里整理出讲稿。庆幸的是,这时外国法作为知识介绍给学生无须再加上‘批判”二字了。(191学术自由,让学者轻松上阵,干劲倍增。
改革开放30年,已是今非昔比。今天仍然活跃在法学教育战线上的法学家,如从东吴走出的播汉典、从朝阳走出的孙国华、从莫斯科大学走出的王家福、江平等。他们有民国时(留苏时)法学教育扎实的功底,有历次政治运动的磨砺,治学严谨、敢于担当,虽逾古稀依然自强不息,言传身教,忙碌于法学教育与法治战略的研究中,他们对当代中国法学有深刻思考。
(三)反思
法的和谐价值。过去,我们在法学观上有些简单否定,现在有些简单拿来、简单肯定。法律学术应有总的价值观,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能丢。我主张按照以前苏联专家的意见,搞法理的人既要搞法律基本理论,又要搞一门部门法学作为第二专业。现在西方都在讲“社会本位”,为什么还要重提那些与“个人本位”相应的“权利本位”?应当重视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但也不能把个人权利绝对化而不顾社会利益、社会责任。我认为法律最适合在和平条件下解决矛盾,是调解矛盾的一种手段和方法,鉴于此,我思考和谐社会呼唤“和”的法哲学、法的和谐价值等问题。〔侧通史向部门法律专史转变。对于有的政法院校有意压缩法制史课时,应如何看待法律史学科的未来?“法制史学科存与废,那是无稽之谈,间题是我们现在的中外法制史研究目的、内容、体系的组织确实存在不少问题,不是一两个专家就可以解决的,而是需要有计划地专题讨论”。(410〕要解决通史研究简单宏大而资料不够详实,学科体系30年不变,不讲求及时吸收史学研究,特别是专门史研究的新资料来研究法律史间题;法律专门史空白多,有待拓展研究。要更新学术研究方法,特别要大力倡导实证法,用新史料,用足史料,小心求证,而不是笼统演绎。
立足本土法学。尽管,法学教育显性繁荣,法学书籍品类繁多,但是,“中国法学受西化影响,有很多文章我读不佳,作者随意创造名词。因为都是从国外的一些书上看来的,中国没有相对应的词,所以,就编造了很多生僻、奇怪的词。op (22)简单化地拿来后患无穷。搞法学万万不能离开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法学需要加强。
期待法学总体提升。法学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法学离未来中国政治民主期待的理论基础尚有相当距离,要求精研、强调成果质量。(23)“法律学生也好,法律著作也好,都是过滥、缺乏精品。法律精品,律师中的精品,法学著作精品,法律学者中的精品,在国际上真的拿得出去的应该说相当之少。,,(24)这都是中国法学发展中的问题,也是法学家们优患所在。
注释:
1932年任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1936年担任“救国会七君子案”首席辩护律师,1944年与黄炎培(1878一1965)创 办(宪政)月刊并任主编,1949年在北京大学法律系宪法 教授。参与起草《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②曾任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
③前教育部长。20世纪50年代法制局局长。
⑤此书由商务印书馆2010年出版。
参考文献:
(1〕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一、二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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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12) (13) (14) (15) (19〕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2001: 237 246, 254, 190, 190, 253.
(16〕上海商务印书馆编篆.何勤华等点校.大清新法令,点校本(1901-1911)(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7〕钱端升等.民国政治史【M).上海:上海书店,1946: 54.
作者简介:王兰萍(1963一),女,陕西华县人,法学博士,商务印书馆编审。
《中国监狱学刊》2010年第6期